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及浙江泰林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有关规定,本着对公司、全体股东和投资者负责的态度,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在仔细审阅了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相关文件后,经核查,我们认为:
公司本次对外投资设立合资公司暨关联交易事项遵循公平、公开和公正的原则,已履行了必要的审议程序,关联董事已回避表决,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表决程序及结果合法有效。本次对外投资设立合资公司暨关联交易事项,有利于完善公司产业布局,满足公司未来战略发展规划的需要,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投资者利益的情形。综上,我们同意本次对外投资设立合资公司暨关联交易事项。(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本页为《浙江泰林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
杨忠智 董 明 李继承
2023年2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