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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三江:股东大会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2-08-25

第四条 股东大会仅选举一名董事或监事时,不适用累积投票制。第五条 独立董事、非独立董事、监事的选举应分开逐项进行,累积投票权不能相互交叉使用,具体操作如下:

(一)选举独立董事时,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拥有的投票表决权数等于其所持有的股份总数乘以该次股东大会应选独立董事人数之积,该部分投票表决权只能投向该次股东大会的独立董事候选人。

(二)选举非独立董事时,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拥有的投票表决权数等于其所持有的股份总数乘以该次股东大会应选非独立董事人数之积,该部分投票表决权只能投向该次股东大会的非独立董事候选人。

(三)选举监事时,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拥有的投票表决权数等于其所持有的

股份总数乘以该次股东大会应选监事人数之积,该部分投票表决权只能投向该次股东大会的监事候选人。第六条 股东大会进行多轮选举时,须根据每轮选举应当选举董事或监事人数重新计算股东累积投票表决权数。

第七条 股东大会对董事或监事候选人进行投票表决前,大会主持人或其指定人员负责对公司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进行解释说明,以保证股东正确投票。第八条 所有的董事或监事候选人应标明在一张选票上,对每一董事或监事候选人只设“投票权数”项,不设反对票或弃权票。第九条 出席会议的股东投票时,应在其选举的每名董事或监事候选人后“投票权数”项标明其对该董事或监事候选人所投的投票表决权数。

出席会议的股东可将其所拥有的投票表决权数全部投向一位董事或监事候选人,也可以将其拥有的投票表决权分散投向多位董事或监事候选人,

如股东所投出的投票表决权总数等于或小于合法拥有的投票表决权数,则该等选票有效;如股东所投出的投票表决权数超过其合法拥有的投票表决权数,则该等选票无效。

股东大会主持人应在会上向出席会议股东明确说明以上注意事项,计票人员应认真核对选票,以保证投票的公正、有效。

公司若通过网络投票系统采用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网络投票系统提供者应保证出席股东使用的投票表决权数小于或等于其所拥有的投票表决权总数。第十条 选举或者更换董事或监事,以所得投票表决权数较多并且所得投票表决权数占出席股东大会股东所持股份总数二分之一以上者当选。

当选的董事或监事的人数不得超过该次股东大会应选的董事或监事的人数。第十一条 在进行差额选举时,如两名或两名以上董事、监事候选人得票总数相等,其全部当选将导致董事、监事人数超过该次股东大会应选出董事、监事人数的,股东大会应就上述得票总数相等的董事、监事候选人按本细则规定的程

序进行第二轮选举,以所得投票表决权数较多并且所得投票表决权数占出席股东大会股东所持股份总数二分之一以上者当选。若经第二轮选举,仍不能决定全部的当选者,则缺额董事、监事在下次股东大会上选举填补;若由此导致董事会、监事会成员不足《公司章程》规定三分之二时,则应在本次股东大会结束后两个月内再次召开股东大会对缺额董事、监事进行选举。

第十二条 若当选人数少于应选董事或监事人数,但已当选董事、监事人数达到《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监事会成员人数三分之二时,则缺额董事、监事在下次股东大会上选举填补。若当选人数少于应选董事或监事人数,且已当选董事、监事人数不足《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监事会成员人数三分之二时,则应对未当选董事、监事候选人进行第二轮选举。若经第二轮选举后,董事会、监事会人数仍未达到《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监事会成员人数三分之二时,则应在本次股东大会结束后两个月内再次召开股东大会对缺额董事、监事进行选举。

第十三条 本细则所称“以上”、“内”,含本数;“过”、“低于”、“多于”,不含本数。

第十四条 本细则应与《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原则相一致,若有相悖或未尽事宜者,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执行。

第十五条 本细则由董事会制订报股东大会批准后生效,修改时亦同。

第十六条 本细则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金三江(肇庆)硅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8月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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