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深圳市新产业生物医学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深圳市新产业生物医学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现就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事前认可意见如下:
一、关于对外投资设立境外子公司暨关联交易的事前认可意见
公司本次与关联方共同对外投资是公司正常业务发展所需,各方均以货币方式出资,并按照出资比例确定各方在所投资公司的股权比例,完全按照市场规则进行,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其他股东合法利益的情形,交易程序合法有效。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将本次对外投资暨关联交易事项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深圳市新产业生物医学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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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岱娜 伍前辉 张清伟
2022 年 6 月 1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