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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远新能: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独立董事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2-04-26

长春致远新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根据《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及《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长春致远新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客观、公正的判断立场,现就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涉及的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2022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的独立意见公司2022年度主要日常关联交易预计表决程序合法,交易公平、公正、公开,该类交易有利于公司主营业务的发展,交易价格均参照市场价格由交易双方协商确定,没有对公司独立性构成不利影响,不存在侵犯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2022年日常关联交易预计事项,并提交公司2021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2021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2021年度利润分配预案与公司业绩成长性相匹配,符合公司实际情况,符合公司的长远发展需要。2021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和《公司章程》中对于利润分配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董事会在审议上述议案时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因此,我们同意本次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三、《关于公司<2021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2021年度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情况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的相关规定。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违规的情形,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公司董事会编制的《2021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

四、《关于公司<2021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议案》的独立意见我们认为公司《2021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完整、客观、真实地反映了公司内部控制体系建设和运作的实际情况,公司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在公司内部的各个业务环节建立了有效的内部控制制度,基本形成了健全的内部控制系统。

五、《关于公司<2022年度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的议案》的独立意见经认真审阅董事会提交的相关资料,我们认为:公司确认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是根据公司所处的行业、规模的薪酬水平,结合公司的实际经营情况制定的,有利于强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勤勉尽责,有利于公司持续稳定健康的发展。经核查,我们认为,董事会对《关于公司<2022年度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的议案》的审议及表决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程序合法有效;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关于公司<2022年度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的议案》,并同意将该董事的薪酬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六、关于公司2021年度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公司对外担保情况的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2021年度严格遵守了《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不存在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也不存在以前年度发生并累计至2021年12月31日的关联方违规占用资金情况;公司不存在对外担保情况。

七、《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相关事宜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董事会《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相关事宜的议案》的内容符合《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上市审核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与承销业务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决议程序合法有效,本次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有利于公司

充分利用资本市场的融资功能,增强公司的资金实力,从而更好地拓展公司业务,董事会在股东大会的授权范围内实施小额融资,风险可控,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一致同意该议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八)关于前期会计差错更正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本次会计差错更正和追溯调整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28号— —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和《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9号——财务信息的更正及相关披露》的相关规定,更正后的财务数据及财务报表能够更加客观、真实、准确地反映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本次会计差错更正和追溯调整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一致同意本次会计差错更正及追溯调整。

(本页无正文,为《长春致远新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字:

李 烜:

赵新宇:

王彦明:

2022年4 月 25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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