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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汇股份: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开展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的核查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4-29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宁波博汇化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开展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的核查意见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光大证券”、“保荐机构”)作为宁波博汇化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博汇股份”或者“公司”)持续督导阶段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对博汇股份拟开展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的事项进行了核查,情况如下:

一、开展的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的情况

公司于2024年4月26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及第四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开展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的议案》,同意公司(含全资及控股子公司,下同)使用自有资金开展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动用的保证金和权利金额度在任意时点不超过3,000万美元,任意时点合约金额不超过12,000万美元,上述额度期限为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不超过12个月,在审批期限可循环滚动使用。

(一)交易目的

为借助期货市场的风险对冲功能,降低商品价格波动给公司经营带来的不利影响,有效规避生产经营活动中因原材料和产品价格波动带来的风险,公司根据具体情况开展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实现公司稳健经营目标。

(二)交易金额及期限

公司开展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动用的保证金和权利金额度在任意时点不超过3,000万美元,任意时点累计合约金额不超过12,000万美元。上述额度期限为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不超过12个月,在审批期限内可循环滚动使用。

(三)交易方式

公司拟开展的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的交易场所为经监管机构批准、具有相应业务资质的期货交易所等金融机构。交易品种包括布伦特原油、燃料油、沥青和其他与公司经营相关产品的期货及期权合约等。

(四)资金来源

公司将以自有资金进行套期保值操作,不得使用募集资金进行操作。

二、开展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的风险分析

1、市场波动风险:期货行情变动较大,可能产生价格波动风险,造成期货交易的损失。

2、内部控制风险: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专业性较强,复杂程度较高,可能会由于内部控制机制不完善而造成风险。

3、流动性风险:因市场流动性不足而无法完成交易的风险。

4、履约风险:开展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存在合约到期无法履约造成违约而带来的风险。

5、法律风险:因相关法律发生变化或交易对手违反相关法律制度可能造成合约无法正常执行而给公司带来损失。

三、公司拟采取的风险控制措施

1、公司已建立了《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对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的审批权限、管理及操作流程、内部风险控制措施等作出了明确规定,能有效规范投资行为,控制投资风险。

2、严守套期保值原则,杜绝投机交易。将套期保值业务与公司生产、经营相匹配,最大程度对冲价格波动风险。

3、公司根据生产需求产生的大宗材料采购计划,选择流动性强、风险可控的金融衍生品适时开展套期保值等业务。公司将重点关注期货交易情况,合理选择合约月份,避免市场流动性风险。

4、建立客户的信用管理体系,在交易前对交易对方进行资信审查,确定交易对方有能力履行相关合同。慎重选择从事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的交易对手。

5、公司拟开展场外套期保值交易的,应当评估交易必要性、产品结构复杂

度及交易对手信用风险等,严格控制业务风险。

6、设专人对持有的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合约持续监控,设定止损目标,将损失控制在一定的范围内,防止由于市场出现市场性风险、系统性风险等造成严重损失。在市场剧烈波动或风险增大情况下,或导致发生重大浮盈浮亏时及时报告公司决策层,并积极应对。

7、加强对国家及相关管理机构相关政策的把握和理解,及时合理地调整套期保值思路与方案。

四、交易相关会计处理

开展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的相关会计政策及核算原则将严格按照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企业会计准则第24号——套期保值》《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相关规定及其指南,对拟开展的套期保值业务进行相应的核算与会计处理,并反映在资产负债表及损益表的相关项目中。

五、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开展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是在满足日常经营性资金需求、不影响正常经营活动并有效控制风险的前提下实施的,与公司日常经营需求相匹配,不存在投机性操作,亦不涉及使用募集资金。

六、审议程序

(一)董事会

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开展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的议案》,同意公司开展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动用的保证金和权利金额度在任意时点不超过3,000万美元,任意时点累计合约金额不超过12,000万美元,在审批期限内可循环滚动使用。并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长或法定代表人在额度范围内行使该项决策并签署相关合同文件。上述额度期限为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不超过12个月,该议案尚待股东大会审议。

(二)监事会

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开展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的议案》,监事会认为:公司开展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是基于公司实际经营发展的需要,有利于规避生产经营活动中因原材料和产品价格波动带来的风险,不存在任何风险投机行为,有利于增强公司财务稳健性。相关审批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公司开展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动用的保证金和权利金额度在任意时点不超过3,000万美元,任意时点累计合约金额不超过12,000万美元。

七、保荐机构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开展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是以正常生产经营为基础,以有效规避生产经营活动中因原材料和产品价格波动带来的风险为目的,具有一定的必要性;公司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的利益的情形。保荐机构对公司开展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无异议。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宁波博汇化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开展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的核查意见》的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

丁筱云 马 涛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 月 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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