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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磁科技:未来三年股东分红回报计划(2024年-2026年)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4-24

安徽龙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股东分红回报计划(2024年-2026年)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建立对社会公众股东持续、稳定、科学的回报规划与机制,增加利润分配的决策透明度和可操作性,便于股东对公司经营和分配进行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安徽龙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等有关规定,公司特制订本计划。

第二章 利润分配政策第二条 公司利润分配方案由董事会制订,方案制订过程中应注意听取并充分考虑社会公众股东、独立董事、监事的意见。公司董事会及监事会审议通过利润分配方案后报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后实施。

(一)董事会的研究论证程序和决策机制

公司董事会在制订和讨论利润分配方案时,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且需事先书面征询全部独立董事的意见,全体独立董事对此应当发表明确意见。独立董事有权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利润分配方案需征得1/2以上独立董事同意且经全体董事过半数表决通过。

(二)监事会的研究论证程序和决策机制

公司董事会在制订和讨论利润分配方案时需事先征询监事会的意见,公司监事会在审议利润分配方案时,应充分考虑社会公众股东对利润分配的意见,利润分配方案需经全体监事过半数以上表决通过。

(三)股东大会的研究论证程序和决策机制

股东大会在审议利润分配方案时,应充分听取社会公众股东意见,除设置现场会议投票外,还应当向股东提供网络投票系统予以支持;公司董事会应指派一名董事向股东大会汇报制订该利润分配方案时的论证过程和决策程序,以及公司证券事务相关部门整理的社会公众股东意见及其与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

股东就公司利润分配事项交流互动的相关情况。利润分配方案需经参加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以上表决通过。第三条 公司利润分配应重视对社会公众股东的合理投资回报,利润分配政策和现金分红比例具体约定如下:

(一)利润分配原则:公司实行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公司的利润分配应重视对社会公众股东的合理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

(二)利润分配形式和比例:公司采取现金、股票或现金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利润;在利润分配方式中,现金分红方式优先于股票股利,公司具备现金分红条件的,应优先采用现金分红的方式分配利润。公司一般按照年度进行现金分红,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公司可以进行中期现金分红。公司按照以下原则确定现金分红比例:

1、公司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在保证公司正常经营业务发展的前提下,如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等事项发生,公司应当采用现金方式分配利润,公司单一年度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度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20%,且每次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本次实际分配利润的20%。

2、如公司同时采取现金及股票股利分配利润的,在满足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的资金需求情况下,公司实施差异化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对可分配利润中未分配部分,董事会应在利润分配方案中详细说明使用计划安排或原则。公司在按照本条规定实施现金分红的前提下,可以派发股票股利。采用现金股票结合方案进行利润分配的,董事会应当在利润分配方案中对公司成长性、每股净资产的摊薄等真实合理因素进行详细说明。

(三)公司在上一个会计年度实现盈利,但公司董事会在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未提出现金利润分配预案的,应当在定期报告中详细说明未分红的原因、未用于分红的资金留存公司的用途,独立董事应当对此发表独立意见。

(四)公司根据生产经营情况、投资规划和长期发展等需要确需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有关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需要事先征求独立董事及监事会意见并经公司董事会审议后提交公司股东大会批准。但公司保证现行及未来的股东回报计划不得违反以下原则:公司在具备现金分红的条件下,每年以现金形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供分配利润的20%。

第三章2024年-2026年分红回报计划

第四条 2024年-2026年是公司实现跨越式发展目标的重要时期,公司在足额预留法定公积金、盈余公积金以后,如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等事项发生,每年向股东现金分配股利不低于当年实现的可供分配利润的20%。在确保足额现金股利分配的前提下,公司可以另行增加股票股利分配和公积金转增。

第五条 公司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由公司董事会提出分红预案,并交付股东大会进行表决。公司接受所有股东(特别是社会公众股东)、独立董事、监事对公司分红的建议和监督。

第四章 分红回报计划的制定和修改

第六条 本计划的制订和修改应当着眼于公司的长远和可持续发展,综合分析企业经营发展实际、股东要求和意愿、社会资金成本、外部融资环境等因素,并充分考虑公司目前及未来盈利规模、现金流量状况、发展所处阶段、项目投资资金需求、银行信贷及债权融资环境等情况。

第七条 公司至少每三年重新审阅一次分红回报计划,根据公司即时有效的股利分配政策作出适当且必要的修改,确定下一时段的分红回报计划,并由公司董事会结合具体经营数据,充分考虑公司目前盈利规模、现金流量状况、发展所处阶段及当期资金需求,制定年度或中期分红方案。

第八条 公司可以根据股东(特别是社会公众股东)、独立董事和外部监事的意见对本计划进行适当且必要的调整。调整分红计划应以股东权益保护为

出发点,不得与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相抵触。本计划的修改由董事会审议后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网络投票的方式进行表决。如因生产经营情况、投资规划和长期发展等需要确需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公司董事会应根据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修改分红回报计划,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网络投票的方式进行表决。

第五章 附则第九条 本计划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计划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和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公司董事会应及时修订本计划。第十条 本计划由董事会制定,并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实施。第十一条 本计划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安徽龙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4月23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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