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盈建科:监事会议事规则(2022年6月)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2-06-23

北京盈建科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议事规则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北京盈建科软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促使监事和监事会有效地履行监督职责,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北京盈建科软件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第二条 监事会是公司依法设立的监督机构,对股东大会负责,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第三条 公司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保障监事的知情权,为监事正常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协助,任何人不得干预、阻挠。

第二章 监 事第四条 凡有《公司章程》规定的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之一的,也不得担任公司监事。公司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第五条 监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第六条 监事的任期每届为三年。监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第七条 监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监事辞职应当向监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第八条 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监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

第九条 监事应当保证公司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并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第十条 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第十一条 监事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若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十二条 监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章 监事会的组成和职权第十三条 监事会由三名监事组成,监事会设主席一人,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低于三分之一。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第十四条 监事会设监事会办公室,处理监事会日常事务。监事会主席兼任监事会办公室负责人,保管监事会印章。监事会主席可以要求公司证券事务代表或者其他人员协助其处理监事会日常事务。第十五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二)检查公司财务;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六)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七)依照《公司法》的相关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九)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公司章程》规定或股东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六条 监事会主席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并检查监事会决议的执行情况;

(二)代表监事会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三)签署监事会报告和其他重要文件;

(四)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四章 监事会会议的召集、通知与召开第十七条 监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每六个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第十八条 在发出召开监事会定期会议的通知之前,监事会办公室应当向全体监事征集会议提案,并可以向公司员工征求意见。在征集提案和征求意见时,监事会办公室应当说明监事会重在对公司规范运作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行为的监督而非公司经营管理的决策。第十九条 监事提议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应向监事会主席提交经提议监事签字的书面提议。书面提议中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提议监事的姓名;

(二)提议理由或者提议所基于的客观事由;

(三)提议会议召开的时间或者时限、地点和方式;

(四)明确和具体的提案;

(五)提议监事的联系方式和提议日期等。

监事会主席收到监事的书面提议后三日内,应当发出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通知。第二十条 监事会会议由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第二十一条 召开监事会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应当分别于会议召开前十日和五日以书面(包括专人送达、邮寄、传真、电子邮件)方式通知全体监事。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者其他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第二十二条 监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举行会议的日期、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事由及议题;

(三)发出通知的日期。

口头会议通知至少应包括上述第(一)项内容,以及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说明。

第二十三条 监事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必要时,在保障监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经召集人(主持人)、提议人同意,也可以通过视频、电话、传真或者电子邮件表决等方式召开。监事会会议也可以采取现场与其他方式同时进行的方式召开。

非以现场方式召开的,以视频显示在场的监事、在电话会议中发表意见的监事、规定期限内实际收到传真或者电子邮件等有效表决票,或者监事事后提交的曾参加会议的书面确认函等计算出席会议的监事人数。

第二十四条 监事会会议应当有过半数的监事出席方可举行。

董事会秘书可以列席监事会会议。

第二十五条 监事会会议应由监事本人出席。监事因故不能出席的,可以书面委托其他监事代为出席。委托书应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授权范围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

代为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监事的权利。监事未出席监事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第二十六条 监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监事出席监事会会议,视为不能履行职责,监事会应当建议股东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等予以撤换。

第二十七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提请与会监事对各项提案发表明确的意见。会议主持人应当根据监事的提议,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其他员工或者相关中介机构业务人员到会接受质询。

第五章 监事会会议决议及会议记录

第二十八条 监事会会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以举手表决或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监事的表决意向分为同意、反对和弃权。与会监事应当从上述意向中选择其一,未做选择或者同时选择两个以上意向的,会议主持人应当要求该监事重新选择,拒不选择的,视为弃权;中途离开会场不回而未做选择的,视为弃权。

现场召开会议的,会议主持人应当当场宣布统计结果;其他情况下,会议主持人应当在规定的表决时限结束后下一工作日之前,通知监事表决结果。监事在会议主持人宣布表决结果后或者规定的表决时限结束后进行表决的,其表决情况不予统计,视为弃权。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半数以上监事通过。第二十九条 监事会会议应有会议记录,会议记录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二)出席监事的姓名以及受他人委托出席监事会的监事(代理人)姓名;

(三)会议议程;

(四)监事发言要点;

(五)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同意、反对或弃权的票数);

(六)其它应当在会议记录中说明和记载的事项。

第三十条 出席会议的监事和记录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确认。监事对会议记录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在签字时作出书面说明。必要时,应当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也可以发表公开声明。

监事既不按前款规定进行签字确认,又不对其不同意见作出书面说明或者向监管部门报告、发表公开声明的,视为完全同意会议记录的内容。

第三十一条 监事会决议公告事宜,由董事会秘书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二条 监事会会议档案,包括会议通知和会议材料、会议签到簿、会议录音资料(如有)、表决票、经与会监事签字确认的会议记录、决议公告等,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保管。监事会会议档案的保存期限不少于十年。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本规则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三十四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规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的,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 本规则由公司监事会负责解释。

北京盈建科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6月22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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