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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畅股份: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1-01-25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及《杨凌美畅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杨凌美畅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制度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杨凌美畅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现就第二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具体情况如下:

一、关于对外投资设立全资子公司的独立意见

公司拟以募集资金在西安设立全资子公司西安美畅科技有限公司(暂定名,以下简称“西安美畅”)有助于公司金刚线产业的增产扩能和产业拓展,对公司完善公司产业链和产业布局有着重要而积极的意义。此事项未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进行,不存在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

因此,同意公司拟以募集资金在西安设立全资子公司。

二、关于拟购买土地使用权的独立意见

公司拟以新设全资子公司西安美畅为主体,使用募集资金在西安购买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托地缘优势吸引到更多的高技术人才,满足募投项目的建设用地需求,利于公司的可持续发展。此事项未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进行,不存在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

因此,同意西安美畅本次拟使用部分募集资金购买土地使用权。

三、关于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之美畅产业园建设项目实施主体、实施地

点及实施方式的独立意见公司本次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之美畅产业园建设项目实施主体、实施地点及实施方式事项是基于公司实际情况进行的调整,符合公司发展规划和实际需要,有利于公司产能的增加、有助于高端人才的培养、提升公司技术领先性并促进公司业务领域的拓展,不会对募投项目产生重大不利影响,不会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变更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后方可实施,相关变更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因此,同意公司本次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之美畅产业园建设项目实施主体、实施地点及实施方式。

四、关于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之研发中心建设项目实施主体、实施地点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之研发中心建设项目实施主体、实施地点事项是基于公司实际情况进行的调整,符合公司发展规划和实际需要,有利于引进高端人才、提升公司技术领先性并有助于公司拓展业务领域,不会对募投项目产生重大不利影响,不会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变更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后方可实施,相关变更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

因此,同意公司本次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之研发中心建设项目实施主体、实施地点。

五、关于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之高效金刚石线建设项目实施主体、实施地点及实施方式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之高效金刚石线建设项目实施主体、实施地点及实施方式事项是基于公司实际情况进行的调整,符合公司发展规划和实际需要,有利于公司产能的增加、提升公司在全球市场的核心竞争力展,不会对募投

项目产生重大不利影响,不会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变更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后方可实施,相关变更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因此,同意公司本次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之高效金刚石线建设项目实施主体、实施地点及实施方式。

独立董事:王明智 汪方军 杨建君

2021年1月24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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