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恒宇信通:关于恒宇信通航空装备(北京)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年度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鉴证报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4-25

关于恒宇信通航空装备(北京)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年度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鉴证报告

众环专字(2024)0800027号恒宇信通航空装备(北京)股份有限公司全体股东:

我们接受委托,对后附的恒宇信通航空装备(北京)股份有限公司截至2023年12月31日止的《董事会关于募集资金年度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进行了鉴证工作。按照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和深圳证券交易所颁布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编制《董事会关于募集资金年度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提供真实、合法、完整的实物证据、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口头证言以及我们认为必要的其他证据,是恒宇信通航空装备(北京)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的责任。我们的责任是在执行鉴证工作的基础上,对《董事会关于募集资金年度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发表鉴证意见。

我们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其他鉴证业务准则第3101号——历史财务信息审计或审阅以外的鉴证业务》的规定执行了鉴证工作,该准则要求我们遵守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计划和执行鉴证工作以对《董事会关于募集资金年度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是否不存在重大错报获取合理保证。在执行鉴证工作的过程中,我们实施了检查会计记录、重新计算相关项目金额等我们认为必要的程序。我们相信,我们的鉴证工作为发表意见提供了合理的基础。

我们认为,恒宇信通航空装备(北京)股份有限公司截至2023年12月31日止的《董事会关于募集资金年度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已经按照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编制,在所有重大方面如实反映了恒宇信通航空装备(北京)股份有限公司截至2023年12月31日止的募集资金年度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

本鉴证报告仅供恒宇信通公司2023年年度报告披露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

的。

(本页无正文,系报告号 “众环专字(2024)0800027号”《关于恒宇信通航空装备(北京)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年度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鉴证报告》签章页)

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中国注册会计师:

安素强

中国注册会计师:

靳 凯

中国·武汉 2024年4月24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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