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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和兴: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10-13

独立意见

深圳市利和兴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于2023年10月13日在公司汇德会议室召开。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的有关规定,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我们审阅了公司董事会提供的所有相关文件并就有关情况向公司相关人员进行询问,基于独立判断立场,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所审议的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聘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独立意见

经认真审查,我们认为:本次聘任的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公司章程》等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没有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稽查的情况;未被中国证监会在证券期货市场违法失信信息公开查询平台公示或者被人民法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具备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和能力。本次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提名、议案审议及表决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聘任:林宜潘先生为公司总经理,潘宏权先生、邹高先生为公司副总经理,王朝阳先生为公司董事会秘书,贺美华女士为公司财务总监;任期自本次董事会会议审议通过之日起至公司第四届董事会届满日止。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深圳市利和兴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刘湘云:

张志杰:

郑晓曦:

深圳市利和兴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10月13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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