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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伟股份: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1-12-10

证券代码:300919 证券简称:中伟股份 公告编号:2021-094

中伟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21]3319号文核准,同意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的注册申请。根据发行结果,本次最终发行对象为22名,发行价格为138.8元/股,发行股数为36,023,053股,募集资金总额为4,999,999,756.40元,扣除相关不含税发行费用人民币46,949,650.05元,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4,953,050,106.35元。募集资金到位情况由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2021年11月17日出具的天职业字[2021]43546号《验资报告》验证确认。

二、 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和《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

为规范募集资金管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规定及经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决议授权,公司及全资子公司湖南中伟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广西中伟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保荐机构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邵东支行、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乡支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芙蓉中路支行等22家银行分别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公司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如下:

序号

序号户名开户行账号用途/项目名称
1广西中伟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邵东支行43050165710809111111项目建设资金
2广西中伟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钦州港区支行45050165985100001321项目建设资金
3广西中伟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兴湘支行43050110192200000531项目建设资金
4广西中伟新能源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368020100100200543项目建设资金

科技有限公司

科技有限公司分行
5广西中伟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钦州支行554010100100312174项目建设资金
6广西中伟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乡支行597677828166项目建设资金
7广西中伟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中国银行广西自贸区钦州港片区支行613282269981项目建设资金
8广西中伟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芙蓉中路支行18075901040023573项目建设资金
9广西中伟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810000331133000001项目建设资金
10广西中伟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沙湾路支行431706888013001330751项目建设资金
11广西中伟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广西北部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西自贸试验区钦州港片区支行805028173688888项目建设资金
12广西中伟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桂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钦州分行660000015642300015项目建设资金
13中伟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铜仁分行23711001040013144补流资金
14湖南中伟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中国工商银行长沙市司门口支行1901004029200084119补流资金
15中伟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铜仁九龙支行2408060129200170421补流资金
16湖南中伟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新胜支行78840188000166852补流资金
17湖南中伟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中信银行长沙分行营业部8111601012300558994补流资金
18湖南中伟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华融湘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89010309000193557补流资金
19中伟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铜仁市分行52050168663600001125补流资金
20中伟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铜仁分行133073064397补流资金
21湖南中伟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633965635补流资金
22中伟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阳分行营业部633483660补流资金

三、《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公司(含全资子公司湖南中伟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广西中伟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统称“甲方”)、相关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开户银行(以下简称“乙方”)及保荐机构华泰联合

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丙方”)共同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一、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该专户仅用于甲方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包括但不限于支付材料款、水电汽等能源款、职工薪酬、承兑开票保证金、偿还流动贷款和兑付应付票据,及购买设备和土地款等用途),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二、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三、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财务顾问,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主办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四、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董瑞超、贾光宇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乙方按月(每月10日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当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甲方一次或者十二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的,乙方应当及时以电话或邮件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的要求向甲方、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者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或者丙方可以要求甲方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导期结束后失效。

四、备查文件

1.《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2.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验资报告》(天职业字[2021]43546号)。

特此公告。中伟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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