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盈建科:关于变更注册资本、经营范围及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2-06-23

证券代码:300935 证券简称:盈建科 公告编号:2022-026

北京盈建科软件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变更注册资本、经营范围及修订《公司章程》

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北京盈建科软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2年6月22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注册资本、经营范围及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公司注册资本变更情况

2022年5月9日,公司召开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2021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的议案》,以截至2021年12月31日公司总股本56,505,000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股利人民币8.00元(含税),合计派发现金股利人民币45,204,000.00元(含税),不送红股,剩余未分配利润结转至以后年度;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每10股转增4股,共计转增22,602,000股,转增后公司总股本为79,107,000股。

2022年5月25日,上述权益分派已实施完毕,公司总股本由56,505,000股变更为79,107,000股,注册资本由56,505,000元变更为79,107,000元。

二、公司经营范围变更情况

根据实际经营情况以及业务发展需要,公司拟增加经营范围,并按照《经营范围登记规范表述目录》对经营范围的表述进行相应调整,具体情况如下:

变更前:技术开发、技术推广、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软件开发;基础软件服务、应用软件服务;销售自行开发后的产品、计算机、软件及辅助设备;技术进出口、货物进出口、代理进出口。(市场主体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

活动;不得从事国家和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变更后:许可项目:互联网信息服务;网络文化经营;出版物零售;第二类增值电信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一般项目:软件开发;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信息技术咨询服务;数据处理和存储支持服务;教育咨询服务(不含涉许可审批的教育培训活动);计算机系统服务;计算机及办公设备维修;软件销售;计算机软硬件及辅助设备零售;数字内容制作服务(不含出版发行);会议及展览服务;广告制作;广告设计、代理;广告发布;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进出口代理。(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国家和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三、《公司章程》修订情况

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促进公司规范运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修改内容,结合公司上述注册资本、经营范围变更等的实际情况,拟对《公司章程》部分条款进行修订,主要修订内容如下:

修订前修订后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5,650.50万元。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7,910.70万元。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及公司确定的其他管理人员。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及公司董事会确定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增加第十二条 公司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共产党组织、开展党的活动。公司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十二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开发全新一代的结构设计软件,致力于为全球建设行业提供最优秀的建筑结构设计软件综合解第十三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为建筑行业和基础设施领域提供设计、施工等全方位软件解决方案,通过先进的BIM技术为行
决方案,通过先进的BIM建筑信息模型技术和信息化技术为建设行业可持续发展提供长久支持。业可持续发展提供长久支持。
第十三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技术开发、技术推广、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软件开发;基础软件服务、应用软件服务;销售自行开发后的产品、计算机、软件及辅助设备;技术进出口、货物进出口、代理进出口。(企业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第十四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许可项目:互联网信息服务;网络文化经营;出版物零售;第二类增值电信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一般项目:软件开发;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信息技术咨询服务;数据处理和存储支持服务;教育咨询服务(不含涉许可审批的教育培训活动);计算机系统服务;计算机及办公设备维修;软件销售;计算机软硬件及辅助设备零售;数字内容制作服务(不含出版发行);会议及展览服务;广告制作;广告设计、代理;广告发布;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进出口代理。(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国家和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第十五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第十六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第十九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5,650.50万股,均为人民币普通股。第二十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7,910.70万股,均为人民币普通股。
第三十条 公司依据证券登记机构提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种类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持有同一种类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 公司应当与证券登记机构签订股份保管协议,定期查询主要股东资料以及主要股东的持股变动(包括股权的出质)情况,及时掌握公司的股权结构。第三十一条 公司依据证券登记机构提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种类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持有同一种类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
第四十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 (十二)审议批准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事项;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六)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第四十一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 (十二)审议批准第四十二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三)审议公司在1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事项;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十六)公司年度股东大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决定向特定对象发行融资总额不超过人民币三亿元且不超过最近一年末净资产20%的股票,该项授权在下一年度股东大会召开日失效; (十七)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除前款第(十六)项外,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第四十一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担保; (五)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的担保;第四十二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公司在一年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担保; (四)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五)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的担保;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 (七)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者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情形。 董事会审议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2/3以上董事审议同意。股东大会审议前款第(四)项担保,应当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担保的议案时,该股东或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现行有效的监管规则对本章程规定的交易与关联交易事项的审议权限另有强制性规定或豁免性规定的,从其规定执行。(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七)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担保情形。 董事会审议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股东大会审议前款第(三)项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者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第四十八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收到请求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案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第四十九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收到请求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
第四十九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10%。 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第五十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10%。 监事会或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第五十三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不得修改股东大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程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第五十四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公告后,不得修改股东大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程第五十三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在发生本章程规定的恶意收购的情况下,收购方及/或其一致行动人向公司股东大会提出关于出售公司资产或购买资产的相关提案时,应在提案中对于出售或购买资产的基本情况、交易发生的必要性、定价方式及其合理性、交易各方的基本情况、交易对方与收购方的关联关系、出售或购买资产后的后续安排、交易对于公司持续盈利能力的影响等事项作出充分分析与说明,并随提案提交全部相关材料;构成重大资产重组的,应按照《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办理。前述提案的内容应当符合本章程第五十三条的规定。
第五十五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拟讨论的事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发布股东大会通知或补充通知时将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意见及理由。 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或其他方式的,应当在股东大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或其他方第五十六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六)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拟讨论的事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发布股东大会通知或补充通知时将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意见及理由。
式的表决时间以及表决程序。 ……股东大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前1日下午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上午9:30,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3:00。 ……
第七十五条 股东大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 股东大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1/2以上通过。 股东大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第七十六条 股东大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 股东大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股东大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七十七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变更公司形式; (三)本章程的修改; (四)公司在连续12个月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 (五)发行股票、可转换公司债券、优先股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证券品种; (六)回购股份用于注销; (七)重大资产重组; (八)股权激励计划; (九)公司股东大会决议主动撤回其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并决定不再在证券交易所交易或者转而申请在其他交易场所交易或者转让; (十)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或者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规定的,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第七十八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分拆、合并、解散和清算; (三)本章程的修改; (四)公司在连续十二个月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 (五)股权激励计划; (六)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股东大会审议收购方为实施恶意收购或恶意收购之后提交的关于购买或出售资产、租入或租出资产、赠与资产、关联交易、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等)、对外担保或抵押、提供财务资助、债权或债务重组、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签订许可协议等议案时,应获得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收购方对本章程中关于反恶意收购条款的修改,应由股东大会以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拟审议事项涉及关联交易时,关联股东应回避表决。
第七十八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第七十九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反《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该超过规定比例部分的股份在买入后的36个月内不得行使表决权,且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1%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除法定条件外,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第八十条 公司应在保证股东大会合法、有效的前提下,通过各种方式和途径,优先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删除
第八十三条 股东大会就选举两名或以上董事、非职工代表监事进行表决时,实行累积投票制。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公告候选董事、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非职工代表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非职工代表监事人数相第八十三条 股东大会就选举两名或以上董事、监事进行表决时,实行累积投票制。公司单一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比例在30%及以上时,应当采用累积投票制。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
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 在累积投票制下,选举两名或以上董事、非职工代表监事时,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董事、非职工代表监事选举时,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拥有的投票权等于其所持有的股份总数乘以应选董事或非职工代表监事数之积,出席股东可以将其拥有的投票权全部投向一位董事候选人、非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也可以将其拥有的股票权分散投向多位董事候选人、非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 (二)公司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的选举实行分开投票。具体操作如下:选举独立董事时,出席股东所拥有的投票权等于其所持有的股份总数乘以该次股东大会应选独立董事人数之积,该部分投票权只能投向该次股东大会的独立董事候选人;选举非独立董事时,出席股东所拥有的投票权等于其所持有的股份总数乘以该次股东大会应选出的非独立董事人数之积,该部分投票权只能投向该次股东大会的非独立董事候选人。 (三)在选举董事、非职工代表监事时,出席股东可以将其所拥有的投票权任意分配,投向一人或多人,但其所投向的董事候选人、非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的总人数不得超过该次股东大会应选的董事、非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总人数;股东行使的投票权数超过其持有的投票权总数,则选票无效,股东投票不列入有效表决结果。 (四)根据应选董事、非职工代表监事人数,候选人按照得票由多到少的顺序依次确定当选董事或非职工代表监事。如遇2名或2名以上董事候选人、非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的得票总数相等而不能确定当选人,应当就前述得票相同的候选人按本条规定的程序再次投票,由得票较多的候选人当选。出席股东投票完毕后,由股东大会计票人员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公告候选董事、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在累积投票制下选举董事、监事时,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董事、监事选举时,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拥有的选举票数为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量乘以应选董事或监事人数之积,出席股东可以将其拥有的选举票数以应选人数为限在候选人中任意分配(可以投出零票),但总数不得超过其拥有的选举票数。股东所投选举票数超过其拥有选举票数的,或者在差额选举中投票超过应选人数的,其对该项提案组所投的选举票均视为无效投票。 (二)公司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的选举实行分开投票。具体操作如下:选举独立董事时,出席股东所拥有的选举票数等于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乘以该次股东大会应选独立董事人数之积,该部分选举票数只能投向该次股东大会的独立董事候选人;选举非独立董事时,出席股东所拥有的选举票数等于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乘以该次股东大会应选非独立董事人数之积,该部分选举票数只能投向该次股东大会的非独立董事候选人。 (三)根据应选董事、监事人数,候选人按照得票由多到少的顺序依次确定当选董事或监事。如遇2名或2名以上董事候选人、监事候选人的得票总数相等而不能确定当选人,应当就前述得票相同的候选人按本条规定的程序再次投票,由得票较多的候选人当选。出席股东投票完毕后,由股东大会计票人员清点票数,并公布每个董事、监事候选人的得票情况,按上述方式确定当选董事、监事,并由会议主持人当场公布当选的董事、监事名单。
清点票数,并公布每个董事、非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的得票情况,按上述方式确定当选董事、非职工代表监事,并由会议主持人当场公布当选的董事、非职工代表监事名单。
第八十八条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利害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与股东代表、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公司股东或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系统查验自己的投票结果。第八十八条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关联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与股东代表、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公司股东或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系统查验自己的投票结果。
第九十六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董事: …… (六)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处罚,期限未满的; ……第九十六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 (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未满的; ……
第九十七条 公司董事会不设职工代表董事。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并可在任期届满前由股东大会解除其职务。董事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 董事可以由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兼任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人数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1/2。第九十七条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并可在任期届满前由股东大会解除其职务。董事任期3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在发生本章程规定的恶意收购的情况下,为保证公司及股东的整体利益以及公司经营的稳定性,收购方及其一致行动人提名的董事候选人应当具有至少5年以上与公司目前(经营、主营)业务相同的业务管理经验,以及与其履行董事职责相适应的专业能力和知识水平。 …… 董事可以由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兼任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第九十八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第九十八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
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 (八)不得擅自泄露公司秘密; ……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 (八)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
第九十九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务: …… (五)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监事会或者监事行使职权;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勤勉义务。第九十九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务: …… (五)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监事会或者监事行使职权; (六)不得为拟实施或正在实施恶意收购公司的任何组织或个人及其收购行为提供任何形式的有损公司或股东合法权益的便利或帮助; (七)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勤勉义务。
增加第一百〇五条 独立董事应按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一百零六条 董事会由9名董事组成,其中包括3名独立董事,董事会成员由股东大会依法选举产生。第一百〇七条 董事会由9名董事组成,其中包括3名独立董事。
第一百零七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项;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第一百〇八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拟定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方案,决定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方案; (九)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事项;
(十二)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三)制订公司股权激励计划方案; (十四)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五)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六)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七)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超过股东大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十)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一)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根据总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二)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三)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四)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五)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六)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七)在发生本章程规定的恶意收购的情况下,有权采取和实施相关法律法规未禁止的且不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合法权益的反收购措施; (十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董事会设立战略、审计、提名、薪酬与考核四个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依照本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的召集人为会计专业人士。董事会负责制定专门委员会工作规程,规范专门委员会的运作。 超过股东大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一百一十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的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准。第一百一十一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准。
(一)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委托理财等交易单次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经董事会审议: …… 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委托理财等交易(受赠现金资产除外)单次达到下列标准时,董事会审议通过后还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公司在十二个月内发生的交易标的相关的同类交易,应当按照累计计算的原则适用本条款的规定。已按照本条款规定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公司发生的交易仅达到上述第3项或者第5项标准,且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每股收益的绝对值低于0.05元的,公司可以向证券交易所申请豁免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规定。 (二)对外担保(含抵押、质押)的授权 公司所有的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董事会审议,董事会审议担保事项时,应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2/3以上董事审议同意;达到本章程第四十一条规定限额的对外担保行为,需在董事会审议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三)关联交易 公司的下列关联交易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1.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 2.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的关联交易。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公司受赠现金资产和提供担保除外)金额在3,0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公司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经董事会审议: …… 公司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 公司所有的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董事会审议,达到本章程第四十二条规定的担保行为,需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成交金额超过30万元,或与关联法人发生的成交金额超过300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的交易(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除外)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除外)金额超过3,000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的,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涉及累计计算适用本条时,依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有关累计计算的相关规定。 现行有效的监管规则对本章程规定的交易与关联交易事项的审议权限另有强制性规定或豁免性规定的,从其规定执行。 董事会可以将未达到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标准的交易事项,授权予董事长或总经理行使。
值5%以上的关联交易,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在连续十二个月内发生的与同一关联人进行的交易或者与不同关联人进行的与同一交易标的相关的交易,应当按照累计计算原则适用上述两款的规定。已按照上述两款的规定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不论数额大小,均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如果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对前述事项的审批权限另有特别规定,按照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规定执行。
第一百一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召集临时董事会会议: (一)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提议时; (二)1/3以上董事提议时; (三)监事会提议时。 ……第一百一十六条 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或者监事会,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 ……
第一百二十四条至第一百四十八条删除
第一百四十九条 公司设总经理1名、副总经理若干名,财务负责人1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及公司确定的其他管理人员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第一百二十五条 公司设总经理1名、副总经理若干名,财务负责人1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及公司董事会确定的其他管理人员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五十一条 在公司控股股东单位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其他职务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第一百二十七条 在公司控股股东单位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其他行政职务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增加第一百三十四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备、文件保管以及公司股东资料管理,办理信息披露事务等事宜。 董事会秘书应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
门规章及本章程的有关规定。
增加第一百三十六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履行职务,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最大利益。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因未能忠实履行职务或违背诚信义务,给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六十八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 (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第一百四十六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 (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九)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本章程规定或股东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一百七十四条 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前6个月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半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前3个月和前9个月结束之日起的1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季度财务会计报告。 上述财务会计报告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的规定进行编制。第一百五十二条 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并披露年度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上半年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并披露中期报告。 上述年度报告、中期报告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的规定进行编制。
第一百七十九条 公司利润分配政策 …… (三)利润分配方式 公司可采取现金、股票或现金与股票相结合方式分配股利。公司具备现金分红条件的,将优先采取现金的方式分配利润。 (四)利润分配的时间间隔 公司一般情况下进行年度利润分配,公司董事会也可以根据公司的资金需求状况提议进行中期分红。公司董事会应在定期报第一百五十七条 公司利润分配政策 …… (三)利润分配方式 公司可采取现金、股票或现金与股票相结合方式分配股利。公司具备现金分红条件的,将优先采取现金的方式分配股利。 (四)利润分配的时间间隔 在满足现金分红条件情况下,公司原则上每年度进行一次现金分红,公司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的盈利状况及资金需求状况提
告中披露利润分配方案及留存的未分配利润的使用计划安排或原则,公司当年利润分配完成后留存的未分配利润应用于发展公司主营业务。 (五)公司实施现金分红的条件 1.公司该年度实现的可分配利润(即公司弥补亏损、按规定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的税后利润)为正值且现金充裕,实施现金分红不会影响公司的后续持续经营; 2.审计机构对公司该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3.公司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等事项发生(募集资金项目除外)。 (六)现金分红比例 在公司未分配利润为正、报告期净利润为正,以及满足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的资金需求且足额预留法定公积金的情况下,如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等事项发生,公司应当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10%。 公司在实施上述现金分配股利的同时,可以派发红股。 在实际分红时,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公司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按照本章程的规定,拟定差异化的利润分配方案: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议公司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五)公司实施现金分红的条件 1、公司该年度实现的可分配利润(即公司弥补亏损、按规定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的税后利润)及累计未分配利润为正值且现金充裕,实施现金分红不会影响公司的后续持续经营; 2、审计机构对公司该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3、公司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等事项发生(募集资金项目除外)。 (六)股票股利分配的条件 公司董事会可以结合公司股票价格、股本规模、未来发展规划、未来资金需求和现金流等情况,在满足上述现金分红的条件下,提出股票股利分配预案。 (七)现金分红比例 在满足现金分红条件情况下,公司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10%。 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按照本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
4.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前述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是指以下情形之一:(1)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2)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者购买设备等的累计支出达到或者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 (七)股票股利分配的条件 若公司的经营情况良好,并且董事会认为公司股票价格与公司股本规模不匹配、发放股票股利有利于公司全体股东整体利益时,可以在满足上述现金分红的条件下,提出股票股利分配预案。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为现金股利除以现金股利与股票股利之和。 前述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是指以下情形之一:(1)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2)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者购买设备等的累计支出达到或者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
第一百八十条 公司利润分配的决策程序和机制如下: (一)公司每年利润分配预案由公司董事会结合本章程的规定、公司财务经营状况提出、拟定。董事会在审议利润分配预案时,须经全体董事过半数表决同意,且经公司1/2以上独立董事表决同意并发表明确独立意见;监事会在审议利润分配预案时,须经全体监事过半数以上表决同意。经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后,方能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股东大会审议利润分配预案时,公司为股东提供网络投票方式。 (二)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 (三)董事会审议现金分红具体预案时,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他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独立董事发表明确意见。 (四)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预案进行审议前,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第一百五十八条 公司利润分配的决策程序和机制如下: (一)公司每年利润分配预案由公司董事会结合本章程的规定、公司财务经营状况提出、拟定。董事会在审议利润分配预案时,须经全体董事过半数表决同意,且经公司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表决同意并发表明确独立意见后,方能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股东大会审议利润分配预案时,公司为股东提供网络投票方式。 (二)公司在制定现金分红具体预案时,董事会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他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独立董事应当发表明确意见。 (三)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 (四)监事会对董事会执行现金分红政策和股东回报规划以及是否履行相应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等情况进行监督。监事会发现董事会存在未严格执行现金分红政策和
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包括但不限于提供网络投票表决、邀请中小股东参会等),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并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五)若公司年度盈利但董事会未提出现金分红预案,董事会应就不进行现金分红的具体原因、公司留存收益的确切用途及预计投资收益等事项进行专项说明,经独立董事认可后方能提交董事会审议,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应发表意见。经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后方能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在公司指定媒体上予以披露。 (六)监事会应对利润分配预案和股东回报规划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股东回报规划、未严格履行相应决策程序或未能真实、准确、完整进行相应信息披露的,应当发表明确意见,并督促其及时改正。 (五)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预案进行审议前,公司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包括但不限于提供网络投票表决、邀请中小股东参会等),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六)若公司年度盈利但董事会未提出现金分红预案,董事会应就不进行现金分红的具体原因、公司留存收益的确切用途及预计投资收益等事项进行专项说明,经独立董事发表意见,并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方能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在证券交易所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上予以披露。
第一百八十一条 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随意变更。如遇到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或者公司外部经营环境发生变化并对公司的生产经营造成重大影响,或公司自身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时,公司根据生产经营情况、投资规划和长期发展的需要,确需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应以股东权益保护为出发点,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本章程的有关规定。 有关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应由董事会做出专题论述,详细论证调整理由,形成书面论证报告,并由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公司股东大会批准,并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审议利润分配政策变更事项时,公司为股东提供网络投票方式。第一百五十九条 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随意变更。如遇到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或者公司外部经营环境发生变化并对公司的生产经营造成重大影响,或公司自身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时,公司可对利润分配政策进行调整。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 有关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应由董事会做出专题论述,详细论证调整理由,形成书面论证报告,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并由独立董事、监事会发表意见后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并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审议利润分配政策变更事项时,公司为股东提供网络投票方式。
第一百九十六条 公司选定至少一家中国证监会指定披露上市公司信息的报刊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巨潮资讯网作为刊登第一百七十四条 公司选定至少一家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巨潮资讯网作为刊登公司公告
公司公告和其他需要披露信息的媒体。和其他需要披露信息的媒体。
第一百九十八条 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指定的媒体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第一百七十六条 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证券交易所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第二百条 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分割。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指定的媒体上公告。第一百七十八条 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分割。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证券交易所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上公告。
第二百零二条 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指定的媒体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将不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额。第一百八十条 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证券交易所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第二百零八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60日内在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指定的媒体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 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第一百八十六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60日内在证券交易所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 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
进行清偿。进行清偿。
第二百一十八条 释义 (一)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普通股占公司股本总额50%以上的股东;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50%,但依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二)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 (三)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但是,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不仅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系。 (四)关联人,又称关联方,是指关联自然人、关联法人。 (五)关联交易,是指公司及公司直接或间接控股子公司与关联人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义务的事项,而不论是否收受价款。第一百九十六条 释义 (一)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普通股占公司股本总额50%以上的股东;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50%,但依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二)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 (三)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但是,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不仅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系。 (四)恶意收购,是指收购方及/或其一致行动人采取包括但不限于二级市场买入、协议转让方式受让公司股份、通过司法拍卖方式受让公司股份、通过未披露的一致行动人收购公司股份等方式,在未经告知本公司董事会并取得董事会讨论通过的情况下,以获得本公司控制权或对本公司决策的重大影响力为目的而实施的收购。如果未来法律、法规或证券监管部门规范性文件对“恶意收购”作出明确界定,本章程定义的恶意收购范围随之调整。 公司董事会为了对抗前款所述恶意收购行为,在符合公司长远利益及股东整体利益的情况下,主动采取的收购措施不属于恶意收购。

修订后的《公司章程》全文详见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四、其他事项说明

本次变更注册资本、经营范围及修订《公司章程》的事项,尚需提交公司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公司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及其指

定人员办理后续变更登记、章程备案等相关事宜,具体变更内容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登记的情况为准。特此公告。

北京盈建科软件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6月23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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