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力量钻石: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2-03-26

河南省力量钻石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

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河南省力量钻石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和《河南省力量钻石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独立董事,就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拟审议的相关材料进行了充分审查,本着谨慎的原则,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独立董事就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以下简称“本次发行”)相关事项发表如下事前认可意见:

1、公司符合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的各项规定,具备创业板上市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的资格和条件,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的有关方案、预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及《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方案切实可行,符合公司实际情况,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2、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符合市场现状和公司实际情况,具有可行性。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符合国家相关的产业政策以及未来公司整体发展方向,通过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有利于增强公司的持续盈利能力和市场竞争能力,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3、涉及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方案的论证分析报告和募集资金运用的可行性分析报告综合考虑了公司发展战略、所处行业发展趋势、财务状况、资金需求等情况,充分论证了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的必要性,本次发行对象的选择范围、数量和标准的适当性,本次发行定价的原则、依据、方法和

程序的合理性,以及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的公平性、合理性等事项,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4、公司关于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对即期回报摊薄的影响的分析和提出的填补回报措施及相关主体承诺,符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3]110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7号)以及《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证监会公告[2015]31号)等有关规定,有利于提升公司业务规模和经营效益,并要求相关主体对公司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作出了承诺,有效保护了全体股东利益。

5、公司已就本次关联担保事项与独立董事进行了充分的沟通,经审阅公司提交的有关本次关联交易的资料,独立董事认为公司与全资子公司之间相互提供连带责任无偿担保系公司及全资子公司为申请相关金融机构授信额融资所需;公司控股股东为公司及其全资子公司申请相关金融机构授信额度提供连带责任无偿担保,系控股股东支持公司及其全资子公司经营发展的自愿行为,公司及其全资子公司无需支付对价,有利于公司及其全资子公司的生产经营,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董事对本事项进行审议时,关联董事应回避表决。

综上,我们同意本次发行相关事项议案,并同意提交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

独立董事签字:

陈江波:

年 月 日

独立董事签字:

鲁占灵:

年 月 日

独立董事签字:

李琰:

年 月 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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