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江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关于长春致远新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度跟踪报告
保荐机构名称:长江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 | 被保荐公司简称:致远新能 |
保荐代表人姓名:谌龙 | 联系电话:021-61118561 |
保荐代表人姓名:李利刚 | 联系电话:010-57065261 |
一、保荐工作概述
项目 | 工作内容 |
1.公司信息披露审阅情况 |
(1)是否及时审阅公司信息披露文件 | 是 |
(2)未及时审阅公司信息披露文件的次数 | 不适用 |
2.督导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规章制度的情况 |
(1)是否督导公司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包括但不限于防止关联方占用公司资源的制度、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内控制度、内部审计制度、关联交易制度) | 是 |
(2)公司是否有效执行相关规章制度 | 是 |
3.募集资金监督情况 |
(1)查询公司募集资金专户次数 | 3次 |
(2)公司募集资金项目进展是否与信息披露文件一致 | 是 |
4.公司治理督导情况 |
(1)列席公司股东大会次数 | 无,均事先审阅会议议案 |
(2)列席公司董事会次数 | 无,均事先审阅会议议案 |
(3)列席公司监事会次数 | 无,均事先审阅会议议案 |
5.现场检查情况 |
(1)现场检查次数 | 1次 |
(2)现场检查报告是否按照本所规定报送 | 是 |
(3)现场检查发现的主要问题及整改情况 | 不适用 |
6.发表独立意见情况 |
(1)发表独立意见次数 | 3次 |
(2)发表非同意意见所涉问题及结论意见 | 无 |
7.向本所报告情况(现场检查报告除外) |
(1)向本所报告的次数 | 本报告期内,公司未发生需向深交所报告的重大事项 |
(2)报告事项的主要内容 | 不适用 |
(3)报告事项的进展或者整改情况 | 不适用 |
8.关注职责的履行情况 |
(1)是否存在需要关注的事项 | 本报告期内,公司未发生需要关注的重大事项 |
(2)关注事项的主要内容 | 不适用 |
(3)关注事项的进展或者整改情况 | 不适用 |
9.保荐业务工作底稿记录、保管是否合规 | 是 |
10.对上市公司培训情况 |
(1)培训次数 | 1次 |
(2)培训日期 | 2021年12月9日 |
(3)培训的主要内容 | 长江保荐培训人员通过课件展示、现场讲解及视频交流的形式,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规则要求,并结合相关处罚案例,向被培训人员就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与管理、关联交易及资金占用等相关内容进行了重点培训 |
11.其他需要说明的保荐工作情况 | 无 |
二、保荐机构发现公司存在的问题及采取的措施
2.公司内部制度的建立和执行 | 无 | 不适用 |
3.“三会”运作 | 无 | 不适用 |
4.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变动 | 无 | 不适用 |
5.募集资金存放及使用 | 2021年6月30日,公司存在2,000万元募集资金存放于一般银行账户吉林春城农村商业银行汽车产业开发区支行(0730604061015200000325)。 | 保荐机构获取了相关募集资金的流水、转款凭证、后续支付凭证、公司及相关银行出具的说明,经核查,公司于2021年6月29日从募集资金账户转出2,000万元至项目实施主体长春致博新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由于银行支付系统原因未能及时支付及转回募集资金专户,公司出于资金安全考虑将上述款项转回了公司的一般银行账户,形成了6月30日该笔款项存放在吉林春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汽车产业开发区支行的公司一般银行账户。该笔款项已于2021年7月1日及7月2日完成支付。上述事项发生后,保荐机构督促公司进行整改,进一步加强对募集资金支付的管理,完善相关内部控制制度,避免类似事件的发生。 |
6.关联交易 | 无 | 不适用 |
7.对外担保 | 无 | 不适用 |
8.收购、出售资产 | 无 | 不适用 |
9.其他业务类别重要事项(包括对外投资、风险投资、委托理财、财务资助、套期保值等) | 无 | 不适用 |
10.发行人或者其聘请的中介机构配合保荐工作的情况 | 无 | 不适用 |
11.影响重大合同履行的各项条件发生重大变化,存在合同无法履行的重大风险等情况 | 无 | 不适用 |
12.其他(包括经营环境、业务发展、财务状况、管理状况、核心技术等方面的重大变化情况) | 无 | 不适用 |
三、公司及股东承诺事项履行情况
公司及股东承诺事项 | 是否履行承诺 | 未履行承诺的原因及解决措施 |
1.首次公开发行时相关主体作出的股份锁定及减持意向承诺、稳定股价的措施和承诺、股份回购和股份买回的措施和承诺、对欺诈发行上市的股份买回承诺、填补摊薄即期回报的相关措施及承诺、利润分配政策的承诺、依法承担赔偿或赔偿责任的承诺、未履行承诺的约束措施的承诺、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规范和减少关联交易的承诺、股东信息披露的专项承诺等 | 是 | 不适用 |
四、其他事项
报告事项 | 说明 |
1.保荐代表人变更及其理由 | 原保荐代表人殷世江因个人原因自保荐机构离职,无法继续从事对致远新能的持续督导工作,保荐机构委派保荐代表人李利刚接替殷世江继续履行持续督导工作 |
2.报告期内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对保荐机构或者其保荐的公司采取监管措施的事项及整改情况 | 无 |
3.其他需要报告的重大事项 | 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