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安达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子公司签订项目意向协议书的公告
特别提示:
1、本协议为双方签订的项目意向协议书,为合作的框架性、意向性规定,具有较大的不确定性,具体投资事宜尚需各方共同协商确定,并以最终签订的相关协议(合同)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谨慎决策,注意投资风险。
2、公司将密切关注上述事项的进展情况,并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3、签订本项目意向协议书后,若后续正式签署基于本项目意向协议书的相关协议(合同),将对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产生影响。
一、概述
近日,国安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子公司国安达工业火灾防控技术研究中心(华安)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与华安县人民政府签订了《国安达工业火灾防控技术中心项目意向协议书》(以下简称“项目意向协议书”),公司拟在华安经济开发区投资建设工业火灾防控技术中心等。
本项目意向协议书交易对方为华安县人民政府,与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均不存在关联关系。
公司子公司本次与华安县人民政府签订项目意向协议书不构成关联交易,也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二、项目意向协议书的主要内容
(一)协议签订主体
甲方:华安县人民政府
乙方:国安达工业火灾防控技术研究中心(华安)有限公司
(二)乙方在华安经济开发区投资人民币10亿元,建设工业火灾防控技术中心等。
(三)甲方提供给乙方位于华安经济开发区340亩左右土地(具体面积按红线图为准),土地使用权出让由乙方与自然资源局另行签订。
(四)甲方交付土地后一个月内,乙方应动工开发建设,并做好环境保护设施,项目建设期为一年。
(五)乙方有权享受甲方出台的有关工业发展的优惠政策。
(六)本协议书经双方法定代表人签字后生效,任何一方不得违约,若违约,按相关法律规定处理。
三、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子公司与华安县人民政府签订项目意向协议书后,若后续正式签署基于本项目意向协议书的相关协议(合同),将对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产生影响,具体影响可能包括业务范围、业务拓展、资金需求、盈利情况等方面。
四、风险提示
1、本协议为双方签订的项目意向协议书,为合作的框架性、意向性规定,具有较大的不确定性,具体投资事宜尚需各方共同协商确定,并以最终签订的相关协议(合同)为准。
2、公司将密切关注上述事项的进展情况,并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敬请广大投资者谨慎决策,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国安达工业火灾防控技术中心项目意向协议书》。
特此公告。
国安达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1年4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