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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杰电气:关于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0-02-28

证券代码:300820 证券简称:英杰电气 公告编号:2020-011

四川英杰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四川英杰电气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53号)核准,并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意,四川英杰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1,584万股,每股面值人民币1元,每股发行价格为33.66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53,317.44万元,扣除发行费用人民币7,666.86万元(不含税)后,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45,650.58万元。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该募集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瑞华验字[2020]51070001号”《验资报告》。

二、《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等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的有关规定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要求,经公司董事会批准,公司在成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阳分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阳旌阳支行、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阳分行(以下简称“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开立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近日公司分别与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及保荐机构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三方监管协议》”),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进行专户管理。

公司募集资金专户的基本情况如下:

开户行

开户行专户账号存放募集资金数额(万元)用途
成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阳分行108130000076423123,882.98电力电子产品扩建技术改造项目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阳旌阳支行230562052910011306115,000.00补充流动资金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阳分行6317971966,767.60技术中心升级改造项目

三、《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以下所称甲方为公司,乙方为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丙方为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1、公司已在成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阳分行开设专户,账号为1081300000764231,截至2020年2月18日,专户余额为23,882.98万元。该专户仅用于公司电力电子产品扩建技术改造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公司已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阳旌阳支行开设专户,账号为,2305620529100113061,截至2020年2月18日,专户余额为15,000.00万元。该专户仅用于公司补充流动资金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3、公司已在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阳分行开设专户,账号为631797196,截至2020年2月10日,专户余额为6,767.60万元。该专户仅用于公司技术中心升级改造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4、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5、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对甲方现场检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6、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黄笠、唐宏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7、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的情况下,经丙方同意,甲方可通过网银渠道支付募集资金。第一、甲方每日可通过网银渠道累计支付的募集资金款项不超过人民币伍佰万元(含),并于 5 个工作日内向乙方提供该募投项目的用款申请单(原件或加盖公章的原件扫描件);第二、经公司章程及其他对外披露的制度规定的有权机构(如董事会、股东大会)审批同意后,甲方通过网银渠道购买理财产品或进行其他现金管理,无用款金额限制,但需在5个工作日内向乙方提供用款申请单并附董事会或有权机构同意文件。一旦丙方、乙方任一方发现甲方使用资金不符合募集资金用途,有权要求甲方退回同等金额的资金并暂停使用网银。若甲方及时整改并消除相关影响后,并出具整改方案,经丙、乙双方同意后方可继续使用网银,若丙方、乙方任一方不同意均有权关闭网银。网银相关的 U 盾等设备须存放在甲方财务部。

8、乙方按月(每月前五个工作日以内)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9、甲方一次或十二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1,000万元(按照孰低原则在 1000 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 10%之间确定)的,乙方应当及时以邮件或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10、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向甲方、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11、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12、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导期结束后失效。

四、备查文件

1、公司与成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阳分行、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签订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2、公司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阳旌阳支行、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签订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3、公司与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阳分行、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签订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特此公告。

四川英杰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2月28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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