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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远新能:2021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王彦明)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2-04-26

长春致远新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 王彦明各位董事、股东及股东代表:

作为长春致远新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 在2021年度内,我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有关规定和要求,勤勉、忠实、尽责地履行独立董事职责,不受公司大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他与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与个人的影响,仍然符合独立性的规定, 积极出席公司股东大会和董事会, 发挥专业特长, 对公司的重大事项充分表达了意见,有关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事项均按要求发表了独立意见,充分发挥了独立董事及各专业委员会的作用,为董事会的科学决策提供了有效的支持及保障,切实维护了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

现将2021年度工作情况报告如下:

一、独立董事基本情况

(一)个人工作履历、专业背景以及兼职情况

王彦明:法学博士,现任职吉林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吉林大学法学院从事经济法学和公司法学的教学和科研工作,主要教学和研究方向为经济法学、公司法学、德国商法和公司法。此外,在吉林吉大律师事务所任兼职律师二十余年,办理大量民、刑事案件,担任国内多家公司及政府法律顾问。

(二)是否存在影响独立性的情况说明

遵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我未在公司担任除独立董事以外的任何职务,也未在公司主要股东担任任何职务,与公司以及公司主要股东之间不存在妨碍我们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不存在影响独立董事独立性的情况。

二、独立董事2021年度履职概况

(一)出席会议情况

2021年度公司共计召开了11次董事会会议,1次年度股东大会和2次临时股东大会。我均以现场方式参加了各次会议,没有缺席会议的情况。在会议召开前,我获取并详细审阅了公司提前准备的会议资料,会议上认真审议每一个议题,积极参与讨论、提出合理建议与意见,对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并对需要事前认可的议案发表了事前认可意见。2021年度我对公司董事会各项议案及公司其他事项均投了赞成票, 无提出异议的事项, 也没有反对、弃权的情形。

(二)任职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的工作情况

公司董事会下设战略委员会、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四个专门委员会,公司制定了相应的实施细则用以规范各专业委员会的运作,本人在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任职。

2021年,我充分发挥专业特长,在所任职的各专门委员会上积极发表意见,严格按照相关规定行使职权,对公司的规范发展提供合理化建议,审议事项涉及公司定期报告、内部控制、关联交易等诸多事项,积极有效地履行了独立董事职责,维护了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三)现场考察及公司配合独立董事工作情况

2021年度,我利用召开董事会和股东大会等时间对公司进行现场考察,及时了解公司的生产经营、财务管理和内部控制等情况进行监督和核查,并基于专业角度提出建议与观点,对于给出的意见和建议,公司管理层给予了高度重视。日常经常通过电话、邮件等方式与我保持密切的联系,在相关会议前及时发送议案及相关材料,充分保证了独立董事的知情权,为履职提供了完备的条件和支持。

(四)现金分红及其他投资者回报情况

公司根据《公司章程》有关利润分配政策的规定,制定了切实可行的2020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及时实施了现金分红,给予全体股东以合理的投资回报。我认为,公司2020年度利润分配方案,是充分考虑了公司未来业务发展及资金需求的具体情况,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有利于公司的长远发展,未发现有损害广大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

(五)公司及控股股东承诺履行情况

2021年度公司、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的各项承诺均得以严格遵守,未出现公司、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违反承诺事项的情况。

(六)为控股股东担保及资金占用情况

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勤勉尽责、实事求是的态度,对公司关联方资金占用和对外担保情况进行了认真审查,经核查后认为:不存在控股股东占用公司资金的现象,公司亦无为控股股东提供担保的情形。

(七)信息披露的执行情况

2021年度,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董事会依照《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认真自觉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共披露公告文件32份,回复互动易平台投资者提问131条。

报告期内,公司信息披露不存在未在规定时间内完整提交拟披露公告的情况,不存在未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定期报告披露的情况,公司能够按照法律法规以及相关规则规定的披露时限及时报送并在指定网站披露相关文件。公司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能客观地反映公司发生的相关事项,确保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保证了信息披露的准确性、可靠性和有用性。

(八)公司规范化治理情况

公司董事会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不断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健全公司内部控制制度,以进一步提高公司治理水平、促进公司规范运作。

报告期内, 公司已建立相对健全的内部控制体系,同时也制定了

比较完善、合理的内部控制制度,内部控制体系的建立对公司经营管理的各个环节运营操作起到了较好的风险防范和控制作用,公司内部控制的自我评价报告真实、客观地反映了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建设及运行情况,最大程度维护公司和股东的利益。

报告期内,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知情人员能够在定期报告及重大事项未对外披露的窗口期、敏感期,严格执行保密义务,公司未发生内幕知情人违规买卖或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形。

报告期内,董事会成员没有发生变动。

(九)董事会下设专门委员会履职情况

报告期内,董事会下设的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及战略委员会均履行了专门委员会的职责,各专门委员会严格依据公司董事会所制订的职 权范围及各专门委员会的议事规则运作,并就相关事项进行研究和讨论,形成建议和意见,为董事会的决策提供了积极有效的支撑。具体情况如下:

1.董事会战略委员会

报告期内召开3次会议,公司战略委员会严格按照《公司章程》及《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等相关规定,积极履行职责,就公司发展战略与重大投资决策等事项与公司管理层保持密切沟通,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及市场形势及时进行战略规划研究,探讨符合公司发展方向的战略布局。

2.董事会审计委员会

报告期内召开4次会议,公司审计委员会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等有关规定,履行相关监督和核查职责,认真听取内部审计部门的工作汇报,对内部审计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督,督促审计工作进度。2021年度,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对公司定期报告、聘任会计师事务所、内部控制自我评价等有关内容事项,履行审核程序,提出意见建议。

3.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报告期内召开1次会议,公司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的相关规定积极开展工作,严格监督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发放情况,就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制度、绩效考核制度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4. 提名委员会的履职情况

报告期内召开1次会议,公司提名委员会依照相关法规及《公司章程》《提名委员会工作条例》的相关要求认真履职,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工作情况进行了评估,认为公司董事会人员结构合理,高管团队具有丰富的行业经验和管理经验,完全胜任各自的工作。

(十)其他工作

1、2021年任职期内,未有提议召开董事会情况发生;

2、2021年任职期内,未有提议聘任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情况发生;

3、2021年任职期内,未有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的情况发生。

三、总体评价和建议

2021年,我作为公司独立董事能够做到独立、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在公司董事会、高级管理人员和相关工作人员的配合和支持下,利用自已的专业知识和经验为公司的各项决策提供了意见及建议,发挥了独立董事作用,切实维护了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2022年,我作为独立董事将继续恪尽职守,勤奋工作,继续坚持审慎、客观、独立的原则,加强相关法规业务学习,积极参加证券法规方面的培训活动,巩固和提升履职能力。继续加强同公司管理层之间的沟通,充分发挥独立董事在公司的经营、决策、重大事项等方面的监督作用,为公司的发展和重大经营活动建言献策,为董事会科学决策提供保障,为公司的长远发展做出新的贡献,为最大程度维护公司和股东的利益做出新的贡献。

独立董事:王彦明2022年4月25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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