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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思股份:独立董事对第三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2-11-22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南京科思化学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我们作为南京科思化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对提交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的相关议案进行了审阅。经认真审查相关文件,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调减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总额暨调整发行方案的议案

经认真审议,我们认为公司调减本次发行募集资金金额系基于审慎判断,符合《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调整后的方案合理可行,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和长远发展规划,不存在损害公司、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调减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并相应调整发行方案。

二、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预案(修订稿)》的议案

经认真审议,我们认为公司本次对《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预案》的修订,主要是根据募集资金总额调整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所作出,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符合公司实际情况及发展规划,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对本次发行预案进行相应修订。

三、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方案的论证分析报告(修订稿)》的议案

经认真审议,我们认为公司本次对《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方案的论证分析报告》的修订,主要是根据募集资金总额调整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所作出,更新编制的本次发行方案论证分析报告考虑了公司融资规划、财务状况、资金需求等情况,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对本次发行方案的论证分析报告进行相应修订。

四、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修订稿)》的议案

经认真审议,我们认为公司本次对《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的修订,主要是根据募集资金总额调整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所作出,募集资金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符合公司战略目标,有利于拓展公司主营业务、提升公司核心竞争力。项目实施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对本次发行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进行相应修订。

五、关于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摊薄即期回报与填补措施及相关主体承诺(修订稿)的议案

经认真审议,我们认为公司本次对《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摊薄即期回报与填补措施及相关主体承诺》的修订,主要是根据募集资金总额调整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所作出,符合国务院办公厅发布的《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3]110号)《关于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7号)及中国证监会《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证监会公告[2015]31号)等规定。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主体对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切实履行作出了承诺,承诺内容合法、合规、真实、有效。该等措施及承诺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公司股东特别是中

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对本次发行摊薄即期回报与填补措施及相关主体承诺进行相应修订。(以下无正文)

独立董事:宋兵、崔荣军、郭燏

2022 年 11 月 21 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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