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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远新能:长江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关于长春致远新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部分限售股解禁上市流通的核查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2-04-26

长江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关于长春致远新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部分限售股解禁上市流通的核查意见

长江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江保荐”或“保荐机构”)作为长春致远新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致远新能”或“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对致远新能首次公开发行部分限售股解禁上市流通事项进行了审慎核查并出具本核查意见如下:

一、本次限售股上市类型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长春致远新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604号)同意注册,致远新能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33,333,400股,并于2021年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交易。

首次公开发行前总股本100,000,000股,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完成后,公司总股本为133,333,400股。截至本核查意见签署日,公司总股本为133,333,400股,其中无流通限制或限售安排股票数量为33,333,400股,占发行后总股本的比例为

25.00%,有流通限制或限售安排股票数量100,000,000股,占发行后总股本的比例为75.00%。

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属于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限售期为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之日起12个月,本次上市流通的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数量为3,00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2.25%,将于2022年4月29日(非交易日顺延至下一交易日)上市流通。

二、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形成后至今公司股本数量变化情况

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属于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自公司上市后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未发生因股份增发、回购注销、利润分配、公积金转增等导致公司股本数量变动的情况。

三、申请解除股份限售股东的相关承诺及履行情况本次解除限售的首次公开发行前持有公司股份的股东吴卫钢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及《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上市公告书》中做出的承诺具体内容如下:

“自致远装备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本承诺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致远装备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持有的股份,也不由致远装备回购该部分股份。”

截至本公告披露之日,持有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限售股的股东在限售期内严格履行了上述承诺,不存在相关承诺未履行影响本次限售股上市流通的情况。

四、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上市流通安排

1、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上市流通日期为2022年4月29日(非交易日顺延至下一交易日)。

2、本次解除限售股东账户数共计1个。

、本次申请解除限售股份总数为3,00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2.25%。

4、本次股份解除限售及上市流通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股

股东名称

股东名称所持限售股份总数占总股本比例本次解除限售数量剩余限售股数量
吴卫钢3,000,0002.25%3,000,000-

本次解除限售股份不存在被质押、冻结的情形。

公司董事会将监督相关股东在出售股份时严格遵守承诺,并在定期报告中持续披露股东履行股份限售承诺情况。

五、本次解除限售前后股本结构变动情况

股份性质本次变动前本次变动本次变动后
数量(股)比例股份数量增加+/减少-(股)数量(股)比例
有限售条件股份100,000,00075.0000%-3,000,00097,000,00072.7500%
无限售条件股份33,333,40025.0000%+3,000,00036,333,40027.2500%
总股本133,333,400100.0000%-133,333,400100.0000%

注:本次解除限售后的股本结构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最终办理结果为准。

六、保荐机构的核査意见保荐机构认为:公司本次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申请的股份数量、上市流通时间符合《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的要求以及股东承诺的内容;公司本次解除限售股份股东严格履行了其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中做出的相关承诺;公司关于本次限售股份相关的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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