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曼卡龙:《独立董事年报工作制度》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4-27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健全公司内控体系,充分发挥独立董事在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的作用,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履职指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曼卡龙珠宝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 职责义务

第二条 独立董事应在公司年报编制和披露过程中会同公司审计委员会,切实履行职责,勤勉尽责。

第三条 独立董事应认真学习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及其他主管部门等关于年度报告的要求,积极参加其组织的培训。

独立董事应当持续加强证券法律法规及规则的学习,不断提高履职能力。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负责协调独立董事与公司其他董事、经营管理层及相关人员的沟通,确保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时能够获得足够的资源和必要的专业意见。

第五条 公司有关人员应当积极配合独立董事履行职责,不得拒绝、阻碍或隐瞒,积极为独立董事在年报编制过程中履行职责创造必要的条件。

第六条 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独立董事应当及时听取公司经营管理层全面汇报公司本年度的生产经营情况和重大事项的进展情况。同时,公司安排独立董事进行实地考察。上述事项应有书面记录,必要的文件应有当事人签字。

第七条 公司财务负责人应在为公司提供年报审计的注册会计师(以下简称“年审注册会计师”)进场审计前向独立董事书面提交本年度审计工作安排及

其他相关材料。独立董事应对公司聘任的会计事务所是否具备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以及为公司提供年报审计的注册会计师的从业资格进行核查。第八条 公司应在年审注册会计师出具初步审计意见后,至少安排一次独立董事与年审会计师的见面会,沟通审计过程中发现的问题,独立董事应履行见面的职责。见面会应有书面记录及当事人签字。第九条 独立董事应当对年度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独立董事对年度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无法保证或者存在异议的,应当陈述理由和发表意见,并予以披露。独立董事对公司年度报告具体事项具有异议的,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可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对公司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和咨询,相关费用由公司承担。第十条 在年度报告编制和审议期间,独立董事负有保密义务。独立董事应密切关注年度报告编制期间的信息保密情况,在年度报告披露前,严防泄露内幕信息、内幕交易等违法违规行为发生。

第十一条 在年度报告编制和审议期间,独立董事不得买卖公司股票。

第三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如本制度与日后修改的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或者经合法程序修订的《公司章程》的规定相抵触的,以相应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制定及修订,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亦同。

第十四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曼卡龙珠宝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4月27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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