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爱美客: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上市公告书(更正后)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1-09-17

股票简称:爱美客 股票代码:300896

爱美客技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IMEIK TECHNOLOGY DEVELOPMENT CO.,LTD.

(北京市昌平区科技园区白浮泉路10号北控科技大厦4层416B室)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之上市公告书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8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二〇二〇年九月

爱美客技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特别提示爱美客技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爱美客”、“本公司”、“公司”或“发行人”)股票将于2020年9月28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本公司提醒投资者应充分了解股票市场风险及本公司披露的风险因素,在新股上市初期切忌盲目跟风“炒新”,应当审慎决策、理性投资。

爱美客技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

一、重要声明与提示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上市公告书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诺上市公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依法承担法律责任。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政府机关对本公司股票上市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表明对本公司的任何保证。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认真阅读刊载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中证网(www.cs.com.cn)、中国证券网(www.cnstock.com)、证券时报网(www.stcn.com)、证券日报网(www.zqrb.cn)的本公司招股说明书“风险因素”章节的内容,注意风险,审慎决策,理性投资。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凡本上市公告书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查阅本公司招股说明书全文。如无特别说明,本上市公告书中的简称或名词的释义与本公司招股说明书中相同。

二、投资风险提示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以下简称“新股”)上市初期的投资风险,广大投资者应充分了解风险、理性参与新股交易。具体而言,上市初期的风险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

(一)涨跌幅限制放宽

创业板股票竞价交易设置较宽的涨跌幅限制,首次公开发行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股票,上市后的前5个交易日不设涨跌幅限制,其后涨跌幅限制为20%。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中小板在企业上市首日涨幅限制比例为44%、跌幅限制比例为36%,之后涨跌幅限制比例为10%。创业板进一步放宽了对股票上市初期的涨跌幅限制,提高了交易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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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公司发行市盈率高于同行业平均水平的风险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行业分类指引》(2012年修订),发行人所属行业为专用设备制造业(C35),截至2020年9月14日(T-3日),中证指数有限公司发布的最近一个月平均静态市盈率为45.26倍,本次发行价格118.27元/股对应的本公司2019年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的摊薄后市盈率为47.90倍,高于中证指数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14日发布的最近一个月平均静态市盈率,本公司提醒投资者注意未来可能存在股价下跌带来损失的风险。

(三)流通股数较少的风险

上市初期,因原始股股东的股份锁定期为36个月或12个月,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专项资产管理计划锁定期为12个月,网下限售股锁定期为6个月,本次发行后公司无限售条件的A股流通股数量为26,006,394股,占本次发行后总股本的比例为21.64%。公司上市初期流通股数量较少,存在流动性不足的风险。

(四)股票上市首日即可作为融资融券标的

创业板股票上市首日即可作为融资融券标的,有可能会产生一定的价格波动风险、市场风险、保证金追加风险和流动性风险。价格波动风险是指,融资融券会加剧标的股票的价格波动;市场风险是指,投资者在将股票作为担保品进行融资时,不仅需要承担原有的股票价格变化带来的风险,还得承担新投资股票价格变化带来的风险,并支付相应的利息;保证金追加风险是指,投资者在交易过程中需要全程监控担保比率水平,以保证其不低于融资融券要求的维持保证金比例;流动性风险是指,标的股票发生剧烈价格波动时,融资购券或卖券还款、融券卖出或买券还券可能会受阻,产生较大的流动性风险。

三、特别风险提示

本公司提醒投资者认真阅读招股说明书的“风险因素”部分,并特别注意下列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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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市场竞争加剧的风险

公司是国内生物医用软组织修复材料领域的创新型领先企业,在国内市场具有一定的先发优势。近年来医疗美容市场的需求快速增长,公司所处行业发展前景向好,主导产品行业平均毛利率水平较高,吸引多家企业通过自主研发或者兼并收购的方式进入国内市场,行业竞争将逐渐加剧,具体表现为研发注册、工艺技术、产品质量、产品价格、市场营销和服务、优秀人才等多方面的竞争。如果公司无法妥善应对市场新进入者的竞争,公司的经营业绩可能无法保持增长趋势。

(二)经营风险

1、新产品开发和注册风险

根据《药品注册管理办法》、《医疗器械注册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药品和医疗器械需要通过国家药监局审评审批并取得相关产品注册批件后才能上市销售。公司新产品研发从实验室研究至最终获批上市销售,一般需经过实验室研究、动物实验、注册检验、临床试验和注册申报等多个环节,整个过程周期长、难度大、环节多、研发投入重,新产品最终是否能上市销售具有一定的不确定性。公司不排除未来新产品在研发和注册过程中可能会受到不可预测因素的影响,导致其未能通过或未能如期通过国家药监局的审评审批,从而面临因新产品注册失败或新产品上市后无法适应市场需求变化而损失前期研发投入的风险。

2、公司产品结构相对单一风险

公司依靠自有核心技术和研发力量,专注于软组织修复材料领域,公司营业收入和毛利主要来自爱芙莱、宝尼达、嗨体等注射类透明质酸钠相关产品的销售,上述产品销售收入占主营业务收入比例报告期内均超过95%。专注于软组织修复材料领域使得公司具有一定的产品技术优势,但也使得公司面临产品结构相对单一的风险。虽然公司重视研发投入,已经取得多项研发的阶段性成果,未来品种会不断丰富,有望成为新的利润增长来源,但现阶段公司的产品仍然较为集中,若现有产品的生产、销售、市场状况等情况出现异常波动,将对公司经营业绩产生较大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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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下游客户和行业风险

公司产品主要通过自身销售团队和经销商销售给医疗机构,并由医疗机构的执业医师为客户进行注射,此类注射属于非手术类治疗,具有创伤小、疼痛轻、恢复快等特点。公司已建立了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合规经营管理体系,包括公司销售人员职业合规培训、公司下游客户业务资质动态审核和执业医师合规使用公司产品培训等管理措施,但公司下游客户众多,不能完全排除部分经销商在销售、推广公司产品和部分医疗机构及其执业医师在使用公司产品过程中可能存在不符合公司合规经营管理体系或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这可能会影响公司的品牌形象。此外,部分媒体会出现公司所在行业下游客户的负面报道,不论上述报道是否属实或者经过确证,均可能影响消费信心,包括公司在内的行业上游厂家会因此受到不利影响。

(四)税收优惠变化的风险

公司已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报告期内享受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适用的企业所得税税率为15%。此外,报告期内公司还享受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等税收优惠。报告期各期公司税收优惠的具体情况及占利润总额比重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2019年度2018年度2017年度
所得税优惠金额3,737.131,418.801,147.62
增值税优惠金额0.030.030.06
税收优惠金额3,737.161,418.831,147.68
税收优惠占利润总额的比例10.65%9.91%12.25%

如果国家相关税收征管政策发生变化,或者公司在持续经营过程中,未能达到相关优惠条件,则公司的税负有可能增加,会使公司未来经营业绩、现金流水平受到不利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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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股票上市情况

一、股票注册及上市审核情况

(一)编制上市公告书的法律依据

本上市公告书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公告书内容与格式指引》编制而成,旨在向投资者提供有关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基本情况。

(二)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的决定及其主要内容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以下简称“本次发行”)已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20]1937号”文注册同意,内容如下:

1、同意爱美客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注册申请。

2、爱美客本次发行股票应严格按照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招股说明书和发行承销方案实施。

3、本批复自同意注册之日起12个月内有效。

4、自同意注册之日起至本次股票发行结束前,爱美客如发生重大事项,应及时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并按有关规定处理。

(二)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意股票上市的决定及其主要内容

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爱美客技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在创业板上市的通知》(深证上[2020]896号)同意,本公司发行的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A股股本为12,020万股(每股面值1.00元),其中26,006,394股于2020年9月28日起上市交易,证券简称为“爱美客”,证券代码为“3008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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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股票上市相关信息

1、上市地点及上市板块: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

2、上市时间:2020年9月28日

3、股票简称:爱美客

4、股票代码:300896

5、本次公开发行后总股本:12,020万股

6、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3,020万股,均为新股,无老股转让

7、本次上市的无流通限制及锁定安排的股票数量:26,006,394股

8、本次上市的有流通限制及锁定安排的股票数量:94,193,606股

9、战略投资者在本次公开发行中获得配售的股票数量和锁定安排:本次发行最终战略配售数量为2,767,396股,占发行总规模的9.16%,战略配售对象为发行人高管、核心员工为参与本次战略配售设立的专项资产管理计划;根据发行人和战略投资者出具的承诺函,专项资产管理计划获配股票的限售期为12个月,限售期自本次公开发行的股票在深交所上市之日起开始计算。限售期届满后,战略投资者对获配股份的减持适用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关于股份减持的有关规定。

10、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及期限:详见本上市公告书“第八节重要承诺事项”之“一、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限售安排、自愿锁定承诺及减持意向”。

11、发行前股东对所持股份自愿锁定的承诺:详见本上市公告书“第八节 重要承诺事项”之“一、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限售安排、自愿锁定承诺及减持意向”。

12、本次上市股份的其他限售安排:本次发行最终采用向战略投资者定向配售(以下简称“战略配售”)、网下向符合条件的投资者询价配售(以下简称“网下发行”)和网上向持有深圳市场非限售 A股股份或非限售存托凭证市值的社会公众投资者定价发行(以下简称“网上发行”)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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战略配售方面,本次战略配售投资者为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专项资产管理计划,战略投资者获配股票限售期为12个月,限售期自本次公开发行的股票在深交所上市之日起开始计算。

网下发行部分采用比例限售方式,网下投资者应当承诺其获配股票数量的10%(向上取整计算)限售期限为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之日起6个月。即每个配售对象获配的股票中,90%的股份无限售期,自本次发行股票在深交所上市交易之日起即可流通;10%的股份限售期为6个月,限售期自本次发行股票在深交所上市交易之日起开始计算。对应的股份数量为1,426,210股,占网下发行总量的10.01%,占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总量的4.72%。

13、公司股份可上市交易时间

类别股东名称本次发行后可上市交易日期(非交易日顺延)
持股数量(股)占发行后股本比例(%)
首次公开发前已发行股份简军37,215,74630.96152023年9月28日
知行军投资7,709,5806.41402023年9月28日
Gannett Peak Limited7,200,0005.9900非控股股东(苑丰、汤胜河和张政朴)转让给该企业的364.0634万股为2021年9月28日,控股股东(简军)转让给该企业的355.9366万股为2023年9月28日
石毅峰5,825,0164.84612021年9月28日
丹瑞投资5,825,0164.84612023年9月28日
客至上投资5,139,7204.27602023年9月28日
苑丰4,914,8584.08892021年9月28日
王兰柱4,368,7623.63462021年9月28日
简勇2,912,5082.42312023年9月28日
九州通2,312,5001.92392021年9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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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别股东名称本次发行后可上市交易日期(非交易日顺延)
持股数量(股)占发行后股本比例(%)
刘兆年2,025,5001.68512021年9月28日
张政朴1,638,2861.36302021年9月28日
刘佳1,456,2541.21152021年9月28日
聚美军成1,456,2541.21152021年9月28日
小计90,000,00074.8752-
首次公开发行战略配售股份中信证券爱美客员工参与创业板战略配售集合资产管理计划2,767,3962.30232021年9月28日
小计2,767,3962.3023-
首次公开发行网上网下发行股份网下发行股份-限售部分1,426,2101.18652021年3月28日
网下发行股份-无限售部分12,818,39410.66422020年9月28日
网上发行股份13,188,00010.97172020年9月28日
小计27,432,60422.8225-
合计120,200,000100.0000-

注:各加数之和与合计数在尾数上若存在差异的原因是由计算过程中四舍五入造成的。

14、股票登记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15、上市保荐机构: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证券”、“保荐人”、“保荐机构”)

三、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时选择的具体上市标准及公开发行后达到所选定的上市标准情况及其说明

发行人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第二章第 2.1.2 条选择的上市标准为“(一)最近两年净利润均为正,且累计净利润不低于人民币5,0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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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两年(2018年和2019年),公司经审计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的归属于公司普通股股东净利润均为正,分别为12,078.24万元和29,677.42万元,累计净利润为41,755.66万元。

因此,公司符合所选上市标准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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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本公司、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情况

一、本公司基本情况

公司中文名称爱美客技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IMEIK TECHNOLOGY DEVELOPMENT CO.,LTD.
注册资本9,000万元
法定代表人简军
成立日期2004年6月9日
整体变更设立日期2016年6月24日
住所北京市昌平区科技园区白浮泉路10号北控科技大厦4层416B室
邮政编码102200
互联网网址www.imeik.net
经营范围药品、生物制品、医疗器械、化妆品的技术开发、转让;新型药用辅料的开发、生产;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代理进出口;企业管理咨询(不含中介服务);销售(含网上销售)医疗器械、化妆品;批发、零售(含网上销售)食品;批发(含网上销售)药品。生产医疗器械III类:III-6846-1植入器材。(该公司2018年10月17日前为内资企业,于2018年10月17日变更为外商投资企业);批发、零售(含网上销售)食品、批发(含网上销售)药品以及依法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经营场所:北京市昌平区昌平镇星火街7号;北京市平谷区中关村科技园区平谷园马坊工业园区马坊镇金平西路20号院)
主营业务公司主要从事生物医用软组织修复材料的研发、生产和销售
所属行业根据中国证监会颁布的《上市公司行业分类指引》(2012年修 订),公司所处行业属于“专业设备制造业”(分类代码为“C35”)
信息披露和投资者关系的负责部门董事会秘书办公室
董事会秘书简勇
电话010-8580 9026
传真010-8580 9025
电子信箱ir@imeik.com

二、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持有发行人股票或债券的情况本次发行前,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持有公司的股票及债券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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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股东姓名职务任职起止日期直接持股数(股)间接持股数(股)合计持股数(股)占发行前总股本持股比例(%)持有债券情况
1简军董事长2019年6月至2022年6月37,215,7468,459,39745,675,14350.7502
2石毅峰董事、总经理2019年6月至2022年6月5,825,0169,048,68214,873,69816.5263
3王兰柱董事2019年6月至2022年6月4,368,762-4,368,7624.8542
4简勇董事、董事会秘书2019年6月至2022年6月2,912,508-2,912,5083.2361
5林新扬董事2019年6月至2022年6月-5415410.0006
6赵晋董事2019年6月至2022年6月----
7刘勇独立董事2019年6月至2022年6月----
8陈重独立董事2019年6月至2022年6月----
9李艳芳独立董事2019年6月至2022年6月----
10张政朴监事2019年6月至2022年6月1,638,286-1,638,2861.8203
11冯瑞瑞监事2019年6月至2022年6月-43,87543,8750.0488
12张雅宁监事2019年6月至2022年6月-----
13尹永磊副总经理2019年6月至2022年6月-87,73587,7350.09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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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股东姓名职务任职起止日期直接持股数(股)间接持股数(股)合计持股数(股)占发行前总股本持股比例(%)持有债券情况
14勾丽娜副总经理2019年6月至2022年6月-87,76687,7660.0975
15赵双泓财务总监2019年6月至2022年6月---

三、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况

(一)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简军女士为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直接持有本公司37,215,746股股份,占公司发行前股本总额的41.35%,并通过丹瑞投资、客至上投资及知行军投资间接持有公司9.40%的股份,直接或间接合计持有公司的发行前股份比例为

50.75%。

简军,1963年11月出生,女,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清华大学工商管理硕士,1985年至1989年于中国粮油食品进出口总公司工作,1990年至1995年于美国Bestrend Int’l Inc.公司工作,1995年至2004年于巴拿马AbatecedoraTextil S.A.公司工作,2004年至2005年任北京优森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副总经理,2004年至2005年任爱美客有限董事,2005年至2011年任爱美客有限副总经理、2011年至2016年任爱美客有限董事长,2016年至今担任公司董事长,2012年至今任爱美客科技监事,2017年至今任融知生物执行董事,2014年至2016年任聚美军成的执行事务合伙人,2020年2月至今担任东方美客董事。

(二)本次发行后的股权结构控制关系

本次发行后,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股权结构控制关系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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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次公开发行申报前已制定或实施的员工持股计划或股权激励计划及相关安排公司股东客至上投资、知行军投资为员工持股平台。该两个员工持股平台于2015年8月通过认缴发行人增资分别持有爱美客有限70.6万元出资、105.9万元出资。客至上投资、知行军投资的有限合伙人均为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销售骨干人员、技术骨干人员和部分入职年限较长的员工,其出资额是根据激励对象的职位、对发行人贡献程度和入职年限综合考虑确定的。截至上市公告书出具之日,客至上投资、知行军投资合伙人在发行人任职及其取得股权的情况具体如下:

序号合伙人姓名合伙人性质在发行人 任职情况任职时间折算取得发行人股权的价格持有持股平台的份额(万元)
客至上投资
1石毅峰普通合伙人总经理2010.1-至今9.95元/出资321.326
2简军有限合伙人董事长2010.1-至今9.95元/出资297.326
3勾丽娜有限合伙人副总经理2010.2-至今9.95元/出资12.000
4张乐有限合伙人销售人员2011.10-至今9.95元/出资6.000
5张丹丹有限合伙人销售人员2013.9-至今9.95元/出资6.000
6俞静有限合伙人销售人员2011.5-至今9.95元/出资6.000
7杨昱堃有限合伙人销售人员2012.10-至今9.95元/出资6.000
8田亚军有限合伙人销售人员2010.10-至今9.95元/出资6.000
9索永春有限合伙人销售人员2010.7-至今9.95元/出资6.000
10潘芳有限合伙人销售人员2010.3-至今9.95元/出资6.000
11刘涛有限合伙人销售人员2013.5-至今9.95元/出资6.000
12刘博有限合伙人销售人员2010.3-至今9.95元/出资6.000
13李大宇有限合伙人销售人员2012.11至今9.95元/出资6.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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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合伙人姓名合伙人性质在发行人 任职情况任职时间折算取得发行人股权的价格持有持股平台的份额(万元)
14杜晓轩有限合伙人销售人员2013.7-至今9.95元/出资6.000
15陈娟有限合伙人销售人员2012.8-至今9.95元/出资6.000
合计持有持股平台的份额:702.652万元
知行军投资
1石毅峰普通合伙人总经理2010.1-至今9.95元/出资502.989
2简军有限合伙人董事长2010.1-至今9.95元/出资460.989
3尹永磊有限合伙人副总经理2007.8-至今9.95元/出资12.000
4张堃有限合伙人项目经理2014.4-至今9.95元/出资6.000
5陈雄伟有限合伙人研发部经理2013.7-至今9.95元/出资6.000
6李睿智有限合伙人项目经理2015.6-至今9.95元/出资6.000
7杜培有限合伙人产品部经理2010.3-至今9.95元/出资6.000
8张容丽有限合伙人总经理助理2011.2-至今9.95元/出资6.000
9冯瑞瑞有限合伙人注册经理2010.7-至今9.95元/出资6.000
10许哲有限合伙人市场运营经理2013.1-至今9.95元/出资6.000
11徐艳彬有限合伙人产品组组长2011.9-至今9.95元/出资6.000
12任旭有限合伙人生产部经理2012.9-至今9.95元/出资6.000
13刘彬有限合伙人质量控制部经理2012.6-至今9.95元/出资6.000
14朱永水有限合伙人工程设备部经理2014.4-至今9.95元/出资6.000
15陈开宇有限合伙人人力资源部经理2010.7-至今9.95元/出资6.000
16尹永晶有限合伙人财务人员2010.5-至今9.95元/出资6.000
合计持有持股平台的份额:1,053.978万元

五、本次发行前后的股本结构情况

本次发行前公司总股本为9,000.00万股,本次向社会公众发行3,020.00万股普通股,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开发行股数占公司发行后总股数的比例不低于25%。本次发行前后公司股本结构如下:

股东名称本次发行前本次发行后限售期限
数量(股)占比数量(股)占比
一、限售流通股
简军37,215,74641.35%37,215,74630.96%自上市之日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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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名称本次发行前本次发行后限售期限
数量(股)占比数量(股)占比
锁定36个月
知行军投资7,709,5808.57%7,709,5806.41%自上市之日起 锁定36个月
Gannett Peak Limited7,200,0008.00%7,200,0005.99%364.0634万股为自上市之日起 锁定12个月, 355.9366万股为自上市之日起 锁定36个月
石毅峰5,825,0166.47%5,825,0164.85%自上市之日起 锁定12个月
丹瑞投资5,825,0166.47%5,825,0164.85%自上市之日起 锁定36个月
客至上投资5,139,7205.71%5,139,7204.28%自上市之日起 锁定36个月
苑丰4,914,8585.46%4,914,8584.09%自上市之日起 锁定12个月
王兰柱4,368,7624.85%4,368,7623.63%自上市之日起 锁定12个月
简勇2,912,5083.24%2,912,5082.42%自上市之日起 锁定36个月
九州通2,312,5002.57%2,312,5001.92%自上市之日起 锁定12个月
刘兆年2,025,5002.25%2,025,5001.69%自上市之日起 锁定12个月
张政朴1,638,2861.82%1,638,2861.36%自上市之日起 锁定12个月
刘佳1,456,2541.62%1,456,2541.21%自上市之日起 锁定12个月
聚美军成1,456,2541.62%1,456,2541.21%自上市之日起 锁定12个月
中信证券爱美客员工参与创业板战略配售集合资产管理计划--2,767,3962.30%自上市之日起 锁定12个月
网下比例限售股份--1,426,2101.19%自上市之日起 锁定6个月

爱美客技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股东名称本次发行前本次发行后限售期限
数量(股)占比数量(股)占比
小计90,000,000100.0000%94,193,60678.36%-
二、无限售流通股
无限售期股份--26,006,39421.64%-
合计90,000,000100.0000%120,200,000100.0000%-

六、本次发行后公司前十名股东持股情况

本次公开发行结束后、上市前公司股东户数为30,952户,公司前10名股东及持股情况如下:

序号股东名称/姓名持股数量(股)持股比例限售期限
1简军37,215,74630.96%自上市之日起锁定36个月
2知行军投资7,709,5806.41%自上市之日起锁定36个月
3Gannett Peak Limited7,200,0005.99%364.0634万股为自上市之日起锁定12个月,355.9366万股为自上市之日起锁定36个月
4石毅峰5,825,0164.85%自上市之日起锁定12个月
5丹瑞投资5,825,0164.85%自上市之日起锁定36个月
6客至上投资5,139,7204.28%自上市之日起锁定36个月
7苑丰4,914,8584.09%自上市之日起锁定12个月
8王兰柱4,368,7623.63%自上市之日起锁定12个月
9简勇2,912,5082.42%自上市之日起锁定36个月
10中信证券爱美客员工参与创业板战略配售集合资产管理计划2,767,3962.30%自上市之日起锁定12个月
合计83,878,60269.78%-

爱美客技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七、战略投资者配售情况

本次发行的战略配售为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专项资产管理计划,最终战略配售数量为2,767,396股,占发行后总股数的2.30%。

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参与本次战略配售设立的专项资产管理计划为中信证券爱美客员工参与创业板战略配售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具体情况如下:

具体名称:中信证券爱美客员工参与创业板战略配售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设立时间:2020年7月16日

募集资金规模:32,730.00万元

管理人: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实际支配主体: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支配主体非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

爱美客战配资管计划参与人姓名、职务、实际缴纳金额等具体情况如下:

序号姓名职务实际缴纳金额(万元)资管计划持有比例是否为发行人董监高
1简军董事、董事长10,180.0031.10%
2石毅峰董事、总经理3,730.0011.40%
3简勇董事、董事会秘书360.001.10%
4勾丽娜副总经理、销售总监1,635.005.00%
5赵双泓财务总监550.001.68%
6简红注册与行政总监1,120.003.42%
7陈龙投资与战略总监1,367.004.18%
8刘兵人力资源总监810.002.47%
9冯瑞瑞职工监事475.001.45%
10张雅宁职工监事105.000.32%
11张堃研发项目管理部经理兼供销部经理150.000.46%
12陈雄伟研发部经理270.000.82%
13李睿智研发部项目经理150.000.46%

爱美客技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序号姓名职务实际缴纳金额(万元)资管计划持有比例是否为发行人董监高
14李东风研发部主管180.000.55%
15肖莉研发部主管160.000.49%
16张君研发部主管220.000.67%
17王世炜医学事务部经理120.000.37%
18王双注册事务部主管297.000.91%
19宋大伟应用研发部主管220.000.67%
20彭迎春设备研发部经理165.000.50%
21刘彬质量保证部经理130.000.40%
22曹杰质量控制部经理120.000.37%
23桂银银质量控制部主管300.000.92%
24许哲销售部经理105.000.32%
25姚霞销售部主管200.000.61%
26陶卫然销售部主管130.000.40%
27平委销售部主管105.000.32%
28刘玢销售部主管105.000.32%
29刘博销售部区域经理158.000.48%
30田亚军销售部区域经理165.000.50%
31张乐销售部区域经理350.001.07%
32杨昱堃销售部区域经理200.000.61%
33杜晓轩销售部区域经理180.000.55%
34俞静销售部销售经理180.000.55%
35陈鑫销售部销售经理450.001.37%
36刘涛销售部销售经理104.000.32%
37李大宇销售部销售经理310.000.95%
38乔天策销售部销售经理105.000.32%
39郭伟光销售部销售经理105.000.32%
40唐万销售部销售经理150.000.46%
41潘芳销售部销售经理290.000.89%
42周丽红销售部销售经理220.000.67%
43陈娟销售部销售经理450.001.37%
44罗蓬销售部销售经理104.000.32%
45杜兴鹏销售部销售经理300.000.92%

爱美客技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序号姓名职务实际缴纳金额(万元)资管计划持有比例是否为发行人董监高
46张朝霞销售部销售经理200.000.61%
47刘铠销售部销售经理120.000.37%
48江懿销售部销售经理105.000.32%
49索永春销售部销售经理300.000.92%
50黄金花销售部销售经理200.000.61%
51陕靖销售部销售经理200.000.61%
52舒凯销售部销售经理105.000.32%
53黄浪销售部销售经理170.000.52%
54王浩销售部销售经理111.000.34%
55马宝龙销售部销售经理105.000.32%
56王庆胜销售部销售经理170.000.52%
57王旭销售部销售经理163.000.50%
58杜培产品部经理272.000.83%
59徐艳彬产品部主管105.000.32%
60祝晓晴投资与战略部主管430.001.31%
61马乔骞董秘办主任200.000.61%
62陈新董事长特别助理150.000.46%
63董秀梅内审部经理270.000.82%
64李芹信息管理部经理105.000.32%
65郭鹏生产资源建设部经理286.000.87%
66陈开宇人力资源部经理833.002.55%
67单珊总经理办公室经理170.000.52%
68朱永水工程设备部经理120.000.37%
69齐迎春仓储物流部经理105.000.32%
70郭维行政部主管105.000.32%
71于明锐诺博特生物副总经理230.000.70%
72刘俊乐诺博特生物研发部经理120.000.37%
合计32,730.00100.00%-

注:合计数与各部分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存在的差异系由四舍五入造成

爱美客技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第四节 股票发行情况

一、发行数量

本次发行股份数量为3,020万股,占本次发行后总股本的25.12%,全部为公司公开发行新股。

二、发行价格

本次发行价格为118.27元/股。

三、每股面值

每股面值为人民币1.00元。

四、发行市盈率

(1)34.84倍(每股收益按照2019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中国会计准则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前总股本计算);

(2)35.87倍(每股收益按照2019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中国会计准则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前总股本计算);

(3)46.53倍(每股收益按照2019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中国会计准则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4)47.90倍(每股收益按照2019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中国会计准则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五、发行市净率

本次发行市净率为3.47倍(按每股发行价格除以发行后每股净资产计算)。

爱美客技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六、发行方式与认购情况

本次发行采用向战略投资者定向配售、网下向符合条件的投资者询价配售和网上向持有深圳市场非限售A股股份和非限售存托凭证市值的社会公众投资者定价发行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本次发行最终战略配售发行数量为2,767,396股,约占本次发行数量的

9.16%,与初始战略配售数量的差额1,762,604股回拨至网下发行。战略配售回拨后,网上、网下回拨机制启动前,网下初始发行数量为19,731,604股,约占扣除最终战略配售数量后发行总量的71.93%;网上初始发行数量为7,701,000股,约占扣除最终战略配售数量后发行总量的28.07%。

根据《爱美客技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发行公告》(以下简称“《发行公告》)公布的回拨机制,由于网上初步有效申购倍数为10,475.37287倍,高于100倍,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决定启动回拨机制,将5,487,000股由网下回拨至网上。网上、网下回拨机制启动后,网下最终发行数量为14,244,604股,约占扣除最终战略配售数量后本次发行总量的

51.93%;网上最终发行数量为13,188,000股,约占扣除最终战略配售数量后本次发行总量48.07%。回拨机制启动后,网上发行最终中签率为0.0163479132%,申购倍数为6,116.98866倍。

根据《爱美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发行结果公告》,本次网上投资者缴款认购13,151,660股,放弃认购数量为36,340股。网下向投资者询价配售发行股票数量为14,244,604股,放弃认购数量为0股。网上、网下投资者放弃认购股份全部由保荐机构包销,保荐机构包销股份数量为36,340股,包销金额为4,297,931.80元,保荐机构包销股份数量占总发行数量的比例为

0.12%。

七、募集资金总额及注册会计师对资金到位的验证情况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357,175.40万元;扣除发行费用后,募集资金净额为343,513.38万元。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大华所”)对公司本次公开发行新股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于2020年9月23日出具了“大华验字[2020]000553号”《验资报告》。

八、本次公司公开发行新股的发行费用总额及明细构成

本次公司公开发行新股的发行费用(不含增值税)合计13,662.02万元。根据“大华验字[2020]000553号”《验资报告》,发行费用包括:

单位:万元

内容发行费用金额(不含税)
保荐及承销费10,054.50
律师费1,679.79
审计及验资服务费1,379.83
用于本次发行的信息披露费用414.95
发行手续费132.95
合计13,662.02

九、本次公司公开发行新股的发行募集资金净额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净额为343,513.38万元。

十、发行后每股净资产

本次发行后每股净资产为34.06元/股(按2019年12月31日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净资产和募集资金净额与发行后股本计算)。

十一、发行后每股收益

发行后每股收益为2.54元/股(按发行人2019年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净利润除以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十二、超额配售权

本次发行没有采取超额配售选择权。

第五节 财务会计情况

公司报告期内2017年、2018年和2019年的财务数据已经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并出具审计报告(大华审字[2020]000273号)。公司报告期内财务数据及相关内容已在招股说明书“第八节财务会计信息与管理层分析”进行了披露,投资者欲了解详细情况,请阅读在巨潮资讯网(网址www.cninfo.com.cn)披露的招股说明书。

公司经审计财务报表的审计截止日为2019年12月31日。2020年1-6月的财务数据经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阅,并出具审阅报告(大华核字大华核字[2020]006386号),请投资者查阅刊登于巨潮资讯网(网址www.cninfo.com.cn)的《审阅报告》全文。

公司2020年1-6月合并财务报表的主要会计报表项目及同期对比情况相关内容及公司2020年1-9月业绩预计相关内容参见招股说明书“第八节财务会计信息与管理层分析”之“十四、财务报告审计基准日后主要财务信息”及“重大事项提示”之“四、审计报告基准日后的主要财务信息”。

投资者欲了解详细情况,请阅读在巨潮资讯网(网址www.cninfo.com.cn)披露的招股说明书。

第六节 其他重要事项

一、募集资金专户存储监管协议的安排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公司将于募集资金到位后一个月内尽快与保荐机构和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

募集资金专户开设情况如下:

序号监管银行募集资金专户账号
1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城关支行0200011519200159662
2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城关支行0200011519200159813
3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城关支行0200011519200160253
4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城关支行0200011519200160404
5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城关支行0200011519200160005
6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城关支行0200011519200159786
7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城关支行0200011519200159937
8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城关支行0200011519200160129
9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城关支行0200011519200160377
10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光华支行11050187360009666666

二、其他事项

本公司在招股意向书刊登日至上市公告书刊登前,没有发生可能对本公司有较大影响的重要事项,具体如下:

(一)公司严格依照《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规范运作,经营状况正常,主要业务发展目标进展正常;

(二)公司生产经营情况、外部条件或生产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原材料采购和产品销售价格、原材料采购和产品销售方式、所处行业或市场均未发生重大变化;

(三)公司未订立可能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重要合同;

(四)公司未发生重大关联交易事项,资金未被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

(五)公司未发生重大投资行为;

(六)公司未发生重大资产(或股权)购买、出售及置换行为;

(七)公司住所没有变更;

(八)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未发生变化;

(九)公司未发生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十)公司未发生对外担保等或有事项;

(十一)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未发生重大变化;

(十二)公司未召开其他董事会、监事会或股东大会;

(十三)招股意向书中披露的事项未发生重大变化;

(十四)公司无其他应披露的重大事项。

第七节 上市保荐机构及其意见

一、上市保荐机构基本情况

保荐机构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佑君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8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联系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亮马桥路48号中信证券大厦25层
联系电话010-6083 3043
传真号码010-6083 3083
保荐代表人洪立斌、王栋
联系人洪立斌

二、上市保荐机构的推荐结论

作为爱美客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板上市的保荐机构,中信证券承诺,本保荐机构已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对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进行了尽职调查、审慎核查,充分了解发行人经营状况及其面临的风险和问题,履行了相应的内部审核程序。本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申请其股票上市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发行人股票具备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的条件。保荐机构已取得相应支持工作底稿,愿意推荐发行人的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创业板上市交易,并承担相关保荐责任。

三、持续督导保荐代表人的具体情况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作为发行人爱美客技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的保荐机构将对发行人股票上市后当年剩余时间以及其后3个完整会计年度进行持续督导,由保荐代表人洪立斌、王栋提供持续督导工作,两位保荐代表人的具体情况如下:

洪立斌:自保荐制度执行以来,洪立斌先生曾负责或参与成都苑东生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IPO、山东步长制药股份有限公司IPO、广州金域医学检验集团股份有限公司IPO、上海现代制药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山东金城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等医药类项目。此外还负责或参与了北京恒通创新赛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IPO、华扬联众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IPO、利群商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IPO等非医药类项目,并参与了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优先股等工作。

王栋:自保荐制度执行以来,王栋先生曾负责或参与了西藏卫信康医药股份有限公司IPO、灵康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IPO、海思科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IPO、塞力斯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等医药类项目。此外还负责或参与了深圳市新国都股份有限公司IPO、天顺风能(苏州)股份有限公司IPO、海南天然橡胶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IPO、海宁中国皮革城股份有限公司IPO等非医药类项目。

第八节 重要承诺事项

(一)公司股东关于所持股份限售安排、自愿锁定股份、延长锁定期限和相关股东持股及减持意向的承诺

1、股份限售安排、自愿锁定股份、延长锁定期限的承诺

(1)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简军及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简勇承诺:

A、自发行人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B、发行人上市后6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首次公开发行价格(期间发行人如有分红、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则作除权除息处理,下同),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2021年3月28日,非交易日顺延)收盘价低于首次公开发行价格,则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在原有锁定期限基础上自动延长6个月。

C、本人在担任发行人董事和/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发行人股份不超过本人所直接或间接持有股份总数的25%;在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D、本人将遵守《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E、本人还将遵守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和公司章程关于股份限制流通的其他规定。

(2)公司股东丹瑞投资、客至上投资、知行军投资承诺:

A、自发行人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本企业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企业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B、本企业将遵守《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C、本企业还将遵守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和公司章程关于股份限制流通的其他规定。

(3)公司股东苑丰、刘佳、刘兆年承诺:

A、自发行人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B、本人将遵守《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C、本人还将遵守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和公司章程关于股份限制流通的其他规定。

(4)公司股东聚美军成、九州通承诺:

A、自发行人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本企业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企业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B、本企业将遵守《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C、本企业还将遵守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和公司章程关于股份限制流通的其他规定。

(5)公司股东Gannett Peak Limited承诺:

A、本企业在以下期限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企业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具体期限如下:非控股股东(苑丰、汤胜河和张政朴)转让给本企业的股份的锁定期为自发行人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12个月,控股股东(简军)转让给本企业的股份的锁定期为自发行人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36个月。

B、本企业将遵守《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C、本企业还将遵守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和公司章程关于股份限制流通的其他规定。

(6)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董事和/或高级管理人员石毅峰、王兰柱、尹永磊和勾丽娜承诺:

A、自发行人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B、发行人上市后6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首次公开发行价格(期间发行人如有分红、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则作除权除息处理,下同),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

(2021年3月28日,非交易日顺延)收盘价低于首次公开发行价格,则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在原有锁定期限基础上自动延长6个月。本人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上述承诺。C、本人在担任发行人董事和/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发行人股份不超过本人所直接或间接持有股份总数的25%;在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D、本人将遵守《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E、本人还将遵守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和公司章程关于股份限制流通的其他规定。

(7)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监事张政朴、冯瑞瑞承诺:

A、自发行人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B、本人在担任发行人监事期间,每年转让发行人股份不超过本人所直接或间接持有股份总数的25%;在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C、本人将遵守《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D、本人还将遵守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和公司章程关于股份限制流通的其他规定。

2、持股5%以上股东的持股及减持意向承诺

(1)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简军承诺:

A、本人持有公司股票锁定期满后一年内,减持股份数量不超过本次发行前本人所持发行人股份总数的10%;在锁定期满后的两年内,减持股份数量累计不超过本次发行前本人所持发行人股份总数的30%。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减资缩股等导致所持股份变化的,相应年度可转让股份额度做相应变更。B、在锁定期届满后,若本人拟减持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票,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及时、准确、完整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在持有股份超过5%以上期间,本人减持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应通过公司在减持前3个交易日予以公告。

C、在锁定期届满后,本人减持公司股票的价格将根据二级市场价格确定,并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在股票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拟减持公司股票的,本人减持价格将不低于公司股票的发行价。若公司上市后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行为的,上述发行价为除权除息后的价格。

D、本人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规定的方式减持股票,包括但不限于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大宗交易方式、协议转让方式等。

E、本人将遵守《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及其他法律、法规、规章及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份减持的相关规定。

(2)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石毅峰承诺:

A、本人持有公司股票锁定期满后一年内,减持股份数量不超过本次发行前本人所持发行人股份总数的10%;在锁定期满后的两年内,减持股份数量累计不超过本次发行前本人所持发行人股份总数的30%。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

减资缩股等导致所持股份变化的,相应年度可转让股份额度做相应变更。B、在锁定期届满后,若本人拟减持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票,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及时、准确、完整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在持有股份超过5%以上期间,本人减持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应通过公司在减持前3个交易日予以公告。C、在锁定期届满后,本人减持公司股票的价格将根据二级市场价格确定,并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在股票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拟减持公司股票的,本人减持价格将不低于公司股票的发行价。若公司上市后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行为的,上述发行价为除权除息后的价格。D、本人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规定的方式减持股票,包括但不限于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大宗交易方式、协议转让方式等。E、本人将遵守《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及其他法律、法规、规章及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份减持的相关规定。

(3)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苑丰承诺:

A、本人持有公司股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每年减持所持有的公司股份数量累计不超过本次发行前本人所持发行人股份总数的80%。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减资缩股等导致所持股份变化的,相应年度可转让股份额度做相应变更。

B、在锁定期届满后,若本人拟减持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票,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及时、准确、完整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在持有股份超过5%以上期间,本人减持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应通过公司在减持前3个交易日予以公告。

C、在锁定期届满后,本人减持公司股票的价格将根据二级市场价格确

定,并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在股票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拟减持公司股票的,本人减持价格将不低于公司股票的发行价。若公司上市后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行为的,上述发行价为除权除息后的价格。

D、本人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规定的方式减持股票,包括但不限于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大宗交易方式、协议转让方式等。E、本人将遵守《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及其他法律、法规、规章及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份减持的相关规定。

(4)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丹瑞投资、客至上投资、知行军投资承诺:

A、本企业持有公司股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在遵守公司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股份锁定及减持意向承诺的前提下,本企业持有公司股票锁定期满后一年内,减持股份数量不超过本次发行前本企业所持发行人股份总数的10%;在锁定期满后的两年内,减持股份数量累计不超过本次发行前本企业所持发行人股份总数的30%。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减资缩股等导致所持股份变化的,相应年度可转让股份额度做相应变更。

B、在锁定期届满后,若本企业拟减持所持有的公司股票,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及时、准确、完整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在持有股份超过5%以上期间,本企业减持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应通过公司在减持前3个交易日予以公告。

C、在锁定期届满后,本企业减持公司股票的价格将根据二级市场价格确定,并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在股票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拟减持公司股票的,本企业减持价格将不低于公司股票的发行价。若公司上市后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行为的,上述发行价为除权除

息后的价格。D、本企业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规定的方式减持股票,包括但不限于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大宗交易方式、协议转让方式等。

E、本企业将遵守《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及其他法律、法规、规章及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份减持的相关规定。

(5)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Gannett Peak Limited承诺:

A、本企业持有公司股票在锁定期满后减持计划如下:1)汤胜河、苑丰和张政朴转让给本企业的公司股份,自该部分股份锁定期满后的一年内,减持股份数量不超过该部分股份总数的70%,在锁定期满后的两年内,减持股份数量累计不超过该部分股份总数的90%;2)简军转让给本企业的公司股份,自该部分股份锁定期满后的一年内,减持股份数量不超过该部分股份总数的70%,在锁定期满后的两年内,减持股份数量累计不超过该部分股份总数的90%;3)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减资缩股等导致所持股份变化的,相应年度可转让股份额度做相应变更。

B、在锁定期届满后,若本企业拟减持所持有的公司股票,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及时、准确、完整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在持有股份超过5%以上期间,本企业减持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应通过公司在减持前3个交易日予以公告。

C、在锁定期届满后,本企业减持公司股票的价格将根据二级市场价格确定,并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在股票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拟减持公司股票的,本企业减持价格将不低于公司股票的发行价。若公司上市后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行为的,上述发行价为除权除息后的价格。

D、本企业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规定的方式减持股票,包括但不限于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大宗交易方式、协议转让方式等。

E、本企业将遵守《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及其他法律、法规、规章及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份减持的相关规定。

3、其他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的董事和/或高级管理人员王兰柱、简勇、尹永磊和勾丽娜持股及减持意向承诺

(1)本人在担任发行人董事和/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发行人股份不超过本人所直接或间接持有股份总数的25%;在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2)在锁定期届满后,本人减持公司股票的价格将根据二级市场价格确定,并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在股票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拟减持公司股票的,本人减持价格将不低于公司股票的发行价。若公司上市后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行为的,上述发行价为除权除息后的价格。本人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上述承诺。

(3)本人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规定的方式减持股票,包括但不限于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大宗交易方式、协议转让方式等。

(4)本人将遵守《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及其他法律、法规、规章及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份减持的相关规定。

(二)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的承诺

为保护投资者利益,确定公司上市后三年内股价低于每股净资产时稳定公

司股价的措施,按照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及其他法律法规的相关要求,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稳定股价预案》如下:

1、启动和停止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

(1)预警条件:公司上市后三年内,当公司股票连续5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如审计基准日后,因利润分配、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增发、配股等情况导致公司净资产或股份总数出现变化的,每股净资产相应进行调整,下同)的120%时,公司将在10个交易日内召开投资者见面会,与投资者就公司经营状况、财务指标、发展战略进行深入沟通。

(2)启动条件:公司上市后三年内,当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时,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召开董事会审议稳定公司股价的具体方案,明确该等具体方案的实施期间,并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该等方案后启动实施稳定股价的具体方案。

(3)停止条件:在上述第(2)项稳定股价具体方案的实施期间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收盘价高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时,将停止实施股价稳定措施。上述第(2)项稳定股价具体方案实施期满后,如再次发生上述第(2)项的启动条件,则再次启动稳定股价措施。

2、关于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及启动程序

(1)公司回购股票

当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成就时,公司将在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关于支持上市公司回购股份的意见》、《关于认真学习贯彻<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国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决定>的通知》、《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回购股份实施细则》等规定且不应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的前提下,向社会公众股东回购股份。具体措施及启动程序如下:

A、自触发股价稳定措施的启动条件之日起,本公司将在10个交易日内召开董事会,讨论并制定回购股份的具体方案,包括但不限于拟回购本公司股票的种类、数量区间、价格区间、实施期限等内容,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股东

大会对回购股份的具体方案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审议通过。

B、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上述回购股份的具体方案后,公司应依法通知债权人,并向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证券交易所等主管部门报送相关材料,办理审批或备案手续。自办理完毕前述审批、备案手续之日起10个交易日内,公司将启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回购股份方案。C、公司回购股票的方案应遵循如下原则:

1)公司回购股票的价格不高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2)公司用于回购股票的资金总额累计不超过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所募集资金的总额;

3)公司单次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不得低于人民币500.00万元;

4)公司单次回购股票数量不超过公司回购前股份总数的2%,如上述第3)项与本项冲突的,按照本项执行。

D、公司应在股东大会决议作出之日起6个月内回购股票,若回购股份方案实施前或实施过程中已满足如下条件,则公司将终止实施股价稳定措施:

1)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高于发行人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2)继续回购公司股票将导致发行人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若回购股份方案由于满足前述终止条件而终止实施后,当出现公司股价再次触发启动稳定股价措施条件的,则仍由发行人实施上述股份回购方案。

E、公司董事会公告回购股份预案后,公司股票收盘价格连续10个交易日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公司董事会应作出决议终止回购股份事宜,且在未来3个月内不再启动股份回购事宜。

F、公司回购方案实施完毕后,应在3个交易日内公告公司股票变动报告,并依法处理所回购的股份,及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自公司公告股票变动

报告之日起3个月内,公司将不再启动股份回购方案;自前次回购方案实施完毕公告之日起3个月后,若公司股价再次触发启动稳定股价措施条件,发行人将继续按照上述回购股份方案执行。

(2)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票

在达到触发启动股价稳定措施条件的情况下,由于公司无法实施回购股票或回购股票方案未获得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或者公司回购股票方案实施完毕后(以发行人公告的实施完毕日为准)3个月内,其股票收盘价连续20个交易日仍均低于发行人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值,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将按下述规则和程序启动稳定股价措施:

A、自触发上述股价稳定措施的启动条件之日起,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将在10个交易日内,向公司提交增持发行人股份的具体方案,包括但不限于拟增持公司股票的种类、数量区间、价格区间、实施期限等内容,公司应按照相关规定披露其增持股份的计划。

B、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票必须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需要向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证券交易所等主管部门审批或者备案的,应履行相应的审批或备案手续。若因未获批准导致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股票增持方案未能实施的,视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已履行完毕稳定股价措施的承诺。

C、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股票的方案应遵循如下原则:

1)单次增持公司股票的总金额不应少于500万元;

2)单次及/或连续12个月增持公司股份数量合计不超过增持前公司总股本的2%。如上述第1)项与第2)项发生冲突,按照第2)项标准执行;

3)增持公司股票的价格不高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D、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在触发上述股价稳定措施启动条件之日起6个月内增持股票,若增持股份方案实施前或实施过程中已满足如下条件,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将终止实施股价稳定措施:

1)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高于发行人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2)继续增持公司股票将导致发行人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若增持方案由于满足前述终止条件而终止实施后,若公司股价再次触发启动稳定股价措施条件的,则仍由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实施上述增持股份方案。E、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方案实施完毕后,应在3个交易日内向公司报告并由公司进行公告,自前述公告之日起6个月内,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将不再启动增持股份方案;自前次增持方案实施完毕公告之日起6个月后,若公司股价再次触发启动稳定股价措施条件且满足启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股份方案条件的,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将继续按照上述增持股份方案执行。

(3)发行人董事(独立董事除外)及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

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票方案由于继续增持公司股份将导致发行人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而终止实施或者增持方案实施完毕后,公司股票收盘价连续20个交易日仍均低于发行人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值,则公司领取薪酬的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将按下述规则和程序启动稳定股价措施:

A、自触发上述股价稳定措施的启动条件之日起,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在10个交易日内,向公司提交增持发行人股份的具体方案,包括但不限于拟增持本公司股票的种类、数量区间、价格区间、实施期限等内容,公司应按照相关规定披露其增持股份的计划。

B、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必须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需要向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证券交易所等主管部门审批或者备案的,应履行相应的审批或备案手续。若因未获批准而未增持发行人股票的,视同已履行承诺。

C、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当次稳定股价实施方案有效期内用于增持股票的资金不低于稳定股价实施方案公告日前的上一年度于发行人取得的税后薪酬

总额的30%。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不会致使公司将不满足法定上市条件或触发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要约收购义务。

D、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触发上述股价稳定措施启动条件之日起6个月内增持股票,若增持股份方案实施前或实施过程中已满足如下条件,则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将终止实施股价稳定措施:

1)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高于发行人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2)继续增持公司股票将导致发行人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若增持方案由于满足前述终止条件而终止实施后,如公司股价再次触发启动稳定股价措施条件的,则仍由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实施上述增持股份方案。

E、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方案实施完毕后,应在3个交易日内向公司报告并由公司进行公告。公司上市后三年内新聘任的在公司领取薪酬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也应遵守并履行发行人股票上市时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作出的稳定股价的相应承诺,并在其被聘任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时签署相关承诺函。

3、约束措施

在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条件满足时,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有增持义务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有增持义务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接受以下约束措施:

(1)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有增持义务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措施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如果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有增持义务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则公司有权将与该等人员拟增持股票所需资金总额相等金额的工资薪酬、应付现金分红予以扣留,直至其按预案的规定采取相应的稳定股价措施并实施完毕。

(3)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有增持义务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违反承诺未及时采取上述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导致投资者遭受损失的,将依法对投资者进行赔偿。

(三)关于欺诈发行上市的股份购回承诺

1、公司承诺

为维护公众投资者的利益,公司承诺如下:

“(1)保证公司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不存在任何欺诈发行的情形。

(2)如公司不符合发行上市条件,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注册并已经发行上市的,公司将在中国证监会等有权部门确认后五个工作日内启动股份购回程序,购回公司本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

2、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

“(1)保证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不存在任何欺诈发行的情形。

(2)如发行人不符合发行上市条件,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注册并已经发行上市的,本人将利用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地位促使发行人在中国证监会等有权部门确认后五个工作日内启动股份购回程序,购回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

(四)关于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及承诺

1、公司对本次公开发行摊薄即期回报及提高未来回报能力采取的措施

本次发行可能导致投资者的即期回报被摊薄,为降低本次发行摊薄即期回报的影响,本公司拟通过加强募集资金管理、加快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进度、加快研发创新以提高公司竞争能力和持续盈利能力、实行积极的利润分配政策等方式提升公司业绩,提高股东回报,以填补本次发行对即期回报的摊薄。具体措施如下:

(1)加快募投项目投资建设进度,尽快实现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收益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紧紧围绕公司主营业务,符合国家相关产业政策。投资项目建成后有助于扩大公司产能、提升公司研发实力、优化公司产品结构、提高公司营销推广能力并提高公司的市场份额。本次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将积极调配内部各项资源,加快推进募投项目实施,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争取募投项目早日达产并实现预期效益。在募集资金到位以前,公司将利用自有资金先行投入,加快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进度,争取尽快实现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收益,以降低发行摊薄投资者即期回报的影响。

(2)加大研发力度,丰富品种结构,提高公司核心竞争力

经过多年的产品研发和市场积累,公司已经成为国内医用软组织修复材料领域的创新型领先企业,但随着国外产品的不断涌入以及行业内原有竞争对手规模和竞争力的不断提高,市场竞争将会日益激烈。公司在保持既有产品技术优势的前提下,依托自身的研发能力以及在行业内的丰富经验,准确把握行业发展趋势和创新方向,持续加大对新产品、新技术的研发投入,保持公司在领域内的竞争优势,不断提高公司的持续盈利能力及抗风险能力。

(3)加强市场营销推广,提升公司产品影响力和市场形象,支撑业绩提升

通过多年的市场实践,公司建立了精干的销售团队,产品销售已基本覆盖国内市场。公司计划在此基础上继续加强市场营销推广,进一步提高营销推广活动的频次和规模,更全面地展示公司的产品优势和营销理念,更好地服务于机构客户和一线医师,提升公司产品影响力和市场形象,支撑销售业绩提升。

(4)严格执行募集资金管理制度,保证募集资金合理规范使用

为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确保本次发行募集资金专项用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公司已经根据《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了《募集资金管理制度》,明确规定公司对募集资金采用专户存储制度,以便于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以及对其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保证专款专

用。本次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董事会将根据《募集资金管理制度》规定定期检查募集资金使用情况,从而加强对募投项目资金的监管,保证募集资金得到合理、规范、有效的使用。

(5)完善利润分配政策,重视投资者回报

为进一步规范公司利润分配政策,保证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公司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爱美客技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草案)>的议案》,并按照《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的相关要求,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在上市后适用的《爱美客技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草案)》中规定了利润分配相关条款。本公司将根据《公司章程》相关规定,实行积极的利润分配政策,不断提升股东投资回报。公司提请投资者注意,公司经营受多方面因素影响,存在重大不确定性,公司制定上述填补被摊薄回报措施不等于对公司未来利润做出保证。公司将在未来上市后的定期报告中持续披露填补即期回报措施的完成情况及相关承诺主体承诺事项的履行情况。

2、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关于公司摊薄即期回报及填补措施的承诺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3]110号)和中国证监会《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证监会公告[2015]31号)的要求,为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并确保公司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作如下承诺:

(1)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简军保证不越权干预公司经营管理活动,不侵占公司利益。

(2)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对公司本次发行上市摊薄即期回报采取的填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作出以下承诺:

A、本人承诺不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用其他方式损害公司利益;

B、本人承诺对本人的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

C、本人承诺不动用公司资产从事与其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

D、本人承诺由董事会或薪酬委员会制定的薪酬制度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E、若公司后续推出股权激励政策,本人承诺拟公布的公司股权激励的行权条件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F、本承诺出具日后至公司本次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实施完毕前,若中国证监会作出关于填补回报措施及其承诺的其他新的监管规定的,且上述承诺不能满足中国证监会该等规定时,本人承诺届时将按照中国证监会的最新规定出具补充承诺;

G、本人承诺切实履行公司制定的有关填补回报措施以及本人对此作出的任何有关填补回报措施的承诺,若本人违反该等承诺并给公司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愿意依法承担对公司或者投资者的补偿责任;

H、作为填补回报措施相关责任主体之一,本人若违反上述承诺或拒不履行上述承诺,本人同意按照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管机构按照其制定或发布的有关规定、规则,对本人作出相关处罚或采取相关管理措施。

(五)关于利润分配政策的承诺

公司实施积极的利润分配政策,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利润分配政策应保持连续性和稳定性。公司可以采取现金、股票或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利润,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得损害公司的持续经营能力。

1、公司利润分配的决策程序和机制:

(1)公司每年利润分配预案由董事会结合公司的盈利情况、资金供给和需

求情况拟定。董事会审议现金分红具体方案时,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独立董事应当对利润分配方案进行审核并发表明确意见,董事会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时,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包括但不限于电话、传真和邮件沟通或邀请中小股东参会等方式,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2)公司董事会做出不实施利润分配或实施利润分配方案中不包含现金分配方式的预案,应在定期报告中披露不实施利润分配或实施利润分配方案中不包含现金分配的理由,独立董事应当对此发表独立意见。公司当年未分配利润将用于满足公司正常生产经营和长期发展所需。

(3)公司根据经营情况、投资计划和长期发展的需要,或者外部经营环境发生变化,确需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应以股东权益保护为出发点,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公司在对现金分红政策进行调整或变更时,董事会应对调整或变更方案的合理性进行充分论证,由独立董事发表独立意见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在股东大会召开前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畅通信息沟通渠道,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并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4)董事会审议制定或修改利润分配相关政策时,须经全体董事过半数表决通过方可提交股东大会审议;股东大会审议制定或修改利润分配相关政策时,须经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

(5)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大会召开后2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6)监事会应对董事会和管理层执行公司利润分配政策和股东回报规划的

情况及决策程序进行监督,并应对年度内盈利但未提出利润分配的预案,就相关政策、规划执行情况发表专项说明和意见。

2、公司利润分配政策:

(1)分配原则:公司实施积极的利润分配政策,重视对股东的合理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利润分配政策保持连续性和稳定性。

(2)分配方式:公司可采取现金、股票或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利润分配,在满足现金分红条件的情况下,现金分红方式优先于股票分红方式。

(3)分红周期:公司原则上应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利润分配。公司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的盈利及资金需求状况提议公司进行中期利润分配和特别利润分配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批准。

(4)现金分红条件:公司上一会计年度盈利,累计可分配利润为正数,在满足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的资金需求情况下,公司应当进行现金分红。若存在以下影响利润分配事项,当年度公司可以不进行现金分红:1)公司上一会计年度末资产负债率超过60%;2)非经常性损益形成的利润、公允价值变动形成的资本公积和未分配利润不得用于现金分红;3)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4)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

(5)现金分红的比例:公司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每连续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连续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百分之三十;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20%。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

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4)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重大资金支出安排是指: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的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

(6)股票分红条件:公司可以根据年度的盈利情况和现金流状况,在保证最低现金分红比例和公司股权结构合理的前提下,注重股本扩张与业绩增长保持同步,从公司成长性、每股净资产的摊薄、公司股价与公司股本规模的匹配性等因素出发,公司可以采取股票股利的方式进行利润分配。

3、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信息披露: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在年报、半年报中披露利润分配预案和现金分红政策的制定及执行情况,说明是否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要求,分红标准和比例是否明确和清晰,相关的决策程序和机制是否完备,独立董事是否尽职履责并发挥了应有的作用,中小股东是否有充分表达意见和诉求的机会,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是否得到了充分保护等。如对现金分红政策进行调整或变更的,还应详细说明调整或变更的条件和程序是否合规和透明等。

4、存在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公司应当扣减该股东所分配的现金红利,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六)公司及相关责任主体关于对招股说明书等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的承诺

1、公司的承诺

公司招股说明书如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将在中国证监会认定有关违法事实后依法回购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回购价格以发行价格按基准利率加算同期银行存款利息(如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除权除息

价格调整)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价格确定。

公司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如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公司将在该等违法事实被中国证监会认定后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2、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承诺

如发行人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发行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本人将利用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地位促成发行人在中国证监会认定有关违法事实后依法回购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且购回已转让的原限售股份,回购价格以发行价格按基准利率加算同期银行存款利息(如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除权除息价格调整)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价格确定。

本人承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的法律责任。

如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在该等违法事实被中国证监会认定后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3、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承诺

本人承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的法律责任。

如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在该等违法事实被中国证监会认定后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以上承诺不因职务变动或离职等原因而改变。

4、公司本次发行上市的中介机构承诺

(1)中信证券承诺

保荐人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情形;若因保荐人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2)大华所承诺

因本所为爱美客技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按照相关监管机构或司法机关认定的金额赔偿投资者损失。

(3)海润所承诺

本所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情形。若因本所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所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4)国融兴华承诺

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情形;若因本公司为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七)不存在其他影响发行上市和投资者判断的重大事项

发行人、保荐机构承诺:除招股说明书等已披露的申请文件外,公司不存在其他影响发行上市和投资者判断的重大事项。

(八)未履行公开承诺的约束措施

1、公司的承诺

公司就未履行公开承诺的约束措施承诺如下:

公司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过程中作出及披露的公开承诺构成公司的义务,若未能履行,则:公司将及时公告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公开道歉,同时采取或接受以下措施以保障投资者合法权益:(1)立即采取措施消除违反承诺事项;(2)提出补充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公司及其投资者的权益,并将上述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3)按监管机关要求的方式和期限予以纠正;(4)造成投资者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

如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公司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承诺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公司将采取以下措施:(1)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及时、充分、公开说明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2)向股东和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公司及股东、投资者的权益。

2、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实际控制人之外的其他股东、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实际控制人之外的其他股东、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就未履行公开承诺的约束措施承诺如下:

本人/企业在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过程中作出及披露的公开承诺构成本人/企业的义务,若未能履行,则:本人/企业将及时向发行人说明原因由发行人公告并向发行人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公开道歉,同时采取或接受以下措施以保障投资者合法权益:(1)立即采取措施消除违反承诺事项;

(2)提出补充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公司及其投资者的权益,并将上述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3)如因未履行承诺而获得收益,则所获收益归公司所有;(4)公司有权直接扣除本人/企业自公司取得的工资、

津贴、奖金或应付现金分红等,并将此直接用于执行未履行的承诺或用于赔偿因未履行承诺而给公司或投资者带来的损失;(5)公司有权直接按本人/企业承诺内容向证券交易所或证券登记机构申请本人/企业所持公司股份延期锁定;

(6)造成投资者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

如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承诺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将采取以下措施:(1)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及时、充分、公开说明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2)向股东和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公司及股东、投资者的权益。

(九)实际控制人规范关联交易的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如下:

1、本人将尽力减少本人或本人所实际控制的其他企业与发行人之间的关联交易。对于无法避免的任何业务往来或交易均应按照公平、公允和等价有偿的原则进行,交易价格应按市场公认的合理价格确定,并按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双方就相互间关联事务的任何约定及安排,均不妨碍对方为其自身利益、在市场同等竞争条件下与任何第三方进行业务往来或交易。

2、本人保证严格遵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及《公司章程》、《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等规章制度的规定,平等地行使权利、履行义务,不利用本人在发行人的特殊地位谋取不当利益,不损害发行人及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3、若因本人关联关系发生的关联交易损害了发行人或其他股东的利益,本人将就上述关联交易向发行人或发行人其他股东赔偿一切直接或间接损失,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十)关于补缴社保、住房公积金的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简军承诺如下:

如因公司或其控股子公司因首次公开发行前未严格执行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政策事宜而被有权机关要求补缴社会保险或住房公积金,或因未足额缴纳需承担任何罚款、滞纳金,或因有关人员向公司或其子公司追索,或因未及时或未足额缴纳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事宜给公司或其子公司造成其他损失,本人将对公司作全额赔偿,并承担连带责任。且在承担后不向公司或其子公司追偿,保证公司或其子公司不会因此遭受任何损失。

(十一)保荐机构及发行人律师核查意见

保荐机构经核查后认为,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责任主体出具的相关承诺已经按照《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要求对信息披露违规、稳定股价措施及股份锁定等事项作出承诺,已就其未能履行相关承诺提出进一步的补救措施和约束措施。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责任主体所作出的承诺合法、合理,失信补救措施及时有效。

发行人律师经核查后认为,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责任主体就本次上市作出的相关承诺及未履行相关承诺的约束措施已经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相关责任主体签署,相关主体作出的承诺内容符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的要求,相关承诺主体提出的违反承诺时可采取的约束措施合法。

(本页无正文,为《爱美客技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创业板上市公告书》之盖章页)

爱美客技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 9 月 17 日

(本页无正文,为《爱美客技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创业板上市公告书》之盖章页)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 9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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