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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和兴:关于公司收到深圳证监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1-02

深圳市利和兴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收到深圳证监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深圳市利和兴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12月29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监管局(以下简称“深圳证监局”)出具的《深圳证监局关于对深圳市利和兴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2023]285号,以下简称“《决定书》”),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决定书》主要内容

经查,你公司存在以下问题:

(一)相关业务收入确认时点与披露的会计政策不一致

你公司相关业务主要依据对账确认收入,且对账时间滞后于验收时间,与披露的收入确认政策不一致,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2017)第四条的规定。

(二)升级改造技术服务成本核算不规范

你公司升级改造技术服务成本核算存在结转不及时,不同项目之间成本分摊不合理等问题,导致收入成本不匹配,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第十九条的规定。

(三)存货跌价准备计提依据不充分

你公司对原材料和部分成品存货减值准备的计提缺乏合理依据且存在不同年度随意调节计提比例的情形,2021年对发出商品进行减值测试所使用的预计售价高于实际订单售价,上述情形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第十五条的规定。

(四)在建工程和生产调试成本核算不准确

你公司依据工程付款进度对在建工程进行核算,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第九条的规定。你公司相关机器设备的调试成本未及时转固,试生产期间良品的成本计价不准确,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第九条、《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第七条的规定。前述财务核算问题影响到你公司相关年度定期报告信息披露的准确性,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此外,你公司在关联方回避表决制度执行、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制定、货币资金管理和在产品管理等内部控制方面也存在不规范情况。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和《上市公司现场检查规则》(证监会公告[2022]21号)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你公司应按照以下要求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改正,并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一)你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加强对证券法律法规的学习和培训,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切实完善公司治理,健全内部控制制度,严格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二)你公司应加强财务核算基础,提升会计核算水平,增强财务人员的专业水平,确保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的规范性,从源头保证财务报告信息质量。

(三)你公司应高度重视整改工作,对公司治理、内部控制、募集资金管理、财务会计核算等方面存在的薄弱环节或不规范情形进行全面梳理和改进,切实提高公司规范运作水平。

如对本监管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诉讼期间,上述监管措施不停止执行。

二、相关情况说明

公司收到《决定书》后即刻告知了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相关责任人员,此外,深圳证监局亦对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财务总监采取了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员高度重视《决定书》中所指出的问题,公司将严格按照深圳证监局的

要求,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进行整改并提交书面整改报告;进一步加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证券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和培训,加强财务人员关于会计准则等规范性文件的培训与学习,严格按照会计准则的要求进行核算,增强公司规范运作意识,完善内部控制,不断提高公司规范运作水平,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促进公司健康、稳定、持续发展。

本次对公司及相关人员的行政监管措施不会影响公司正常的经营管理活动,公司将继续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深圳市利和兴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1月2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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