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利和兴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的要求,并结合公司现任独立董事出具的《独立董事关于独立性自查情况的报告》,就公司现任独立董事的独立性情况进行评估并出具如下专项意见:
经核查独立董事的任职经历以及签署的相关自查文件,公司现任独立董事郑晓曦、刘湘云、张志杰均未在公司担任除独立董事以外的任何其他职务,也未在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公司担任任何职务,与公司及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之间不存在直接或者间接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妨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不存在影响独立董事独立性的情况,符合《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中对独立董事独立性的相关要求。
深圳市利和兴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4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