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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俊科技:未来三年(2023年-2025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2-11-10

为进一步建立和完善江苏博俊工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科学、持续、稳定的股东回报机制,增加利润分配政策决策的透明度和可操作性,切实保护公众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公司法》《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证监发[2012]37号)、《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证监会公告[2022]3号)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制定了《江苏博俊工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2023年-2025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具体内容如下:

一、股东分红回报规划制定考虑因素

公司着眼于长远和可持续发展,在综合分析公司实际情况、经营发展的目标和战略、股东要求和意愿、社会资金成本、外部融资环境、公司现金流量状况等因素的基础上,征求和听取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要求和意愿,充分考虑公司目前及未来盈利规模、现金流量状况、发展所处阶段、项目投资资金需求、银行信贷等情况,平衡股东的短期利益和长期利益,对利润分配作出制度性安排,从而建立对投资者持续、稳定、科学的分红回报机制,以保证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二、股东分红回报规划制定原则

本规划将在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前提下,遵循重视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和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的原则,充分考虑和听取独立董事、监事和公众投资者的意见,在未来三年内积极实施连续、稳定的股利分配政策。

三、股东回报规划的制定周期

公司以三年为一个股东回报规划周期,每三年制定一次股东回报规划。公司董事会结合公司盈利能力、经营发展规划、社会资金成本、外部融资环境等因素,在充分考虑和听取股东(特别是公众投资者)、独立董事和监事的意见后,研究论证下一周期的股东回报规划并提出预案,然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回报规划期内,公司将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稳定性。公司因外部经营

环境或自身经营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确有必要对本次确定的三年回报规划进行调整的,经过详细论证后应由董事会做出决议,然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调整后的股东回报规划应符合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相关规定。

四、股东分红回报规划(2023年-2025年)

1、公司每年在按照《公司章程》、相关法规规定足额提取公积金后,在满足现分红条件下,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该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在满足现金分红条件下,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该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在满足现金分红条件下,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该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公司该年度实现的可分配利润(即公司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的税后利润)为正值,在满足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的资金需求情况下,如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等事项发生,公司应当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且每连续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该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30%。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是指公司在未来十二个月内拟购买资产或对外投资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年经审计总资产的30%。除年度股利分配外,公司可以根据盈利规模、现金流量状况、发展阶段及当期资金需求情况进行中期分红。

2、在满足现金股利分配的条件下,若公司营收增长快速,并且董事会认为公司股票价格与公司股本规模不匹配时,可以在保证最低现金分红比例和公司股本规模合理的前提下,为保持股本扩张与业绩增长相适应,提出并实施适当的股票股利分配预案,独立董事应当对董事会提出的股票股利分配预案发表独立意见。

3、公司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由董事会提出利润分配预案。公司董事会在利润分配方案论证过程中,应与独立董事充分讨论,并通过多种渠道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经公司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同意后,提交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

董事会未作出年度现金利润分配预案的,应当在年度报告中披露原因,独立董事应当对此发表独立意见。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大会召开后两个月内完成股利的派发事项。公司接受所有股东、独立董事、监事和公众投资者对公司分红的建议和监督。

五、关于本规划的未尽事宜

本规划未尽事宜或本规划与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相悖的,以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为准。

本规划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江苏博俊工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11月10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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