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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杰电气: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0-10-27

四川英杰电气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四川英杰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以下统称“投资者”)之间的沟通,促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进一步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实现公司价值最大化和股东利益最大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信息披露与交流等各种合法的投资者关系活动,加强与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价值的认同与支持,以最终实现公司价值最大化和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为目标的战略管理行为。

第三条 投资者关系工作的基本原则是:

(一) 充分披露信息原则:除现行法律法规和规则规定应披露的信息外,公司可主动披露投资者关心的其他相关信息;

(二) 合规披露信息原则:公司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证券监管部门、证券交易所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规定,保证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在开展投资者关系工作时应注意尚未公布信息及其他内部信息的保密,一旦出现泄密的情形,公司应当按有关规定及时予以披露;

(三) 投资者机会均等原则:公司应公平对待公司的所有投资者,避免进行选择性信息披露;

(四) 诚实守信原则:公司的投资者关系工作应客观、真实和准确,避免过度宣传和误导;

(五) 高效低耗原则:选择投资者关系工作方式时,公司应充分考虑提高沟通效率,降低沟通成本;

(六) 互动沟通原则:公司应主动听取投资者的意见、建议,实现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双向沟通,形成良性互动。

第四条 投资者关系工作的目的是:

(一)促进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良性关系,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进一步了解和熟悉;

(二)建立稳定和优质的投资者基础,获得长期的市场支持;

(三)形成服务投资者、尊重投资者的企业文化;

(四)促进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和股东财富增长并举的投资理念;

(五)促进公司诚信自律、规范运作;

(六)增加公司信息披露透明度,改善公司治理。

第五条 公司的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客观、真实、准确、完整地介绍和反映公司的实际状况,避免过度宣传可能给投资者造成的误导。第六条 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活动时应注意尚未公布信息及内部信息的保密,避免和防止由此引发泄密及导致相关的内幕交易。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职责

第七条 投资者关系工作包括的主要职责是:

(一)统计分析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的数量、构成及变动情况;持续关注投资者及媒体的意见、建议和报道等各类信息并及时反馈给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

(二)整合投资者所需信息并予以发布;举办分析师说明会等会议及路演活动,接受分析师、投资者和媒体的咨询;接待投资者来访,与机构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保持经常联络,提高投资者对公司的参与度;

(三)建立并维护与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行业协会、媒体以及其他上市公司和相关机构之间良好的公共关系;在涉讼、重大重组、关键人员的变动、股票交易异动以及经营环境重大变动等重大事项发生后配合公司相关部门提出并实施有效处理方案,积极维护公司的公共形象;

(四)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工作。

第八条 公司董事会是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决策机构,董事长为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主要责任人。

第九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是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具体负责人,全面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在深入了解公司运作和管理、经营状况、发展战略等情况下,负责策划、安排和组织各类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负责制定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并负责具体落实和实施。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的工作。第十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是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职能部门, 由董事会秘书领导,负责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日常事务,主要包括:

(一) 根据法律、法规、上市规则的要求和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规定及时、准确地进行信息披露;根据公司实际情况,通过举行说明会及路演等活动,与投资者进行沟通;通过电话、电子邮件、传真、接待来访等方式回答投资者的咨询;

(二)主持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季度报告的编制和披露工作;

(三)筹备年度股东大会、临时股东大会、董事会,准备会议材料;

(四)建立和维护与监管部门、证券交易所等相关部门良好的公共关系;

(五)加强与财经媒体的合作关系,引导媒体对公司的报道,安排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重要人员的采访报道,对媒体与公司有关的报道进行监控;

(六)网络信息平台建设,在公司网站中设立投资者关系管理专栏,在网上披露公司信息,方便投资者查询;

(七)在诉讼、仲裁、重大重组、关键人员的变动、盈利大幅度波动、股票交易异动、自然灾害等危机发生后迅速提出有效的处理方案;

(八)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工作。

第十一条 董事会办公室从事投资者关系工作的人员需要具备以下素质和技能:

(一)全面了解公司各方面情况;

(二)具备良好的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证券市场的运作机制;

(三)具有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

(四)具有良好的品行,诚实的信用;

(五)准确掌握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内容及程序。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公司的各部门、子公司、全体员工应积极参与并主动配合董事会办公室实施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第十三条 公司建立良好的内部协调机制和信息采集制度,董事会秘书应及时归集各部门及下属子公司的经营、财务、诉讼等信息,公司各部门及子公司应积极配合。

第十四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以适当方式对全体员工特别是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部门负责人、各子公司负责人进行投资者关系管理相关知识的培训,包括公司内部培训和组织外部培训,在开展重大的投资者关系促进活动时,还应当举行专门的培训活动。

第十五条 董事会秘书需持续关注新闻媒体及互联网上有关公司的各类信息并及时反馈给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

第十六条 公司可聘请专业的投资者关系工作机构协助实施投资者关系工作,具体事宜由董事会办公室负责。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内容

第十七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对象包括:

(一)投资者;

(二)证券分析师及行业分析师;

(三)财经媒体及行业媒体等传播媒介;

(四)监管部门等政府机构;

(五)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相关机构或个人。

第十八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中与投资沟通有关的内容,应该在遵守信息披露相关规定的前提下,及时向投资者披露影响其决策的相关信息,主要包括:

(一)外部经营环境及政策的变化对行业及公司影响的讨论;

(二)公司的发展战略,包括公司的发展方向、发展规划、竞争战略和经营方针等;

(三)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经营管理信息,包括公司的生产经营、技术开发、重大投资和重组、对外合作、财务状况、经营业绩、股利分配、管理模式等公司运营过程中的各种信息;

(四)公司已披露的重大事项,包括公司的重大投资及其变化、资产重组、收购兼并、对外合作、对外担保、重大合同、关联交易、重大诉讼或仲裁、管理层变动以及大股东变化等信息;

(五)企业文化建设;

(六)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十九条 公司尽可能通过多种方式与投资者进行及时、深入和广泛的沟通,并借助互联网等快捷手段,提高沟通效率,降低沟通成本,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

(一)定期报告与临时公告;

(二)股东大会;

(三)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会;

(四)公司网站、电子邮件;

(五)“一对一”沟通;

(六)公司介绍、宣传手册、邮寄材料等;

(七)投资者咨询电话和传真;

(八)网络、电视、报刊及其它媒体;

(九)接待投资者来访调研、现场参观;

(十)路演;

(十一)其他方式。

第二十条 根据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应进行披露的信息必须于第一时间在公司信息披露指定报纸和指定网站公布。

第二十一条 公司设立专门的投资者咨询电话、传真和电子邮箱,由董事会秘书和证券事务代表负责接听和管理。

第二十二条 董事会办公室应当保证咨询电话、传真和电子信箱等对外联系渠道畅通,确保咨询电话在工作时间有专人接听,并通过有效形式向投资者答复和反馈相关信息。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公司官方网站上设立投资者关系管理专栏,发布公司公告,及时发布和更新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相关信息。

公司应丰富和及时更新公司网站的内容,可将新闻发布、公司概况、经营产品或服务情况、法定信息披露资料、投资者关系联系方法、专题文章、行政人员演说、股票行情等投资者关心的相关信息放置于公司网站。

第二十四条 董事会办公室应将通过上述渠道向投资者答复和反馈信息的情况定期公开(不少于一季度一次)。

第二十五条 公司为中小股东参加股东大会以及发言、提问提供便利,充分考虑召开的时间和地点以便于股东参加,为投资者与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交流提供必要的时间。

第二十六条 公司为中小股东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沟通提供便利,合理、妥善地安排参观、座谈活动。

第二十七条 公司对投资者、分析师等提出的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沟通的要求应充分理解,并应合理、妥善地安排参观过程,使参观人员了解公司业务和经营情况,同时注意避免参观者有机会得到未公开的重要信息。

第二十八条 对于上门来访的投资者,董事会办公室派专人负责接待。接待来访者前应请来访者配合做好投资者和来访者的档案记录,建立规范的投资者来访档案。

第二十九条 董事会办公室可在定期报告结束后,举行业绩说明会,或在认为必要时安排公司相关部门与投资者、基金经理、分析师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项进行一对一的沟通,介绍情况、回答有关问题并听取相关建议。公司不得在业绩说明会或一对一的沟通中发布尚未披露的公司重大信息。对于所提供的相关信息,公司应平等地提供给其他投资者。

第三十条 如有需求,董事会办公室可将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在内的公司公告寄送给投资者或分析师等相关机构和人员。

第三十一条 公司相关重大事项受到市场高度关注或质疑的,董事会办公室

除应当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外,还应当安排通过现场、网络或其他方式召开说明会,介绍情况、解释原因,并回答相关问题。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或其他责任人应当参加说明会。

第三十二条 公司可以通过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各种活动和方式,自愿地披露现行法律法规和规则规定应披露信息以外的信息。公司进行自愿性信息披露遵循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就公司经营状况、经营计划、经营环境、战略规划及发展前景等持续进行自愿性信息披露,帮助投资者作出理性的投资判断和决策,使所有股东及潜在投资者、机构、专业投资者都能在同等条件下进行投资活动,避免进行选择性信息披露。

第三十三条 公司在遵守信息披露规则的前提下,建立与投资者的重大事项沟通机制,在制定涉及股东权益的重大方案时,通过多种方式与投资者进行充分沟通和协商。公司可在按照信息披露规则作出公告后至股东大会召开前,通过现场或网络投资者交流会、说明会,走访机构投资者,发放征求意见函,设立热线电话、传真及电子信箱、互动易问答等多种方式与投资者进行充分沟通,广泛征询意见。

第三十四条 董事会办公室以及公司相关人员在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中,不得出现以下情形:

(一)透露尚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

(二)做出可能误导投资者的过度宣传行为;

(三)对公司股票价格公开做出预期或承诺;

(四)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则或者涉嫌操纵股票价格的行为。

第三十五条 在不影响生产经营和不泄漏商业机密的前提下,公司的其它部门、下属子公司及公司全体员工有义务协助公司董事会秘书办公室实施投资者关系管理。除非得到明确授权并经过培训,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员工应避免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代表公司发言。

第四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为准。

第三十七条 本制度的解释权归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并在必要时下发具体实施细则。

第三十八条 本制度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执行。

四川英杰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10月26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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