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爱美客: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1-06-25

爱美客技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爱美客技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管理,规范公司的信息披露行为,保证公司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信息,保护公司、股东、债权人及其他利益相关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简称“深交所”)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以下简称“《香港上市规则》”)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爱美客技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章程》”)及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是指,将法律、法规、证券监管部门规定要求披露的已经或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在规定时间内、在规定的媒体上、按规定的程序、以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并按规定程序送达证券监管部门和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交易所。第三条董事长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承担首要责任,董事会秘书为公司信息披露的法定人员,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办理公司信息对外公布等相关事宜。董事和董事会、监事和监事会、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配合董事会秘书信息披露相关工作,并为董事会秘书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履行职责提供工作便利,董事会、监事会和公司经营层应当建立有效机制,确保董事会秘书能够第一时间获悉公司重大信息,保证信息披露的及时性、公平性、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董事会应当定期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自查,发现问题的,应当及时改正,并在年度董事会报告中披露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执行情况。

公司独立董事和监事会负责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发现重大缺陷应当及时提出处理建议并督促公司董事会进行改正,公司董事会不予改正的,应当立即向深交所报告。独立董事、监事会应当在独立董事年度述职报告、监事会年度报告中披露

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检查情况。

第二章信息披露的原则和一般规定

第四条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本制度及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规定,及时、公平地披露所有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或者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或事项(以下简称“重大信息”、“重大事件”或者“重大事项”),并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第五条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不能保证披露的信息内容真实、准确、完整的,应当在公告中作出相应声明并说明理由。本制度所称真实,是指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以客观事实或者具有事实基础的判断和意见为依据,如实反映客观情况,不得有虚假记载和不实陈述。

本制度所称准确,是指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使用明确、贴切的语言和简明扼要、通俗易懂的文字,内容应易于理解,不得含有任何宣传、广告、恭维或者夸大等性质的词句,不得有误导性陈述。

公司披露预测性信息及其他涉及公司未来经营和财务状况等信息时,应当合理、谨慎、客观,并充分披露相关信息所涉及的风险因素,以明确的警示性文字提示投资者可能出现的风险和不确定性。

本制度所称完整,是指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内容完整、文件齐备,格式符合规定要求,不得有重大遗漏。

本制度所称及时,是指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本制度规定的期限内披露重大信息。

本制度所称公平,是指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重大信息,确保所有投资者可以平等地获取同一信息,不得实行差别对待政策,不得提前向特定对象单独披露、透露或者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六条信息披露文件主要包括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定

期报告和临时报告以及根据境内外有关监管机构及上市证券交易所规定对外披露的各类文件。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通过公司股票上市地监管机构指定网站以公告或其认可的其他方式,对需披露事宜进行公告,并(如适用)将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及时报送公司股票上市地监管机构,报送文件应当符合监管机构要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报送的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应当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时,以中文文本为准。公司根据《香港上市规则》及其他香港监管要求刊发或报送的公告应以英文和中文两种文本撰写。第七条公司公告文件应当通过符合条件媒体对外披露。公司公告(监事会公告除外)应当加盖董事会公章并向深交所报备。公司未能按照既定时间披露,或者在符合条件媒体披露的文件内容与报送深交所登记的文件内容不一致的,应当立即向深交所报告并披露。

第八条公司信息披露采用直通披露(事后审查)和非直通披露(事前审查)两种方式。

信息披露原则上采用直通披露方式,深交所可以根据公司信息披露质量、规范运作情况等,调整直通披露公司范围。

直通披露的公告范围由深交所确定,深交所可以根据业务需要进行调整。

第九条公司披露的信息应当前后一致,财务信息应当具有合理的勾稽关系,非财务信息应当能相互印证,不存在矛盾。如披露的信息与已披露的信息存在重大差异的,应当充分披露原因并作出合理解释。

公司的公告文稿应当重点突出、逻辑清晰,避免使用大量专业术语、过于晦涩的表达方式和外文及其缩写,避免模糊、空洞、模板化和冗余重复的信息。

第十条除依法需要披露的信息之外,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可以自愿披露与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进行自愿性信息披露的,应当遵守公平信息披露原则,保持信息披露的完整性、持续性和一致性,避免选择性信息披露,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已披露的信息发生重大变化,有可能影响投资决策的,应当及时披露进展公告,直至该事项完全结束。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前款规定披露信息的,在发生类似事件时,

应当按照同一标准予以披露。第十一条公司筹划重大事项,持续时间较长的,应当分阶段披露进展情况,及时提示相关风险,不得仅以相关事项结果不确定为由不予披露。第十二条已披露的事项发生重大变化,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或者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进展公告。第十三条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等情形,按照本制度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导致其违反境内外法律法规、引致不当竞争、损害公司及投资者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的,可以按照深交所相关规定豁免披露。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存在不确定性、属于临时性商业秘密等情形,及时披露可能会损害公司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且有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已书面承诺保密的,公司可以按照深交所相关规定暂缓披露。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不得随意扩大暂缓、豁免事项的范围。暂缓披露的信息确实难以保密、已经泄露或者出现市场传闻,导致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发生大幅波动的,公司应当立即披露相关事项筹划和进展情况。第十四条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其他形式代替信息披露或者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确有需要的,可以在非交易时段通过新闻发布会、媒体专访、公司网站、网络自媒体等方式对外发布应披露的信息,但公司应当于下一交易时段开始前披露相关公告。

第十五条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通过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接受投资者调研等形式,与特定对象沟通时,不得提供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

公司向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第三方报送文件,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应当依照本制度披露。

第十六条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适用深交所相关信息披露要求,可能导致其难以反映经营活动的实际情况、难以符合行业监管要求或者公司注册地有关规定的,可以向深交所申请调整适用,但应当说明原因和替代方案。

深交所认为不应当调整适用的,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执行深交所相关规定。

第十七条公司可以根据本制度及公司股票上市地监管机构、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规定向公司股票上市地监管机构、证券交易所申请其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停牌和复牌。公司股票上市地监管机构、证券交易所可以根据本制度及公司股票上市地监管机构、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规定决定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实施停牌或者复牌。第十八条公司应当维护证券交易的连续性,谨慎申请停牌,不得以停牌代替公司及有关各方在筹划重大事项过程中的信息保密义务,不得滥用停牌或者复牌损害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第三章信息披露的内容及披露标准第一节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

第十九条公司编制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文件应当符合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机构、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凡是对投资者做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在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文件中披露。公开发行证券的申请经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机构注册后,公司应当在证券发行前公告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文件。

第二十条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文件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文件应当加盖公司公章。

第二十一条公开发行证券报经公司股票上市地监管机构注册后至发行结束前,发生重要事项的,公司应当向公司股票上市地监管机构规定的部门书面说明,并经公司股票上市地监管机构规定的部门同意后,修改招股说明书或者作相应的补充公告。

第二十二条申请证券上市交易,应当按照公司股票上市地监管机构、证券交易所的规定编制上市公告书,并经公司股票上市地监管机构、证券交易所审核同意后公告。

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上市公告书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上市公告书应当加盖公司公章。

第二十三条公司在招股说明书、上市公告书中引用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的

专业意见或者报告时,相关内容应当与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出具的文件内容一致,确保引用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的意见不会产生误导。

第二十四条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适用本制度第十九条至第二十三条关于招股说明书的规定。

第二十五条公司在非公开发行新股后,应当依法披露发行情况报告书。

第二节定期报告

第二十六条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凡是对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披露。

第二十七条公司依照公司股票上市地监管机构发布的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格式及编制规则,编制定期报告。

第二十八条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 4 个月内,中期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季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第3个月、第9个月结束后的1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

第一季度的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度的年度报告的披露时间。公司预计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的,应当及时向公司股票上市地监管机构、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不能按期披露的原因、解决方案及延期披露的最后期限。

第二十九条年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报告期末股票、债券总额、股东总

数,公司前10大股东持股情况;

(四)持股5%以上股东、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况;

(五)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情况、持股变动情况、年度报酬情况;

(六)董事会报告;

(七)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八)报告期内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九)财务会计报告和审计报告全文;

(十)公司股票上市地监管机构、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事项。第三十条中期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股东总数、公司前10大股东持股情况,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的情况;

(四)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五)报告期内重大诉讼、仲裁等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六)财务会计报告;

(七)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机构、证券交易所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一条季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机构、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二条公司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必须经具有《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公司中期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可以不经审计,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审计:

(一)拟依据半年度报告进行利润分配(仅进行现金分红的除外)、公积金转增股本或者弥补亏损的;

(二)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机构、证券交易所认为应当进行审计的其他情形。

公司季度报告中的财务资料无须审计,但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机构、证券交易所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十三条公司董事会应当确保公司定期报告的按时披露,因故无法形成有关定期报告的董事会决议的,应当以董事会公告的方式对外披露相关事项,说明无法形成董事会决议的具体原因和存在的风险。

公司不得披露未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定期报告。

第三十四条公司董事会应当按照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机构、证券交易所关于定期报告的有关规定,组织有关人员安排落实定期报告的编制和披露工作。

第三十五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明确表示是否同意定期报告的内容;公司监事会应当依法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说明董事会对定期报告的编制和审核程序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机构、证券交易所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监事应当签署书面确认意见。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书面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上市公司应当披露。上市公司不予披露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直接申请披露。第三十六条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意见影响定期报告的按时披露,不得以此逃避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定、完整性的责任。公司董事会不得以任何理由影响公司定期报告的按时披露。负责公司定期报告审计工作的会计师事务所,不得无故拖延审计工作影响公司定期报告的按时披露。

第三十七条公司预计年度经营业绩或者财务状况将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一个月内进行预告:

(一)净利润为负;

(二)净利润与上年同期相比上升或者下降50%以上;

(三)实现扭亏为盈;

(四)期末净资产为负;

(五)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机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八条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出现业绩传闻且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出现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本报告期相关财务数据。

第三十九条定期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报告的,公司董事会应当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作出专项说明。

第三节临时报告

第四十条临时报告是指公司按照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上市规则》、《香港上市规则》、《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发布的除定期报告以外的公告。包括但不限于重大事件公告、董事会决议、监事会决议、股东大会决议、应披露的交易、关联交易、其他应披露的重大事项等。

第四十一条公司应当及时向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机构、证券交易所报

送并披露临时报告,临时报告

涉及的相关备查文件应当同时在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机构、证券交易所指定网站上披露(如中介机构报告等文件)。第四十二条媒体传闻可能或者已经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或者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及时核实,并披露或者澄清。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机构、证券交易所认为相关传闻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或者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可以要求公司予以核实、澄清。公司应当在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机构、证券交易所要求的期限内核实,并及时披露或者澄清。

第四十三条公司应当披露临时报告的情形包括:

(一)董事会决议;

(二)监事会决议;

(三)召开股东大会或变更召开股东大会日期的通知;

(四)股东大会决议;

(五)独立董事的声明、意见及报告;

(六)变更公司名称、股票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址、办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等;

(七)公司的经营方针、经营范围和主营业务发生重大变化;

(八)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持股情况或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或拟发生较大变化;

(九)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机构、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它组织所持公司股份发生变动或买卖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

(十)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上述自然人的配偶、父母、子女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规定,将其所持有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的,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5%以上股份的,以及有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

(十一)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董事(含独立董事)或三分之一以上的监事提出辞职或发生变动;

(十二)出现严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的情形或公司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

(十三)变更会计政策、会计估计;

(十四)生产经营情况、外部条件或生产环境发生重大变化(包括产品价格、原材料采购、销售方式发生重大变化等);

(十五)新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政策可能对公司经营产生重大影响;

(十六)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额外收益,转回大额资产减值准备或者发生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或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十七)公司发生的交易达到下列标准的: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帐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2、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4、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5、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6.《香港上市规则》第14章规定的须予披露的交易之标准。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除提供担保、委托理财等及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机构、证券交易所其他业务规则另有规定事项外,公司进行同一类别且标的相关的交易时,应当按照连续12个月累计计算的原则适用上述规定。已按照前款规定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公司连续十二个月滚动发生委托理财的,以该期间最高余额为交易金额,适用上述规定。

公司对外投资设立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或者其他组织,应当以协议约定的全部出资额为标准适用本款的规定。

(十八)公司发生的关联交易(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除外)达到下列标准的:

1、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30 万元以上;

2、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0.5%以上;

3.《香港上市规则》第14A章规定的非完全豁免的关连交易。

公司在一个会计年度内与同一关联人分次进行的同类关联交易,以其在此期间的累计额不超过上述规定为限。本项前述关联交易均不包括公司获赠现金资产和提供担保事项,《香港上市规则》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十九)公司发生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达到下列标准的:

1、所涉及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的;

2、涉及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申请撤销或者宣告无效的;

3、可能对公司生产经营、控制权稳定、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或者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

4、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机构、证券交易所认为有必要的其他情形。

公司发生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应当采取连续十二个月累计计算的原则,经累计计算达到《上市规则》相关标准的,适用该相关规定。已经按照上述规定履行披露义务的,不再纳入累计计算范围。

(二十)法院裁定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

(二十一)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或者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二十二)发布业绩预告、业绩快报。

公司在定期报告披露前向国家有关机关报送未公开的定期财务数据,预计无法保密的,应当及时披露业绩快报。

公司在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因业绩传闻导致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应当及时披露业绩快报。

公司董事会预计实际业绩或者财务状况与已披露的业绩预告或业绩快报差异较大的,应当及时披露修正公告。

(二十三)董事会审议通过利润分配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方案的;

(二十四)董事会审议通过发行新股或其他再融资方案、股权激励方案形成相关决议的;

(二十五)董事会审议通过回购股份相关决议、回购股份预案的;

(二十六)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公司已发行股份的 5%以上的股东及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其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涉及《证券法》、《公司收购管理办法》、香港证监会规定的收购或股份权益变动情形的,公司应当在知悉上述收购或股份权益变动时,及时对外发布公告;

(二十七)公司董事会作出向法院申请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的决议时,或者知悉债权人向法院申请公司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

(二十八)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机构对公司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再融资申请、重大资产重组事项提出相应的审核意见;

(二十九)股票交易被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机构、证券交易所根据有关规定、业务规则认定为异常波动的;

(三十)公共传媒传播的消息可能或已经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

(三十一)聘任、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十二)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三十三)公司出现下列风险事项,应当立即披露相关情况及对公司的影响:

1、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遭受重大损失;

2、发生重大债务、未清偿到期重大债务或重大债权到期未获清偿;

3、可能依法承担的重大违约责任或大额赔偿责任;

4、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5、公司决定解散或者被有权机关依法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强制解散;

6、预计出现净资产为负值;

7、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未提取足额坏账准备;

8、营业用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被抵押、质押或者报废超过该资产的 30%;

9、公司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受到重大行政、刑事处罚,控

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采取强制措施或者受到重大行政、刑事处罚;10、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无法正常履行职责,或者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采取强制措施,或者受到重大行政、刑事处罚;

11、公司核心技术团队或者关键技术人员等对公司核心竞争力有重大影响的人员辞职或者发生较大变动;

12、公司在用的核心商标、专利、专有技术、特许经营权等重要资产或者核心技术许可到期、出现重大纠纷、被限制使用或者发生其他重大不利变化;

13、主要产品、核心技术、关键设备、经营模式等面临被替代或者被淘汰的风险;

14、重要研发项目研发失败、终止、未获有关部门批准,或者公司放弃对重要核心技术项目的继续投资或者控制权;

15、发生重大环境、生产及产品安全事故;

16、收到政府部门限期治理、停产、搬迁、关闭的决定通知;

17、不当使用科学技术、违反科学伦理;

18、公司股票上市地监管机构规定的需予公布的内幕消息;

19、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机构、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认定的其他重大风险情况、重大事故或者负面事件。

(三十四)公司连续九十个交易日通过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实现的股票累计成交量低于 150 万股的,应当在次一交易日披露公司股票可能被终止上市的风险提示公告,其后每个交易日披露一次,直至自上述起算时点起连续一百二十个交易日内通过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实现的股票累计成交量达到 200 万股以上或者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交易所作出公司股票终止上市的决定(以在先者为准)。

公司连续十个交易日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次一交易日披露公司股票可能被终止上市的风险提示公告,其后每个交易日披露一次,直至相应的情形消除或者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交易所作出公司股票终止上市的决定(以在先者为准):

1、每日股票收盘价均低于每股面值;

2、每日股票收盘市值均低于 3 亿元;

3、每日股东人数均少于 400 人。

(三十五)公司一次性签署与日常生产经营相关的采购、销售、工程承包或者提供劳务等合同的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主营业务收入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 亿元的,应当及时披露。

公司应当及时披露重大合同的进展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合同生效、合同履行发生重大变化或者出现重大不确定性、合同提前解除、合同终止等。

(三十六)公司提供担保的,应当经董事会审议后及时对外披露。对于已披露的担保事项,公司还应当在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及时披露:

1、被担保人于债务到期后十五个交易日内未履行还款义务的;

2、被担保人出现破产、清算及其他严重影响还款能力情形的。

(三十七)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应当经董事会审议后及时对外披露。上公司以对外提供借款、贷款等融资业务为其主营业务,或者资助对象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且持股比例超过 50%的控股子公司,免于适用前款规定。

(三十八)公司月底股份变动、临时股份变动;

(三十九)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交易所的上市规则或者公司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四条公司应当在最先发生的以下任一时点,及时履行重大事件的信息披露义务:

(一)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就该重大事件形成决议时;

(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件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时;

(三)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知悉该重大事件发生并报告时。

第四十五条在前条规定的时点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事项的现状、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

(一)该重大事件难以保密;

(二)该重大事件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三)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异常交易情况。

第四十六条公司按照本制度的规定首次披露临时报告时,应当按照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机构、证券交易所和《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规定的披露要求和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机构、证券交易所制定的相关格式指引予以公告。在编制公

告时若相关事实尚未发生的,公司应当严格按要求公告既有事实,待相关事实发生后,再按照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机构、证券交易所、《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和相关格式指引的要求披露完整的公告。第四十七条公司披露重大事件后,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进展或者变化的,应当及时披露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可能产生的影响。

第四十八条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十九条公司参股公司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十条公司应当关注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异常交易情况及媒体关于公司的报道。

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发生异常交易或者在媒体中出现的消息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产生重大影响时,公司应当及时向相关各方了解真实情况,必要时应当以书面方式问询。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告知公司是否存在拟发生的股权转让、资产重组或者其他重大事件,并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第五十一条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被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机构、证券交易所认定为异常交易的,公司应当及时了解造成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影响因素,并及时披露。

第五十二条信息披露的时间和格式,按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交易所的上市规则、《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公司临时公告格式指引》之规定执行。

第四章信息披露的管理

第五十三条信息披露的义务人包括公司、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财务总监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各控股子公司的主要负责人及其相关工作人员;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公司的关联人亦应承担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十四条信息披露的义务人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本制度及其他有关规定的要求,履行信息披露的义务,遵守信息披露

纪律。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关注信息披露文件的编制情况,保证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在规定期限内披露,配合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十五条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由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董事长是公司信息披露的第一责任人,董事会全体成员负有连带责任。第五十六条董事会秘书负责协调和组织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具体事宜。公司董事会秘书办公室是负责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专门机构。公司各职能部门主要负责人、各控股子公司的主要负责人,是提供公司信息披露资料的负责人,对提供的信息披露基础资料负直接责任。

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汇集公司应予披露的信息并报告董事会,持续关注媒体对公司的报道并主动求证报道的真实情况。董事会秘书有权参加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监事会会议和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查阅涉及信息披露事宜的所有文件。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信息的保密工作,制订保密措施。内幕信息泄露时,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加以解释和澄清,并根据要求报告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机构、证券交易所。

公司董事会秘书办公室负责信息披露相关文件、资料的档案管理,为信息披露相关文件、资料设立专门的文字档案和电子档案,档案的保存期为十年。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有关人员应当支持、配合董事会秘书的工作。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接受特定对象采访和调研前,应当知会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妥善安排采访或者调研过程。接受采访或者调研人员应当就调研过程和会谈内容形成书面记录,与采访或者调研人员共同亲笔签字确认,董事会秘书应当签字确认。

对公司涉及信息披露的有关会议,应当保证公司董事会秘书及时得到有关的会议文件和会议记录,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列席公司涉及信息披露的重要会议,有关部门应当向董事会秘书及时提供信息披露所需要的资料和信息。

第五十七条公司董事会全体成员必须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就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公司董事应当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生产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和公司已经发生

的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其影响,主动调查、获取决策所需要的资料。

第五十八条公司总经理有义务答复董事会关于涉及公司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及公司其他情况的询问,以及董事会代表股东、监管机构作出的质询,提供有关资料,并承担相应责任。第五十九条公司财务总监应当总体负责公司财务的管理和会计核算工作,对公司财务数据进行内部控制及监督,并对其提供的财务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有直接责任。公司财务总监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有关公司财务方面出现的重大事件、已披露的事件的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及其他相关信息。第六十条监事会全体成员必须保证所提供披露的文件材料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监事应当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行为进行监督;关注公司信息披露情况,发现信息披露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应当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建议。

监事会对定期报告出具的书面审核意见,应当说明编制和审核的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交易所的上市规则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监事会对涉及检查公司的财务,对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行为进行对外披露时,应提前十天以书面形式通知董事会。当监事会向股东大会或国家有关主管机关报告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时,应及时通知董事会并提供相关资料。第六十一条除监事会公告外,公司披露的信息应当以董事会公告的形式发布。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非经董事会书面授权,不得对外发布公司未披露信息。除董事长、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外,任何人在未经董事会秘书同意并经董事会秘书办公室事先安排的情况下,不得随意回答他人的咨询、采访或以其他方式披露信息,否则将承担由此造成的法律责任。

第六十二条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以下事件时,应当主动告知公司董事会,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二)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三)拟对公司进行重大资产或者业务重组;

(四)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机构、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应当披露的信息依法披露前,相关信息已在媒体上传播或者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交易异常情况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并配合公司及时、准确地公告。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支配地位,不得要求公司向其提供内幕信息。

第六十三条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时,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发行对象应当及时向公司提供相关信息,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六十四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 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送公司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的说明。公司应当履行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并严格执行关联交易回避表决制度。

交易各方不得通过隐瞒关联关系或者采取其他手段,规避公司的关联交易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六十五条通过接受委托或者信托等方式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将委托人情况告知公司,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六十六条公司应当向其聘用的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提供与执业相关的所有资料,并确保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拒绝、隐匿、谎报。

第五章信息披露的程序

第六十七条重大信息报告、流转、审核、披露程序:

(一)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获悉重大信息应当第一时间报告董事长并同时通知董事会秘书;

(二)董事长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向董事会报告并督促董事会秘书做好相关信息披露工作;

(三)公司各部门和下属公司负责人获悉与本部门、下属公司相关的重大信息应当第一时间向董事会秘书报告;

(四)对外签署的涉及重大信息的合同、意向书、备忘录等文件在签署前应当向董事会秘书报告,并经董事会秘书确认;因特殊情况不能事前确认的,应当在相关文件签署后立即报送董事会秘书;

(五)董事会秘书评估、审核相关材料,认为确需尽快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应

立即起草信息披露文件初稿交董事长审定;需履行审批程序的,尽快提交董事会、监事会、股东大会审批;

(六)董事会秘书将审定或审批的信息披露文件根据要求提交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交易所审核,并在审核通过后在指定媒体上公开披露;

(七)董事会秘书将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公司注册地证监局,并置备于公司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前述报告应以书面、电话、电子邮件、口头等形式进行报告,但董事会秘书认为有必要时,报告人应提供书面形式的报告及相关材料,包括但不限于与该等信息相关的协议或合同、政府批文、法律、法规、法院判决及情况介绍等。报告人应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上述事项发生重大进展或变化的,相关人员应及时报告董事长或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及时做好相关信息披露工作。

第六十八条定期报告的草拟、审核、通报、披露程序:

(一)报告期结束后,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等相关人员及时编制定期报告草案,提请董事会审议;

(二)董事会秘书负责将定期报告草案送达董事审阅;

(三)董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审议定期报告;

(四)监事会负责审核董事会编制的定期报告;

(五)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定期报告的披露工作。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积极关注定期报告的编制、审议和披露进展情况,出现可能影响定期报告按期披露的情形应立即向公司董事会报告。定期报告披露前,董事会秘书应当将定期报告文稿通报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无法保证或者存在异议的,应当陈述理由和发表意见,并予以披露。

第六十九条临时公告的草拟、审核、通报、披露程序:

(一)由董事会秘书办公室负责草拟,董事会秘书负责审核;

(二)涉及收购、出售资产、关联交易、公司合并分立等重大事项的,按《公司章程》及相关规定,分别提请公司董事会、监事会、股东大会审批;

(三)临时公告应当及时通报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第七十条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时,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发行对象应当及时向公司提供相关信息,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第七十一条董事会秘书接到证券监管部门的质询或查询后,应及时报告公司董事长,并与涉及的相关部门(公司)联系、核实后,如实向证券监管部门报告。如有必要,由董事会秘书组织董事会秘书办公室起草相关文件,提交董事长审定后,向证券监管部门进行回复。

第七十二条公司内部刊物、内部通讯及对外宣传文件的初稿应交董事会秘书审核后方可定稿、发布,防止在上述宣传性文件中泄漏公司未经披露的重大信息。

第七十三条关于信息披露直通车业务工作规程

本信息披露管理制度中的信息披露直通车(以下简称“直通车”),是指公司

按照本制度的规定,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信息披露系统自行登记和上传信息披露

文件,并直接提交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及其他指定媒体进行披露的信息披露方式。

(一)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办理直通车业务,应当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和完整。

(二)公司办理直通车业务,应当按照《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临时公告格式指引》以及其他信息披露监管规范的要求,编制信息披露文件,确保相关文件内容准确无误,相关公告事项已按规定履行必要的审议程序并取得充分授权。深圳证券交易所不对公司通过直通车办理的信息披露事项进行事前形式审核。信息披露申请不属于直通车业务范围的,仍需深圳证券交易所形式审核后方可予以披露。

(三)公司已确认发布的信息披露文件不得修改或者撤销。对于已确认发布但深圳证券交易网站尚未刊载的信息披露文件,公司因特殊原因需修改或者撤销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出申请。

(四)公司在发现已披露的信息(包括公司发布的公告和媒体上转载的有关公司的信息)有错误、遗漏或误导等情形的,应当按照临时报告披露的形式及时发布更正公告、补充公告或澄清公告。

(五)公司在同一交易日内拟披露的多个公告之间存在关联的,应当合并创建一个信息披露申请。公司创建的同一个信息披露申请中,如有一个或者一个以上的公告不属于直通车公告范围的,该申请中的所有公告均不得通过直通车办理。

第七十四条公司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由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后决定是否披露及披露的时间和方式。

第六章信息披露的媒体

第七十五条公司信息披露的媒体为符合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机构、证券交易所规定条件的媒体。

第七十六条公司应披露的信息也可以载于公司网站和其他公共媒体,但刊载的时间不得先于指定媒体上发布的时间。

第七十七条公司在报刊、互联网等其他公共媒体上进行形象宣传、新闻发布等事宜应事先经董事会秘书审查,凡与信息披露有关的内容,均不得早于公司信息披露。

第七十八条公司各部门和子公司对内部局域网、网站、内刊、宣传性资料等进行严格管理,并经部门或子公司负责人审查,防止在上述资料中泄漏未公开重大信息。遇有不适合刊登的信息时,董事会秘书有权制止。

第七章保密措施

第七十九条信息披露的义务人及其他因工作关系接触到应披露的信息知情人负有保密义务,对其知情的公司尚未披露的信息负有保密的责任,不得擅自以任何形式对外泄露公司有关信息。

公司通过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接受投资者调研等形式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件与任何机构和个人进行沟通的,不得提供内幕信息。

第八十条信息披露的义务人应采取必要措施,在信息公开披露前将其控制在最小范围内,重大信息应当指定专人报送和保管。

第八十一条当董事会秘书或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得知有关尚未披露的信息难以保密,或者已经泄露,或者公司股票价格已经明显发生异常波动时,公司应当立即将该信息予以披露。

第八十二条由于信息披露义务人或信息知情人因工作失职或违反本制度规定,致使公司信息披露工作出现失误或给公司带来损失的,应查明原因,依照情节轻重追究当事人的责任。公司聘请的专业顾问、中介机构工作人员、关联人等若擅自披露或泄露公司信息,给公司造成损失或带来市场较大影响的,公司应追究其应承担的责任。

第八章附则

第八十三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改。

第八十四条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

司股票上市地证券交易所的上市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交易所的上市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交易所的上市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八十五条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H股股票并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上市之日起生效。

爱美客技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二O二一年【】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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