读取中,请稍候

00-00 00:00:00
--.--
0.00 (0.000%)
昨收盘:0.000今开盘:0.000最高价:0.000最低价:0.000
成交额:0成交量:0买入价:0.000卖出价:0.000
市盈率:0.000收益率:0.00052周最高:0.00052周最低:0.000
曼卡龙:《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4-27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客观反映曼卡龙珠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所付出的劳动,在公司决策过程中所承担的责任及体现的价值,激励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积极参与决策、管理与监督,公司实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津贴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曼卡龙珠宝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对象为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体包括以下人员:

(一)内部董事:指在公司任职的非独立董事;

(二)外部董事: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以外职务的非独立董事;

(三)独立董事:指非公司员工担任的、公司按照《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

办法》的规定聘请的,与公司及主要股东不存在可能妨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

断关系的董事;

(四)内部监事:指由公司员工担任的监事;

(五)外部监事:指通过公司监事会及股东大会选聘的与或不与公司签订劳

动合同或聘用合同的监事;

(六)职工代表监事: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的公司职工代表监事,

该监事须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

生。

(七)高级管理人员:《公司章程》规定的高级管理人员。

第二章 薪酬的管理与发放

第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与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遵循以下原则:

(一)公平原则;

(二)坚持按劳分配与责、权、利相结合的原则;

(三)客观、公正、公开的原则。

第四条 根据公司经营发展情况,薪酬可以作相应的调整,调整的依据是:

(一)同行业薪酬水平;

(二)所在地区薪酬水平;

(三)通货膨胀水平;

(四)公司实际经营状况;

(五)公司组织结构调整、职位、职责变化。

第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领取报酬采取年薪制,所得税由公司代缴:

(一)在公司任职的非独立董事按其在公司担任的职务发放职务薪酬。

(二)未在公司担任董事以外职务的非独立董事不享受津贴。

(三)独立董事的津贴为6万元/年(税前)。

(四)未在公司担任监事以外职务的非职工代表监事不享受津贴。

(五)在公司任职的监事按其在公司担任的职务发放职务薪酬。第六条 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的构成与标准:

第七条 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由基本薪酬、绩效薪酬等组成,按照其在公司担任的具体管理职务、实际工作绩效并结合公司年度经营业绩等因素综合评定薪酬。公司根据实际情况,可以为专门事项设立单项激励,作为对在公司任职的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的补充。

第八条 董事、监事与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发放的审批程序:

(一)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津贴自董事、监事经股东大会,高级管理人员经董事会批准任职当日起计算,由公司统一代扣并代缴个人所得税;

(二)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换届、改选、任期内辞职等不再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或自愿放弃领取津贴的,按其实际任期计算薪酬并予以发放;

(三)公司股东大会决定董事、监事薪酬,董事会决定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第九条 董事出席公司董事会及董事会下设专门委员会、监事出席公司监事会、董事、监事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差旅费以及按《公司章程》和公司相关工作制度行使职权所需合理费用,均由公司据实报销。第十条 本制度所规定的董事、监事与高级管理人员薪酬不包括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等。

第十一条 董事、监事与高级管理人员如在任职期间违反我国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等内部管理制度或损害公司利益的,董事会可根据情节轻重分别做出扣减、停止享受津贴、解除职务的议案,董事、监事的处罚报股东大会批准。

第三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本制度与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十三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如本制度与日后修改的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或者经合法程序修订的《公司章程》的规定相抵触的,以相应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拟定,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实施,修改时亦同。

曼卡龙珠宝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4月27日


  附件:公告原文
返回页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