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卡倍亿: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0-11-05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宁波卡倍亿电气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的规章制度,我们作为宁波卡倍亿电气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意见如下:

经审议,我们认为:苏卧麟先生具备履行公司董事会秘书职责所必须的财务、管理、法律等专业知识、相关素养和工作经验。未发现有《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不得担任董事会秘书的情形,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且尚未解除的情形,亦不存在被深圳证券交易所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的情形。

(本页无正文,为《宁波卡倍亿电气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

鲍益丰 赵平 刘霞玲

2020 年11月04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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