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致远新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部分解除限售并上市流通
的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为长春致远新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致远新能”或“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的部分股份,该部分股份限售期为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本次解除限售股东数量共计1户,股份的数量为3,00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2.25%。
2、本次解除限售股份可上市流通日为2022年4月29日(星期五)。
一、首次公开发行股份概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长春致远新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604号)同意注册,致远新能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33,333,400股,每股面值1.00元,发行价为每股人民币24.90元。并于2021年4月29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交易。首次公开发行前总股本100,000,000股,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完成后,公司总股本为133,333,400股,其中无流通限制及限售安排的股票数量为33,333,400股,占发行后总股本的比例为25%,有流通限制或限售安排的股票数量为100,000,000股,占发行后总股本的比例为75%。
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属于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的部分股份,该部分股份限售期为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之日起 12个月。本次解除限售股东数量共计1户,股份的数量为3,00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2.25%,具体详见公司于2021年4月28日在巨潮资讯网披露的《长春致远新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上市公告书》,该部分限售股将于2022年4月29日起上市流通。
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限售股形成至今,公司未发生因利润分配、公积金
转增等导致股本数量变动的情况。
二、申请解除股份限售股东履行承诺情况
(一)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作出的承诺
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为自然人吴卫钢先生。前述股东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和《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上市公告书》中关于所持股份流通限制及自愿锁定的承诺如下:
“长春致远新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致远装备”或“公司”)拟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作为持有致远装备的股东(以下简称“承诺人”),现承诺如下:
自致远装备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本承诺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致远装备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持有的股份,也不由致远装备回购该部分股份。”
(二)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履行承诺的情况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严格履行了上述承诺,不存在违反上述承诺的情形。
(三)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不存在非经营性占用上市资金的情形,不存在违法违规为其提供担保的情况。
三、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上市流通安排
1、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上市流通日期为2022年4月29日(星期五)。
2、本次解除限售股东户数共计1户。
3、本次解除限售股份数量为3,000,000股,占发行后总股本的2.25%。
4、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具体情况如下:
限售股类型 | 限售股份数量(股) | 占总股本比例 | 本次解除限售数量(股) | 剩余限售股数量(股) |
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 | 3,000,000 | 2.25% | 3,000,000 | 0 |
注:公司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股东中,无股东同时担任公司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无股东为公司前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且离职未满半年。本次解除限售股份不存在被质押、冻结的情形。
类别 | 本次解除限售前 | 本次变动 | 本次解除限售后 | |||
数量(股) | 占比 | 增加(股) | 减少(股) | 数量(股) | 占比 | |
一、无限售条件流通股 | 33,333,400 | 25% | +3,000,000 | - | 36,333,400 | 27.25% |
二、有限售条件流通股 | 100,000,000 | 75% | - | -3,000,000 | 97,000,000 | 72.75% |
合计 | 133,333,400 | 100.00% | +3,000,000 | -3,000,000 | 133,333,400 | 100.00% |
四、保荐机构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本次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申请的股份数量、上市流通时间符合《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的要求以及股东承诺的内容;公司本次解除限售股份股东严格履行了其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中做出的相关承诺;公司关于本次限售股份相关的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
综上,保荐机构对公司本次解除限售股份上市流通事项无异议。
五、备查文件
1. 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申请书;
2. 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申请表;
3. 股份结构表和限售股份明细表;
4. 保荐机构的核查意见;
5. 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特此公告。
长春致远新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2022年 4月 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