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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兰环保:中原证券关于中兰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持续督导跟踪报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4-29

中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中兰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年度持续督导跟踪报告

保荐机构名称:中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被保荐公司简称:中兰环保
保荐代表人姓名:战晓峰联系电话:010-57058322
保荐代表人姓名:秦洪波联系电话:010-57058322

一、保荐工作概述

项目工作内容
1.公司信息披露审阅情况
(1)是否及时审阅公司信息披露文件
(2)未及时审阅公司信息披露文件的次数不适用
2.督导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规章制度的情况
(1)是否督导公司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包括但不限于防止关联方占用公司资源的制度、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内控制度、内部审计制度、关联交易制度)
(2)公司是否有效执行相关规章制度
3.募集资金监督情况
(1)查询公司募集资金专户次数每月一次
(2)公司募集资金项目进展是否与信息披露文件一致
4.公司治理督导情况
(1)列席公司股东大会次数未列席,已阅会议文件
(2)列席公司董事会次数未列席,已阅会议文件
(3)列席公司监事会次数未列席,已阅会议文件
5.现场检查情况
(1)现场检查次数1次
(2)现场检查报告是否按照本所规定报送
(3)现场检查发现的主要问题及整改情况
6.发表独立意见情况
(1)发表独立意见次数9次
(2)发表非同意意见所涉问题及结论意见
7.向本所报告情况(现场检查报告除外)
(1)向本所报告的次数0次
(2)报告事项的主要内容不适用
(3)报告事项的进展或者整改情况不适用
8.关注职责的履行情况
(1)是否存在需要关注的事项不存在
(2)关注事项的主要内容不适用
(3)关注事项的进展或者整改情况不适用
9.保荐业务工作底稿记录、保管是否合规
10.对上市公司培训情况
(1)培训次数1次
(2)培训日期2023年12月26日
(3)培训的主要内容创业板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法规、流程及案例分析
11.其他需要说明的保荐工作情况

二、保荐机构发现公司存在的问题及采取的措施

事项存在的问题采取的措施
1.信息披露不适用
2.公司内部制度的建立和执行不适用
3.“三会”运作不适用
4.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变动不适用
5.募集资金存放及使用不适用
6.关联交易不适用
7.对外担保不适用
8.收购、出售资产不适用
9.其他业务类别重要事项(包括对外投资、风险投资、委托理财、财务资助、套期保值等)不适用
10.发行人或者其聘请的中介机构配合保荐工作的情况不适用
11.其他(包括经营环境、业务发展、财务状况、管理状况、核心技术等方面的重大变化情况)不适用

三、公司及股东承诺事项履行情况

公司及股东承诺事项是否履行承诺未履行承诺的原因及解决措施
关于股份限售安排、自愿锁定及延长锁定的承诺不适用
关于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的承诺不适用
关于稳定股价的措施和承诺不适用
关于欺诈发行上市的股份购回和招股说明书无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的承诺不适用
关于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及承诺不适用
关于利润分配政策的承诺不适用
关于未履行承诺的约束措施不适用
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不适用
关于社保及公积金缴纳的承诺不适用
关于招投标的承诺不适用
关于分包的承诺不适用
关于租赁物业方面的承诺不适用
关于减少和规范关联交易的承诺不适用

四、其他事项

报告事项说明
1.保荐代表人变更及其理由
2.报告期内中国证监会和本所对保荐机构或者其保荐的公司采取1、2023年7月11日,中国证监会上海监管局对我公司保荐的上海太和水科技发展股份
监管措施的事项及整改情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太和水”)出具了《关于对上海太和水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沪证监决〔2023〕125号),太和水于2017、2018年陆续确认抚州项目全部收入,经查,抚州项目部分水域未完成最终治理,太和水存在虚增2018年度营业收入及利润总额的情形。截至目前整改情况:太和水已对上述问题进行了前期会计差错更正和追溯调整,持续完善并强化财务管理,加强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责任人员对上市公司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不断提高信息披露质量,夯实财务核算基础,切实维护广大投资者的利益。 2、2023年11月23日,中国证监会重庆监管局对我公司保荐的重庆四方新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四方新材”)出具了《关于对重庆四方新材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3〕59号),四方新材未按规定及时就对庆谊辉财务资助事项履行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我公司在上市公司收到监管函件后,与上市公司一起仔细分析问题原因,并落实整改,督促上市认真吸取教训,履行勤勉尽责义务,组织公司严格执行内部控制制度、财务会计管理制度及信息披露制度,切实维护全体股东利益。 3、2023年12月25日,中国证监会河南证监局对我司保荐的公司河南百川畅银环保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百川畅银”)出具了《关于对河南百川畅银环保能源股份有限公
司及有关责任人员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3〕77号(以下简称“警示函”),警示函主要包括(一)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不到位;(二)开立首发上市募集资金专项账户未履行审议程序;(三)2022年资产减值损失计提不准确等问题。截至目前整改情况如下:公司已建立内部审查机制,定期对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及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相关事项进行审查,及时发现问题并进行整改;进一步加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关键岗位人员对证券法律法规的学习,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严格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要求进行财务核算,履行复核程序,推动合规建设常态化。 4、2023年12月29日,中国证监会河南监管局对我司保荐的棕榈生态城镇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公司(以下简称“棕榈股份”)出具了《行政处罚决定书》([2023]14号),棕榈股份未对土地收储事项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责令棕榈股份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150万元罚款。截至目前整改情况如下:棕榈股份针对相关问题及时完成整改,组织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人员持续加强对证券法律法规的学习,强化规范运作意识,加强信息披露管理,勤勉尽责,切实提高公司的信息披露质量和公司规范运作水平,促进公司健康、稳定和持续发展,截至目前,棕榈股份已缴纳罚款。
3.其他需要报告的重大事项

(本页无正文,专用于《中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中兰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年度持续督导跟踪报告》之签字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 ___________ ____________

战晓峰 秦洪波

中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4月25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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