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达瑞电子: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2-10-14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东莞市达瑞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公司章程》和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制度的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独立董事,经过认真审核相关资料,基于独立的立场,针对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涉及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向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公司独立董事认为:

(一)根据公司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确定本激励计划的授予日为2022年10月13日,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中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

(二)公司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规定的不得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

(三)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符合《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四)根据公司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和激励对象均未发生不得授予第一类限制性股票与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情形,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首次授予条件已成就。

(五)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

(六)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有利于增强激励对象的工作责任感、使命感,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我们同意公司以2022年10月13日作为授予日,向符合条件的5名激励对象授予第一类限制性股票46.50万股,向符合条件的137名激励对象首次授予第二类限制性股票305.30万股。

东莞市达瑞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刘勇、李军印

2022年10月14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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