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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和兴:关于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05-17

深圳市利和兴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

自查报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深圳市利和兴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4月26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等议案,并于2023年4月27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披露了相关公告。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业务办理》等的相关规定,通过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登公司”)查询,公司对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含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在本次激励计划草案首次公开披露前六个月内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进行了自查,具体如下:

一、核查的范围与程序

1、核查对象为本次激励计划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含首次授予激励对象)。

2、本次激励计划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均填报了《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

3、公司向中登公司就核查对象在本次激励计划草案首次公开披露前六个月内(即2022年10月26日至2023年4月26日,以下简称“自查期间”)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进行了查询确认,并由中登公司出具了《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和《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

二、核查对象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说明

根据中登公司2023年4月28日出具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和《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在本次激励计划自查期间,除下列13名对象外,其余核查对象在自查期间不存在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具体情况如下:

1、经核查,3名激励对象在登记为内幕信息知情人之后至公司首次公开披露本次激励计划前存在交易公司股票的行为。经公司与上述3名激励对象沟通确认,在买卖公司股票时均系其本人基于对股票二级市场行情、市场公开信息及个人判断做出的独立投资决策,其不存在利用本次激励计划内幕信息进行股票交易牟利的主观故意,相关股票买卖不存在利用本次激励计划的具体方案要素等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的情形,其在自查期间内未向任何人员泄漏本次激励计划的具体信息或基于此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基于审慎原则,公司决定取消上述3名激励对象参与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资格,并调减涉及公司拟向该3名激励对象授予的15万股限制性股票。

2、其余10名在自查期间存在公司股票交易记录的核查对象中,贺美华女士(财务总监、系激励对象),侯卫峰(监事会主席)、邬永超(监事)、方娜(监事)均通过集中竞价方式减持了公司股票,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2年12月7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披露的《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情况公告》(公告编号:2022-081)、2022年12月30日/2023年1月5日/2023年3月20日披露的《关于监事减持股份实施情况公告》(公告编号:2022-084/2023-002/2023-012),该4名公司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减持事项已履行了必要的信息披露义务,与其此前披露的减持计划一致。

经公司与以上10名核查对象沟通确认,在买卖公司股票时均系其本人基于对公司股票二级市场行情、市场公开信息及个人判断做出的独立投资决策,且其在自查期间买卖公司股票时,公司尚未筹划本次激励计划有关事宜或其并未获知公司筹划本次激励计划的内幕信息,亦未有任何内幕信息知情人向其泄露本次激励计划的内幕信息,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情形。

三、结论

公司在筹划本次激励计划事项过程中,严格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5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及公司相关内部保密制度,限定参与筹划讨论的人员范围,并采取相应保密措施。公司已将本次激励计划

的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决策讨论等阶段的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了登记。

综上,在本次激励计划自查期间,公司未发现本次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利用本次激励计划有关内幕信息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或泄露本次激励计划有关内幕信息的情形。

四、备查文件

1、中登公司出具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

特此公告。

深圳市利和兴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2023年5月17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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