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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远新能:长春致远新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2-04-26

长春致远新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长春致远新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促使监事和监事会有效地履行监督职责,提高监事会规范运作和科学决策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长春致远新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议事规则。第二条 监事会为公司内部常设监督机构,对公司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财务行使监督和检查职能,维护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监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并依法行使职权。监事会发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法规和深交所相关规定或者公司章程的,应当向董事会通报或者向股东大会报告,并及时披露,也可以直接向监管机构报告。第三条 监事会应严格遵守《公司法》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关于监事会的各项规定,认真组织好监事会工作,履行监事会职责,维护公司利益,尤其要关注并监督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诚信及勤勉义务。

第二章 监事会组成

第四条 公司设立监事会,监事会由三名监事组成, 推举监事会主席一名。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非职工代表监事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或罢免,职工代表监事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或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或罢免,监事会中公司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不得少于监事人数的三分之一。监事每届任期三年,连选可以连任。监事在任期内辞职的应当提交书面辞职报告。监事应当在辞职报告中说明辞职时间、辞职原因、辞去的职务、辞职后是否继续在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任职(如继续任职,说明继续任职的情况)等情况。监事的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监事会时生效。如监事辞职导致监事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或者职工代表监事辞职导致职工代表监事人数少于监事会成员的三分之一的,监事辞职报告应当在下任监事填补因其辞职产生的空缺后方能生效。在辞职报告生效之前,拟辞任监事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创业板上市规则》、《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其他规定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继续履行职责。监事提出辞职的,公司应当在两个月内完成补选。第五条 监事候选人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被提名担任:

(一)《公司法》规定不得担任监事的情形;

(二)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监事的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

届满;

(三)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公司监事,期限尚未届满;

(四)深交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 监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规则第五条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相关监事应当立即停止履职并由公司按相应规定解除其职务;出现其他法律法规、深交所规定的不得担任监事情形的,相关监事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一个月内离职。

相关监事应被解除职务但仍未解除,参加监事会会议并投票的,其投票结果无效。

第三章 监事会会议的召集与召开第七条 监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第八条 监事会定期会议应当至少每六个月召开一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监事会应当在十日内召开临时会议:

(一)任何监事提议召开时;

(二)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通过了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监管部门的各种规定和要求、《公司章程》、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和其他有关规定的决议时;

(三)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不当行为可能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害或者在市场中造成恶劣影响时;

(四)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被股东提起诉讼时;

(五)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证券监管部门处罚或者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时;

(六)证券监管部门要求召开时;

(七)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九条 在发出召开监事会定期会议的通知之前,监事会主席应当向全体监事征集会议提案,并至少用两天的时间向公司员工征求意见。在征集提案和征求意见时,监事会主席应当说明监事会重在对公司规范运作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行为的监督而非公司经营管理的决策。

第十条 监事提议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应当直接向监事会主席提交经提议监事签字的书面提议。书面提议中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提议监事的姓名;

(二)提议理由或者提议所基于的客观事由;

(三)提议会议召开的时间或者时限、地点和方式;

(四)明确和具体的提案;

(五)提议监事的联系方式和提议日期等。

在监事会办公室或者监事会主席收到监事的书面提议后三日内,监事会主席认为提案不属于监事会职权的,应书面答复提议监事;监事会主席认为提案属于监事会职权的,监事会办公室应当发出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通知。

监事会主席怠于发出会议通知的,提议监事应当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

第十一条 监事会会议由监事会主席负责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

第十二条 召开监事会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监事会主席应当分别提前十日和三日将盖有监事会印章的书面会议通知,通过直接送达、传真、电子邮件或者其他方式,提交全体监事。非直接送达的,还应当通过电话进行确认并做相应记录。

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口头或者电话等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第十三条 书面会议通知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

(二)事由及议题;

(三)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临时会议的提议人及其书面提议;

(四)监事表决所必需的会议材料;

(五)发出通知的时间;

(六)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第十四条 监事会会议应当经半数以上的监事出席方可举行。相关监事拒不出席或者怠于出席会议导致无法满足会议召开的最低人数要求的,其他监事应当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

第十五条 监事在收到通知后应亲自出席监事会会议,因故不能出席的,可以书面委托其他监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委托人的姓名、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授权范围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代为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监事的权利。

监事未出席监事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第十六条 监事连续两次不能亲自出席监事会会议,也不委托其他监事出席监事会会议,视为不能履行职责,监事会应当提请股东大会或建议职工代表大会予以罢免。

第十七条 监事会会议应当以现场方式召开。

紧急情况下,监事会会议可以通讯方式进行表决,但监事会召集人(会议主持人)应当向与会监事说明具体的紧急情况。在通讯表决时,监事应当将其对审议事项的书面意见和投票意向在签字确认后送达至会议联系人。监事不应当只写明投票意见而不表达其书面意见或者投票理由。

第十八条 召开监事会会议,可以视需要进行全程录音。

第四章 监事会决议

第十九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提请与会监事对各项提案发表明确的意见。

会议主持人应当根据监事的提议,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其他员工或者相关中介机构业务人员到会接受质询。第二十条 监事会会议对审议的事项采取逐项表决的原则,即提案审议完毕后,开始表决,一项提案未表决完毕,不得表决下项提案。第二十一条 监事会会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以举手、记名投票或通讯方式方式进行并作出决议,并由参会监事签字。采用通讯方式表决的,监事不得委托其他监事代为出席。第二十二条 监事的表决意向分为同意、反对和弃权。与会监事应当从上述意向中选择其一,未做选择或者同时选择两个以上意向的,会议主持人应当要求该监事重新选择,拒不选择的,视为弃权;中途离开会场不回而未做选择的,视为弃权。第二十三条 监事会形成决议应当经全体监事半数以上同意通过。第二十四条 监事会会议应有记录,会议记录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届次和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

(二)会议通知的发出情况;

(三)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

(四)会议出席情况;

(五)会议审议的提案、每位监事对有关事项的发言要点和主要意见、对提案的表决意向;

(六)每项提案的表决方式和表决结果(说明具体的同意、反对、弃权票数);

(七)与会监事认为应当记载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五条 出席会议的监事和记录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监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某种说明性记载。监事对会议记录有不

同意见的,可以在签字时作出书面说明。必要时,应当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也可以发表公开声明。

监事既不按前款规定进行签字确认,又不对其不同意见作出书面说明或者向监管部门报告、发表公开声明的,视为完全同意会议记录的内容。第二十六条 监事应当督促有关人员落实监事会决议。监事会主席应当在以后的监事会会议上通报已经形成的决议的执行情况。第二十七条 监事会会议档案,包括会议通知和会议材料、会议签到簿、会议录音资料、表决票、经与会监事及记录人签字确认的会议记录、决议公告等,由监事会主席指定专人负责保管。监事会会议资料的保存期限为十年以上。第二十八条 监事会决议公告事宜,由董事会秘书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及公司关于信息披露有关规定办理。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规则所称“以上”、“内”,包含本数;“超过”、“低于”不含本数。

第三十条 除非有特别说明,本规则所使用的术语与《公司章程》中该等术语的含义相同。

第三十一条 本规则为《公司章程》的附件,由公司监事会制定,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亦同。

第三十二条 本规则由监事会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或与不时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中国证监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制定的规则不一致的,以有效的法律、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中国证监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制定的规则或要求为准。

长春致远新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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