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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春股份:关于收到安徽证监局警示函和对公司相关人员采取监管谈话措施决定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12-28

安徽金春无纺布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安徽证监局警示函和对公司相关人员采取监管谈

话措施决定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安徽金春无纺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安徽监管局(以下简称“安徽证监局”)出具的《关于对安徽金春无纺布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并对仰宗勇采取监管谈话措施的决定》【2023】63号(以下简称“警示函”),现将有关内容公告如下:

一、警示函的内容

安徽金春无纺布股份有限公司、仰宗勇:

经查,我局发现安徽金春无纺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存在以下违规问题:

(一)2022年度业绩预告不准确

2023年1月31日,你公司发布2022年度业绩预告。2023年4月14日,你公司发布2022年度业绩预告修正公告,对2022年度业绩预告大幅修正。你公司2022年度业绩预告信息披露不准确,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二)募集资金使用管理不规范

一是募集资金理财不规范。2020年10月9日,你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闲置募集资金和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拟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不超过12个月(含)内,拟使用不过8亿元(含本数)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2021年10月8日,股东大会决议期限届满,你公司未及时赎回3.1亿元闲置募集资金购买的理财产品,违反了《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证监会公告(2012)44号)第七条第三款的规定。二是募集资金制度执行不规范。你公司有关募集资金专户使用不符合内部募集资金管理制度,违反《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第六条的规定。

仰宗勇作为公司财务总监未能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四条的规定履行勤勉尽责义务,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一条的有关规定,仰宗勇对公司相关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的有关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对仰宗勇采取监管谈话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计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公司及仰宗勇应深刻吸取教训,规范信息披露和财务核算,杜绝类似违法行为再次发生。

如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二、相关情况说明

公司收到《警示函》后高度重视,将认真吸取教训,加强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企业会计准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学习,强化规范运作意识,加强信息披露管理和提高财务核算水平,持续提高公司规范运作水平及信息披露质量,杜绝此类事件再次发生。本次行政监管措施不会影响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管理活动,公司将继续严格按照相关监管要求和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安徽金春无纺布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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