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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俊科技: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2-11-10

江苏博俊工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江苏博俊工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或“发行人”)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会议(以下称“债券持有人会议”)的组织和行为,界定债券持有人会议的权利和义务,保障债券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可转换公司债券管理办法》《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5号——可转换公司债券》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江苏博俊工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并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订本规则。第二条 本规则项下的可转换公司债券为公司依据《江苏博俊工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以下称“《可转债募集说明书》”)约定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以下称“本次可转债”),债券持有人为通过认购、购买或其他合法方式取得本次可转债的投资者。债券简称及代码、发行日、兑付日、发行利率、发行规模、含权条款及投资者权益保护条款设置情况等本期债券的基本要素和重要约定以本期债券募集说明书等文件载明的内容为准。第三条 债券持有人会议自本期债券完成发行起组建,至本期债券债权债务关系终止后解散。债券持有人会议由债券持有人会议由全体债券持有人(包括所有出席会议、未出席会议、反对决议或放弃投票权的债券持有人、持有无表决权的本次可转债之债券持有人或持有的表决权在审议某事项时受到限制的债券持有人以及在相关决议通过后受让本次可转债的持有人,下同)依据本规则组成,至本期债券债权债务关系终止后解散。

债券上市/挂牌期间,前述持有人范围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登记在册的债券持有人为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第四条 债券持有人会议依据本规则规定的程序召集和召开,并对本规则规定的权限范围内的事项依法进行审议和表决。

持有人应当配合受托管理人等会议召集人的相关工作,积极参加债券持有人会议,审议会议议案,行使表决权,配合推动持有人会议生效决议的落实,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出席会议的持有人不得利用出席会议获取的相关信息从事内幕交易、操纵市场、利益输送和证券欺诈等违法违规活动,损害其他债券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投资者认购、交易、受让、继承或其他合法方式持有本次可转债债券的,均视为其同意本规则的所有规定并接受本规则的约束。

第五条 债券持有人会议根据本规则审议通过的决议,对全体债券持有人均有同等约束力。债券受托管理人依据债券持有人会议生效决议行事的结果由全体持有人承担。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者本规则另有约定的,从其规定或约定。

第二章 债券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

第六条 本次可转债债券持有人的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本次可转债数额享有约定利息;

(二)根据《可转债募集说明书》约定条件将所持有的本次可转债转为公司股票;

(三)根据《可转债募集说明书》约定的条件行使回售权;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本次可转债;

(五)依照法律、公司章程的规定获得有关信息;

(六)按《可转债募集说明书》约定的期限和方式要求公司偿付本次可转债本息;

(七)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等相关规定及本规则参与或委托代理人参与债券

持有人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八)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所赋予的其作为公司债权人的其他权利。第七条 本次可转债债券持有人的义务:

(一)遵守公司所发行的本次可转债条款的相关规定;

(二)依其所认购的本次可转债数额缴纳认购资金;

(三)遵守债券持有人会议形成的有效决议;

(四)除法律、法规规定、公司章程及《可转债募集说明书》约定之外,不得要求公司提前偿付本次可转债的本金和利息;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本次可转债持有人承担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债券持有人会议的权限范围

第八条 债券持有人会议的权限范围如下:

(一)当公司提出变更本次《可转债募集说明书》约定的方案时,对是否同意公司的建议作出决议,但债券持有人会议不得作出决议同意公司不支付本次债券本息、变更本次债券利率和期限、取消《可转债募集说明书》中的赎回或回售条款等;

(二)当公司未能按期支付可转债本息时,对是否同意相关解决方案作出决议,对是否通过诉讼等程序强制公司偿还债券本息作出决议,对是否参与公司的整顿、和解、重组或者破产的法律程序作出决议;

(三)当公司减资(因员工持股计划、股权激励或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回购股份导致的减资除外)、合并、分立、解散或者申请破产时,对是否接受公司提出的建议,以及行使债券持有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方案作出决议;

(四)当发生对债券持有人权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时,对行使债券持有人依法享有权利的方案作出决议;

(五)拟变更债券受托管理人或债券受托管理协议的主要内容;

(六)在法律规定许可的范围内对本规则的修改作出决议;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本规则规定或《可转债募集说明书》约定应当由债券持有人会议作出决议的其他情形。

第四章 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召集

第九条 在本次可转债存续期间内,当出现以下情形之一,需要投资者作出决定或者授权采取相应措施的,应当及时召集债券持有人会议:

(一)拟变更《可转债募集说明书》的重要约定:

1.变更债券偿付基本要素(包括偿付主体、期限、票面利率调整机制等);

2.变更增信或其他偿债保障措施及其执行安排;

3.变更债券投资者保护措施及其执行安排;

4.变更募集说明书约定的募集资金用途;

5.其他(如有);

6.其他涉及债券本息偿付安排及与偿债能力密切相关的重大事项变更。

(二)拟修改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

(三)拟解聘、变更债券受托管理人或者变更债券受托管理协议的主要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受托管理事项授权范围、利益冲突风险防范解决机制、与债券持有人权益密切相关的违约责任等约定);

(四)发生下列事项之一,需要决定或授权采取相应措施(包括但不限于与公司等相关方进行协商谈判,提起、参与仲裁或诉讼程序,处置担保物或者其他有利于投资者权益保护的措施等)的:

1.发行人已经或预计不能按期支付本期债券的本金或者利息;

2.发行人已经或预计不能按期支付除本期债券以外的其他有息负债,未偿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发行人母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以上,且可能导致本期债券发生违约的;

3.发行人合并报表范围内的重要子公司(指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总资产、净资

产或营业收入占发行人合并报表相应科目30%以上的子公司)已经或预计不能按期支付有息负债,未偿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发行人合并报表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以上,且可能导致本期债券发生违约的;

4.发行人及其合并报表范围内的重要子公司(指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总资产、净资产或营业收入占发行人合并报表相应科目30%以上的子公司)发生减资、合并、分立、被责令停产停业、被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被托管、解散、申请破产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的;

5.发行人管理层不能正常履行职责,导致发行人偿债能力面临严重不确定性的;

6.发行人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因无偿或以明显不合理对价转让资产或放弃债权、对外提供大额担保等行为导致发行人偿债能力面临严重不确定性的;

7.增信主体、增信措施或者其他偿债保障措施发生重大不利变化的;

8 其他(如有);

9.发生其他对债券持有人权益有重大不利影响的事项。

(五)发行人提出重大债务重组方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或者本期《可转债募集说明书》、本规则约定的应当由债券持有人会议作出决议的其他情形。

第十条 下列机构或人士可以书面提议召开债券持有人会议:

(一)公司董事会;

(二)单独或合计持有本次可转债未偿还债券面值总额10%以上的债券持有人;

(三)债券受托管理人;

(四)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机构或人士。

本条规定的事项发生之日起15日内或者单独或合计持有本次可转债未偿还债券面值总额10%以上的债券持有人向公司董事会书面提议召开债券持有人会议之日起15日内,如公司董事会未能按本规则规定履行其职责,单独或合计持

有本次可转债未偿还债券面值总额10%以上的债券持有人有权以公告方式发出召开债券持有人会议的通知。

第十一条 债券持有人会议由受托管理人负责召集。本期债权存续期间,出现本规则第九条约定情形之一且具有符合本规则约定要求的拟审议议案的,受托管理人原则应于15个交易日内召开债券持有人会议,经单独或合计持有本期未偿债券总额30%以上的债券持有人同意延期召开的除外。延期时间原则上不超过15个交易日。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应在提出或收到召开债券持有人会议的提议之日起30日内召开债券持有人会议。公司董事会应于会议召开前15日在监管部门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公告召开债券持有人会议通知。会议通知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形式、程序、召集人及表决方式;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债券持有人均有权出席债券持有人会议,并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

(四)确定有权出席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债券持有人之债权登记日;

(五)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包括但不限于代理债券持有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的授权委托书;

(六)召集人名称、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电话号码;

(七)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公司董事会或债券受托管理人认为需要紧急召集债券持有人会议以有利于债券持有人权益保护的,应在会议召开日前公告会议通知。

第十三条 债券持有人会议通知发出后,除非因不可抗力,不得变更债券持有人会议召开时间或取消会议;因不可抗力确需变更债券持有人会议召开时间或取消会议的,召集人应在原定债券持有人会议召开日前至少5个交易日内以公告的方式通知全体债券持有人并说明原因,但不得因此而变更债券持有人债权登记日。债券持有人会议补充通知应在刊登会议通知的同一指定媒体上公告。

债券持有人会议通知发出后,如果召开债券持有人会议的拟决议事项消除的,召集人可以公告方式取消该次债券持有人会议并说明原因。第十四条 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债权登记日不得早于债券持有人会议召开日期之前10日,并不得晚于债券持有人会议召开日期之前3日。于债权登记日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或适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机构托管名册上登记的本次未偿还债券的可转债债券持有人,为有权出席该次债券持有人会议并行使表决权的债券持有人。

第十五条 债券持有人会议原则上以现场会议的形式召开,亦可采取网络、通讯或其他方式为债券持有人参加会议提供便利,债券持有人通过前述方式参加会议的,视为出席。会议场所由公司提供或由债券持有人会议召集人提供。

第十六条 符合本规则规定发出债券持有人会议通知的机构或人员,为当次会议召集人。

第十七条 债券持有人会议应当由律师见证。召集人召开债券持有人会议时应当聘请律师对以下事项出具法律意见: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法规、本规则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应召集人要求对其他有关事项出具法律意见。

第五章 债券持有人会议的议案、出席人员及其权利

第十八条 提交债券持有人会议审议的议案由召集人负责起草。议案内容应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债券持有人会议的权限范围内,并有明确的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

第十九条 债券持有人会议审议事项由召集人根据本规则第八条和第九条的规定决定。

提交同次债券持有人会议审议的全部议案应当最晚于债权登记日前一交易日公告。议案未按规定及约定披露的,不得提交该次债券持有人会议审议。

单独或合计持有或代表持有本次可转债10%以上未偿还债券面值总额的债券持有人有权向债券持有人会议提出临时议案。公司及其关联方可参加债券持有人会议并提出临时议案。临时提案人应不迟于债券持有人会议召开之前10日,将内容完整的临时提案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在收到临时提案之日起5日内发出债券持有人会议补充通知,并公告提出临时议案的债券持有人姓名或名称、持有债权的比例和临时提案内容,补充通知应在刊登会议通知的同一指定媒体上公告。受托管理人认为需要紧急着急债券持有人会议以有利于债券持有人权益保护的,应最晚于现场会议(包括现场、非现场相结合形式召开的会议)召开日前第3个交易日或者非现场会议召开前第2个交易日披露召开持有人会议的通知公告。除上述规定外,召集人发出债券持有人会议通知后,不得修改会议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债券持有人会议通知(包括增加临时提案的补充通知)中未列明的提案,或不符合本规则内容要求的提案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第二十条 债券持有人可以亲自出席债券持有人会议并表决,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并表决。债券持有人及其代理人出席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差旅费用、食宿费用等,均由债券持有人自行承担。第二十一条 债券持有人本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明文件和持有本次未偿还债券的证券账户卡或适用法律规定的其他证明文件,债券持有人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明文件、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资格的有效证明和持有本次未偿还债券的证券账户卡或适用法律规定的其他证明文件。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明文件、被代理人(或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依法出具的授权委托书、被代理人身份证明文件、被代理人持有本次未偿还债券的证券账户卡或适用法律规定的其他证明文件。

第二十二条 债券持有人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债券持有人会议的授权代理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代理人的姓名、身份证号码;

(二)代理人的权限,包括但不限于是否具有表决权;

(三)分别对列入债券持有人会议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弃权

票的指示;

(四)授权代理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委托人签字或盖章。

授权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债券持有人不作具体指示,债券持有人代理人是否可以按自己的意思表决。授权委托书应在债券持有人会议召开24小时之前送交债券持有人会议召集人。

第二十三条 召集人和律师应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的、在债权登记日交易结束时持有本次可转债未偿还债券的持有人名册共同对出席会议的债券持有人的资格和合法性进行验证,并登记出席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债券持有人及其代理人的姓名或名称及其所持有表决权的本次可转债的张数。

上述债券持有人名册应由公司从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取得,公司应积极配合召集人获取上述债券持有人名册并无偿提供给召集人。

第六章 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召开

第二十四条 债券持有人会议应当由代表本期债券未偿还份额且享有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债券持有人出席方能召开。债券持有人会议原则上采取现场方式召开,也可以采取网络、通讯等方式召开。首先由会议主持人按照规定程序宣布会议议事程序及注意事项,确定和公布监票人,然后由会议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经律师见证后形成债券持有人会议决议。

第二十五条 债券持有人会议由公司董事长主持,在公司董事长未能主持会议的情况下,由董事长授权董事主持;如果公司董事长和董事长授权董事均未能主持会议,则由出席会议的债券持有人(或债券持有人代理人)以所代表的债券面值总额过50%选举产生一名债券持有人(或债券持有人代理人)担任主持人并主持会议;如在该次会议开始后1小时内未能按前述规定共同推举出会议主持,则应当由出席该次会议的持有本次未偿还债券表决权总数最多的债券持有人(或债券持有人代理人)担任主持人并主持会议。

第二十六条 公司可以委派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债券持有人会议;经召集人同意,其他重要相关方可以列席会议。应召集人要求,公司应委派至少一名

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除涉及公司商业秘密或受适用法律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规定的限制外,列席会议的公司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债券持有人的质询和建议作出答复或说明。第二十七条 召集人负责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应载明参加会议的债券持有人名称或姓名、出席会议代理人的姓名及其身份证件号码、持有或者代表的本次未偿还债券本金总额及其证券账户卡号码或适用法律规定的其他证明文件的相关信息等事项。

会议主持人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债券持有人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或者代表的本次可转债张数总额之前,会议登记应当终止。

第二十八条 主持人有权经会议同意后决定休会、复会及改变会议地点。经会议决议要求,主持人应当按决议修改会议时间及改变会议地点。休会后复会的会议不得对原先会议议案范围外的事项作出决议。

第七章 债券持有人会议的表决、决议及会议记录

第二十九条 向会议提交的每一议案应由与会的有权出席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债券持有人或其正式委托的代理人投票表决。每一张未偿还的债券(面值为人民币100元)拥有一票表决权,但下列机构或人员直接持有或间接控制的债券份额除外:

(一)发行人及其关联方,包括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合并范围内子公司、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下的关联公司(仅同受国家控制的除外)等;

(二)本期债券的保证人或者其他提供增信或偿债保障措施的机构或个人;

(三)债券清偿义务承继方;

(四)其他与拟审议事项存在利益冲突的机构或个人。

债券持有人会议表决开始前,上述机构、个人或者其委托投资的资产管理产品的管理人应当主动向召集人申报关联关系或利益冲突有关情况并回避表决。

第三十条 公告的会议通知载明的各项拟审议事项或同一拟审议事项内并列

的各项议题应当逐项分开审议、表决。除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会议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外,会议不得对会议通知载明的拟审议事项进行搁置或不予表决。会议对同一事项有不同提案的,应以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债券持有人会议不得就未经公告的事项进行表决。债券持有人会议审议拟审议事项时,不得对拟审议事项进行变更,任何对拟审议事项的变更应被视为一个新的拟审议事项,不得在该次会议上进行表决。第三十一条 债券持有人会议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债券持有人或其代理人对拟审议事项表决时,只能投票表示:同意或反对或弃权。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所持有表决权对应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废票,不计入投票结果。未投的表决票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权,不计入投票结果。第三十二条 会议设计票人、监票人各一名,负责会议计票和监票。计票人、监票人由主持人推荐并由出席会议的债券持有人或债券持有人代理人担任。与公司有关联关系的债券持有人及其代理人不得担任计票人、监票人。

每一审议事项的表决投票时,应当由至少两名债券持有人或债券持有人代理人同一名公司授权代表参加清点,并由清点人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律师负责见证表决过程。

第三十三条 主持人根据表决结果确认债券持有人会议决议是否获得通过,并应当在会上宣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应载入会议记录。

第三十四条 主持人如果对提交表决的决议结果有任何怀疑,可以对所投票数进行重新点票;如果主持人未提议重新点票,出席会议的债券持有人或债券持有人代理人对主持人宣布结果有异议的,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重新点票,主持人应当即时组织重新点票。

第三十五条 债券持有人会议对系列属于本规则第九条约定权限范围内的重大事项之一的议案作出决议,经全体有表决权的债券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可生效:

(一)拟同意第三方承担本期债券清偿义务;

(二)发行人拟下调票面利率的,《可转债募集说明书》已明确约定发行人

单方面享有相应决定权的除外;

(三)发行人或其他负有偿付义务的第三方提议减免、延缓偿付本期债券应付本息的,《可转债募集说明书》已明确约定发行人单方面享有相应决定权的除外;

(四)拟减免、延缓增信主体或其他负有代偿义务第三方的金钱给付义务;

(五)拟减少抵押/质押等担保物数量或价值,导致剩余抵押/质押等担保物价值不足以覆盖本期债券全部未偿本息;

(六)拟修改债券募集说明书、本规则相关约定以直接或间接实现本款第(一)至(五)项目的;

(七)拟修改本规则关于债券持有人会议权限范围的相关约定;

(八)其他。

第三十六条 除本规则另有规定外,债券持有人会议作出的决议,原则上须经出席(包括现场、网络、通讯等方式参加)会议并有表决权的债券持有人或债券持有人代理人所持未偿还债券面值总额的二分之一以上同意方为有效。

第三十七条 债券持有人会议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但其中需经有权机构批准的,经有权机构批准后方能生效。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可转债募集说明书》和本规则的规定,经表决通过的债券持有人会议决议对本次可转债全体债券持有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任何与本次可转债有关的决议如果导致变更债券发行人与债券持有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的,除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可转债募集说明书》明确规定债券持有人作出的决议对发行人有约束力外:

(一)如该决议是根据债券持有人的提议作出的,该决议经债券持有人会议表决通过并经公司书面同意后,对公司和全体债券持有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二)如果该决议是根据公司的提议作出的,经债券持有人会议表决通过后,对公司和全体债券持有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第三十八条 召集人应最晚于债券持有人会议表决截止日次一交易日披露会议决议公告,会议决议公告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债券持有人会议召开情况,包括名称(含届次)、召开及表决时间、召开形式、召开地点(如有)等;

(二)出席会议的债券持有人所持表决权情况及会议有效性;

(三)各项议案的议题及决议事项、表决结果及决议生效情况;

(四)其他需要公告的重要事项。

第三十九条 债券持有人会议应有会议记录,由受托管理人负责记录。会议记录应记载以下内容:

(一)债券持有人会议名称(含届次)、召开及表决时间、召开形式、召开地点(如有);

(二)出席(包括现场、非现场方式参加)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债券持有人及其代理人(如有)姓名、身份、代理权限,所代表的本期未偿还债券面值总额及占比,是否享有表决权;

(三)会议议程;

(四)债券持有人询问要点,债券持有人之间进行沟通协商简要情况,债券持有人与发行人或其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债券清偿义务承继方、保证人或者其他提供增信或偿债保障措施的机构或个人等就属于本规则第十七条约定情形的拟审议议案沟通协商的内容及变更的拟决议事项的具体内容(如有);

(五)表决程序(如为分批次表决);

(六)每项议案的表决情况及表决结果;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债券持有人会议认为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第四十条 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应当保证债券持有人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债券持有人会议记录由出席会议的会议主持人、召集人(或其委托的代表)、见证律师、记录员和监票人签名。债券持有人会议记录、表决票、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授权委托书、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等会议文件资料由公司董事会保管,保管期限至少为本期债券债权债务关系终止后5年。

第四十一条 召集人应保证债券持有人会议连续进行,直至形成最终决议。因不可抗力、突发事件等特殊原因导致会议中止、不能正常召开或不能作出决议的,应采取必要的措施尽快恢复召开会议或直接终止本次会议,并将上述情况及时公告。同时,召集人应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对于干扰会议、寻衅滋事和侵犯债券持有人合法权益的行为,应采取措施加以制止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查处。第四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应严格执行债券持有人会议决议,代表债券持有人及时就有关决议内容与有关主体进行沟通,督促债券持有人会议决议的具体落实。

第八章 特别约定第四十三条 因债券持有人行使回售选择权或者其他法律规定或募集说明书约定的权利,导致部分债券持有人对发行人享有的给付请求权与其他同期债券持有人不同的,具有相同请求权的债券持有人可以就不涉及其他债券持有人权益的事项进行单独表决。前款所涉事项由受托管理人、所持债券份额占全部具有相同请求权的未偿还债券余额10%以上的债券持有人或其他符合条件的提案人作为特别议案提出,仅限受托管理人作为召集人,并由利益相关的债券持有人进行表决。

受托管理人拟召集持有人会议审议特别议案的,应当在会议通知中披露议案内容、参与表决的债券持有人范围、生效条件,并明确说明相关议案不提交全体债券持有人进行表决的理由以及议案通过后是否会对未参与表决的投资者产生不利影响。

特别议案的生效条件以受托管理人在会议通知中明确的条件为准。见证律师应当在法律意见书中就特别议案的效力发表明确意见。

第四十四条 发生本规则第九条约定的有关事项且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受托管理人可以按照本节约定的简化程序召集债券持有人会议,本规则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一)发行人拟变更债券募集资金用途,且变更后不会影响发行人偿债能力

的;

(二)发行人因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等回购股份导致减资,且累计减资金额低于本期债券发行时最近一期经审计合并口径净资产的10%的;

(三)债券受托管理人拟代表债券持有人落实的有关事项预计不会对债券持有人权益保护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

(四)债券募集说明书、本规则、债券受托管理协议等文件已明确约定相关不利事项发生时,发行人、受托管理人等主体的义务,但未明确约定具体执行安排或者相关主体未在约定时间内完全履行相应义务,需要进一步予以明确的;

(五)受托管理人、提案人已经就拟审议议案与有表决权的债券持有人沟通协商,且超过出席债券持有人会议且有表决权的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如为第四十四条约定的一般事项)或者达到全体有表决权的债券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如为第四十三条约定的重大事项) 的债券持有人已经表示同意议案内容的;

(六)全部未偿还债券份额的持有人数量(同一管理人持有的数个账户合并计算)不超过4名且均书面同意按照简化程序召集、召开会议的。

第四十五条 发生本规则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至(三)项情形的,受托管理人可以公告说明关于发行人或受托管理人拟采取措施的内容、预计对发行人偿债能力及投资者权益保护产生的影响等。债券持有人如有异议的,应于公告之日起5个交易日内以书面形式回复受托管理人。逾期不回复的,视为同意受托管理人公告所涉意见或者建议。

针对债券持有人所提异议事项,受托管理人应当与异议人积极沟通,并视情况决定是否调整相关内容后重新征求债券持有人的意见,或者终止适用简化程序。

单独或合计持有本期债券未偿还份额10%以上的债券持有人于异议期内提议终止适用简化程序的,受托管理人应当立即终止。

异议期届满后,视为本次会议已召开并表决完毕,受托管理人应当按照本规则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约定确定会议结果,并于次日内披露持有人会议决议公告及见证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第四十六条 发生本规则第四十四条第(四)项至(六)项情形的,受托管理人应最晚于现场会议召开日前3个交易日或者非现场会议召开日前2个交易日披露召开持有人会议的通知公告,详细说明拟审议议案的决议事项及其执行安排、预计对发行人偿债能力和投资者权益保护产生的影响以及会议召开和表决方式等事项。债券持有人可以按照会议通知所明确的方式进行表决。持有人会议的召开、表决、决议生效及落实等事项仍按照本规则的约定执行。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七条 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对本次可转债持有人会议规则有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除经公司同意且债券持有人会议决议通过,本规则不得变更。

第四十八条 本规则项下公告事项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及公司指定的法定信息披露媒体上进行公告,本规则自本期债券发行完毕之日起生效。

第四十九条 本规则的相关约定如与债券募集说明书的相关约定存在不一致或冲突的,以债券募集说明书的约定为准;如与债券受托管理协议或其他约定存在不一致或冲突的,除相关内容已于债券募集说明书中明确约定并披露以外,均以本规则的约定为准。

第五十条 本规则所称“以上”“内”,均含本数;“过”“低于”“多于”,均不含本数。

第五十一条 本规则中提及的“本次未偿还债券”指除下述债券之外的一切已发行的本次债券:

(一)已兑付本息的债券;

(二)已届本金兑付日,兑付资金已由公司向兑付代理人支付并且已经可以向债券持有人进行本息兑付的债券。兑付资金包括该债券截至本金兑付日的根据本次债券条款应支付的任何利息和本金;

(三)已转为公司股票的债券;

(四)公司根据约定已回购并注销的债券。

第五十二条 对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召集、召开、表决程序及决议的合法有效发生争议,应在公司住所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通过诉讼解决。第五十三条 本规则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自本次可转债发行之日起生效。本规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江苏博俊工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 年 11 月 10 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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