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DaHuaCertifiedPublicAccountants(SpecialGeneralPartnership)
长春致远新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
前期重大会计差错更正的专项说明 |
大华核字[2022]005111号 |
北京注册会计师协会业务报告统一编码报备系统
业务报备统一编码: | 110101482022506015776 |
报告名称: | 长春致远新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前期重大会计差错更正的专项说明 |
报告文号: | 大华核字[2022]005111号 |
被审(验)单位名称: | 长春致远新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
会计师事务所名称: | 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
业务类型: | 其他鉴证业务 |
报告日期: | 2022年04月22日 |
报备日期: | 2022年04月22日 |
签字人员: | 陈英杰(650100330007),张笑梅(110101480820) |
(可通过扫描二维码或登录北京注协官网输入编码的方式查询信息) |
说明:本备案信息仅证明该报告已在北京注册会计师协会报备,不代表北京注册会计师协会在任何意义上对报告内容做出任何形式的保证。
长春致远新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前期重大会计差错更正的专项说明
(截止2021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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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前期重大会计差错更正的专项说明 | 1-3 |
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北京市海淀区西四环中路16号院7号楼12层[100039]电话:86(10)58350011传真:86(10)58350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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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期重大差错更正的专项说明
大华核字[2022]005111号长春致远新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全体股东:
我们业已审计了长春致远新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致远新能公司)2021年度财务报表。根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9号——财务信息的更正及相关披露》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就致远新能公司前期重大差错更正的情况出具本专项说明。
如实编制和对外披露前期重大差错更正的情况,并确保其真实性、合法性及完整性是致远新能公司的责任。除了对致远新能公司实施2021年度财务报表审计中所执行的与前期重大差错更正有关的审计程序外,我们未对本专项说明所述内容执行额外的审计程序。为了更好地理解致远新能公司2021年度前期重大差错更正的情况,本专项说明所述内容应当与已审财务报表一并阅读。
现将致远新能公司2021年度发生的前期重大差错更正事项说明如下:
一、前期重大差错更正的原因
致远新能公司的运输费用系为了履行销售合同而从事的活动,属于合同履约成本,但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第十五条规定
大华核字[2022]005111号专项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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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规定的会计信息应当具有可比性”,为保持申报报告期内财务数据的可比性以及核算的准确性,本公司于2020年1月1日执行新收入准则,2020年度为IPO申报期其中一期,公司仍将运输费用计入了销售费用。根据新收入准则,将运费用列报进行调整,计入“合同履约成本”。
二、具体的会计处理致远新能公司对上述差错采用追溯重述法进行更正。
三、对比较期间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更正后对报表项目影响情况如下:
报表项目 | 2020年12月31日/2020年度调整前金额 | 调整金额 | 2021年1月1日/2020年度调整后金额 |
存货 | 212,091,703.92 | 2,131,174.88 | 214,222,878.80 |
应交税费 | 17,141,205.27 | 319,676.23 | 17,460,881.50 |
盈余公积 | 27,895,483.45 | 181,149.87 | 28,076,633.32 |
未分配利润 | 245,074,666.64 | 1,630,348.78 | 246,705,015.42 |
营业成本 | 816,779,744.29 | 29,446,589.47 | 846,226,333.76 |
销售费用 | 75,779,860.10 | -29,794,712.69 | 45,985,147.41 |
利润总额 | 279,421,960.10 | 348,123.22 | 279,770,083.32 |
所得税费 | 46,063,936.70 | 52,218.48 | 46,116,155.18 |
净利润 | 233,358,023.40 | 295,904.74 | 233,653,928.14 |
购买商品、接受劳务支付的现金 | 603,129,851.85 | 10,445,276.96 | 613,575,128.81 |
支付其他与经营活动有关的现金 | 81,026,127.62 | -10,445,276.96 | 70,580,850.66 |
四、与前任会计师事务所的沟通情况不适用。
五、对使用者和使用目的的限定本专项说明是我们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要求出具的,不得用作其他用途。由于使用不当所造成的后果,与执行本业务的注册会计师和会计师事务所无关。
大华核字[2022]005111号专项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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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系大华核字[2022]005111号长春致远新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前期重大会计差错更正的专项说明的签字盖章页)
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 中国注册会计师: | ||
中国·北京 | (项目合伙人) | 陈英杰 | |
中国注册会计师: | |||
张笑梅 | |||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二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