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星辉环材:申港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星辉环保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核查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4-27

申港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星辉环保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核查意见申港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荐人”)作为星辉环保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星辉环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及持续督导的保荐人,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3号——保荐业务》等相关规定,对星辉环材董事会出具的《2023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进行了审慎核查,其具体情况如下:

一、内部控制评价工作情况

(一)内部控制评价范围

公司按照风险导向原则确定纳入评价范围的主要单位、业务和事项以及高风险领域。

公司纳入评价范围的主要单位包括:星辉环保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及子公司汕头市星辉环保材料有限公司。纳入评价范围单位资产总额占公司财务报表资产总额的100%,营业收入合计占公司财务报表营业收入总额的100%。

公司纳入评价范围的主要业务为聚苯乙烯的研发、生产与销售,纳入评价范围的主要事项为规范运作、法人治理、组织架构、资金活动、销售业务、采购业务、资产管理、生产与仓储、研究与开发、财务管理、人力资源、信息披露、子公司管理等方面,重点关注的高风险领域主要包括:资金活动、采购业务、销售业务等方面。

上述纳入评价范围的单位、业务和事项以及高风险领域涵盖了公司经营管理的主要方面,不存在重大遗漏。

(二)内部控制评价工作依据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

公司依据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组织开展内部控制评价工作。公司董事会根据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对重大缺陷、重要缺陷和一般缺陷的认定要求,结合公司规模、行业特征、风险偏好和风险承受度等因素,区分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和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研究确定了适用于公司的内部控制缺陷具体认定标准,并与以前年度保持一致。公司按照重大缺陷、重要缺陷和一般缺陷分别描述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和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并确定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如下:

1、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

根据对内部控制目标实现影响程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分为一般缺陷、重要缺陷和重大缺陷。

(1)公司确定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量标准如下:

定量标准以营业收入、资产总额作为衡量指标。内部控制缺陷可能导致或导致的损失与利润表相关的,以营业收入指标衡量。如果该缺陷单独或连同其他缺陷可能导致的财务报告错报金额小于营业收入的1%,则认定为一般缺陷;如果超过营业收入的1%但小于2%,则为重要缺陷;如果超过营业收入的2%,则认定为重大缺陷。内部控制缺陷可能导致或导致的损失与资产管理相关的,以资产总额指标衡量。如果该缺陷单独或连同其他缺陷可能导致的财务报告错报金额小于资产总额的0.5%,则认定为一般缺陷;如果超过资产总额的0.5%但小于1%认定为重要缺陷;如果超过资产总额1%,则认定为重大缺陷。

(2)公司确定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性标准如下:

①以下任一情况可视为重大缺陷的判断标准:

——高级管理层中的任何程度的舞弊行为;

——对已公布的财务报告进行更正;

——注册会计师发现当期财务报告存在重大错报,而内部控制在运行过程中未能发现该错报;

——公司审计委员会和审计部对内部控制的监督无效。

②以下任一情况可视为重要缺陷的判断标准:

——沟通后的重要缺陷没有在合理的期间得到的纠正;——对于非常规或特殊交易的账务处理没有建立相应的控制机制或没有实施且没有相应的补偿性控制;

——公司内部审计职能无效;——未依照公认会计准则选择和应用会计政策;——反舞弊程序和控制无效;——对于期末财务报告过程的控制存在一项或多项缺陷且不能合理保证编制的财务报表达到真实、完整的目标。

③一般缺陷是指除上述重大缺陷、重要缺陷之外的其他控制缺陷。

2、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

根据对内部控制目标实现影响程度,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分为一般缺陷、重要缺陷和重大缺陷。

(1)公司确定的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量认定参照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的认定标准。

(2)公司确定的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性标准如下:

非财务报告缺陷认定主要以缺陷对业务流程有效性的影响程度、发生的可能性作判定。

①如果缺陷发生的可能性较小,会降低工作效率或效果、或加大效果的不确定性、或使之偏离预期目标为一般缺陷;

②如果缺陷发生的可能性较高,会显著降低工作效率或效果、或显著加大效果的不确定性、或使之显著偏离预期目标为重要缺陷;

③以下迹象通常表明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可能存在重大缺陷:

——公司决策程序不科学,如决策失误,导致企业并购后未能达到预期目标;

——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如产品质量不合格;——管理人员或关键技术人员纷纷流失;——内部控制评价的结果特别是重大或重要缺陷未得到整改;——重要业务缺乏制度控制或制度系统性失效。根据上述认定标准,结合日常监督和专项监督情况,本次内部控制评价过程中未发现2023年12月31日存在重要缺陷和重大缺陷。

(三)内部控制缺陷认定及整改情况

1、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及整改情况

根据上述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的认定标准,截至2023年12月31日,公司不存在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重要缺陷。

2、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及整改情况

根据上述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的认定标准,截至2023年12月31日,公司未发现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重要缺陷。

二、其他内部控制相关重大事项说明

公司和子公司无其他内部控制相关重大事项说明。

三、公司对内部控制的自我评价结论

根据公司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的认定情况,于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不存在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董事会认为,公司已按照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和相关规定的要求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有效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

根据公司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认定情况,于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公司未发现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

自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至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发出日之间未发生影响内部控制有效性评价结论的因素。

四、保荐人核查意见

保荐人主要通过审阅星辉环材董事会出具的《2023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与公司管理层进行沟通、查阅公司相关三会会议资料、内部审计报告、各类原始凭证以及内部控制相关制度等文件等方式,从公司的内部控制治理环境、内部控制制度建设、内部控制执行情况等多方面对其内部控制的完整性、合理性及有效性进行了核查。

经核查,保荐人认为:

星辉环材已建立较为健全的公司治理结构,现有的内部控制制度和执行情况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证券监管部门的要求;星辉环材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与企业业务经营及管理相关的有效的内部控制;星辉环材董事会出具的《2023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本反映了其内部控制制度的建设及运行情况。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申港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星辉环保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核查意见》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

申港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4月26日

潘杨阳欧 俊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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