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业务办理》的相关规定,公司对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内部公示,监事会结合公示情况对激励对象进行了核查,相关公示情况及核查意见具体如下:
一、公示情况
1.公示内容: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姓名及职务。
2.公示时间:2022年9月23日至2022年10月6日。
3.公示方式:公司内部张贴。
4.反馈方式:在公示期限内,公司(含子公司)员工可通过电话、邮件以及现场沟通等方式向监事会进行反馈,监事会对相关反馈进行记录。
5.公示结果:公示期满,监事会未收到任何异议。
二、核查情况
监事会核查了激励对象名单、激励对象的身份证件、激励对象与公司(含子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或者聘用协议、激励对象在公司(含子公司)的任职情况等有关信息。
三、核查意见
监事会结合公示情况和核查情况,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1.列入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人员具备《公司法》《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
2.激励对象基本情况属实,不存在虚假、故意隐瞒或致人重大误解之处。3.激励对象不存在以下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4.激励对象均为公司公告本激励计划时在公司任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公司(含子公司)其他核心员工。
5.激励对象中不包括公司独立董事、监事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以及外籍员工。
综上,公司监事会认为,列入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人员符合《公司法》《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及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其作为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东莞市达瑞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22年10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