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818 证券简称:耐普矿机 公告编号:2020-114
江西耐普矿机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2、本次股东大会不存在增加临时提案的情形;
3、本次股东大会没有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形;
4、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一、会议召开的基本情况
1、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0年9月21日(星期一)下午14:00开始
(2)网络投票时间:2020年9月21日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20年9月21日上午9:15至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0年9月21日上午9:15—9:25,9:30 至11:30,下午13:00-15:00。
2、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公司股东只能选择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中的一种方式进行表决,如果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投票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表决结果为准;如果网络投票中重复投票,也以第一次投票表决结果为准。
3、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江西省上饶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兴园大道52号耐普矿机行政大楼3楼会议室。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董事王磊先生
6、会议召开的合法、合规性: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
聘请的见证律师等相关人士出席或列席了本次会议。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和《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8人,代表股份38,498,5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54.9979%。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3人,代表股份38,467,0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54.9529%;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5人,代表股份31,5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0450%。
2、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6人,代表股份461,5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6593%。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1人,代表股份430,0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6143%;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5人,代表股份31,5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0450%。
3、公司董事、监事出席了本次会议,部分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公司聘请的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见证律师列席了本次会议。
三、议案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由董事王磊先生主持,与会股东及股东代表审议了以下议案并投票表决形成以下决议:
1、审议通过《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用途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8,473,8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358%;反对24,7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42%;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
同意436,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4.6479%;反对24,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3521%;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本议案获得通过。
2、审议通过《关于变更募投项目实施地点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8,473,8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358%;反对14,9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87%;弃权9,8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55%。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
同意436,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4.6479%;反对14,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2286%;弃权9,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1235%。
本议案获得通过。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经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现场见证,并出具了《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西耐普矿机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江西耐普矿机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出具的《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西耐普矿机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江西耐普矿机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2020年9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