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利和兴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4月23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会计估计变更的议案》,同意公司本次对应收款项的预期信用损失率进行会计估计变更。就本次会计估计变更的合理性,公司董事会说明如下:
一、 会计估计变更概述
(一)会计估计变更原因
为了更加真实地反映应收款项的未来预期信用损失情况,公司充分参考历史信用损失经验,结合当前状况以及对未来经济状况的预测,参照同行业上市公司采用账龄组合计提的应收款项的预期信用损失率,公司对应收款项的预期信用损失进行了复核,对应收款项的预期信用损失率的会计估计进行变更,以更加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与经营成果。
(二)变更日期
本次变更会计估计自2024年4月1日起执行。
(三)变更前采用的会计估计
按账款组合计提的应收款项,预期损失率如下:
账龄 | 预期信用损失率(%) |
1年以内(含1年) | 5.00 |
1至2年 | 15.00 |
2至3年 | 50.00 |
3年以上 | 100.00 |
(四)变更后采用的会计估计
按账龄组合计提的应收款项,变更后预期损失率如下:
账龄 | 预期信用损失率(%) |
1年以内(含1年) | 5.00 |
1至2年 | 10.00 |
2至3年 | 30.00 |
3至4年 | 50.00 |
4至5年 | 80.00 |
5年以上 | 100.00 |
二、本次会计估计变更对公司的影响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8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的相关规定,本次会计估计变更采用未来适用法进行会计处理,无需对以前年度的财务报告进行追溯调整,对公司以往各年度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不会产生影响。本次会计估计变更对公司日后财务状况有一定影响,预计不会导致2024年度净利润出现盈亏性质改变,由于目前无法确定2024年末的应收款项余额及账龄分布,故暂无法确定本次会计估计变更对公司2024年度净利润指标影响的具体金额。基于谨慎性原则,本次会计估计变更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三、董事会意见
董事会认为:本次会计估计变更是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8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的相关规定,参照同行业上市公司同类别会计处理,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进行的合理变更。执行变更后的会计估计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不涉及对已披露的财务数据的追溯调整。变更内容及审批程序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因此,董事会同意本次会计变更事项,并同意将该事项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特此说明。
深圳市利和兴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4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