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浩通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 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 司规范运作》、《公司章程》等规定,作为公司独董,我们事先审阅了公司提交的第六 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的相关资料,事先了解了相关背景情况,现对变更会计师事务所 事项发表事前认可意见: 经核查,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天健”)具有证券、期 货相关业务执业资格,具备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与能力,能够为公司提供 真实公允的审计服务,具备足够的独立性、专业胜任能力、投资者保护能力,满足公 司 2022 年度审计工作的要求。公司已就变更会计师事务所事项提前与中汇会计师事务 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中汇”)、天健进行了充分沟通,中汇、天健已知悉本 事项并确认无异议。公司拟变更会计师事务所事项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不存在损 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将该议案提交董事会审议。 独立董事: 卜华: 郭楚文: 边疆: 2022年9月1日
浩通科技: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
---|
公告日期:2022-09-03 |
|
↑返回页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