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业板监管函〔2022〕第 82 号
湖州立溢股权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你企业(曾用名“上海立溢股权投资中心(有限合伙)”)系浙江锦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锦盛新材”或“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于2022年5月17日通过锦盛新材披露《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减持股份比例超过1%的公告》,你企业于2022年5月16日通过大宗交易减持锦盛新材股份300万股,减持均价为8.88元/股。你企业在锦盛新材《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中承诺,“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不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锦盛新材股票首次公开发行价格为13.99元/股,2021年6月进行权益分派后,你企业承诺的减持价格应不低于9.16元/股。你企业本次减持价格低于承诺的最低减持价格,违反了你企业作出的上述承诺。
你企业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12月修订)》第1.4条、第8.6.1条和《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第7.4.1条的规定。请你企业充分重
视上述问题,吸取教训,及时整改,杜绝上述问题的再次发生。
我部提醒你企业:上市公司股东必须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规定,规范股票买卖行为,认真和及时地
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函告。
创业板公司管理部
2022年5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