读取中,请稍候

00-00 00:00:00
--.--
0.00 (0.000%)
昨收盘:0.000今开盘:0.000最高价:0.000最低价:0.000
成交额:0成交量:0买入价:0.000卖出价:0.000
市盈率:0.000收益率:0.00052周最高:0.00052周最低:0.000
锦盛新材:关于公司股东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2-06-07

浙江锦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股东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

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浙江锦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湖州立溢股权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于近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出具的《关于对湖州立溢股权投资中心(有限合伙)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2﹞51号,以下简称“《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现将具体内容公告如下:

一、 《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主要内容

“湖州立溢股权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经查,你单位作为浙江锦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2022年5月16日通过大宗交易方式减持公司股份300万股,减持均价为8.88元/股,成交金额为2,664万元。公司股票首次公开发行价格为13.99元/股,2021年6月公司进行权益分派后,除权除息后发行价格为9.16元/股。本次减持价格低于除权除息后发行价格,违反了你单位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中作出的公开承诺。

上述减持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证监会公告﹝2017﹞9号)第三条规定。根据《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一一上市公司及其相关方承诺》(证监会公告﹝2022﹞16号)第十七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单位应认真吸取教训,加强证券法律法规学习,严格规范买卖上市公司股票行为,切实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杜绝再次发生此类违规行为,并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二、 相关说明

湖州立溢股权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将认真吸取教训,加强证券法律法规学习,严格规范买卖上市公司股票行为,切实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杜绝再次发生此类违规行为,并将按规定向浙江证监局及时报送整改报告。同时,公司也会加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对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学习,并再次要求各相关人员自身及其亲属严格遵守有关规定及其所作出的承诺。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浙江锦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2年6月7日


  附件:公告原文
返回页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