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斯迪克: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律师工作报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9-11-04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关于江苏斯迪克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之律师工作报告

地址:杭州市上城区老复兴路白塔公园B区2号、15号国浩律师楼 邮编:310008Grandall Building, No.2&No.15, Block B, Baita Park, Old Fuxing Road, Hangzhou, Zhejiang 310008, China

电话/Tel: (+86)(571) 8577 5888 传真/Fax: (+86)(571) 8577 5643

电子邮箱/Mail:grandallhz@grandall.com.cn

网址/Website:http://www.grandall.com.cn

二〇一八年五月

3-3-2-1

目 录

释 义 ...... 2

第一部分 引言 ...... 5

一、律师事务所及律师简介 ...... 5

二、出具法律意见所涉及的主要工作过程 ...... 7

三、律师应当声明的事项 ...... 9

第二部分 正文 ...... 11

一、发行人基本情况 ...... 11

二、本次发行上市的批准与授权 ...... 13

三、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主体资格 ...... 16

四、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条件 ...... 18

五、发行人的设立 ...... 22

六、发行人的独立性 ...... 29

七、发行人的发起人和股东(追溯至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 ...... 38

八、发行人的股本及其演变 ...... 60

九、发行人的业务 ...... 77

十、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 ...... 83

十一、发行人的主要财产 ...... 101

十二、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 ...... 125

十三、发行人的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 ...... 132

十四、发行人公司章程的制定和修改 ...... 138

十五、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 ...... 141

十六、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变化 ...... 148

十七、发行人的税务 ...... 154

十八、发行人的环境保护和产品质量、技术标准 ...... 162

十九、发行募集资金的运用 ...... 166

二十、发行人的业务发展目标 ...... 169

二十一、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 ...... 170

二十二、发行人招股说明书法律风险的评价 ...... 173

二十三、律师认为需要说明的其他问题 ...... 173

二十四、结论意见 ...... 193

第三部分 签署页 ...... 194

3-3-2-2

释 义

除非另有说明,本律师工作报告中相关词语具有以下特定含义:

发行人、斯迪克股份、公司江苏斯迪克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原名“苏州斯迪克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本次发行上市江苏斯迪克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本次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的行为
斯迪克有限苏州斯迪克电子胶粘材料有限公司,系发行人前身
斯迪克江苏斯迪克新型材料(江苏)有限公司,系发行人全资子公司
斯迪克重庆重庆斯迪克光电材料有限公司,系发行人全资子公司
斯迪克国际斯迪克国际股份有限公司,系发行人全资子公司
斯迪克美国斯迪克新材料(美国)有限公司,系发行人全资子公司
斯迪克日本斯迪克新材料(日本)有限公司,系发行人全资子公司
斯迪克韩国斯迪克新材料(韩国)有限公司,系发行人全资子公司
太仓斯迪克太仓斯迪克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系发行人全资子公司
启源绿能科技江苏启源绿能科技有限公司,系斯迪克江苏控股子公司
谱玳新能源宿迁谱玳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系发行人控股子公司
太仓青山绿水太仓青山绿水环保新材料有限公司,系发行人控股子公司
斯迪克股份东莞分公司江苏斯迪克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
斯迪克江苏太仓分公司斯迪克新型材料(江苏)有限公司太仓分公司
斯迪克股份苏州济鸿分公司江苏斯迪克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苏州济鸿分公司
欧玛针织太仓欧玛针织服饰有限公司,原系发行人全资子公司,已于2012年10月23日因被发行人吸收合并而注销
上海地平线上海地平线投资有限公司,系发行人股东

3-3-2-3

上海元藩上海元藩投资有限公司,系发行人股东
峻银投资上海峻银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系发行人股东
合信投资天津市合信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系发行人股东
瑞通龙熙苏州瑞通龙熙新兴创业投资企业(有限合伙),系发行人股东
世纪天富北京世纪天富创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系发行人股东
苏州德润苏州市德润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系发行人股东
苏州德丽嘉苏州市德丽嘉环保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系发行人股东
苏州锦广缘苏州市锦广缘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系发行人股东
天津福熙天津福熙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系发行人股东
申报基准日2017年12月31日
报告期2015年度、2016年度、2017年度
中国证监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本所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系本次发行上市的发行人律师
平安证券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系本次发行上市的主承销商和保荐机构
华普天健会计师华普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系本次发行上市的审计机构
商标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
知识产权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
《证券法》经2014年8月3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修订后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公司法》经2013年12月28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修订,并于2014年3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3-3-2-4

当时有效之《公司法》相关法律行为发生时有效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创业板管理办法》经2015年12月30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修正后实施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办法》
《编报规则12号》《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的编报规则第12号——公开发行证券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
《新股发行改革意见》《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
《公司章程》在宿迁工商行政管理局备案的现行有效的《江苏斯迪克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发起人协议》金闯等6名自然人发起人与上海地平线、峻银投资、合信投资、苏州德丽嘉等签订的《苏州斯迪克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协议》
《招股说明书》截至律师工作报告出具日最终经签署的作为申请文件上报的《江苏斯迪克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申报稿)》
《审计报告》华普天健会计师出具的会审字[2018]0286号《审计报告》,即发行人最近三年审计报告
《内控鉴证报告》华普天健会计师出具的会专字[2018] 2542号《江苏斯迪克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内部控制鉴证报告》
《纳税鉴证报告》华普天健会计师出具的会专字[2018] 2545号《江苏斯迪克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主要税种纳税及税收优惠情况的鉴证报告》
《差异鉴证报告》华普天健会计师出具的会专字[2018] 2544号《江苏斯迪克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原始财务报表与申报财务报表差异情况的鉴证报告》
《非经常性损益鉴证报告》华普天健会计师出具的会专字[2018] 2543号《江苏斯迪克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非经常性损益鉴证报告》
元、万元人民币元、人民币万元,文中另有说明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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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关于江苏斯迪克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

律师工作报告

致:江苏斯迪克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依据与江苏斯迪克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签署的《法律服务委托协议》,接受发行人委托,担任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颁布的《创业板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有关规定,按照《编报规则12号》、《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为江苏斯迪克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出具本律师工作报告。

第一部分 引言

一、律师事务所及律师简介

(一)律师事务所简介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系国浩律师事务所成员之一,于2001年经浙江省司法厅核准成立的合伙制律师事务所,持有浙江省司法厅颁发的《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1330000727193384W),主营业务范围包括:

证券、公司投资、企业并购、基础设施建设、诉讼和仲裁等法律服务。本所原名“国浩律师集团(杭州)事务所”,于2012年7月更名为现名。

本所提供的法律服务包括:

3-3-2-6

1、参与企业改制、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再融资,担任发行人或承销商律师,出具法律意见书及律师工作报告;

2、为上市公司提供法律咨询及其他服务;

3、参与企业资产重组,为上市公司收购、兼并、股权转让等事宜提供法律服务;

4、参与各类公司债券的发行,担任发行人或承销商律师,出具法律意见书;

5、为基础设施投融资及建设(包括电力、天然气、石油等能源行业以及城市燃气、城市公交等市政公用事业)提供法律服务;

6、为各类公司的对外投资、境外EPC承包项目等涉外项目提供法律服务;

7、接受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工商企业、公民个人的委托,代理有关贷款、信托及委托贷款、融资租赁、票据等纠纷的诉讼、仲裁和非诉讼调解;

8、司法行政机关允许的其他律师业务。

(二)签字律师简介

本所为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出具法律文件的签字律师为徐伟民律师、高佳力律师,其主要经历及其证券业务执业记录如下:

徐伟民律师:2000年毕业于浙江大学,获得法学学士学位,2006年毕业于浙江大学,获法律硕士学位,从事律师工作16年,擅长公司、证券、重组律师业务。徐伟民律师于2003年3月加入本所,现为本所合伙人。徐伟民律师曾为株洲中车时代电气股份有限公司、永高股份有限公司、浙江众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宁波理工环境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三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新湖中宝股份有限公司、浙江三花股份有限公司等公司的境内外上市或股票增发、配股以及资产重组等提供法律服务。

高佳力律师:2009年12月加入本所,为本所执业律师。曾为浙江新澳纺织股份有限公司、浙江晶盛机电股份有限公司、浙江伟明环保股份有限公司、浙江众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南自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等多家企业的上市、资产重组、新三板挂牌等提供法律服务

本次签字的二位律师执业以来均无违法违规记录。

(三)联系方式

本所及签字律师的联系方式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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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0571-85775888 传真: 0571-85775643地址:杭州市上城区老复兴路白塔公园B区2号楼、15号国浩律师楼邮政编码:310008

二、出具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所涉及的主要工作过程

(一)本所于2016年12月与发行人就本次发行上市提供法律服务事宜进行沟通,后接受发行人的聘请正式担任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参与了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法律审查工作。

(二)本所律师专赴发行人所在地进行现场工作并对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进行了深入的尽职调查。本所律师首先向发行人及相关主体发出尽职调查文件清单,提出了作为发行人专项法律顾问需了解的问题。文件清单发出后,本所律师根据工作进程需要进驻发行人所在地,进行实地调查。调查方法包括:对发行人及相关主体提供的文件进行核查,赴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司法部门对发行人的相关情况进行核实及调阅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存档文件,对需现场调查的事实进行现场勘察,对某些无独立第三方证据支持的事实与相关主体进行访谈并由该等主体出具相应的说明及承诺等。本所律师尽职调查的范围涵盖了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涉及的所有问题,审阅的文件包括:

1、涉及发行人及相关主体资格的文件,包括:相关主体的营业执照、公司章程、工商资料、相关自然人的身份证明等;

2、涉及发行人及相关主体持有的相关证照,包括: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从事相关经营的许可证书、银行开户许可证、业务资质证书等;

3、涉及发行人及相关主体设立及历史沿革的文件,包括:发行人及其他相关主体设立及历次变更的相关批准文件、协议、决议、会议记录、验资报告、支付凭证等;

4、涉及发行人的关联方、发行人独立性和发行人与关联方之间是否存在同业竞争和关联交易的相关文件,包括:相关方对于关联关系调查表的回复以及关联关系、同业竞争的说明、可用于判断关联关系的相关主体的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工商登记资料、关联方的营业执照和具体从事业务的文件、发行人与关联方之间所存在交易的合同及协议及相关关联方所出具的避免同业竞争承诺等;

5、涉及发行人的主要财产的文件,包括相关资产的产权证书、购买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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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凭证、申请文件、商标局官方网站(http://sbj.saic.gov.cn/)、知识产权局官方网站(http://www.sipo.gov.cn/)的网页查询结果以及由知识产权局出具的有关发行人专利查询文件、国土及房管部门关于发行人产权情况的证明文件等;

6、本次发行上市所涉及的重大债权债务关系的文件,包括发行人及其控制的公司正在履行的重大银行融资合同、采购合同、经销合同以及其他与本次发行上市有关的以发行人或其控制的公司为一方的重大协议、发行人报告期内营业外支出明细、期末较大的其他应收款及其他应付款明细等;

7、涉及发行人公司章程制定与修改的文件,包括:发行人设立时制定的公司章程及其最近三年历次修订的公司章程或章程修正案、作出该等修订的相关会议决议、工商登记文件等;

8、涉及发行人及相关主体内部决策机构运作的文件,包括:组织结构图、股东大会文件、董事会文件、监事会文件,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其他相关公司管理制度等;

9、相关的财务文件,包括:华普天健会计师为本次发行上市出具的《审计报告》、《内控鉴证报告》、《纳税鉴证报告》、《非经常性损益鉴证报告》、《差异鉴证报告》及其他相关的验资报告、审计报告等;

10、涉及发行人税务、环保、技术服务质量和技术标准等文件,包括本所律师对发行人财务负责人的访谈、发行人报告期内的税务申报表、所得税汇算清缴报告、审计报告、税收优惠文件、《纳税鉴证报告》、污染物排放说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以及税务、质量监督等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等;

11、涉及发行人募集资金运用和业务发展目标的文件,包括: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相应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立项备案文件、环保部门募投项目环保审批意见、相关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决策文件、《招股说明书》、发行人对业务发展目标作出的相关描述等;

12、涉及发行人诉讼、仲裁和行政处罚的文件,包括:发行人及相关主体就诉讼、仲裁及行政处罚事项的说明、与发行人之法务人员进行的访谈、法院立案记录查询、公安部门就发行人及相关主体出具的无犯罪证明文件、发行人报告期内营业外支出明细、其他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本所律师对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的走访记录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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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招股说明书》;

14、其他本所律师认为必要的文件。

本所律师参加了由发行人和各中介机构共同参与的历次协调会,就本次发行上市的具体问题进行了充分探讨,并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发表了一系列意见和建议。

在对发行人情况进行充分了解的基础上,本所律师参与了对发行人规范运行和发行上市的辅导工作,协助发行人建立了股份有限公司规范运行所必需的规章制度。

在工作过程中,在根据相关事实及法律确信发行人已经符合发行上市的条件后,本所律师出具了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与此同时本所律师制作了本次发行上市的工作底稿留存于本所。

本所律师在本项目中的累计有效工作时间约为2,800小时。

(三)本所律师认为,作为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特聘法律顾问,本所律师已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发行人为本次发行上市提供或披露的资料、文件和有关事实,以及所涉及的法律问题进行了合理、必要及可能的核查、验证和讨论,并在此基础上出具了律师工作报告和法律意见书。

三、律师应当声明的事项

(一)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律师工作报告和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律师工作报告和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二)本所律师向发行人提出了发行人应向本所律师提供的资料清单,并得到了发行人依据该等清单提供的资料、文件和对有关问题的说明,该等资料、文件和说明构成本所律师出具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的基础。本所律师还就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所涉及的有关问题向发行人有关人员作了询问并进行了必要的讨论,或者通过向相关政府部门走访、征询,取得相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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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对于本所律师认为对本次发行上市部分缺少直接资料支持的问题,本所律师向发行人以及有关人员发出了书面询问、备忘录,并取得了发行人及相关人员对有关事实和法律问题的确认。

(三)本所同意发行人部分或全部在《招股说明书》中自行引用或按中国证监会核查要求引用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的内容,但发行人作上述引用时,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本所律师有权对有关《招股说明书》的内容进行再次审阅并确认。

(四)本所律师仅就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合法性及相关法律问题发表意见,对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所涉及的会计、审计、资产评估等专业事项只作引用,不发表法律意见。

(五)本所律师未授权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律师工作报告作任何解释或说明。

(六)律师工作报告仅作为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之目的使用,非经本所事先书面同意,不得用作其他目的。

(七)本所同意将律师工作报告作为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申报文件之一,随同其他申报文件提呈中国证监会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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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部分 正文

一、发行人基本情况

(一)发行人股权架构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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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发行人的基本情况

发行人系由斯迪克有限整体变更而来的股份有限公司,发行人现持有江苏省宿迁工商行政管理局于2017年11月30日核发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205007890695060的《营业执照》。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的工商登记资料,发行人的基本概况如下:

名称:江苏斯迪克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江苏省泗洪经济开发区双洋西路6号

法定代表人:金闯

注册资本:8,762.8879万元

公司类型:股份有限公司(非上市)

经营范围:研发、生产、销售:胶粘带制品、光学膜、多功能涂层复合薄膜、医疗器械、生物医用材料、石墨材料、纸质包装材料;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国家限定企业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和技术除外)(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截至律师工作报告出具日,发行人的股本结构如下:

序号股东姓名/名称持股数量(万股)持股比例(%)
1金闯4,069.696146.442
2施蓉663.377.570
3上海地平线520.275.937
4上海元藩515.4645.882
5峻银投资390.004.451
6合信投资367.804.197
7瑞通龙熙343.64273.922
8纪建明343.64263.922
9世纪天富231.962.647
10苏州德润197.0812.249
11盛雷鸣171.82131.961
12苏州德丽嘉170.601.947
13蒋根生154.601.7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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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股东姓名/名称持股数量(万股)持股比例(%)
14施培良134.78171.538
15龚伟忠131.331.499
16郑志平130.051.484
17苏州锦广缘91.001.038
18陈雪平67.050.765
19天津福熙42.95530.490
20林秋璇25.77320.294
合计8,762.8879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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② 发行主体:本次发行主体为斯迪克股份。即本次发行为新股发行,不包括老股转让。

③ 发行数量:本次公开发行股份数量不超过2,921万股(含本数),公开发行的股份数量不低于公司股本总额的25%。

④ 定价方式:定价方式为授权公司董事会与主承销商根据市场情况等因素,通过向询价对象询价的方式确定发行价格;或采用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定价方式。

⑤ 发行方式:本次发行将采用网下向符合条件的投资者询价配售和网上按市值申购方式向社会公众投资者定价发行相结合的方式或届时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⑥ 发行对象:本次发行的对象为符合《创业板市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暂行规定》条件的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开立创业板股票交易账户的境内自然人、法人等投资者(国家法律、法规禁止购买者除外)。

⑦ 拟上市地点:本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拟上市地为深圳证券交易所。

⑧ 决议的有效期:本议案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24个月内有效。

以上发行方案尚需经有关监管部门审核通过后才能实施。

(2)《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其可行性研究报告的议案》;

本次发行的实际募集资金扣除发行费用后将用于:① OCA光学胶膜生产扩建项目;② 偿还银行贷款。

(3)《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有关事宜的议案》;

(4)《关于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前滚存利润分配的议案》;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形成的滚存未分配利润由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后的新老股东按持股比例共享。

(5)《关于公司上市后未来三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的议案》;

(6)《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预案及约束措施的议案》;

(7)《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后适用的公司章程(草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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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案》;

(8)《关于公司就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出具有关承诺的议案》;

(9)《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摊薄当时每股收益填补回报措施和相关承诺的议案》。

本所律师认为:

发行人第三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及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的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均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行人董事会和股东大会作出的决议内容均在各自职权范围内,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和《创业板管理办法》的规定,为合法有效。

(二)本次发行上市的授权

本所律师对下列材料进行了查验:

1、发行人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的《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有关事宜的议案》;

2、发行人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3、其他相关文件。

本所律师核查后确认:

发行人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就本次发行上市事宜向董事会作出了如下授权:

1、授权董事会根据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本次发行上市的方案,全权负责方案的具体实施,包括但不限于根据具体情况决定发行数量、发行时间、发行方式、定价方式、发行价格、发行对象具体申购办法以及其他与本次发行有关的事项;

2、授权董事会办理本次发行上市的申报事宜,包括但不限于就本次发行上市事宜向有关政府机构、监管机构和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审批、登记、备案、核准、同意等手续;起草、授权、签署、执行、修改、终止、完成与本次发行上市相关的所有必要的文件、协议、合约(包括但不限于招股说明书、招股意向书、反馈答复、保荐协议、承销协议、中介机构聘用协议、上市协议、各种公告,向有关政府机构、证券交易所、组织、个人提交的文件,以及其他任何与本次发行上市有关的合同、协议及其他文件等);

3、授权董事会在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完成后,根据有关政府部门和监管机构的要求和建议,对公司章程相应条款进行调整和修改,并在工商登记管理部门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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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修订后章程备案事宜;

4、确定募集资金存放的银行;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每个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投资总额范围内,决定项目的具体实施方案;根据项目的实际进度及实际募集资金金额对股东大会决议通过的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具体安排进行适当调整;

5、授权董事会在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完成后,根据有关规定申请并办理公开发行的股票在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事宜;

6、授权董事会在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完成后,在工商登记管理部门办理工商变更登记事宜;

7、授权董事会办理以上未列明但与本次发行上市有关的其他事宜。

上述授权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24个月内有效。

本所律师认为:

发行人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具体事宜的内容,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会议的表决程序亦符合《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发行人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对董事会所作出的授权行为合法有效。

(三)小结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

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已获得了内部权力机构的批准与授权,依据《公司法》、《证券法》、《创业板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的规定,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尚需获得中国证监会的核准和证券交易所的同意。

三、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主体资格

(一)发行人的主体资格

本所律师对下列材料进行了查验:

1、发行人历次取得的营业执照;

2、发行人目前有效的《公司章程》;

3、发行人及其前身斯迪克有限设立时及历次增资的验资报告;

4、发行人及其前身斯迪克有限的工商登记资料、工商年检资料;

5、其他相关文件。

本所律师核查后确认:

发行人系于2011年12月由斯迪克有限整体变更而来的股份有限公司,发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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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时取得江苏省苏州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发的注册号为320585000049370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发行人整体变更时的注册资本为7,500万元,公司名称为“苏州斯迪克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行人之前身斯迪克有限系于2006年6月21日由金闯、许敬东、郝俊锋、肖军共同出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斯迪克有限设立时的公司名称为“苏州斯迪克电子胶粘材料有限公司”,注册资本为300万元,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前的注册资本为3,459.63万元。

发行人及其前身斯迪克有限的设立及股本变更情况详见本律师工作报告正文“五、发行人的设立” 以及“八、发行人的股本及其演变”。本所律师认为:

发行人系依法设立且持续经营三年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具有本次发行上市的主体资格。

(二)发行人的依法存续

本所律师对下列材料进行了查验:

1、发行人历次取得的营业执照;

2、发行人目前有效的《公司章程》;

3、发行人及其前身斯迪克有限设立时及历次增资的验资报告;

4、发行人及其前身斯迪克有限的工商登记资料、工商年检资料;

5、《审计报告》;

6、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开具的证明文件;

7、其他相关文件。

本所律师核查后确认:

截至律师工作报告出具日,发行人为合法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不存在根据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规定需要终止的情形,即不存在下列情形:

1、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2、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3、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4、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5、人民法院依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二条的规定予以解散。

本所律师认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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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至律师工作报告出具日,发行人不存在根据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需要终止的情形。

(三)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辅导

根据中国证监会发布的《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辅导机构平安证券向中国证监会江苏监管局报送了辅导备案材料,中国证监会江苏监管局已对发行人的上市辅导进行了验收。

(四)小结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

发行人系依法设立且合法有效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具备《证券法》、《公司法》及《创业板管理办法》规定的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主体资格,不存在根据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需要终止的情形。

四、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条件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以及《创业板管理办法》关于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相关规定,本所律师逐一核查发行人的发行上市条件,具体核查情况如下:

(一)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符合《公司法》规定的有关条件

1、发行人系由斯迪克有限整体变更而来的股份有限公司,设立时股本总额为7,500万元,划分为7,500万股股份,每一股的金额相等,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形式,符合《公司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的规定。

2、根据发行人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发行方案,发行人本次发行的股票仅限于人民币普通股一种,每一股份具有同等权利,每股发行价格和条件相同,任何单位或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支付价额相同,符合《公司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的规定。

3、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已获得发行人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符合《公司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

(二)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符合《证券法》规定的有关条件

1、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已聘请平安证券担任其本次发行上市的保荐人,符合《证券法》第十一条和第四十九条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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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符合《证券法》第十三条规定的公开发行新股的下列条件:

(1)发行人已按照《公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设立了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选举了独立董事、职工代表监事,聘任了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并根据公司业务运作的需要设置了相关的职能部门,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符合《证券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

本所律师将在律师工作报告正文“六、发行人的独立性”和“十五、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十六、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变化”中详细披露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相关职能部门的设置情况和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其规范运作的情况。

(2)根据华普天健会计师出具的《审计报告》和《非经常性损益鉴证报告》,发行人2015年度、2016年度、2017年度的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者为计算依据)分别为24,670,818.19元、49,111,180.51元和53,377,780.88元(按合并报表口径计算),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具有持续盈利能力,且财务状况良好,符合《证券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

(3)根据华普天健会计师出具的《审计报告》、《内控鉴证报告》以及发行人董事会的承诺、发行人出具的声明与承诺、相关政府主管机关出具的证明或函件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最近三年财务会计文件无虚假记载,无其他重大违法行为,符合《证券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

3、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符合《证券法》第五十条规定的股票上市的下列条件:

(1)根据发行人现行有效的《营业执照》,发行人本次发行前股份总数为8,762.8879万股,符合《证券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

(2)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前股份总数为8,762.8879万股,根据发行人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通过的发行方案,发行人本次拟公开发行不超过2,921万股股份,公开发行股份数量占本次发行后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不低于25%,符合《证券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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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根据华普天健会计师出具的《审计报告》、《内控鉴证报告》以及发行人董事会的承诺,发行人最近三年财务会计文件无虚假记载;根据发行人出具的声明与承诺,相关政府主管机关出具的证明或函件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最近三年无重大违法行为,财务会计报告无虚假记载,符合《证券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

(三)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符合《创业板管理办法》规定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条件

1、发行人系由斯迪克有限整体变更而来的股份有限公司,斯迪克有限成立于2006年6月21日,并于2011年12月21日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自斯迪克有限设立至今持续经营时间已超过三年(详见律师工作报告正文“八、发行人的股本及其演变”)。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符合《创业板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

2、根据《审计报告》,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符合《创业板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二)、(三)、(四)项规定的发行条件:

(1)发行人最近两年连续盈利,最近两年(2016年、2017年)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分别为49,111,180.51元、53,377,780.88元,累计不少于1,000万元。

(2)发行人截至2017年12月31日合并报表口径净资产为608,411,732.74元,不少于2,000万元;未分配利润为228,208,875.51元,不存在未弥补亏损。

(3)发行人目前股本总额为8,762.8879万元,本次拟公开发行不超过2,921万股股份,本次发行后的股本总额(最终以中国证监会核定的发行规模为准)不少于3,000万元。

3、发行人前身斯迪克有限的设立以及历次增资的注册资本已足额缴纳,发行人的全体发起人股东以审计后斯迪克有限的净资产认缴股份公司的注册资本。斯迪克有限资产的产权权属转移手续已经办理完毕,发行人的主要资产不存在重大权属纠纷(详见律师工作报告正文“五、发行人的设立”、“八、发行人的股本及其演变”、“十一、发行人的主要财产”)。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符合《创业板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

4、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主营业务为从事功能性涂层复合材料生产、销售及研发(详见律师工作报告正文“九、发行人的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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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符合《创业板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

5、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最近两年主营业务没有发生重大变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没有发生重大变化,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详见律师工作报告正文“八、发行人的股本及其演变”、“九、发行人的业务”、“十六、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变化”)。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符合《创业板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

6、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的股权结构清晰,控股股东和受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所持的发行人股份不存在重大权属纠纷(详见律师工作报告正文“八、发行人的股本及其演变”)。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符合《创业板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

7、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具有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并依法建立了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独立董事、董事会秘书、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制度,相关机构和人员均能够依法履行职责(详见律师工作报告正文“六、发行人的独立性”、“十五、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符合《创业板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

8、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上市后适用的《江苏斯迪克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草案)》以及201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建立了股东投票计票制度,规定了投资者的收益权、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求偿权等股东权利,发行人与投资者之间具有多元化的争议解决机制。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符合《创业板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

9、根据发行人的承诺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前身斯迪克有限设立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的规定建立了独立的会计核算体系,并制定了财务管理制度。华普天健会计师对发行人最近三年的财务报表出具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符合《创业板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的规定。

10、根据发行人董事会所作的《关于内部控制有效性的自我评价报告》以及华普天健会计师出具的《内控鉴证报告》,发行人的内部控制制度健全且被有效执行,能够合理保证公司运行效率、合法合规和财务报告的可靠性。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符合《创业板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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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根据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出具的承诺、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具的证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均具备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规定的任职资格,且不存在下列情形:

(1)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尚在禁入期;

(2)最近三年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最近一年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

(3)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符合《创业板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的规定。

12、根据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及本所律师的核查,确认:

(1)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内不存在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重大违法行为。

(2)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内不存在未经法定机关核准,擅自公开或者变相公开发行证券,或者有关违法行为虽然发生在三年前,但目前仍处于持续状态的情形。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符合《创业板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的规定。

(四)小结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

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除须按《证券法》第十条、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以及按照《证券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取得证券交易所同意外,已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和《创业板管理办法》规定的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其他条件。

五、发行人的设立

(一)发行人整体变更的程序、资格、条件和方式

1、发行人整体变更的程序、方式

本所律师对下列材料进行了查验:

(1)斯迪克有限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前的工商登记资料;

(2)斯迪克有限关于同意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及确认改制设立股份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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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公司审计、评估结果的股东会决议;

(3)江苏省苏州工商行政管理局出具的(05000215)名称变更预留[2011]第10270001号《企业名称变更预留通知书》;

(4)中汇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的中汇会审[2011]2506号《审计报告》;

(5)浙江天源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的浙源评报字[2011]第0179号《苏州斯迪克电子胶粘材料有限公司拟变更设立股份有限公司项目评估报告》;

(6)中汇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的中汇会验[2011]2565号《验资报告》;

(7)江苏省苏州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发的注册号为320585000049370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8)发行人创立大会暨第一次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签到表、会议议案、表决票、会议记录、会议决议等;

(9)《发起人协议》;

(10)其他相关文件。

本所律师核查后确认:

发行人系由斯迪克有限根据当时有效之《公司法》第九条、第九十六条的规定整体变更而来的股份有限公司。

经本所律师核查,斯迪克有限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过程如下:

(1)2011年10月11日,斯迪克有限股东会作出决议,同意将有限公司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以2011年9月30日作为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审计和评估基准日,聘请中汇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及浙江天源资产评估有限公司为本次整体变更的审计和评估机构。

(2)2011年10月27日,江苏省苏州工商行政管理局出具(05000215)名称变更预留[2011]第10270001号《企业名称变更预留通知书》,核准预留斯迪克有限拟变更的股份有限公司名称“苏州斯迪克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3)2011年10月29日,中汇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中汇会审[2011]2506号《审计报告》,确认截至审计基准日(2011年9月30日),斯迪克有限的净资产为214,422,355.83元。

(4)2011年10月31日,浙江天源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浙源评报字[2011]第0179号《苏州斯迪克电子胶粘材料有限公司拟变更设立股份有限公司项目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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估报告》,确认截至评估基准日(2011年9月30日),斯迪克有限的净资产评估值为23,579.78万元。

(5)2011年11月2日,斯迪克有限股东会作出决议,确认上述审计及评估结果,同意将经审计的斯迪克有限净资产中的7,500万元折合股份有限公司的实收资本,剩余净资产作为股份有限公司的资本公积。

(6)2011年11月2日,斯迪克有限的全体股东签署了《发起人协议》,同意以审计基准日(2011年9月30日)经审计的斯迪克有限账面净资产中的7,500万元折合为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本,剩余净资产作为股份有限公司的资本公积金,斯迪克有限之全体股东即为发行人之全体发起人。该协议还对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程序、各股东的权利与义务等事项作出明确约定。

(7)2011年11月30日,发行人召开创立大会暨第一次股东大会,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苏州斯迪克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筹建工作的报告》、《关于设立苏州斯迪克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筹办费用的报告》、《关于发起人出资情况的报告》、《关于苏州斯迪克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草案)的议案》、《关于苏州斯迪克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关于苏州斯迪克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关于苏州斯迪克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关于选举苏州斯迪克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一届董事会董事的议案》、《关于选举苏州斯迪克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一届监事会监事的议案》、《关于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和《关于授权董事会办理工商登记等相关事宜的议案》。

(8)2011年12月1日,中汇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中汇会验[2011]2565号《验资报告》,确认:“贵公司(筹)经‘中汇会验[2011]2506号’审计,苏州斯迪克电子胶粘材料有限公司截止2011年9月30日的净资产人民币214,422,355.83元,根据公司法有关规定,按照公司折股方案,将上述净资产中的75,000,000.00元按1:1的折股比例折合股份总数7,500万股,每股面值1元,总计实收资本(股本)人民币柒仟伍佰万元(¥75,000,000.00),其余净资产139,422,355.83元计入贵公司(筹)资本公积。”

(9)2011年12月21日,发行人在江苏省苏州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完成了变更登记手续,取得注册号为320585000049370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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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所律师认为:

发行人系由斯迪克有限全体股东根据当时有效之《公司法》第九条和第九十六条的规定,在斯迪克有限的基础上整体变更而来的股份有限公司,其变更的程序和方式均符合当时有效的中国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变更行为合法、有效。

2、发行人设立的资格和条件

本所律师对下列材料进行了查验:

(1)江苏省苏州工商行政管理局出具的(05000215)名称变更预留[2011]第10270001号《企业名称变更预留通知书》;

(2)中汇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的中汇会验[2011]2565号《验资报告》;

(3)江苏省苏州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发的注册号为320585000049370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4)发行人创立大会暨第一次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签到表、会议议案、表决票、会议记录、会议决议等;

(5)发行人第一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的签到表、会议议案、表决票、会议记录、会议决议等;

(6)发行人第一届监事会第一次会议的签到表、会议议案、表决票、会议记录、会议决议等;

(7)发行人职工代表大会选举职工代表监事的决议;

(8)发行人自然人股东的身份证及法人股东、非法人组织股东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9)发行人创立大会暨第一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公司章程》;

(10)《发起人协议》;

(11)其他相关文件。

本所律师核查后确认:

发行人的整体变更具备了当时有效之《公司法》规定的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条件:

(1)发行人整体变更时的股东为上海地平线、苏州德丽嘉等2家公司、峻银投资、合信投资等2家合伙企业及金闯等6名自然人,均在中国境内有住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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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当时有效之《公司法》第七十七条第(一)项和第七十九条的规定。

(2)根据中汇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的中汇会验[2011]2565号《验资报告》和发行人当时持有之《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发行人整体变更时的注册资本为7,500万元,股份总数为7,500万股,均由斯迪克有限当时之股东认购,符合当时有效之《公司法》第七十七条第(二)项、第八十一条、第九十条的规定。

(3)斯迪克有限当时之全体股东签署了《发起人协议》,并按照协议的约定认购了各自的股份,该协议对各发起人在发行人整体变更过程中的权利与义务作出了明确约定,符合当时有效之《公司法》第七十七条第(三)项和第八十条的规定。

(4)斯迪克有限当时之全体股东制定了《苏州斯迪克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并已经发行人创立大会暨第一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该章程载明了当时有效之《公司法》第八十二条规定需载明的事项,符合当时有效之《公司法》第七十七条第(四)项、第八十二条及第九十一条第(二)项的规定。

(5)发行人之公司名称已经江苏省苏州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发行人创立大会暨第一次股东大会产生了第一届董事会、第一届监事会股东代表监事成员;发行人第一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选举产生了公司董事长,聘任了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发行人第一届监事会第一次会议选举产生了公司监事会主席;发行人建立了符合股份有限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符合当时有效之《公司法》第七十七条第(五)项及第九十一条的规定。

(6)发行人与欧玛针织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租赁其所有的位于太仓经济开发区青岛西路11号的面积为26,044.77平方米的房屋,作为发行人的经营场所,符合当时有效之《公司法》第七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7)斯迪克有限变更为发行人时,发行人的股本总额为7,500万元,不高于斯迪克有限于审计基准日(2011年9月30日)的净资产,符合当时有效之《公司法》第九十六条的规定。

本所律师认为:

斯迪克有限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资格、条件符合当时有效之《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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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发行人整体变更过程中的改制重组合同

本所律师对下列材料进行了查验:

1、《发起人协议》;

2、其他相关文件。

本所律师核查后确认:

2011年11月2日,斯迪克有限全体股东共同签署了《发起人协议》,全体股东决定共同作为发行人之发起人,根据当时有效之《公司法》第九条和第九十六条的规定,将斯迪克有限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全体发起人约定以斯迪克有限经审计的净资产对股份有限公司进行出资,并按其在斯迪克有限的出资比例确定其对股份有限公司的出资比例。该协议还对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程序、各股东的权利与义务等事项作出明确约定。

本所律师认为:

斯迪克有限全体股东共同签署的《发起人协议》符合当时有效的《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发行人的整体变更行为不存在潜在纠纷。

(三)发行人整体变更过程中的审计、评估和验资

本所律师对下列材料进行了查验:

1、中汇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的中汇会审[2011]2506号《审计报告》;

2、浙江天源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的浙源评报字[2011]第0179号《苏州斯迪克电子胶粘材料有限公司拟变更设立股份有限公司项目评估报告》;

3、中汇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的中汇会验[2011]2565号《验资报告》;

4、中汇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和浙江天源资产评估有限公司从事证券业务的资格证书;

5、其他相关文件。

本所律师核查后确认:

1、斯迪克有限委托中汇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对斯迪克有限于2011年9月30日的财务状况进行了审计;委托浙江天源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对斯迪克有限于2011年9月30日的资产、负债进行了评估。

2011年10月29日,中汇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中汇会审[2011]2506号《审计报告》,确认截至审计基准日(2011年9月30日),斯迪克有限的净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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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为214,422,355.83元。2011年10月31日,浙江天源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浙源评报字[2011]第0179号《苏州斯迪克电子胶粘材料有限公司拟变更设立股份有限公司项目评估报告》,确认截至评估基准日(2011年9月30日),斯迪克有限的净资产评估值为23,579.78万元。

2、斯迪克有限委托中汇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就其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进行了审验。2011年12月1日,中汇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中汇会验[2011]2565号《验资报告》,验证了发行人整体变更时的注册资本已按折股方案缴付到位。

3、出具上述报告的中介机构与人员均具有相应的从业资格,出具的报告合法、有效。

本所律师认为:

斯迪克有限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已经履行了必要的审计、评估和验资手续,符合当时有效之《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四)发行人的创立大会暨第一次股东大会

本所律师对下列材料进行了查验:

1、发行人创立大会暨第一次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签到表、会议议案、表决票、会议记录、会议决议等文件;

2、其他相关文件。

本所律师核查后确认:

2011年11月30日,发行人召开了创立大会暨第一次股东大会,代表7,500万股股份的股东出席了会议,占发行人股份总数的100%。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苏州斯迪克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筹建工作的报告》、《关于设立苏州斯迪克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筹办费用的报告》、《关于发起人出资情况的报告》、《关于苏州斯迪克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草案)的议案》、《关于苏州斯迪克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关于苏州斯迪克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关于苏州斯迪克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关于选举苏州斯迪克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一届董事会董事的议案》、《关于选举苏州斯迪克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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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第一届监事会监事的议案》、《关于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和《关于授权董事会办理工商登记等相关事宜的议案》。本所律师认为:

发行人创立大会暨第一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审议事项符合当时有效之《公司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所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五)小结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

发行人设立的程序、资格、条件、方式等均符合当时有效的《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获得了相关部门的批准,并履行了必要的评估和验资手续。发行人创立大会暨第一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审议事项合法、有效。《发起人协议》和《苏州斯迪克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内容符合当时有效的《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发行人的设立过程合法合规,不存在导致发行人设立无效或影响其合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法律障碍。

六、发行人的独立性

(一)发行人业务的独立性

本所律师对下列材料进行了查验:

1、发行人及其控制的公司现行有效的《公司章程》;

2、发行人及其控制的公司现行有效的营业执照;

3、发行人及其控制的公司关于主营业务、业务流程的书面说明;

4、本所律师对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访谈笔录;

5、发行人之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出具的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函;

6、持股5%以上股东上海地平线、上海元藩、峻银投资、合信投资现行有效的营业执照、财务报表;

7、本所律师对发行人生产经营场所的勘验笔录;

8、本所律师对发行人各部门负责人的访谈笔录;

9、发行人的重大商务合同;

10、发行人与关联方最近三年的关联交易协议;

11、《审计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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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其他相关文件。

本所律师核查后确认:

1、根据发行人之《公司章程》和营业执照,发行人的经营范围为:“研发、生产、销售:胶粘带制品、光学膜、多功能涂层复合薄膜、医疗器械、生物医用材料、石墨材料、纸质包装材料;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国家限定企业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和技术除外)(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根据发行人及其控制的公司出具的说明、本所律师对发行人生产经营场所的实地核查结果、对发行人各部门负责人的访谈结果、对发行人重大商务合同的核查,发行人的主营业务为从事功能性涂层复合材料生产、销售及研发。

2、根据发行人之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出具的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审计报告》以及最近三年关联交易的协议等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及其控制的公司目前不存在与其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企业有同业竞争的情形,且不存在显失公平的重大关联交易,发行人的业务独立于股东及其关联方。

本所律师将在律师工作报告正文“九、发行人的业务”详细披露发行人之业务情况。

本所律师认为:

发行人的业务独立。

(二)发行人资产的独立性

本所律师对下列材料进行了查验:

1、发行人及其前身斯迪克有限的历次验资报告;

2、发行人主要财产的产权证书;

3、发行人的固定资产清单;

4、本所律师对发行人土地房产和主要设备的勘验笔录;

5、本所律师对发行人商标、专利的查询文件;

6、其他相关文件。

本所律师核查后确认:

1、发行人系由斯迪克有限整体变更而来的股份有限公司,斯迪克有限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时的注册资本已经会计师事务所验证,发行人的注册资本已足额缴纳。

3-3-2-31

2、发行人由斯迪克有限整体变更而来,斯迪克有限的资产全部由发行人承继。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产清单、相关资产的产权证书、知识产权局出具的有关发行人专利查询文件、本所律师在商标局、知识产权局官方网站的查询结果,原属斯迪克有限的资产或权利的权属证书目前已变更至发行人名下。

3、根据发行人提供的主要资产的产权证书、本所律师对发行人的土地、房产和主要生产经营设备的实地勘察结果,发行人及其控制的公司目前拥有独立完整的土地房产和机器设备等资产;发行人具备与生产经营有关的生产系统、辅助生产系统和配套设施,合法拥有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资产。发行人的主要资产权利不存在产权归属纠纷或潜在的纠纷。

本所律师将在律师工作报告正文“十一、发行人的主要财产”详细披露发行人之主要资产情况。

本所律师认为:

发行人的资产独立完整。

(三)发行人具有独立完整的业务体系

本所律师对下列材料进行了查验:

1、发行人的组织结构图;

2、发行人关于其各职能部门职责的说明;

3、发行人生产流程图;

4、本所律师对发行人生产经营场所的勘验笔录;

5、本所律师对发行人各部门负责人的访谈笔录;

6、发行人关于公司及其控制的公司之主营业务的说明;

7、发行人子公司、分公司之营业执照、工商登记资料;

8、《审计报告》;

9、其他相关文件。

本所律师核查后确认:

1、根据发行人出具的说明及本所律师对发行人各职能部门的访谈笔录,发行人目前设有技术研发部、营销中心、生产部、质量部、采购部、物流部、安环部、总经办、综合管理部、财务部、企划部、工程部、证券法务部、审计部等职能部门。

2、本所律师核查了发行人控制的公司持有的营业执照和工商登记资料,截

3-3-2-32

至律师工作报告出具日,发行人下属七家全资子公司斯迪克江苏、斯迪克重庆、斯迪克国际、斯迪克美国、斯迪克日本、斯迪克韩国、太仓斯迪克,以及三家控股子公司谱玳新能源、太仓青山绿水、启源绿能科技,此外,发行人设有两家分公司斯迪克股份东莞分公司、斯迪克股份苏州济鸿分公司,斯迪克江苏设有一家分公司斯迪克江苏太仓分公司。其中,斯迪克江苏主要从事公司产品的研发、生产、加工、销售;斯迪克重庆主要从事公司产品在西南地区的销售业务;斯迪克国际主要从事公司产品的销售业务;斯迪克美国主要从事美国市场开拓及新产品研发;斯迪克日本主要从事日本市场开拓;斯迪克韩国主要从事韩国市场开拓;太仓斯迪克主要从事市场开拓及公司产品的研发、生产和销售;谱玳新能源主要从事新产品的研发、测试;斯迪克股份东莞分公司主要从事公司产品在华南地区的销售业务;斯迪克江苏太仓分公司主要从事薄膜包装材料的销售;太仓青山绿水、启源绿能科技、斯迪克股份苏州济鸿分公司尚未实质性开展业务。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上述各职能部门及其控制的各公司构成了发行人完整的研发、生产和销售系统,均独立运作。根据《审计报告》及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目前不存在产品的研发、生产和销售对任何股东或其他关联方构成依赖的情况。

本所律师认为:

发行人拥有独立完整的业务体系。

(四)发行人的人员独立

本所律师对下列材料进行了查验:

1、发行人现行有效的《公司章程》;

2、发行人选举产生现任董事、股东监事的股东大会会议材料;

3、发行人选举产生现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会会议材料;

4、发行人职工代表大会选举职工代表监事的决议;

5、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填写的调查问卷;

6、发行人财务人员填写的调查问卷;

7、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分公司的员工名册、工资发放清单、劳动合同(抽查);

8、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分公司的社会保险费缴费凭证、公积金缴费凭证;

9、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分公司所在地社会保险以及住房公积金主管部门出

3-3-2-33

具的证明;10、发行人与劳务派遣公司签订的劳务派遣协议;

11、其他相关文件。

本所律师核查后确认:

1、独立的高级管理人员

根据发行人的《公司章程》,发行人董事会设董事9人,其中独立董事3人,监事会设监事3人。根据发行人董事会有关会议决议,发行人聘有总经理1人,副总经理3人,董事会秘书1人,财务负责人1人等高级管理人员。本所律师核查了发行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选举及聘任相关之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职工代表大会等会议资料后确认,发行人之上述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均依照当时有效之《公司法》与《公司章程》的规定产生。根据发行人之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填写的调查问卷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目前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任职情况如下:

姓名在发行人担任的职务在发行人控制的企业中的兼职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中的关联兼职
金闯董事长斯迪克江苏执行董事、总经理; 斯迪克重庆执行董事、总经理; 斯迪克国际董事; 斯迪克美国主席、首席执行官; 太仓斯迪克执行董事、总经理; 太仓青山绿水执行董事;苏州德润执行事务合伙人; 苏州锦广缘执行事务合伙人
施蓉董事
郑志平董事太仓青山绿水监事
金爱军董事、总经理谱玳新能源董事长
高红兵董事
张恒董事
何曼独立董事
赵增耀独立董事
龚菊明独立董事
陈锋监事会主席谱玳新能源董事
陈静监事

3-3-2-34

姓名在发行人担任的职务在发行人控制的企业中的兼职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中的关联兼职
张庆杰职工代表监事
杨比副总经理谱玳新能源董事
李国英副总经理太仓斯迪克监事
袁文雄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
吴江财务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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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名为境外子公司外籍员工,不涉及境内缴纳住房公积金事项。

(4)发行人的劳务派遣情况

报告期内,发行人主要采用劳动合同用工,劳务派遣用工仅作为发行人劳动用工的补充方式。发行人的管理岗位、技术研发岗位、销售采购岗位等核心岗位的员工均为签订劳动合同的正式员工;发行人仅在绿化工、食堂杂工等少量临时性、辅助性的岗位采用劳务派遣的用工方式。报告期内,发行人的子公司、分公司未采用劳务派遣的用工方式。报告期各期末,发行人的劳务派遣用工情况如下:

项 目2017.12.312016.12.312015.12.31
合同制(含劳务合同)员工人数(人)900817768
劳务派遣员工人数(人)800
总用工人数(人)908817768
劳务派遣员工人数占总用工人数比例0.88%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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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本所律师对发行人生产经营场所的勘验笔录;

5、其他相关文件。

本所律师核查后确认:

发行人有完整独立的组织机构,具体如下:

董事会

监事会

总经理审计委员会

战略委员会

提名委员会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董事会秘书

审计部

营销中心

生产部

质量部

采购部

物流部

安环部

综合管理部

财务部

证券法务部

销售部

市场部

人力资源部行政部信息技术部

股东大会

企划部技术研发部总经办

工程部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已建立了健全的内部经营管理机构,独立行使经营管理权,发行人不存在与控股股东机构混同、合署办公的情形。

本所律师认为:

发行人的机构独立。

(六)发行人的财务独立

本所律师对下列材料进行了查验:

1、发行人的财务管理制度;

2、发行人关于设立审计委员会的董事会会议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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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发行人审计委员会会议资料;

4、发行人及其控制的公司的银行基本账户开户许可证;

5、发行人报告期内纳税申报表及纳税凭证;

6、发行人关于对外担保的书面说明;

7、《审计报告》;

8、其他相关文件。

本所律师核查后确认:

1、发行人设有独立的财务会计机构从事发行人的会计记录和核算工作,发行人具有规范的财务会计制度和财务管理制度。

发行人设立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和《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建立了独立的财务核算体系,并制定了规范的财务管理制度。

2、发行人及其控制的公司已在银行开设了基本存款账户,财务核算独立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不存在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共用银行账户的情况。

3、发行人及其控制的公司已在其住所地的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办理了税务登记手续,独立进行纳税申报、独立纳税。

经本所律师查验发行人报告期内的纳税申报表及纳税凭证后确认,发行人依法独立纳税,与股东单位及其他关联企业无混合纳税现象。

4、截至申报基准日,发行人不存在以其资产、权益或信誉为股东的债务提供担保的情况,发行人不存在资产、资金被其股东占用而损害发行人及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况。

本所律师认为:

发行人的财务独立。

(七)小结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

发行人的业务独立于股东单位及其他关联方,资产独立完整,具有独立完整的供应、生产、销售系统,发行人的人员、机构、财务独立,具有面向市场自主经营的能力。

3-3-2-38

七、发行人的发起人和股东(追溯至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

(一)发行人的发起人

本所律师对下列材料进行了查验:

1、《发起人协议》;

2、发行人设立时的《公司章程》;

3、发行人的工商登记资料;

4、中汇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的中汇会验[2011]2565号《验资报告》

5、自然人发起人的身份证复印件、简历;

6、本所律师对自然人发起人的访谈笔录;

7、发起人上海地平线、苏州德丽嘉、峻银投资、合信投资的营业执照、章程、合伙协议、工商登记资料;

8、本所律师对发起人上海地平线、苏州德丽嘉、峻银投资、合信投资所作的询问函;

9、其他相关文件。

本所律师核查后确认:

斯迪克有限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时的发起人为2家有限公司、2家合伙企业及6名自然人,包括上海地平线、苏州德丽嘉、峻银投资、合信投资、金闯、施蓉、龚伟忠、郑志平、陈雪平、施培良。

上述发起人的基本情况如下:

1、上海地平线

截至律师工作报告出具日,上海地平线持有发行人520.27万股股份,占发行人股份总数的5.937%。

上海地平线成立于2009年11月13日,现持有上海市杨浦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17年2月14日核发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10110697224070B的《营业执照》,其目前的基本法律状态如下:

名称:上海地平线投资有限公司

类型:有限责任公司(国内合资)

住所:上海市杨浦区沧州路138号618室

法定代表人:戚远

注册资本:11,000万元

3-3-2-39

成立日期:2009年11月13日营业期限:2009年11月13日至2029年11月12日经营范围:实业投资,投资咨询、企业管理咨询、经济信息咨询(以上咨询不得从事经纪)。(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日,上海地平线的股权结构为:

序号股东名称/姓名认缴出资额(万元)实缴出资额(万元)出资比例(%)
1苏州远大进出口有限公司6,0001,80054.5455
2朱雷2,25067520.4545
3孙美英1,75052515.9091
4施伟1,0003009.0909
合计11,0003,300100
序号股东名称/姓名认缴出资额(万元)出资比例(%)
1戚远97097
2柴伏琼3030
合计1,000100

3-3-2-40

经营范围:室内外装饰装潢工程,设计、制作、发布、代理国内外各类广告;房屋拆除工程。(以上涉及资质的凭资质经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日,苏州德丽嘉的股权结构为:

序号股东名称/姓名认缴出资额(万元)实缴出资额(万元)出资比例(%)
1曹常凤1,0001,000100
合计1,0001,000100
序号合伙人姓名/名称认缴出资额 (万元)实缴出资额 (万元)出资比例 (%)合伙人类型
1上海峻银股权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3002310.98普通合伙人
2张艾琳7,2735,600.2123.77有限合伙人
3徐军3,8182,939.8612.48有限合伙人
4浙江国大镕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3,0002,3109.80有限合伙人
5梁永雄3,0002,3109.80有限合伙人
6东莞市问鼎实业投资有限2,5001,9258.17有限合伙人

3-3-2-41

序号合伙人姓名/名称认缴出资额 (万元)实缴出资额 (万元)出资比例 (%)合伙人类型
公司
7彭润桂2,3511,810.277.68有限合伙人
8叶诺根2,0001,5406.54有限合伙人
9彭桂雄2,0001,5406.54有限合伙人
10孙琦1,0007703.27有限合伙人
11邓志华1,0007703.27有限合伙人
12吴绍钦779599.832.55有限合伙人
13朱国平779599.832.55有限合伙人
14沙宏志5003851.63有限合伙人
15庞建英2001540.65有限合伙人
16孙明君100770.33有限合伙人
合计30,60023,562100/
序号合伙人姓名/名称认缴出资额 (万元)出资比例 (%)合伙人类型
1上海欣裕投资咨询有限公司10.001.00普通合伙人
2毛芳亮294.5029.45有限合伙人
3于洋210.4021.04有限合伙人
4王颖168.3016.83有限合伙人
5梁国卿168.3016.83有限合伙人
6彭顺琼148.5014.85有限合伙人
合计1,000100/
序号股东姓名认缴出资额(万元)出资比例(%)
1梁国卿2.0020
2毛芳亮3.5035
3王颖2.5025
4于洋2.0020

3-3-2-42

序号股东姓名认缴出资额(万元)出资比例(%)
合计10100
序号合伙人姓名/名称认缴出资额 (万元)实缴出资额 (万元)出资比例 (%)合伙人类型
1天津市合信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3003001.08普通合伙人
2东莞市裕荣实业投资有限公司10,00010,00036.10有限合伙人
3梁沛光8,0008,00028.88有限合伙人
4浙江国大镕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5,0005,00018.05有限合伙人
5山东海宏良科贸有限公司1,0001,0003.61有限合伙人
6周玉芳1,0001,0003.61有限合伙人
7王军8008002.89有限合伙人
8徐军6006002.17有限合伙人
9张丽英6006002.17有限合伙人

3-3-2-43

序号合伙人姓名/名称认缴出资额 (万元)实缴出资额 (万元)出资比例 (%)合伙人类型
10庞建英2002000.72有限合伙人
11孙明君2002000.72有限合伙人
合计27,70027,700100/
序号合伙人姓名/名称认缴出资额 (万元)出资比例 (%)合伙人类型
1上海欣裕投资咨询有限公司10.001.00普通合伙人
2毛芳亮346.5034.65有限合伙人
3王颖247.5024.75有限合伙人
4于洋198.0019.80有限合伙人
5梁国卿198.0019.80有限合伙人
合计1,000100/

3-3-2-44

担任发行人的董事。

7、施培良

施培良,男,汉族,1966年4月8日出生,身份证号码为32052219660408****,住所为江苏省太仓市城厢镇。截至律师工作报告出具日,施培良持有发行人

134.7817万股股份,占发行人股份总数的1.538%。

8、龚伟忠

龚伟忠,男,汉族,1968年6月29日出生,身份证号码为32052219680629****,住所为江苏省太仓市城厢镇。截至律师工作报告出具日,龚伟忠持有发行人131.33万股股份,占发行人股份总数的1.499%。

9、郑志平

郑志平,男,汉族,1963年10月23日出生,身份证号码为33052219631023****,住所为江苏省太仓市城厢镇。截至律师工作报告出具日,郑志平持有发行人130.05万股股份,占发行人股份总数的1.484%。郑志平目前担任发行人的董事。

10、陈雪平

陈雪平,男,汉族,1963年12月2日出生,身份证号码为32052219631202****,住所为江苏省太仓市城厢镇。截至律师工作报告出具日,陈雪平持有发行人67.05万股股份,占发行人股份总数的0.765%。

本所律师核查后认为,发行人发起人上海地平线、苏州德丽嘉系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峻银投资、合信投资系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有限合伙企业,均具有作为发行人发起人和股东的主体资格与行为能力。发行人6名自然人发起人均为具有完全民事权利能力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国公民,均在中国境内有住所,具有作为发行人发起人和股东的主体资格与行为能力。

(二)发起人人数、住所、出资比例、住所的合法性

本所律师对发行人下列材料进行了查验:

1、《发起人协议》;

2、发行人设立时的《公司章程》;

3、发行人的工商登记资料;

4、中汇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的中汇会验[2011]2565号《验资报告》

5、自然人发起人的身份证复印件、简历;

3-3-2-45

6、本所律师对自然人发起人的访谈笔录;

7、发起人上海地平线、苏州德丽嘉、峻银投资、合信投资的营业执照、章程、合伙协议、工商登记资料;

8、本所律师对发起人上海地平线、苏州德丽嘉、峻银投资、合信投资所作的询问函;

9、其他相关文件。

本所律师核查后确认:

发行人变更设立时各发起人的出资比例与其各自在斯迪克有限的出资比例相同,发行人的发起人人数和实际持股数与《发起人协议》的约定相符,发行人的全体发起人均在中国境内有住所,均具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对股份有限公司进行出资的资格。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的发起人人数、住所、出资比例均符合当时适用的《公司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三)发起人投入的资产

本所律师对下列材料进行了查验:

1、中汇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的中汇会验[2011]2565号《验资报告》;

2、斯迪克有限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时的工商登记资料;

3、其他相关文件。

本所律师核查后确认:

发行人系斯迪克有限整体变更而来,整体变更时,全体发起人投入发行人的全部资产即为斯迪克有限于变更审计基准日的全部净资产。

发行人全体发起人用于认购发行人股份之斯迪克有限经审计后的净资产已经全部实际转移至发行人名下,该等资产的转移和过户不存在法律障碍或风险。

本所律师认为:

发行人的各发起人已投入发行人的资产的产权关系清晰,不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斯迪克有限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行为已经斯迪克有限股东会审议通过,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发行人股东投入发行人的资产合法、有效;在斯迪克有限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过程中,不存在发起人将其全资附属或其他企业先注销再以其资产折价入股的情形,亦不存在发起人以其在其他企业中的权益折价入股的情形。

3-3-2-46

(四)发行人目前的股东

本所律师对下列材料进行了查验:

1、发行人目前有效的《公司章程》;

2、发行人的工商登记资料;

3、发行人的最新股东名册;

4、发行人目前自然人股东的身份证复印件;

5、本所律师对发行人目前自然人股东的访谈笔录;

6、发行人目前非自然人股东的营业执照、章程、合伙协议、工商登记资料;

7、本所律师对目前非自然人股东所作的询问函;

8、其他相关文件。

本所律师核查后确认:

发行人整体变更之后,其股本结构经历次变动后,截至律师工作报告出具日,发行人的股东为金闯、施蓉、上海地平线、上海元藩、峻银投资、合信投资、瑞通龙熙、纪建明、世纪天富、苏州德润、盛雷鸣、苏州德丽嘉、蒋根生、施培良、龚伟忠、郑志平、苏州锦广缘、陈雪平、天津福熙、林秋璇。

本所律师已在律师工作报告正文本部分“七、发行人的发起人和股东(追溯至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一)发行人的发起人”中详细披露了上海地平线、苏州德丽嘉、峻银投资、合信投资、金闯、施蓉、龚伟忠、郑志平、陈雪平、施培良的基本情况,发行人其他股东的基本情况如下:

1、上海元藩

截至律师工作报告出具日,上海元藩持有发行人515.464万股股份,占发行人股份总数的5.882%。

上海元藩成立于2015年5月20日,现持有上海市松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发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10117342388869B的《营业执照》,其目前的基本法律状态如下:

名称:上海元藩投资有限公司

类型:有限责任公司(国内合资)

住所:上海市松江区永丰街道玉树路269号5号楼32384室

法定代表人:江咏

注册资本:6,400万元

3-3-2-47

成立日期:2015年5月20日营业期限:2015年5月20日至2035年5月19日经营范围:投资管理。(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日,上海元藩的股权结构为:

序号股东名称/姓名认缴出资额(万元)实缴出资额(万元)出资比例(%)
1高红兵3,3283,32852
2上海鑫坤投资管理有限公司3,0723,07248
合计6,4006,400100
序号股东姓名认缴出资额(万元)出资比例(%)
1陈嘉伟1,600.0080
2高红兵400.0020
合计2,000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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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与创业投资管理顾问机构。(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日,瑞通龙熙的权益结构为:

序号合伙人姓名/名称认缴出资额 (万元)实缴出资额 (万元)出资比例 (%)合伙人类型
1天津瑞熙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1001001普通合伙人
2洪育明2,0002,00020有限合伙人
3包燕青2,0002,00020有限合伙人
4苏州高新创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1,0001,00010有限合伙人
5周伟荣1,2001,20012有限合伙人
6张松彬1,0001,00010有限合伙人
7孙广洲1,0001,00010有限合伙人
8叶震学1,0001,00010有限合伙人
9卞宝军7007007有限合伙人
合计10,00010,000100/
序号合伙人姓名认缴出资额(万元)出资比例(%)合伙人类型
1张利群40040普通合伙人
2孙松35035有限合伙人
3章瑗15015有限合伙人
4魏秀琴10010有限合伙人
合计1,000100/

3-3-2-49

类型:有限合伙企业主要经营场所:天津生态城动漫中路482号创智大厦203室-280执行事务合伙人:贾学芝成立日期:2014年4月29日合伙期限:2014年4月29日至2021年4月28日经营范围:投资管理;投资咨询;资产管理(金融性资产管理除外);医疗健康产业投资管理服务;投资顾问服务、投融资咨询;财务顾问服务,财务咨询;法律顾问服务,法律咨询;企业管理咨询,商务信息咨询,经济信息咨询。(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日,天津福熙的权益结构为:

序号合伙人姓名/名称认缴出资额 (万元)实缴出资额 (万元)出资比例 (%)合伙人类型
1贾学芝10100.625普通合伙人
2贾学义59059036.875有限合伙人
3张利群50050031.25有限合伙人
4章瑗50050031.25有限合伙人
合计1,6001,600100/

3-3-2-50

式募集资金;2、不得公开开展证券类产品和金融衍生品交易活动;3、不得发放贷款;4、不得对所投资企业以外的其他企业提供担保;5、不得向投资者承诺投资本金不受损失或者承诺最低收益”;企业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日,世纪天富的权益结构为:

序号合伙人姓名/名称认缴出资额 (万元)实缴出资额 (万元)出资比例 (%)合伙人类型
1西藏天佑投资有限公司4,9504,95099普通合伙人
2林玲50501有限合伙人
合计5,0005,000100/
序号股东名称认缴出资额(万元)出资比例(%)
1北京天佑投资有限公司3,000100
合计3,000100
序号股东名称/姓名认缴出资额(万元)出资比例(%)
1张永明12,50050
2林玲7,50030
3北京长江兴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5,00020
合计25,000100
序号股东姓名认缴出资额(万元)出资比例(%)
1张永明50050
2林玲50050
合计1,000100

3-3-2-51

苏州德润成立于2015年7月9日,现持有苏州市行政审批局核发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20500346290201J的《营业执照》,其目前的基本法律状态如下:

名称:苏州市德润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类型:有限合伙企业

主要经营场所:江苏省太仓市经济开发区青岛西路11号

执行事务合伙人:金闯

成立日期:2015年7月9日

合伙期限:2015年7月9日至2045年7月8日

经营范围:股权投资与股权管理。(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日,苏州德润的权益结构为:

序号合伙人 姓名认缴出资额 (万元)实缴出资额 (万元)出资比例 (%)合伙人类型在斯迪克及其控制的企业的任职情况
1金闯248.49248.4911.4623普通合伙人斯迪克股份董事长
2李珍430.1430.119.8396有限合伙人太仓斯迪克财务部协理
3刘琛26426412.1777有限合伙人原太仓斯迪克财务部员工,已离职
4杨比1981989.1333有限合伙人斯迪克股份副总经理
5陈静1981989.1333有限合伙人斯迪克股份监事、技术研发部副理
6穆垣江100.001100.0014.6128有限合伙人太仓斯迪克销售部协理
7沈逸71.571.53.2981有限合伙人太仓斯迪克营销中心副总经理
8程立华55552.5370有限合伙人太仓斯迪克总经办员工
9金燕红38.538.51.7759有限合伙人太仓斯迪克综合管理部副理
10梁豪36.0836.081.6643有限合伙人斯迪克股份技术研发部副经理
11易延超33331.5222有限合伙人太仓斯迪克技术研发部员工
12潘秋君30.830.81.4207有限合伙人太仓斯迪克营销中心副总经理
13张秀峰26.426.41.2178有限合伙人斯迪克江苏销售部员工
14沈艳琴22221.0148有限合伙人太仓斯迪克财务部副理
15陆勇峰22221.0148有限合伙人太仓斯迪克销售部

3-3-2-52

序号合伙人 姓名认缴出资额 (万元)实缴出资额 (万元)出资比例 (%)合伙人类型在斯迪克及其控制的企业的任职情况
副总经理
16陈锋22221.0148有限合伙人斯迪克股份监事、市场部协理
17孙大斌19.819.80.9133有限合伙人太仓斯迪克销售部副总经理
18王芳40.740.71.8774有限合伙人太仓斯迪克销售部经理
19孙飞16.516.50.7611有限合伙人太仓斯迪克质量部员工
20顾志刚16.516.50.7611有限合伙人太仓斯迪克生产部员工
21黄文亚16.516.50.7611有限合伙人太仓斯迪克行政部员工
22冯秀梅11110.5074有限合伙人太仓斯迪克质量部经理
23包静炎11110.5074有限合伙人斯迪克股份技术研发部副理
24周敏超11110.5074有限合伙人太仓斯迪克生产部员工
25周艾珍11110.5074有限合伙人太仓斯迪克物流部员工
26张庆杰11110.5074有限合伙人斯迪克股份监事、技术研发部副理
27张磊11110.5074有限合伙人太仓斯迪克生产部经理
28王杰毅11110.5074有限合伙人太仓斯迪克销售部员工
29李国英11110.5074有限合伙人斯迪克股份副总经理
30沈徐烨11110.5074有限合伙人原太仓斯迪克总经办员工,已离职
31金同亚11110.5074有限合伙人太仓斯迪克生产部员工
32金晓毅11110.5074有限合伙人太仓斯迪克采购部员工
33金殿山11110.5074有限合伙人斯迪克股份设备部副经理
34金艳11110.5074有限合伙人斯迪克股份采购部经理
35陆树燕11110.5074有限合伙人太仓斯迪克质量部员工
36顾惠芬11110.5074有限合伙人太仓斯迪克财务部员工
37鲁园11110.5074有限合伙人太仓斯迪克行政部员工
38邵雁10.0110.010.4617有限合伙人太仓斯迪克销售部员工

3-3-2-53

序号合伙人 姓名认缴出资额 (万元)实缴出资额 (万元)出资比例 (%)合伙人类型在斯迪克及其控制的企业的任职情况
39陆燕10.0110.010.4617有限合伙人太仓斯迪克审计部副经理
40毛银龙11110.5074有限合伙人斯迪克股份东莞分公司销售部经理
41马昌欢11110.5074有限合伙人斯迪克江苏技术研发部副经理
42陈礼兵11110.5074有限合伙人斯迪克江苏物流部经理
43孙小虎22221.0148有限合伙人斯迪克江苏生产部经理
44魏良11110.5074有限合伙人斯迪克江苏生产部经理
合计2,167.8912,167.891100/
序号合伙人 姓名认缴出资额 (万元)实缴出资额 (万元)出资比例 (%)合伙人类型在斯迪克及其控制的企业的任职情况
1金闯431.2099431.209943.0780普通合伙人斯迪克股份董事长
2蔡宜高49.549.54.9451有限合伙人斯迪克江苏生产部经理
3赵金余33333.2967有限合伙人原斯迪克股份技术研发部员工,已离职

3-3-2-54

序号合伙人 姓名认缴出资额 (万元)实缴出资额 (万元)出资比例 (%)合伙人类型在斯迪克及其控制的企业的任职情况
4潘秋君25.325.32.5275有限合伙人太仓斯迪克营销中心副总经理
5李珍22222.1978有限合伙人太仓斯迪克财务部协理
6裴伟19.819.81.9780有限合伙人斯迪克股份总经办员工
7罗小红16.516.51.6484有限合伙人斯迪克重庆行政部员工
8周小宝15.415.41.5385有限合伙人斯迪克江苏生产部员工
9丁前辉13.213.21.3187有限合伙人斯迪克江苏采购部经理
10陈娣13.213.21.3187有限合伙人斯迪克股份财务部员工
11仝瑞11111.0989有限合伙人斯迪克股份安环部总监
12何秀峰11111.0989有限合伙人斯迪克股份生产部经理
13刘晓峰11111.0989有限合伙人斯迪克股份技术研发部副经理
14卢聪明11111.0989有限合伙人原斯迪克股份安环部员工,已离职
15尹锦11111.0989有限合伙人斯迪克股份技术研发部员工
16张君胜11111.0989有限合伙人斯迪克股份设备部员工
17朱先磊11111.0989有限合伙人斯迪克股份技术研发部员工
18李丛豹11111.0989有限合伙人原斯迪克股份生产部员工,已离职
19李芳11111.0989有限合伙人斯迪克股份人事部员工
20毛银龙11111.0989有限合伙人斯迪克股份东莞分公司销售部经理
21潘丽云11111.0989有限合伙人斯迪克江苏销售部员工
22石瑞10.000110.00010.9990有限合伙人斯迪克江苏销售部员工
23刘鼎9.99.90.9890有限合伙人斯迪克股份生产部员工
24朱琴9.99.90.9890有限合伙人斯迪克股份质量部员工
25李香9.99.90.9890有限合伙人太仓斯迪克生产部员工
26郝林林9.99.90.9890有限合伙人斯迪克股份生产部经理
27孙小虎15.2915.291.5275有限合伙人斯迪克江苏生产部

3-3-2-55

序号合伙人 姓名认缴出资额 (万元)实缴出资额 (万元)出资比例 (%)合伙人类型在斯迪克及其控制的企业的任职情况
经理
28应永芳5.55.50.5495有限合伙人太仓斯迪克财务部员工
29汪华5.55.50.5495有限合伙人斯迪克江苏生产部员工
30侯庆亮5.55.50.5495有限合伙人斯迪克江苏生产部员工
31周文义5.55.50.5495有限合伙人斯迪克江苏生产部员工
32王涛5.55.50.5495有限合伙人斯迪克江苏人事部员工
33薄怀志11111.0989有限合伙人斯迪克江苏技术研发部员工
34朱益峰11111.0989有限合伙人斯迪克江苏技术研发部员工
35许敏11111.0989有限合伙人斯迪克江苏生产部员工
36张威11111.0989有限合伙人斯迪克江苏安环部副经理
37王芳5.55.50.5495有限合伙人太仓斯迪克销售部经理
38金丹丹5.55.50.5495有限合伙人斯迪克股份证券法务部员工
39曹闯5.55.50.5495有限合伙人斯迪克股份技术研发部员工
40吴霞琴5.55.50.5495有限合伙人太仓斯迪克财务部员工
41王树鹏11111.0989有限合伙人斯迪克股份生产部经理
42王杰毅27.527.52.7473有限合伙人斯迪克日本销售部经理
43朱梦洁22222.1978有限合伙人斯迪克美国销售部经理
44初敏11111.0989有限合伙人斯迪克股份综合管理部总监
45谈正勇11111.0989有限合伙人太仓斯迪克财务部员工
合计1,0011,001100/

3-3-2-56

8、盛雷鸣

盛雷鸣,男,汉族,1970年3月18日出生,身份证号码为31022619700318****,住所为上海市长宁区。截至律师工作报告出具日,盛雷鸣持有发行人171.8213万股股份,占发行人股份总数的1.961%。

9、蒋根生

蒋根生,男,汉族,1946年4月15日出生,身份证号码为32051119460415****,住所为江苏省苏州市虎丘区。截至律师工作报告出具日,蒋根生持有发行人154.6万股股份,占发行人股份总数的1.764%。

10、林秋璇

林秋璇,女,汉族,1977年10月24日出生,身份证号码为44030119771024****,住所为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截至律师工作报告出具日,林秋璇持有发行人25.7732万股股份,占发行人股份总数的0.294%。

本所律师认为:

发行人目前的法人股东、非法人组织股东依法有效存续,具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担任股份有限公司股东的资格;发行人目前的自然人股东均为具有完全民事权利能力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国公民,具备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作为股份有限公司股东的资格。

(五)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

本所律师对下列材料进行了查验:

1、发行人及其前身斯迪克有限历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工商备案资料;

2、发行人股东金闯、施蓉的简历、身份证复印件;

3、发行人目前的《公司章程》和股东名册;

4、发行人工商登记资料中关于股东持股变化的相关文件;

5、发行人及其前身斯迪克有限历次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资料;

6、其他相关文件。

本所律师核查后确认:

1、金闯和施蓉夫妇为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截至律师工作报告出具日,金闯直接持有发行人4,069.6961万股股份,占发行人总股本的46.442%,通过员工持股平台苏州德润、苏州锦广缘间接控制发行人288.081万股股份,占发行人总股本的3.288%,即金闯直接及间接合计控制发行人4,357.7771万股股份,占发

3-3-2-57

行人总股本的49.730%。施蓉直接持有发行人663.370万股股份,占发行人总股本的7.570%。金闯、施蓉夫妇直接及间接合计控制发行人5,021.1471万股股份,占发行人总股本的57.300%,为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

2、金闯和施蓉夫妇最近两年均为发行人的控股股东,两人合计持股比例一直未低于50%。

3、金闯最近两年均担任发行人的董事长,施蓉目前担任发行人之董事,且两人系夫妻关系,两人在斯迪克有限及发行人历次股东(大)会、董事会进行的各项表决中均作出一致表决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

金闯和施蓉夫妇为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最近两年未发生变化。

(六)股东之间的关联关系

本所律师对下列材料进行了查验:

1、发行人目前的《公司章程》;

2、股东的身份证明、营业执照、章程、合伙协议;

3、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问卷调查;

4、其他相关文件。

本所律师核查后确认:

发行人的股东之间存在如下关联关系:

1、金闯、施蓉系夫妻关系。金闯直接持有发行人4,069.6961万股股份,占发行人总股本的46.442%。员工持股平台苏州德润、苏州锦广缘均由金闯担任执行事务合伙人,苏州德润持有发行人197.081万股股份,占发行人总股本的

2.249%,苏州锦广缘持有发行人91.00万股股份,占发行人总股本的1.038%。金闯合计控制发行人4,357.7771万股股份,占发行人总股本的49.730%。施蓉直接持有发行人663.370万股股份,占发行人总股本的7.570%。综上,金闯、施蓉夫妇直接及间接合计控制发行人5,021.1471万股股份,占发行人总股本的

57.300%。

2、峻银投资、合信投资为同一基金管理人管理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峻银投资持有发行人390万股股份,占发行人总股本的4.451%,合信投资持有发行人367.80万股股份,占发行人总股本的4.197%,二者合计持有发行人757.80万股股份,占发行人总股本的8.648%。

3-3-2-58

3、瑞通龙熙、天津福熙为同一自然人张利群实际控制的有限合伙企业。瑞通龙熙持有发行人343.6427万股股份,占发行人总股本的3.922%,天津福熙持有发行人42.9553万股股份,占发行人总股本的0.490%,二者合计持有发行人

386.5980万股股份,占发行人总股本的4.412%。

除上述关联关系之外,发行人其他股东之间不存在股权或亲属性质的关联关系。

(七)关于发行人股东是否存在私募投资基金情况的专项核查

本所律师对下列材料进行了查验:

1、非自然人股东的营业执照、章程、合伙协议;

2、本所律师对非自然人股东所作的询问函;

3、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网站关于非自然人股东是否属于私募基金的查询结果;

4、其他相关文件。

本所律师核查后确认:

根据非自然人股东的营业执照、章程、合伙协议、本所律师对非自然人股东所作的询问函以及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网站关于非自然人股东是否属于私募基金的查询结果,上海地平线、上海元藩、世纪天富、苏州德润、苏州德丽嘉、苏州锦广缘、天津福熙均由其各自的股东、合伙人出资,设立过程不存在向特定对象非公开募集资金情形;成立后由股东会或执行事务合伙人负责企业的经营决策(合伙企业的普通合伙人仅具有普通管理职责),不存在资产由基金管理人或者普通合伙人管理的情形。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前述企业不属于《证券投资基金法》和《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私募投资基金,无需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的规定履行登记备案手续。

经本所律师核查,峻银投资、合信投资、瑞通龙熙属于《证券投资基金法》和《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私募投资基金,具体情况如下:

1、峻银投资

经本所律师核查,峻银投资已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和《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履行了私募基

3-3-2-59

金登记备案手续,具体如下:

基金名称:上海峻银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基金编号:SD3058备案时间:2014年5月26日基金管理人名称:上海欣裕投资咨询有限公司经本所律师核查,峻银投资的基金管理人上海欣裕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已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的规定于2014年5月26日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进行了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登记编号为P1002697,执行董事兼法定代表人为毛芳亮。

2、合信投资

经本所律师核查,合信投资已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和《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履行了私募基金登记备案手续,具体如下:

基金名称:天津市合信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基金编号:SD3057

备案时间:2014年5月26日

基金管理人名称:上海欣裕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经本所律师核查,合信投资的基金管理人上海欣裕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已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的规定于2014年5月26日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进行了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登记编号为P1002697,执行董事兼法定代表人为毛芳亮。

3、瑞通龙熙

经本所律师核查,瑞通龙熙已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和《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履行了私募基金登记备案手续,具体如下:

基金名称:苏州瑞通龙熙新兴创业投资企业(有限合伙)

基金编号:SE7042

备案时间:2016年6月13日

基金管理人名称:天津瑞熙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经本所律师核查,瑞通龙熙的基金管理人天津瑞熙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

3-3-2-60

合伙)已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的规定于2016年1月14日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进行了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登记编号为P1030314,执行事务合伙人为张利群。

(八)小结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

发行人自然人发起人及股东均为具有完全民事权利能力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国公民,法人、非法人组织发起人及股东均依法有效存续,具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担任发起人及股东进行出资的资格,发行人的发起人及股东人数、住所、出资比例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发行人的发起人已投入发行人的资产的产权关系清晰,将上述资产投入发行人不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

八、发行人的股本及其演变

(一)发行人前身斯迪克有限的历次股权变更

本所律师对下列材料进行了查验:

1、斯迪克有限设立及历次变更的工商登记资料;

2、有关增资、股权转让的股东会决议文件;

3、有关股权转让协议、股权转让款支付凭证;

4、有关增资、股权转让后修改的公司章程;

5、有关增资的《验资报告》;

6、有关增资后领取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7、本所律师对股东有关增资、股权转让的访谈;

8、其他相关文件。

本所律师核查后确认:

1、2006年6月,斯迪克有限设立

斯迪克有限系金闯、许敬东、郝俊锋、肖军共同出资,于2006年6月21日在苏州市太仓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斯迪克有限设立时的公司名称为“苏州斯迪克电子胶粘材料有限公司”,其设立时履行了下列手续:

(1)2006年5月30日,江苏省苏州工商行政管理局出具(tc05850026)名称预先登记[2006]第05300126号《名称预先登记核准通知书》,核准拟设立的公

3-3-2-61

司使用“苏州斯迪克电子胶粘材料有限公司”的企业名称。

(2)金闯、许敬东、郝俊锋、肖军共同签署了《苏州斯迪克电子胶粘材料有限公司章程》。

(3)2006年6月20日,昆山丰瑞联合会计师事务所出具昆瑞资内验(2006)0228号《验资报告》,确认截至2006年6月20日斯迪克有限已收到全体股东缴纳的注册资本合计人民币300万元整,全部以货币出资。

(4)2006年6月21日,斯迪克有限在苏州市太仓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成立,领取了注册号为3205852203053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5)斯迪克有限设立时的股权结构如下:

序号股东姓名出资额(万元)出资比例(%)
1金闯12642
2许敬东9030
3肖军5418
4郝俊锋3010
合计300100
序号股东姓名出资额(万元)出资比例(%)
1金闯12642
2邵友富6020
3肖军5418
4许敬东3010

3-3-2-62

序号股东姓名出资额(万元)出资比例(%)
5郝俊锋3010
合计300100
序号股东姓名出资额(万元)出资比例(%)
1金闯12642
2朱力克7826
3邵友富6020
4肖军3612
合计300100

3-3-2-63

2007年7月20日,斯迪克有限本次增资已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了变更登记手续。

本次增资后,斯迪克有限的股权结构为:

序号股东姓名出资额(万元)出资比例(%)
1金闯42042.00
2朱力克33833.80
3邵友富14014.00
4肖军10210.20
合计1,000100.00
序号股东姓名出资额(万元)出资比例(%)
1金闯42042
2朱力克26026
3邵友富20020
4肖军12012
合计1,000100

3-3-2-64

克有限26%的股权(出资额260万元)转让给包志轩。

同日,朱力克与包志轩签订了《股权转让协议》,约定朱力克向包志轩转让斯迪克有限的股权价格为260万元。本次股权转让系朱力克出于经营策略考虑,委托包志轩代为持有斯迪克有限26%的股权,包志轩实际并未向朱力克支付相应股权转让款。2007年12月17日,斯迪克有限本次股权转让已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了变更登记手续。本次股权转让后,斯迪克有限的股权结构为:

序号股东姓名出资额(万元)出资比例(%)
1金闯42042
2包志轩26026
3邵友富20020
4肖军12012
合计1,000100
序号股东姓名出资额(万元)出资比例(%)
1金闯68068
2邵友富20020
3肖军12012
合计1,000100

3-3-2-65

8、2009年5月,股权转让

2009年4月18日,斯迪克股东会作出决议,同意邵友富将其持有的斯迪克有限20%的股权(出资额200万元)转让给金闯。同日,邵友富与金闯签订了《股权转让协议》,邵友富向金闯转让斯迪克有限的股权价格为200万元。2009年5月15日,斯迪克有限本次股权转让已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了变更登记手续。

本次股权转让后,斯迪克有限的股权结构为:

序号股东姓名出资额(万元)出资比例(%)
1金闯88088
2肖军12012
合计1,000100
序号股东姓名出资额(万元)出资比例(%)
1金闯88088
2施蓉12012
合计1,000100

3-3-2-66

2,500万元,其中450万元用于增加注册资本,2,050万元计入斯迪克有限资本公积金。

2010年6月18日,斯迪克有限股东会作出决议,同意公司注册资本由1,000万元增至3,000万元,其中金闯认缴出资1,364万元,施蓉认缴出资186万元,上海地平线认缴出资240万元,苏州德丽嘉认缴出资150万元,郑志平认缴出资60万元,同时修改了公司章程相应条款。2010年6月28日,中汇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中汇会验[2010]1656号《验资报告》,确认截至2010年6月26日斯迪克有限本次增资已缴纳到位。

2010年7月14日,斯迪克有限本次增资已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了变更登记手续。

本次增资后,斯迪克有限的股权结构为:

序号股东姓名/名称出资额(万元)出资比例(%)
1金闯2,24474.8
2施蓉30610.2
3上海地平线2408
4苏州德丽嘉1505
5郑志平602
合计3,000100

3-3-2-67

3,262.43万元,其中合信投资认缴出资169.64万元,龚伟忠认缴出资43.3万元,陈雪平认缴出资30.93万元,施培良认缴出资18.56万元,同时修改了公司章程相应条款。

2011年3月31日,中汇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中汇会验[2011]0898号《验资报告》,确认截至2011年3月30日斯迪克有限本次增资已缴纳到位。

2011年4月25日,斯迪克有限本次增资已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了变更登记手续。

本次增资后,斯迪克有限的股权结构为:

序号股东姓名/名称出资额(万元)出资比例(%)
1金闯2,24468.783
2施蓉3069.380
3上海地平线2407.356
4合信投资169.645.200
5苏州德丽嘉1504.598
6郑志平601.839
7龚伟忠43.31.327
8陈雪平30.930.948
9施培良18.560.569
合计3,262.43100

3-3-2-68

2011年9月6日,中汇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中汇会验[2011]2295号《验资报告》,确认截至2011年9月5日斯迪克有限本次增资已缴纳到位。2011年9月23日,斯迪克有限本次增资已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了变更登记手续。

本次增资后,斯迪克有限的股权结构为:

序号股东姓名/名称出资额(万元)出资比例(%)
1金闯2,24464.862
2施蓉3068.845
3上海地平线2406.937
4峻银投资179.95.200
5合信投资169.644.903
6苏州德丽嘉1504.336
7龚伟忠60.61.752
8郑志平601.734
9陈雪平30.930.894
10施培良18.560.536
合计3,459.63100

3-3-2-69

本所律师已在律师工作报告正文“五、发行人的设立”中详细披露了发行人从斯迪克有限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过程。2011年12月,发行人办理了有限责任公司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并领取了江苏省苏州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发行人整体变更时的股本结构如下:

序号股东姓名/名称持股数量(万股)持股比例(%)
1金闯4,864.6564.862
2施蓉663.378.845
3上海地平线520.276.937
4峻银投资3905.200
5合信投资367.84.904
6苏州德丽嘉325.24.336
7龚伟忠131.331.751
8郑志平130.051.734
9陈雪平67.050.894
10施培良40.280.537
合计7,500100

3-3-2-70

本所律师核查后确认:

发行人的股本自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以来存在以下变动情况:

1、2012年5月,增加注册资本

2012年4月6日,发行人与世纪天富及金闯、施蓉、上海地平线、峻银投资、合信投资、苏州德丽嘉、龚伟忠、郑志平、陈雪平、施培良签订《苏州斯迪克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投资协议》,约定发行人注册资本由7,500万元增至7,731.96万元,世纪天富以货币认缴发行人新增注册资本231.96万元,认购价款为2,550万元,其中231.96万元用以增加发行人注册资本,其余2,318.04万元计入发行人资本公积金。2012年4月6日,经发行人201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同意发行人注册资本由7,500万元增至7,731.96万元,新增注册资本231.96万元全部由世纪天富认缴。

2012年4月13日,中汇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中汇会验[2012]1234号《验资报告》,确认截至2012年4月12日发行人本次增资已缴纳到位。

2012年5月7日,发行人本次增资已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了变更登记手续。

本次增资后,发行人的股权结构为:

序号股东姓名/名称持股数量(万股)持股比例(%)
1金闯4,864.6562.916
2施蓉663.378.580
3上海地平线520.276.729
4峻银投资3905.044
5合信投资367.84.757
6苏州德丽嘉325.24.206
7世纪天富231.963.000
8龚伟忠131.331.699
9郑志平130.051.682
10陈雪平67.050.867
11施培良40.280.521

3-3-2-71

序号股东姓名/名称持股数量(万股)持股比例(%)
合计7,731.96100
序号股东姓名/名称持股数量(万股)持股比例(%)
1金闯4,576.56959.190
2施蓉663.378.580
3上海地平线520.276.729
4峻银投资3905.044
5合信投资367.84.757
6苏州德丽嘉325.24.206
7世纪天富231.963.000
8苏州德润197.0812.549
9龚伟忠131.331.699
10郑志平130.051.682
11苏州锦广缘911.177
12陈雪平67.050.867
13施培良40.280.521
合计7,731.96100

3-3-2-72

让情况如下:

序号转让方受让方转让股份 (万股)转让比例 (%)转让价格 (万元)
1金闯瑞通龙熙343.64274.4444,000
2程安靖51.54640.667600
3天津福熙42.95530.556500
4凌肖红42.95530.556500
5林秋璇25.77320.333300

3-3-2-73

本次股权转让及增资完成后,发行人的股权结构为:

序号股东姓名/名称持股数量(万股)持股比例(%)
1金闯4,069.696146.442
2施蓉663.377.570
3上海地平线520.275.937
4上海元藩515.4645.882
5峻银投资3904.451
6合信投资367.84.197
7瑞通龙熙343.64273.922
8纪建明343.64263.922
9苏州德丽嘉325.23.711
10世纪天富231.962.647
11苏州德润197.0812.249
12李庆171.82131.961
13龚伟忠131.331.499
14郑志平130.051.484
15苏州锦广缘911.038
16陈雪平67.050.765
17程安靖51.54640.588
18天津福熙42.95530.490
19凌肖红42.95530.490
20施培良40.280.460
21林秋璇25.77320.294
合计8,762.8879100

3-3-2-74

序号股东姓名/名称持股数量(万股)持股比例(%)
1金闯4,069.696146.442
2施蓉663.377.570
3上海地平线520.275.937
4上海元藩515.4645.882
5峻银投资3904.451
6合信投资367.84.197
7瑞通龙熙343.64273.922
8纪建明343.64263.922
9世纪天富231.962.647
10苏州德润197.0812.249
11李庆171.82131.961
12苏州德丽嘉170.61.947
13蒋根生154.61.764
14龚伟忠131.331.499
15郑志平130.051.484
16苏州锦广缘911.038
17陈雪平67.050.765
18程安靖51.54640.588
19天津福熙42.95530.490
20凌肖红42.95530.490
21施培良40.280.460
22林秋璇25.77320.294
合计8,762.8879100

3-3-2-75

序号股东姓名/名称持股数量(万股)持股比例(%)
1金闯4,069.696146.442
2施蓉663.377.570
3上海地平线520.275.937
4上海元藩515.4645.882
5峻银投资3904.451
6合信投资367.84.197
7瑞通龙熙343.64273.922
8纪建明343.64263.922
9世纪天富231.962.647
10苏州德润197.0812.249
11盛雷鸣171.82131.961
12苏州德丽嘉170.61.947
13蒋根生154.61.764
14龚伟忠131.331.499
15郑志平130.051.484
16苏州锦广缘911.038
17陈雪平67.050.765
18程安靖51.54640.588
19天津福熙42.95530.490
20凌肖红42.95530.490
21施培良40.280.460
22林秋璇25.77320.294
合计8,762.8879100

3-3-2-76

本次股份转让后,发行人的股本结构为:

序号股东姓名/名称持股数量(万股)持股比例(%)
1金闯4,069.696146.442
2施蓉663.377.570
3上海地平线520.275.937
4上海元藩515.4645.882
5峻银投资390.004.451
6合信投资367.804.197
7瑞通龙熙343.64273.922
8纪建明343.64263.922
9世纪天富231.962.647
10苏州德润197.0812.249
11盛雷鸣171.82131.961
12苏州德丽嘉170.601.947
13蒋根生154.601.764
14施培良134.78171.538
15龚伟忠131.331.499
16郑志平130.051.484
17苏州锦广缘91.001.038
18陈雪平67.050.765
19天津福熙42.95530.490
20林秋璇25.77320.294
合计8,762.8879100

3-3-2-77

2、发行人的股东名册;

3、发行人全体股东出具的承诺;

4、本所律师赴工商主管部门的查询结果;

5、其他相关文件。

本所律师核查后确认:

截至律师工作报告出具日,发行人的股东所持有的发行人之股份不存在质押的情形。

九、发行人的业务

(一)发行人的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

本所律师对下列材料进行了查验:

1、发行人及其控制的公司现行有效的营业执照、公司章程;

2、发行人的重大商务合同;

3、发行人出具的关于发行人及其控制的公司之主营业务的说明;

4、本所律师对发行人生产经营场所的勘验笔录;

5、本所律师对发行人各部门负责人的访谈笔录;

6、发行人及其控制的公司目前拥有的相关业务资质证书;

7、相关政府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

8、其他相关文件。

本所律师核查后确认:

1、发行人的经营范围

根据发行人现行有效的《营业执照》和公司章程,发行人的经营范围为“研发、生产、销售:胶粘带制品、光学膜、多功能涂层复合薄膜、医疗器械、生物医用材料、石墨材料、纸质包装材料;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国家限定企业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和技术除外)(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2、发行人控制的公司的经营范围

根据发行人的子公司、分公司现行有效的营业执照和公司章程以及发行人出具的说明,截至律师报告出具日,该等公司、分公司的经营范围如下:

3-3-2-78

序号公司名称经营范围主营业务
1斯迪克江苏生产、加工、销售:各种压敏胶带、保护膜、离型纸及其生产设备、纸质包装材料(造纸、印刷除外)、人工合成石墨导热膜材料;胶粘剂及新材料的研发与技术转让;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国家限定企业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和技术除外)。(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公司产品的研发、生产、加工、销售。
2斯迪克重庆胶带、光学膜、胶粘带制品、多功能涂层符合薄膜销售,货物、技术进出口。(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公司产品在西南地区的销售业务。
3斯迪克国际胶粘带及新材料产品的进出口贸易。公司产品的销售业务。
4斯迪克美国商品信息咨询、市场调研,企业营销策划,胶粘带与新材料的进出口贸易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胶黏剂及新材料的研发技术转让。美国市场开拓及新产品研发。
5斯迪克日本商品信息咨询、市场调研,企业营销策划,胶粘带与新材料的进出口贸易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日本市场开拓。
6斯迪克韩国商品信息咨询、市场调研,企业营销策划,胶粘带与新材料的进出口贸易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韩国市场开拓。
7太仓斯迪克研发、生产、销售胶粘带制品、光学膜、多功能涂层复合薄膜;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国家限定企业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和技术除外)。(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市场开拓及公司产品的研发、生产和销售。
8太仓青山绿水环保新材料、水处理的技术研发、技术咨询、技术转让、技术服务;生产、加工、销售塑料制品。(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尚未实质性开展业务。
9谱玳新能源研发、销售:胶粘带制品、光学膜、多功能涂层复合薄膜、封装阻隔材料、导电屏蔽材料、导热材料、减震缓冲材料,特种粘合剂,导热胶;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和技术的进出口业务(国家限定企业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和技术除外)。(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新产品的研发、测试。
10启源绿能科技热力生产和供应(仅用于工业生产),热能系统的研发、制造、管理、销售、技术转让和服务,销售炉渣、粉煤灰、石膏以及相关产品,节能技术的研发和应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尚未实质性开展业务。
11斯迪克股份东莞分公司研发、销售:胶粘带制品、光学膜、多功能涂层复合薄膜;技术进出口、货物进出口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公司产品在华南地区的销售业务。
12斯迪克股份苏州济鸿分公司研发、销售胶粘带制品、光学膜、多功能涂层复合薄膜;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国家限定企业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和技术除外)。(依法须经批尚未实质性开展业务。

3-3-2-79

序号公司名称经营范围主营业务
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13斯迪克江苏太仓分公司销售BOPP胶带、双面胶带、导电胶带、保护膜。(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薄膜包装材料的销售。

3-3-2-80

业备案表》(编号17121411033500000287)。

斯迪克江苏取得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机关核发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编号01376389)、宿迁海关核发的《报关单位注册登记证书》(海关注册编码3217960640)、江苏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核发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报检企业备案表》(编号18041717093600000007)。太仓斯迪克取得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机关核发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编号01810689)、太仓海关核发的《报关单位注册登记证书》(海关注册编码3226961683)、江苏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核发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报检企业备案表》(编号17011213275500000424)。

(2)斯迪克江苏取得江苏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核发的编号为(苏)WH安许证字[N00092]的《安全生产许可证》,许可范围为危险化学品生产,有效期自2015年11月3日至2018年11月2日。

本所律师认为:

除太仓青山绿水、启源绿能科技、斯迪克股份苏州济鸿分公司尚未实质性开展业务外,发行人及其控制的公司的实际经营业务在其各自的《营业执照》及相关资质证书所核准的经营范围内,其实际经营的业务和经营方式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二)境外经营情况

本所律师对下列材料进行了查验:

1、发行人的书面说明;

2、《审计报告》;

3、斯迪克国际、斯迪克美国、斯迪克日本、斯迪克韩国的公司的《企业境外投资证书》、外汇登记资料;

4、境外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5、其他相关文件。

本所律师核查后确认:

发行人在境外设立了全资子公司斯迪克国际、斯迪克美国、斯迪克日本、斯迪克韩国。本所律师在律师工作报告“十一、发行人的主要财产/(一)发行人的对外投资权益”详细介绍了斯迪克国际、斯迪克美国、斯迪克日本、斯迪克韩国的现状。

3-3-2-81

1、斯迪克国际

斯迪克国际主要从事公司产品的销售业务。根据斯迪克国际的公司登记文件、发行人关于境外投资的备案文件以及香港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斯迪克国际为依据注册地香港法律成立并有效存续的公司。发行人于2012年5月25日取得商务部颁发的证书编号为商境外投资证第3200201200264号的《企业境外投资证书》,并已办理外汇登记手续。发行人已经为斯迪克国际依法办理了境外投资备案手续以及外汇登记手续,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2、斯迪克美国

斯迪克美国主要从事美国市场开拓及新产品研发。根据发行人关于境外投资的备案文件以及美国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斯迪克美国为依据注册地美国法律成立并有效存续的公司。发行人于2016年3月14日取得江苏省商务厅颁发的证书编号为境外投资证第N3200201600236号的《企业境外投资证书》,并已办理外汇登记手续。发行人已经为斯迪克美国依法办理了境外投资备案手续以及外汇登记手续,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3、斯迪克日本

斯迪克日本主要从事日本市场开拓。根据发行人关于境外投资的备案文件以及日本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斯迪克日本为依据注册地日本法律成立并有效存续的公司。发行人于2016年4月19日取得江苏省商务厅颁发的证书编号为境外投资证第N3200201600401号的《企业境外投资证书》,并已办理外汇登记手续。发行人已经为斯迪克日本依法办理了境外投资备案手续以及外汇登记手续,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4、斯迪克韩国

斯迪克韩国主要从事韩国市场开拓。根据发行人关于境外投资的备案文件以及韩国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斯迪克韩国为依据注册地韩国法律成立并有效存续的公司。发行人于2016年7月27日取得江苏省商务厅颁发的证书编号为境外投资证第N3200201600881号的《企业境外投资证书》,并已办理外汇登记手续。发行人已经为斯迪克韩国依法办理了境外投资备案手续以及外汇登记手续,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本所律师核查后认为,发行人在境外的经营已经履行了必要的批准和备案手

3-3-2-82

续,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合法有效。

(三)发行人的业务变更

本所律师对下列材料进行了查验:

1、发行人历次取得的营业执照;

2、发行人及其前身斯迪克有限的工商登记资料;

3、发行人历次章程、章程修正案;

4、发行人历次股东(大)会决议;

5、其他相关资料。

本所律师核查后确认:

斯迪克有限设立时的经营范围为:生产、加工、销售胶粘带;经销胶粘带。经本所律师核查,斯迪克有限及发行人的经营范围发生过如下变动:

1、2006年11月8日,经斯迪克有限股东会同意并经苏州市太仓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斯迪克有限的经营范围变更为“生产、加工、销售胶粘带;经销胶粘带;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

2、2012年1月19日,经发行人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经江苏省苏州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发行人的经营范围变更为“研发、生产、销售:胶粘带制品、光学膜、多功能涂层复合薄膜;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

3、2016年12月8日,经发行人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经宿迁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发行人的经营范围变更为“研发、生产、销售:胶粘带制品、光学膜、多功能涂层复合薄膜、医疗器械、生物医用材料;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

4、2017年11月30日,经发行人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经宿迁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发行人的经营范围变更为“研发、生产、销售:胶粘带制品、光学膜、多功能涂层复合薄膜、医疗器械、生物医用材料、石墨材料、纸质包装材料;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

本所律师认为:

斯迪克有限及发行人上述经营范围的变更已得到了其权力机构的批准和登记管理部门的核准或备案,为合法有效;斯迪克有限及发行人上述经营范围的变更未导致发行人最近两年主营业务发生变更。

(四)发行人的主营业务

3-3-2-83

本所律师对下列材料进行了查验:

1、《审计报告》;

2、发行人出具的关于发行人及其控制的公司之主营业务的说明;

3、其他相关资料。

本所律师核查后确认:

发行人主营业务为从事功能性涂层复合材料生产、销售及研发。根据《审计报告》,按合并报表口径计算,最近三年(2015年度、2016年度、2017年度)发行人的主营业务收入分别为816,627,931.28元、948,978,465.51元、1,243,803,612.90元,占营业收入的比例分别为96.21%、96.97%、96.48%。

本所律师认为:

发行人主要经营一种业务,即从事功能性涂层复合材料生产、销售及研发,发行人的业务收入主要来自该主营业务,发行人的主营业务突出。

(五)持续经营的法律障碍

本所律师对下列材料进行了查验:

1、发行人及其控制的公司目前的营业执照;

2、发行人及其控制的公司目前有效的公司章程;

3、发行人及其控制的公司的工商登记资料;

4、《审计报告》;

5、发行人及其控制的公司所在地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

6、其他相关资料。

本所律师认为:

发行人及其控制的公司不存在持续经营的法律障碍。

(六)小结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

发行人的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其经营范围的历次变更都履行了法律规定的程序,并进行了工商登记。发行人的主营业务突出且最近两年内未发生变更,不存在持续经营的法律障碍。

十、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

(一)发行人的关联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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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所律师对下列材料进行了查验:

1、发行人现行有效的《公司章程》;

2、发行人的股东名册;

3、发行人持股5%以上非自然人股东上海地平线、上海元藩、峻银投资、合信投资的营业执照、公司章程、合伙协议、工商登记资料、财务报表;

4、发行人自然人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身份证明、填写的调查问卷;

5、认定为发行人关联方的企业的营业执照、公司章程、合伙协议、工商登记资料。

6、认定为发行人关联方的企业的网络查询资料;

7、其他相关资料。

本所律师核查后确认:

发行人的关联方及其关联关系情况如下:

1、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企业

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为金闯、施蓉。

经本所律师核查,除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外,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或参股的企业如下:

序号单位名称经营范围关联关系
1苏州德润股权投资与股权管理。(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实际控制人金闯担任执行事务合伙人的企业,为发行人的员工持股平台,持有发行人197.081万股股份,占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249%
2苏州锦广缘股权投资与管理。(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实际控制人金闯担任执行事务合伙人的企业,为发行人的员工持股平台,持有发行人91万股股份,占发行人股份总数的1.038%
3太仓市天意胶粘制品有限公司(注销)经销胶粘制品、包装带、包装机械、胶粘机械、文化用品、办公用品、装饰装潢材料;胶带纸加工实际控制人金闯持股60%并担任执行董事兼总经理、施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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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单位名称经营范围关联关系
持股40%并担任监事的公司,已于2012年9月注销
4太仓新商投资有限公司项目投资、实业投资、房地产投资、资产管理;房地产开发、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实际控制人金闯持股17.04%并担任董事的公司,金闯已于2017年6月转让其全部股权并不再担任其董事
序号股东名称持股比例(%)关联关系
1上海地平线5.937持股5%以上的股东
2上海元藩5.882持股5%以上的股东
3峻银投资4.451持股5%以上的股东
4合信投资4.197持股5%以上的股东
序号公司名称注册地关联关系
1斯迪克江苏江苏泗洪发行人全资子公司
2斯迪克重庆重庆发行人全资子公司
3斯迪克国际香港发行人全资子公司
4斯迪克美国美国发行人全资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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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公司名称注册地关联关系
5斯迪克日本日本发行人全资子公司
6斯迪克韩国韩国发行人全资子公司
7太仓斯迪克江苏太仓发行人全资子公司
8太仓青山绿水江苏太仓发行人持股70%的子公司
9启源绿能科技江苏泗洪斯迪克江苏之子公司,斯迪克江苏持有其70%股权
10谱玳新能源江苏泗洪发行人持股55%的子公司
序号关联方名称关联关系
1布尼克精密设备(江苏)有限公司(注销)实际控制人金闯的兄弟金锋持股90%的公司,已于2018年1月注销
2江苏金越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公司董事、总经理金爱军担任董事的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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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关联方名称关联关系
3苏州巨邦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公司董事郑志平持股30%、郑志平之女王曼卿持股70%并担任执行董事及总经理的公司
4天津市合信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公司董事张恒担任副总裁的企业
5上海峻银股权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公司董事张恒担任副总裁的企业
6上海鑫坤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公司董事高红兵持股20%,并担任执行董事兼总经理的公司
7淮安宝淮物流有限公司公司董事高红兵担任执行董事兼总经理的公司
8常熟新地物流有限公司公司董事高红兵担任董事长兼总经理的公司
9武汉佳石新地物流有限公司公司董事高红兵担任执行董事兼总经理的公司
10武汉临港新地物流有限公司公司董事高红兵担任董事长兼总经理的公司
11北京永乐佳地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公司董事高红兵担任董事长兼总经理的公司
12济南新地物流有限公司公司董事高红兵担任总经理的公司
13哈尔滨新地物流有限公司公司董事高红兵担任执行董事兼总经理的公司
14厦门瑞地物流有限公司公司董事高红兵担任执行董事兼总经理的公司
15吴江新地物流有限公司公司董事高红兵担任执行董事兼总经理的公司
16上海瑞地物流有限公司公司董事高红兵担任执行董事的公司
17上海厚石能源管理有限公司公司董事高红兵担任执行董事兼总经理的公司
18新地物流发展有限公司公司董事高红兵担任董事长兼总经理、高红兵母亲梅亦兰任董事的公司
19贵州新里物流有限公司公司董事高红兵配偶辛亚玲担任执行董事兼总经理的公司
20成都园园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公司董事高红兵配偶辛亚玲担任执行董事的公司
21上海富泽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吊销,未注销)公司董事高红兵母亲梅亦兰出资37.5%(为第一大股东)的公司
22武汉嘉华新地物流有限公司公司董事高红兵担任总经理,高红兵配偶辛亚玲担任执行董事的公司
23成都宝坤物流投资有限公司公司董事高红兵担任董事兼总经理、高红兵的母亲梅亦兰持股4%并担任董事长的公司
24成都广新物流有限公司公司董事高红兵担任董事的公司
25成都好库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公司董事高红兵担任执行董事兼总经理的公司
26成都新兴联合物流管理有限公司公司董事高红兵担任董事的公司
27成都新兴汽车城开发投资有限公公司董事高红兵担任董事的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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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关联方名称关联关系
28四川大衍农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公司董事高红兵担任董事的公司
29东阿县新地物流有限公司公司董事高红兵担任执行董事兼总经理的公司
30石家庄新北地物流有限公司公司董事高红兵担任执行董事及经理的公司
31郑州新鸿物流有限公司公司董事高红兵担任执行董事兼总经理的公司
32陕西西咸新区空港新城新地物流有限公司公司董事高红兵担任董事的公司
33西咸新区新工物流有限公司公司董事高红兵担任执行董事兼总经理的公司
34昆山新千里物流有限公司公司董事高红兵担任执行董事兼总经理的公司
35南京新麦物流有限公司公司董事高红兵担任执行董事兼总经理的公司
36上海可地实业有限公司公司董事高红兵担任执行董事的公司
37广州新瑞地物流有限公司公司董事高红兵担任执行董事兼总经理的公司
38成都新地集运物流有限公司公司董事高红兵担任董事长兼总经理的公司
39沈阳新地物流有限公司公司董事高红兵担任执行董事兼总经理的公司
40上海临港核芯企业发展有限公司公司董事高红兵担任董事长兼总经理的公司
41淮安新地物流有限公司公司董事高红兵担任执行董事兼总经理的公司
42成都瑞田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公司董事高红兵持有17.333%财产份额、高红兵的母亲梅亦兰担任大股东成都宝坤物流投资有限公司的委派代表的企业
43上海临港海外企业发展有限公司公司董事高红兵担任董事的公司
44苏州瑞地物流有限公司公司董事高红兵担任董事的公司
45上海越海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公司董事高红兵担任该合伙企业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的企业
46苏州亭里物流有限公司公司董事高红兵担任执行董事兼总经理的公司
47上海临港松江创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公司董事高红兵担任董事的公司
48平湖鸿盛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公司董事高红兵担任董事的公司
49荆门新地物流有限公司(注销)公司董事高红兵担任执行董事兼总经理的公司,已于2017年6月注销
50南京新地物流有限公司(注销)公司董事高红兵担任执行董事兼总经理的公司,已于2017年9月注销
51吴江凯力置业有限公司(注销)公司董事高红兵的配偶辛亚玲持股25%并担任执行董事兼总经理的公司,已于2017年9月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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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关联方名称关联关系
52苏州科斯伍德油墨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袁文雄、前独立董事俞雪华担任独立董事的公司
53苏州工业园区和顺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袁文雄担任独立董事的公司
54苏州和阳智能制造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袁文雄担任董事的公司
55江苏常铝铝业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独立董事龚菊明担任独立董事的公司
56苏州宝馨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独立董事龚菊明担任独立董事的公司
57中衡设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独立董事龚菊明担任独立董事的公司
58苏州金螳螂建筑装饰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前独立董事俞雪华担任独立董事的公司
59苏州规划设计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前独立董事俞雪华担任独立董事的公司
60苏州恒久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前独立董事俞雪华担任独立董事的公司
61苏州金枪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前独立董事俞雪华担任独立董事的公司
62江苏恒立液压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前独立董事俞雪华担任独立董事的公司
63嘉兴立一新材料有限公司公司前独立董事梁国正持股33.5%并担任执行董事的公司
64苏州巨峰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公司前独立董事梁国正持股27%并担任董事的公司
序号关联方名称经营范围关联关系
1烟台佳益捷胶粘材料有限公司加工:胶带、保护膜;销售:胶带、保护膜、办公用品、劳保用品、包装材料及设备。(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公司前副总经理王宏的配偶倪志青持股100%并担任执行董事兼总经理、王宏担任监事的公司
2东莞市宏志电子有限公司产销:电子产品、电子材料、纸塑材料、导电材料、绝缘材料、泡棉、纸制品、五金配件;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公司前副总经理王宏持股96%并担任执行董事兼总经理的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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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发行人的重大关联交易

本所律师对下列材料进行了查验:

1、《审计报告》;

2、关联交易相关合同;

3、其他相关资料。

本所律师核查后确认:

报告期内,发行人及其控制的公司与关联方之间存在的关联交易如下:

1、关联销售

王宏原为发行人副总经理,已于2015年离职。烟台佳益捷胶粘材料有限公司、东莞市宏志电子有限公司系王宏实际控制的两家有限公司。

报告期内,发行人向烟台佳益捷胶粘材料有限公司、东莞市宏志电子有限公司的销售情况如下:

关联方名称销售金额(万元)
2017年度2016年度2015年度
烟台佳益捷胶粘材料有限公司337.58484.62200.04
东莞市宏志电子有限公司746.27--
合计1,083.86484.62200.04
序号被担保方提供担保的关联方最高担保金额 (万元)实际担保金额 (万元)主债权 起始日主债权 到期日债权人截至2017年12月31日所担保债务是否已经履行完毕
1斯迪克江苏金闯、施蓉13,0001,0002013.07.262013.12.31中国银行泗洪支行
2,0002013.07.262014.06.30中国银行泗洪支行
2,0002013.07.262014.12.31中国银行泗洪支行
2,0002013.08.062014.12.31中国银行泗洪支行
1,0002013.08.062015.06.30中国银行泗洪支行
2,0002013.09.172015.06.30中国银行泗洪支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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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被担保方提供担保的关联方最高担保金额 (万元)实际担保金额 (万元)主债权 起始日主债权 到期日债权人截至2017年12月31日所担保债务是否已经履行完毕
1,0002013.10.252015.06.30中国银行泗洪支行
2,0002013.10.252015.12.31中国银行泗洪支行
2斯迪克江苏金闯3,0003,0002014. 02.012015.01.22江苏泗洪农村商业银行
3斯迪克江苏金闯2,0002,0002014.02.182015.02.11江苏泗洪农村商业银行
4斯迪克江苏金闯、施蓉2,0002,0002014.12.262015.12.16中国银行泗洪支行
5斯迪克江苏金闯3,0003,0002015.01.212016.01.18江苏泗洪农村商业银行
6斯迪克江苏金闯2,0005002015.02.052016.02.04江苏泗洪农村商业银行
1,5002015.02.052015.08.04江苏泗洪农村商业银行
7斯迪克江苏金闯、施蓉2,0002,0002015.12.212016.12.13中国银行泗洪支行
8斯迪克江苏金闯、施蓉4,0002,0002016.01.202017.01.13中国银行泗洪支行
9斯迪克江苏金闯3,0003,0002016.01.282017.01.15江苏泗洪农村商业银行
10斯迪克江苏金闯2,0002,0002016.02.142017.02.13江苏泗洪农村商业银行
11斯迪克江苏金闯3,0003,0002017.01.132018.01.10江苏泗洪农村商业银行
12斯迪克江苏金闯2,0002,0002017.01.172018.01.16江苏泗洪农村商业银行
13斯迪克江苏金闯、施蓉3,0003,0002017.03.072018.03.07江苏银行泗洪支行
14斯迪克江苏金闯、施蓉4,0002,0002017.03.082018.02.27中国银行泗洪支行
2,0002017.04.012018.03.26中国银行泗洪支行
15斯迪克江苏金闯6,0002,393.41 [注]--浦发银行宿迁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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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被担保方提供担保的关联方最高担保金额 (万元)实际担保金额 (万元)主债权 起始日主债权 到期日债权人截至2017年12月31日所担保债务是否已经履行完毕
16斯迪克江苏金闯、施蓉3,6006502017.09.202018.09.17交通银行宿迁分行
2,3502017.09.222018.09.21交通银行宿迁分行
17斯迪克江苏金闯2,0002,0002017.09.302017.12.29江苏银行泗洪支行
18斯迪克股份金闯、施蓉、郑志平2,0002,0002014.12.242015.12.23太仓农村商业银行
19斯迪克股份金闯4,0001,0002015.03.052016.03.02民生银行苏州分行
20斯迪克股份金闯15,0002,0002017.04.202018.04.19招商银行苏州分行
2,0002017.04.202018.04.19招商银行苏州分行
2,0002017.04.212018.04.20招商银行苏州分行
2,0002017.04.212018.04.20招商银行苏州分行
2,0002017.04.242018.04.16招商银行苏州分行
1,5002017.04.252018.04.06招商银行苏州分行
1,5002017.04.252018.04.24招商银行苏州分行
21斯迪克股份金闯2,0002,0002017.06.272018.06.18江苏泗洪农村商业银行
22太仓斯迪克金闯3,0001,0002017.09.222018.3.21招商银行苏州分行
2,0002017.12.122018.06.11招商银行苏州分行

3-3-2-93

单位:万元

项目2017年度2016年度2015年度
关键管理人员薪酬总额743.64581.52417.31
项目名称关联方名称2017.12.312016.12.312015.12.31
应收账款东莞市宏志电子有限公司353.07--
应收账款烟台佳益捷胶粘材料有限公司126.03372.60170.68
合 计479.10372.60170.68

3-3-2-94

联担保、关联销售均为公司及子公司日常经营所需,是在经营过程中基于实际情况而正常发生的,关联方为公司及子公司银行借款提供担保系为了支持公司及子公司的经营发展需要,关联销售的定价的参照了当时的市场公允价格,定价相对公允。2015-2017年度的关联交易不存在占用公司资金或损害公司、非关联股东及债权人利益的情形,交易行为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未对公司独立性构成影响,同意将该等交易提交股东大会进行确认。”发行人全体独立董事就发行人有关预计2018年度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为公司及子公司提供关联担保的事项进行了专项审查,并出具了独立意见,认为:

“公司对于2018年度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为公司及子公司提供关联担保的内容和额度的预计符合公司及子公司实际情况及预期的业务需求,属于公司及子公司日常业务范围,该等关联交易遵循了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存在损害公司和非关联股东利益的情况,不会对公司独立性产生影响。审议《关于预计2018年度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为公司提供关联担保的议案》时,关联董事依照相关规定回避表决,本议案还将提交公司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决策程序合法合规,同意将本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3、发行人于2018年3月5日召开的第三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确认公司报告期内关联交易的议案》。全体监事就发行人报告期内的关联交易发表专项审查意见如下:“公司及子公司2015-2017年度所发生的关联担保、关联销售均为公司及子公司日常经营所需,是在经营过程中基于实际情况而正常发生的,关联方为公司及子公司银行借款提供担保系为了支持公司及子公司的经营发展需要,关联销售的定价的参照了当时的市场公允价格,定价相对公允。2015-2017年度的关联交易不存在占用公司资金或损害公司、非关联股东及债权人利益的情形,交易行为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未对公司独立性构成影响,特此对2015-2017年度的关联交易予以确认。”全体监事就发行人有关预计2018年度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为公司及子公司提供关联担保的事项发表专项审查意见如下:“公司对于2018年度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为公司及子公司提供关联担保的内容和额度的预计符合公司及子公司实际情况及预期的业务需求,属于公司及子公司日常业务范围,该等关联交易遵循了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存在损害公司和非关联股东利益的情况,不会对公司独立性产生影响。”

3-3-2-95

4、发行人于2018年3月28日召开的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在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情况下,审议通过了《关于确认公司2015-2017年度关联交易的议案》以及《关于预计2018年度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为公司提供关联担保的议案》,发行人的非关联股东对发行人及其子公司2015-2017年度发生的关联交易进行了确认,同时对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为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在2018年度提供关联担保的内容和额度进行了预计。本所律师认为:

发行人与其关联方报告期内的关联交易均系发行人与其关联方之间发生的正常经营行为或平等民事主体之间意思自治的行为,并已经得到发行人第三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和发行人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的审议确认。本所律师认为,上述关联交易客观、公正,定价依据体现了市场化原则,价格相对公允,不存在损害发行人及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形。

(四)关联交易公允决策程序及应对措施

本所律师对下列材料进行了查验:

1、发行人现行有效的《公司章程》;

2、《江苏斯迪克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3、《江苏斯迪克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

4、《江苏斯迪克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

5、《江苏斯迪克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6、《江苏斯迪克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

7、《江苏斯迪克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行为规范》;

8、发行人上市后适用的《公司章程(草案)》;

9、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出具的承诺函。

本所律师核查后确认:

1、关联交易的决策程序

(1)发行人现行有效的《公司章程》对关联交易的相关规定:

第三十四条: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规定的,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公司其他股东负有诚信义务。控股股东应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控股股东不得利用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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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资金占用、借款担保等方式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利益。

第三十六条: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第七十四条: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投票表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

股东大会关联股东的回避和表决程序为:

(一) 股东大会审议的某一事项与某股东存在关联关系,该关联股东应当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向董事会详细披露其关联关系;

(二)董事会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应对关联股东做出回避的决定。股东大会在审议有关联交易的事项时,主持人应向股东大会说明该交易为关联交易,所涉及的关联股东以及该关联股东应予回避等事项;然后其他股东就该事项进行表决。

(三)关联股东未获准参与表决而擅自参与表决或者关联股东未就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关联信息披露或者回避的,该关联股东所投之票无效。

(四)关联交易事项形成决议须由非关联股东以具有表决权的股份数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表决结果与股东大会通过的其他决议具有同样法律效力。

第一百零六条:独立董事除具有《公司法》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赋予董事的职权外,还具有以下职权:……(五)对重大关联交易发表独立意见。……

第一百一十三条: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的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准。

董事会对上述事项的权限范围以及涉及资金占公司资产的具体比例等事宜见《董事会议事规则》、《对外投资管理制度》、《对外担保管理制度》、《关联交易管理办法》。……

第一百一十五条: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六)审查决定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不满30万元以及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不满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值的0.5%的关联交易;……

第一百二十二条: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的,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

3-3-2-97

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董事人数不足3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2)《江苏斯迪克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对关联交易的相关规定:

第三十八条: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投票表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应当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

关联股东的回避和表决程序为:

(一)董事会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应对关联股东做出回避的决定。股东大会在审议有关联交易的事项时,主持人应向股东大会说明该交易为关联交易,所涉及的关联股东以及该关联股东应予回避等事项;关联股东投票表决人应将注明“关联股东回避表决”字样的表决票当即交付会议投票表决总监票人;然后其他股东就该事项进行表决。

(二)有关关联关系的股东没有回避的,其他股东有权向会议主持人申请该有关联关系的股东回避并说明回避事由,会议主持人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决定是否回避。会议主持人不能确定该被申请回避的股东是否回避或有关股东对被申请回避的股东是否回避有异议时,由全体与会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表决决定该被申请回避的股东是否回避。

(三)关联股东未获准参与表决而擅自参与表决,所投之票按弃权票处理。

(四)关联股东明确表示回避的,关联交易事项形成决议须由非关联股东以具有表决权的股份数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表决结果与股东大会通过的其他决议具有同样法律效力。

(3)《江苏斯迪克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对关联交易的相关规定:

第十九条:委托和受托出席董事会会议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在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非关联董事不得委托关联董事代为出席;关联董事也不得接受非关联董事的委托;……

第二十八条:董事会决议表决方式为:记名投票表决。

董事会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电话、传真或其他经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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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认可的方式进行并作出决议,并由参会董事签字。但涉及关联交易的决议仍需董事会临时会议采用记名投票表决的方式,而不得采用其他方式。

第三十条: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的,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董事人数不足3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4)《江苏斯迪克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对关联交易的相关规定:

第十五条:监事会应将召开股东大会和董事会的事宜及时通知监事会成员列席会议。监事会对需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批准的关联交易是否公平、合理,是否存在损害公司和非关联股东合法权益的进行监督,对于发现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协助、纵容控股股东及其附属企业侵占公司资产的,公司监事会应当视情节轻重提议召开股东大会,对直接责任人给予通报、警告处分,并可提请股东大会罢免董事、建议董事会罢免经理。

(5)《江苏斯迪克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对关联交易的相关规定:

第九条:独立董事除应当具有《公司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赋予董事的职权外,公司还赋予独立董事以下特别职权:

(一)重大关联交易:指公司拟与关联人达成的总额高于300万元或高于上市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值的5%及其他重大关联交易,此类关联交易应由独立董事认可后,提交董事会讨论;独立董事作出判断前,可以聘请中介机构出具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作为其判断的依据。……

第十二条:独立董事对全体股东负责,重点关注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独立董事除履行董事的一般职责外,主要对以下事项以书面形式独自发表独立意见:……

(五)需要披露的关联交易、对外担保(不含对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提供担保)、委托理财、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变更募集资金用途、股票及其衍生品种投资等重大事项;……

(6)《江苏斯迪克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对发行人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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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关联交易的决策程序及相关权限作出了明确规定;《江苏斯迪克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行为规范》对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利用关联交易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的防范措施也作出了明确规定。

(7)发行人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通过的发行人上市后适用的《公司章程(草案)》也规定了在关联交易决策时,关联股东和关联董事的回避表决制度等内容。

本所律师认为:

发行人的上述制度规定,对关联交易的公允性提供了决策程序上的保障,体现了保护中小股东利益的原则。发行人的上述关联交易的决策程序合法有效。

2、规范和减少关联交易的措施

为规范和减少与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关联交易,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金闯、施蓉作出如下承诺:

“(1)本人及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尽量减少并避免与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之间的关联交易;对于确有必要且无法避免的关联交易,保证按照公平、公允和等价有偿的原则进行,依法签署相关交易协议,并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履行交易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保证不通过关联交易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2)作为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期间,本人及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将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企业资金往来的相关规定;

(3)依照公司《公司章程》、《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的规定平等行使股东权利并承担股东义务,不利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地位影响公司的独立性,保证不利用关联交易非法转移公司的资金、利润、谋取其他任何不正当利益或使公司承担任何不正当的义务;

(4)本人将严格履行上述承诺,如违反上述承诺与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进行关联交易而给公司或其控股子公司造成损失的,愿意承担损失赔偿责任。

本承诺函在本人作为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期间持续有效。”

本所律师认为:

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关于规范和减少关联交易的承诺是合法、有效的,承诺的措施可以有效规范和减少未来与发行人之间发生的关联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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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同业竞争及避免措施

本所律师对下列材料进行了查验:

1、发行人及其控制的公司之营业执照、公司章程;

2、发行人出具的关于发行人及其控制的公司之主营业务的说明;

3、发行人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其他企业之营业执照、合伙协议、关于实际经营业务的书面说明;

4、发行人持股5%以上股东的营业执照、公司章程、合伙协议、关于实际经营业务的书面说明;

5、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出具的承诺函。

本所律师核查后确认:

1、同业竞争

截至律师工作报告出具日,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金闯、施蓉及其控制的企业苏州德润、苏州锦广缘以及持有发行人5%以上股份的其他股东上海地平线、上海元藩、峻银投资、合信投资未从事与发行人及其控制的公司相同或相近的业务,与发行人及其控制的公司不存在同业竞争。

2、避免同业竞争的措施

为避免同业竞争,保障发行人的利益,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金闯、施蓉作出如下承诺:

“(1)截至本承诺函出具之日,本人及本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公司或者企业(附属公司或附属企业)目前没有、将来也不会直接或间接以任何方式(包括但不限于独资、合资、合作和联营)从事或参与任何与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构成或可能构成竞争的产品研发、生产、销售或类似业务;

(2)自本承诺函出具之日起,本人及附属公司或附属企业从任何第三方获得的任何商业机会与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之业务构成或可能构成实质性竞争的,本人将立即通知公司,并尽力将该等商业机会让与公司;

(3)本人及附属公司或附属企业承诺将不向其他与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业务构成或可能构成竞争的其他公司、企业、组织或个人提供技术信息、工艺流程、销售渠道等商业秘密;

(4)若本人及附属公司或附属企业可能与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产品或业务构成竞争,则本人及附属公司或附属企业将以停止生产构成竞争的产品、停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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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构成竞争的业务等方式避免同业竞争;

(5)本人将不利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身份对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正常经营活动进行不正当的干预;

(6)自本承诺函出具日起,本承诺函及本函项下之承诺为不可撤销的,且持续有效,直至本人不再成为对公司直接/间接拥有权益的主要股东/关联方及之后一年期限届满为止;

(7)如上述承诺被证明为不真实或未被遵守,本人将向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赔偿一切直接和间接损失,该等责任是连带责任。

本承诺函在本人作为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期间持续有效。”

本所律师认为:

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已采取有效措施避免与发行人产生同业竞争。

(六)关联交易和同业竞争的披露

本所律师对下列材料进行了查验:

《招股说明书》。

本所律师核查后确认:

发行人在本次发行上市的《招股说明书》中已对发行人之关联方、关联关系和关联交易及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或措施予以了充分的披露,不存在重大遗漏或重大隐瞒。

十一、发行人的主要财产

(一)发行人的对外投资权益

本所律师对发行人下列材料进行了查验:

1、发行人控制的公司的营业执照、公司章程、工商登记资料;

2、发行人分公司的营业执照、工商登记资料;

3、境外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4、其他相关资料。

本所律师核查后确认:

截至律师工作报告出具日,发行人拥有九家子公司、一家孙公司、二家分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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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斯迪克江苏

斯迪克江苏系发行人之全资子公司。发行人之董事长金闯担任该公司执行董事、总经理。

(1)斯迪克江苏的法律现状

斯迪克江苏目前持有泗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16年12月12日核发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2132455803260XT的《营业执照》,其基本法律状态如下:

名称:斯迪克新型材料(江苏)有限公司

住所:泗洪经济开发区衡山北路西侧五里江路南侧

法定代表人:金闯

注册资本:30,000万元

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

成立日期:2010年6月30日

营业期限:2010年6月30日至2030年6月29日

经营范围:生产、加工、销售:各种压敏胶带、保护膜、离型纸及其生产设备、纸质包装材料(造纸、印刷除外)、人工合成石墨导热膜材料;胶粘剂及新材料的研发与技术转让;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国家限定企业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和技术除外)。(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截至律师工作报告出具日,斯迪克江苏主要从事公司产品的研发、生产、加工、销售,其股本结构如下:

股东名称认缴出资额(万元)实缴出资额(万元)持股比例(%)
斯迪克股份30,00030,000100
合计30,00030,000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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② 2012年11月,增资

2012年11月13日,经斯迪克江苏股东决定,斯迪克江苏注册资本由5,000万元增至20,000万元,增加的15,000万元注册资本由发行人以货币方式出资。本次增资已经新联谊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苏州分所出具的新联谊苏内验字[2012]第294号《验资报告》验证到位。

2012年11月22日,斯迪克江苏就本次增资在宿迁市泗洪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③ 2013年11月,增资

2013年11月12日,经斯迪克江苏股东决定,斯迪克江苏注册资本由20,000万元增至30,000万元,增加的10,000万元注册资本由发行人以货币方式出资。本次增资已经新联谊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苏州分所出具的新联谊苏内验字[2013]第458号《验资报告》验证到位。

2013年11月29日,斯迪克江苏就本次增资在宿迁市泗洪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斯迪克江苏设有一家分公司斯迪克江苏太仓分公司。

斯迪克江苏太仓分公司目前持有太仓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16年4月18日核发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20585586603174T的《营业执照》,其基本法律状态如下:

名称:斯迪克新型材料(江苏)有限公司太仓分公司

类型:有限责任公司分公司

经营场所:太仓市经济开发区青岛西路11号1幢

负责人:金闯

成立日期:2011年11月16日

经营范围:销售BOPP胶带、双面胶带、导电胶带、保护膜。(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日,斯迪克江苏太仓分公司主要从事薄膜包装材料的销售。

2、斯迪克重庆

斯迪克重庆系发行人之全资子公司。发行人之董事长金闯担任该公司执行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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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总经理。

斯迪克重庆目前持有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永川区分局于2017年11月21日核发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5001185951555530的《营业执照》,其基本法律状态如下:

名称:重庆斯迪克光电材料有限公司

住所:重庆市永川区塘湾路5号(重庆永川工业园区凤凰湖工业园内)

法定代表人:金闯

注册资本:200万元

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

成立日期:2012年4月19日

营业期限:2012年4月19日至永久

经营范围:胶带、光学膜、胶粘带制品、多功能涂层复合薄膜销售,货物、技术进出口。(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截至律师工作报告出具日,斯迪克重庆主要从事公司产品在西南地区的销售业务,其股本结构如下:

股东名称认缴出资额(万元)实缴出资额(万元)持股比例(%)
斯迪克股份200200100
合计200200100

3-3-2-105

股本总额:10,000美元设立日期:2008年9月25日经营范围:胶粘带及新材料产品的进出口贸易截至律师工作报告出具日,斯迪克国际主要从事公司产品的销售业务,其股本结构如下:

股东名称认缴出资额(美元)实缴出资额(美元)持股比例(%)
斯迪克股份10,00010,000100
合计10,00010,000100
股东名称认缴出资额(美元)实缴出资额(美元)持股比例(%)
斯迪克股份11100

3-3-2-106

股东名称认缴出资额(美元)实缴出资额(美元)持股比例(%)
合计11100
股东名称认缴出资额(万日元)实缴出资额(万日元)持股比例(%)
斯迪克股份800800100
合计800800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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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设立并截至2018年3月26日有效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斯迪克日本设立以来,未受到过政府部门、监管团体的批评、指导、提醒、警告、劝告及处分等;斯迪克日本自设立以来不存在被税务部门处罚的情形;斯迪克日本的各雇用合同中不存在属于违反法律法规的事实;斯迪克日本设立以来,不存在受到劳动基准监督署等的改正劝告或指导等的事实;斯迪克日本设立以来没有发生过重大工伤事故,也没有发生过惩戒事例或其他丑闻;斯迪克日本及员工之间自设立以来没有发生过纠纷等;斯迪克日本不存在为第三方的债务承担、保证等,也不存在第三方为斯迪克日本的债务承担、保证等;斯迪克日本不存在正在进行中的诉讼、仲裁或其他法定程序,不存在潜在的争议,设立以来不存在司法、行政上的判决、决定、命令及和解;设立以来,斯迪克日本未曾收到来自第三方的投诉;斯迪克日本没有发生解散事由或清算事由;截至2017年12月31日,斯迪克日本不存在资不抵债。

6、斯迪克韩国

斯迪克韩国系发行人之全资子公司。根据朴在雄法律事务所出具的《法律咨询书》及本所律师核查,斯迪克韩国的法律现状如下:

名称:斯迪克新材料(韩国)有限公司

住所:韩国京畿道水原市灵通区青明路4号4层402号(灵通洞,多斌大厦)

股本总额:1亿韩元

设立日期:2016年9月23日

经营范围:商品信息咨询,市场调研,企业营销策划,胶粘带与新材料的进出口贸易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

截至律师工作报告出具日,斯迪克韩国主要从事韩国市场开拓,其股本结构如下:

股东名称认缴出资额(万韩元)实缴出资额(万韩元)持股比例(%)
斯迪克股份10,00010,000100
合计10,00010,000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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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违反韩国现行法规的情况;斯迪克韩国没有收到过税务机关的处罚,也没有收到过行政处罚;截至前述《法律咨询书》出具日,斯迪克韩国没有出现过与诉讼或纠纷有关的事项,也没有发生过取消或停止登记以及根据当地法律进行清算或破产的情况。

7、太仓斯迪克

太仓斯迪克系发行人之全资子公司。发行人之董事长金闯担任该公司执行董事、总经理;发行人之副总经理李国英担任该公司监事。

(1)太仓斯迪克的法律现状

太仓斯迪克目前持有太仓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18年2月13日核发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20585MA1N4K25XJ的《营业执照》,其基本法律状态如下:

名称:太仓斯迪克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太仓市经济开发区青岛西路11号1幢

法定代表人:金闯

注册资本:30,000万元

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

成立日期:2016年12月20日

营业期限:2016年12月20日至2036年12月19日

经营范围:研发、生产、销售胶粘带制品、光学膜、多功能涂层复合薄膜;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国家限定企业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和技术除外)。(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截至律师工作报告出具日,太仓斯迪克主要从事市场开拓及公司产品的研发、生产和销售,其股本结构如下:

股东名称认缴出资额(万元)实缴出资额(万元)持股比例(%)
斯迪克股份30,00030,000100
合计30,00030,000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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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人以货币出资。经本所律师核查,该出资已于2017年2月10日到位。

② 2017年2月,增资

2017年2月14日,经太仓斯迪克股东决定,太仓斯迪克注册资本由1,000万元增至5,000万元,增加的4,000万元注册资本由发行人以货币方式出资。经本所律师核查,该出资已于2017年3月9日到位。

2017年2月23日,太仓斯迪克就本次增资在太仓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办理了工商变更手续。

③ 2017年3月,增资

2017年3月9日,经太仓斯迪克股东决定,太仓斯迪克注册资本由5,000万元增至10,000万元,增加的5,000万元注册资本由发行人以货币方式出资。经本所律师核查,该出资已于2017年3月21日到位。

2017年3月14日,太仓斯迪克就本次增资在太仓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办理了工商变更手续。

④ 2018年2月,增资

2018年2月1日,经太仓斯迪克股东决定,太仓斯迪克注册资本由10,000万元增至30,000万元,增加的20,000万元注册资本由发行人以货币方式出资。经本所律师核查,该出资已于2017年12月27日到位。

2018年2月13日,太仓斯迪克就本次增资在太仓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办理了工商变更手续。

8、太仓青山绿水

太仓青山绿水系发行人控股子公司。发行人之董事长金闯担任该公司执行董事、法定代表人,发行人之董事郑志平担任该公司监事。

太仓青山绿水目前持有太仓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17年8月14日核发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20585MA1Q350P7X的《营业执照》,其基本法律状态如下:

名称:太仓青山绿水环保新材料有限公司

住所:太仓市经济开发区青岛西路11号

法定代表人:金闯

注册资本:1,0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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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成立日期:2017年8月14日营业期限:2017年8月14日至2047年8月13日经营范围:环保新材料、水处理的技术研发、技术咨询、技术转让、技术服务;生产、加工、销售塑料制品。(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太仓青山绿水系于2017年8月14日在太仓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太仓青山绿水设立时的注册资本为1,000万元,其中发行人认缴700万元,自然人严锋认缴300万元,出资期限为2020年6月30日。

截至律师工作报告出具日,太仓青山绿水尚未实质性开展业务,其股本结构如下:

股东名称认缴出资额(万元)实缴出资额(万元)持股比例(%)
斯迪克股份700070
严锋300030
合计1,0000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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阻隔材料、导电屏蔽材料、导热材料、减震缓冲材料,特种粘合剂,导热胶;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和技术的进出口业务(国家限定企业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和技术除外)。(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截至律师工作报告出具日,谱玳新能源主要从事新产品的研发、测试,其股本结构如下:

股东名称认缴出资额 (万元)实缴出资额 (万元)持股比例 (%)
斯迪克股份27527555
HYE SOOK OH(注)959519
SUNGMAN KIM717114.2
YEONG KEE KWON595911.8
合计500500100

3-3-2-112

资期限为2021年11月10日。截至律师工作报告出具日,启源绿能科技尚未实质性开展业务,其股本结构如下:

股东名称认缴出资额(万元)实缴出资额(万元)认缴出资比例(%)
斯迪克江苏1,40025070
苏州泰盛新绿节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600030
合计2,000250100

3-3-2-113

经营场所:太仓市经济开发区青岛西路11号3幢负责人:金闯成立日期:2016年12月20日经营范围:研发、销售胶粘带制品、光学膜、多功能涂层复合薄膜;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国家限定企业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和技术除外)。(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日,斯迪克股份苏州济鸿分公司尚未实质性开展业务。

(二)发行人的土地房产

本所律师对下列材料进行了查验:

1、发行人及其控制的公司的《国有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不动产权证书》;

2、发行人及其控制的公司签订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及款项支付凭证;

3、斯迪克江苏与泗洪县苏展实业有限公司签订《产权转让协议》、款项支付凭证;

4、本所律师对发行人及其控制的公司土地、房产的现场勘验;

5、江苏、重庆等地国土、房管部门出具的证明;;

6、本所律师对相关政府部门的走访;

7、其他相关资料。

本所律师核查后确认:

1、土地使用权

截至律师工作报告出具日,发行人及其控制的公司拥有的土地使用权如下:

序号使用 权人权证号坐落使用权面积(㎡)权利性质用途使用权终止日期他项 权利
1斯迪克股份苏(2017)太仓市不动产权第0010540号太仓市经济开发区青岛西路11号7,601出让工业用地2057.09.19已抵押
2斯迪克股份苏(2017)太仓市不动产权第0010541号太仓市经济开发区青岛西路11号22,689.9出让工业用地2060.08.09已抵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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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使用 权人权证号坐落使用权面积(㎡)权利性质用途使用权终止日期他项 权利
3斯迪克股份苏(2017)太仓市不动产权第0016337号新区青岛路南、毛太路西26,233.6出让工业用地2062.12.29已抵押
4斯迪克江苏洪国用(2010)第4065号江苏省泗洪经济开发区衡山路西侧、五里江路南侧66,420出让工业用地2060.08.13已抵押
5斯迪克江苏洪国用(2010)第4066号江苏省泗洪经济开发区衡山路西侧、五里江路南侧3,642出让工业用地2060.08.13已抵押
6斯迪克江苏洪国用(2011)第6764号江苏省泗洪经济开发区五里江路南侧、衡山路西侧12,666出让工业用地2061.08.26已抵押
7斯迪克江苏洪国用(2012)第2427号江苏省泗洪经济开发区五里江路南侧、衡山路西侧10,000出让工业用地2062.02.03已抵押
8斯迪克江苏洪国用(2012)第3381号江苏省泗洪经济开发区衡山路西侧、五里江路南侧16,048出让工业用地2062.06.29已抵押
9斯迪克江苏洪国用(2012)第3382号江苏省泗洪经济开发区衡山路西侧、五里江路南侧35,730出让工业用地2062.06.29已抵押
10斯迪克江苏洪国用(2012)第3383号江苏省泗洪经济开发区衡山路西侧、五里江路南侧1,556出让工业用地2062.06.29已抵押
11斯迪克江苏洪国用(2015)第3853号泗洪经济开发区开发大道东侧17,199出让工业用地2065.04.15
12斯迪克江苏洪国用(2014)第10038号泗洪经济开发区衡山路西侧2,626出让工业用地2064.09.15已抵押
13斯迪克江苏洪国用(2014)第10106号泗洪经济开发区双洋路北侧6,566出让工业用地2064.09.15已抵押
14斯迪克江苏洪国用(2014)第10110号泗洪经济开发区衡山路西侧1,118出让工业用地2064.09.15已抵押
15斯迪克江苏苏(2016)泗洪县不动产权第0018244号泗洪经济开发区双洋路南侧29,942出让工业用地2066.11.13已抵押

3-3-2-115

序号使用 权人权证号坐落使用权面积(㎡)权利性质用途使用权终止日期他项 权利
16斯迪克江苏苏(2016)泗洪县不动产权第0018246号泗洪经济开发区衡山路西侧40,147出让工业用地2066.11.13已抵押
17斯迪克江苏苏(2016)泗洪县不动产权第0018248号泗洪经济开发区衡山北路西侧双洋路北侧开发大道东侧19,956出让工业用地2066.11.13已抵押
18斯迪克江苏苏(2017)泗洪县不动产权第0048501号泗洪经济开发区开发大道东侧双洋路北侧23,605出让工业用地2060.11.08
19斯迪克重庆205房地证2014字第06907号重庆市永川区凤凰湖工业园J-02-1地块66,757出让工业用地2064.01.02已抵押
20太仓斯迪克苏2017太仓市不动产权第0030647号高新区青岛路南、毛太路西14,086.72出让工业用地2067.04.19
序号所有 权人权证号坐落建筑面积(m2)用途他项 权利
1斯迪克股份苏(2017)太仓市不动产权第0010540号太仓市经济开发区青岛西路11号3,184.87工业抵押
2斯迪克股份苏(2017)太仓市不动产权第0010541号太仓市经济开发区青岛西路11号25,020.15工业抵押
3斯迪克江苏洪房权证泗洪县字第S022992号泗洪经济开发区衡山路西侧1幢11,591.25厂房抵押
4斯迪克江苏洪房权证泗洪县字第S022993号泗洪经济开发区衡山路西侧2幢11,591.25厂房抵押
5斯迪克江苏洪房权证泗洪县字第S022994号泗洪经济开发区衡山路西侧3幢11,591.25厂房抵押
6斯迪克江苏洪房权证泗洪县字第S026371号泗洪经济开发区衡山路西侧五里江南侧4幢11,638.34厂房抵押
7斯迪克江苏洪房权证泗洪县字第S035115号泗洪县经济开发区五里江路南侧8幢1,514.54车间抵押
8斯迪克江苏洪房权证泗洪县字第S035116号泗洪县经济开发区五里江路南侧10幢11,596.87厂房抵押

3-3-2-116

序号所有 权人权证号坐落建筑面积(m2)用途他项 权利
9斯迪克江苏洪房权证泗洪县字第S035117号泗洪县经济开发区五里江路南侧9幢11,596.87厂房抵押
10斯迪克江苏洪房权证泗洪县字第S035118号泗洪县经济开发区五里江路南侧6幢,7幢442.56仓库抵押
733.56
11斯迪克江苏洪房权证泗洪县字第S035119号泗洪县经济开发区五里江路南侧5幢798锅炉房抵押
12斯迪克江苏洪房权证泗洪县字第S046182号泗洪县经济开发区衡山北路西侧五里江路南侧14幢11,596.87厂房抵押
13斯迪克江苏洪房权证泗洪县字第S046183号泗洪县经济开发区衡山北路西侧、五里江路南侧11幢,12幢,13幢1,711.77辅助用房抵押
747.84
747.84
14斯迪克江苏洪房权证泗洪县字第S113322号泗洪县经济开发区衡山北路西侧22幢,23幢44.16辅助用房抵押
109.2
15斯迪克江苏洪房权证泗洪县字第S113323号泗洪县经济开发区衡山北路西侧21幢873.6辅助用房抵押
16斯迪克江苏洪房权证泗洪县字第S113324号泗洪县经济开发区衡山北路西侧20幢425.25辅助用房抵押
17斯迪克江苏洪房权证泗洪县字第S113325号泗洪县经济开发区衡山北路西侧19幢132.68辅助用房
18斯迪克江苏洪房权证泗洪县字第S113326号泗洪县经济开发区衡山北路西侧18幢160.37辅助用房抵押
19斯迪克江苏洪房权证泗洪县字第S113327号泗洪县经济开发区衡山北路西侧17幢5,586.28办公楼抵押
20斯迪克江苏洪房权证泗洪县字第S113328号泗洪县经济开发区衡山北路西侧16幢5,086.34厂房抵押
21斯迪克江苏洪房权证泗洪县字第S113329号泗洪县经济开发区衡山北路西侧15幢5,335.82厂房抵押
序号产权人名称建筑面积 (㎡)账面价值 (万元)用途
1斯迪克股份锅炉房400.0023.65存放锅炉
2空压机房200.008.64存放压缩机
3消防泵房55.0019.16存放消防泵

3-3-2-117

序号产权人名称建筑面积 (㎡)账面价值 (万元)用途
4胶水仓库(南)270.0017.09存放胶水
5胶水仓库(北)525.0025.67
6斯迪克江苏门卫室270.0084.64厂区保卫
714号厂房5,083.58286.59员工食堂
815号厂房5,083.58286.59堆放生产辅材
9斯迪克重庆斯迪克重庆1号厂房12,545.001,986.92仓储、办公

3-3-2-118

配合斯迪克江苏完成前述两幢厂房的过户手续。泗洪县国土资源局、泗洪县不动产登记服务中心出具证明,确认斯迪克江苏公开竞得的原属苏展实业所有的两幢厂房,斯迪克江苏在不动产登记过程中无违法行为,并同意斯迪克江苏在取得权属证书前按照现状继续使用购买所得的房产。本所律师认为,斯迪克江苏购买的上述两幢厂房权属清晰,其暂未取得权属证书不会对本次发行上市构成实质性障碍。

(4)根据斯迪克重庆出具的书面说明并经本所律师现场勘验、走访相关主管部门,斯迪克重庆1号厂房(上述第9项)于2017年下半年达到可使用状态,会计上将其暂估入账转入固定资产核算。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日,斯迪克重庆1号厂房正在办理竣工验收手续,尚未取得权属证书。斯迪克重庆承诺将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尽快办理该厂房的权属证书。本所律师核查后认为,斯迪克重庆取得上述厂房的权属证书不存在实质性障碍。

针对上述未取得权属证书的建筑物,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金闯、施蓉已作出书面承诺,如发行人及其控制的公司因上述未取得权属证书的建筑物而被相关主管部门处罚或遭受任何损失的,由其全额承担发行人及其控制的公司的财产损失。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及其控制的公司上述未取得权属证书的建筑物不会对本次发行上市构成实质性障碍。

(三)发行人的商标、专利、著作权等无形资产

本所律师对下列材料进行了查验:

1、发行人出具的关于其所拥有的商标、专利的清单;

2、发行人拥有的《商标注册证》;

3、发行人拥有的《专利证书》;

4、本所律师在商标局网站、专利局网站检索的发行人注册商标、专利信息;

5、商标局、知识产权局出具的证明;

6、发行人专利年费缴付凭证(抽样);

7、其他相关资料。

本所律师核查后确认:

1、商标专用权

截至律师工作报告出具日,发行人拥有的注册商标如下:

3-3-2-119

序号商标所有人商标名称注册号核定使用类别注册有效期注册地取得方式
1发行人10723063第1类2013.6.7-2023.6.6中国原始取得
2发行人10723073第1类2013.6.14-2023.6.13中国原始取得
3发行人11308090第1类2014.1.7-2024.1.6中国原始取得
4发行人6672291第5类2010.4.28-2020.4.27中国原始取得
5发行人10723062第5类2013.6.7-2023.6.6中国原始取得
6发行人10723078第5类2013.6.14-2023.6.13中国原始取得
7发行人11308094第5类2014.1.7-2024.1.6中国原始取得
8发行人9352765第7类2012.5.7-2022.5.6中国原始取得
9发行人10723065第7类2013.6.7-2023.6.6中国原始取得
10发行人10723070第9类2013.6.14-2023.6.13中国原始取得
11发行人10723061第11类2013.6.7-2023.6.6中国原始取得
12发行人10723064第12类2013.6.7-2023.6.6中国原始取得
13发行人10723059第16类2013.6.14-2023.6.13中国原始取得
14发行人10723060第16类2013.6.7-2023.6.6中国原始取得
15发行人10723071第16类2013.6.7-2023.6.6中国原始取得
16发行人11308088第16类2014.1.7-2024.1.6中国原始取得
17发行人11308095第16类2014.1.7-2024.1.6中国原始取得
18发行人302367225第17类2012.4.9-2022.4.8香港原始取得
19发行人10723072第17类2013.8.7-2023.8.6中国原始取得
20发行人10723079第17类2013.6.7-2023.6.6中国原始取得
21发行人11308089第17类2014.1.7-2024.1.6中国原始取得
22发行人6672290第17类2010.3.28-2020.3.27中国原始取得
23发行人11308096第17类2014.1.7-2024.1.6中国原始取得

3-3-2-120

序号商标所有人商标名称注册号核定使用类别注册有效期注册地取得方式
24发行人10723074第24类2013.6.7-2023.6.6中国原始取得
25发行人11308091第24类2014.1.7-2024.1.6中国原始取得
26发行人10723066第35类2013.6.7-2023.6.6中国原始取得
27发行人10723068第40类2013.6.7-2023.6.6中国原始取得
28发行人10723075第40类2013.6.14-2023.6.13中国原始取得
29发行人11308092第40类2014.1.7-2024.1.6中国原始取得
30发行人10723067第42类2013.6.14-2023.6.13中国原始取得
31发行人10723077第42类2013.9.7-2023.9.6中国原始取得
32发行人10723069第45类2013.6.7-2023.6.6中国原始取得
33发行人11308093第45类2014.1.7-2024.1.6中国原始取得
34发行人10723076第45类2013.6.14-2023.6.13中国原始取得

3-3-2-121

类别单位数量/ 面积原值累计折旧净值成新率
淋膜生产线24,441.66729.713,711.9583.57%
涂硅生产线33,854.17588.723,265.4684.73%
涂布生产线4830,309.948,324.6521,985.2972.53%
石墨车间石墨化炉、碳化炉、高温烧结炉及配套设备282,152.15614.191,537.9671.46%
无尘室平方米22,0007,627.901,319.516,308.3982.70%

3-3-2-122

1、2017年4月17日,发行人与招商银行苏州分行签订了编号为2017年苏招银抵第X1001170405号的《最高额抵押合同》,发行人以其产权证号为苏(2017)太仓市不动产权第0016337号的房地产为发行人在2017年4月10日至2020年4月9日期间内从招商银行苏州分行获得的贷款、贸易融资、票据贴现、商业汇票承兑、保函、法人账户透支、国内保理等授信项下的债务提供抵押担保,担保最高额度为1104.43万元。

2、2017年4月17日,发行人与招商银行苏州分行签订了编号为2017年苏招银抵第X1001170405号的《最高额抵押合同》,发行人以其产权证号为苏(2017)太仓市不动产权第0010540号、苏(2017)太仓市不动产权第0010541号的房地产为发行人在2017年4月10日至2020年4月9日期间内从招商银行苏州分行获得的贷款、贸易融资、票据贴现、商业汇票承兑、保函、法人账户透支、国内保理等授信项下的债务提供抵押担保,担保最高额度为7,415.68万元。

3、2016年7月6日,斯迪克江苏与中信银行太仓支行签订了编号为2016苏银最抵字第TC600257号的《最高额抵押合同》,斯迪克江苏以其拥有的产权证号为洪国用(2010)第4065号、洪国用(2011)第6764号的土地、产权证号为洪房权证泗洪县字第S022992号、洪房权证泗洪县字第S022993号、洪房权证泗洪县字第S022994号、洪房权证泗洪县字第S026371号、洪房权证泗洪县字第S046182号的厂房、产权证号为洪房权证泗洪县字第S046183号的辅助用房为斯迪克江苏在2016年7月6日至2018年7月6日期间与中信银行太仓支行签署的主合同项下的债务提供抵押担保,担保最高额度为9,520万元。(其中产权证号为洪房权证泗洪县字第S046182号的厂房解除抵押后另行抵押给中国银行泗洪支行。)

4、2017年2月16日,斯迪克江苏与中信银行太仓支行签订了编号为2017苏银最抵字第TC600281号的《最高额抵押合同》,斯迪克江苏以其拥有的产权证号为洪国用(2012)第3383号、苏(2016)泗洪县不动产权第0018248号、洪国用(2012)第3381号、洪国用(2012)第2427号、苏(2016)泗洪县不动产权第0018246号的土地、产权证号为洪房权证泗洪县字第S113322号、洪房权证泗洪县字第S113323号、洪房权证泗洪县字第S113324号、洪房权证泗洪县字第S113326号的辅助用房、产权证号为洪房权证泗洪县字第S035119号的锅炉房、产权证号为洪房权证泗洪县字第S035115号的车间、产权证号为洪房权证泗洪县

3-3-2-123

字第S035118号的仓库为斯迪克江苏在2017年2月16日至2019年2月15日期间与中信银行太仓支行所签署的主合同项下的债务提供抵押担保,担保最高额度为1,678万元。

5、2017年2月24日,斯迪克江苏与中国银行泗洪支行签订了编号为2017年洪高抵字第290331027-1号的《最高额抵押合同》,斯迪克江苏以其产权证号为洪房权证泗洪县字第S035117号、洪房权证泗洪县字第S035116号、洪房权证泗洪县字第S046182号的房产为斯迪克江苏在2017年2月24日至2020年2月23日期间与中国银行泗洪支行签订的借款、贸易融资、保函、资金业务及其他授信业务合同项下的债务,以及在该《最高额抵押合同》生效前已经发生的债务提供抵押担保,担保最高额度为4,000万元。

6、2017年2月24日,签订了编号为2017年洪高抵字第290331027-2号的《最高额抵押合同》,斯迪克江苏以其产权证号为洪国用(2012)第3382号的土地为斯迪克江苏在2017年2月24日至2020年2月23日期间与中国银行泗洪支行签订的借款、贸易融资、保函、资金业务及其他授信业务合同项下的债务,以及在该《最高额抵押合同》生效前已经发生的债务提供抵押担保,担保最高额度为4,000万元。

7、2017 年9月15日,斯迪克江苏与招商银行苏州分行签订了编号为2017年苏招银抵第X1001170903号的《最高额抵押合同》,斯迪克江苏以其产权证号为苏(2016)泗洪县不动产权第0018244号的土地、产权证号为洪房权证泗洪县字第S113329号、洪房权证泗洪县字第S113328号、洪房权证泗洪县字第S113327号的房产为太仓斯迪克与招商银行苏州分行签订的编号为2017年苏招银授第X1001170903号的《授信协议》项下的债务提供抵押担保,担保最高额度为3,000万元。

8、2017年11月7日,斯迪克江苏与南京银行宿迁分行签订了编号为Ea2150021711070001的《抵押合同》,斯迪克江苏以其权属证明编号为苏N6-0-2017-0086的机器设备(评估价值为151,289,700元)为斯迪克江苏与南京银行宿迁分行签订的编号为Fa1150021711060004的《委托贷款借款合同》项下2,000万元的债务提供抵押担保。

9、2017 年9月15日,斯迪克重庆与招商银行苏州分行签订了编号为2017年苏招银抵第X1001170903号的《最高额抵押合同》,斯迪克重庆以其产权证号

3-3-2-124

为205房地证2014字第06907号的土地为太仓斯迪克与招商银行苏州分行签订的编号为2017年苏招银授第X1001170903号的《授信协议》项下的债务提供抵押担保,担保最高额度为3,000万元。

10、2017年4月17日,太仓斯迪克与招商银行苏州分行签订了编号为2017年苏招银抵第X1001170405号的《最高额抵押合同》,太仓斯迪克以其80台机器设备为发行人和招商银行苏州分行签订的编号为2017年苏招银授第X1001170405号的《授信协议》项下的债务提供抵押担保,担保最高额度为3,882万元。

11、2018年1月15日,斯迪克江苏与泗洪农村商业银行签订编号为201801004号的《流动资金循环借款合同》,泗洪县盛达咨询担保有限公司为该合同项下的债务提供保证担保。同日,斯迪克江苏与泗洪县盛达咨询担保有限公司签订《最高额抵押担保合同》,斯迪克江苏将其产权证号为洪国用(2014)第10038号、洪国用(2014)第10106号、洪国用(2014)第10110号、洪国用(2010)第4066号的土地抵押给泗洪县盛达咨询担保有限公司,担保额度为182.14万元。

本所律师认为:

除上述抵押事项外,发行人及其控制的公司对其主要财产的所有权或使用权的行使不存在其他受到限制的情况。

(七)发行人的房产租赁

本所律师对下列材料进行了查验:

1、发行人关于其本身及控制的公司租赁房产的说明;

2、出租方与承租方签订的《租赁合同》;

3、其他相关资料。

本所律师核查后确认:

截至律师工作报告出具日,发行人及其控制的公司存在下列房产租赁事项:

序号出租人承租人月租金 (元)面积 (㎡)租赁期限地址
1东莞市天宝五金塑胶制品有限公司斯迪克股份东莞分公司260,668.4013,367.612017.04.01- 2022.03.31东莞市塘厦田心科苑城工业区四黎南路29号厂房1栋5层、宿舍一栋6层

3-3-2-125

序号出租人承租人月租金 (元)面积 (㎡)租赁期限地址
2V Property Group LLC斯迪克美国6,750美元5000 平方英尺2016.07.16- 2021.12.313000 -3500Kenneth St., Santa Clara, CA 95054
3李善熙斯迪克韩国700,000韩元91.5452017.07.11- 2018.07.10Da-bin Bldg, 1025-18, Yeongtong-dong, Yeongtong-gu, Suwon-si, Gyeonggi-do
4河口化学株式会社斯迪克日本173,000日元72.862018.02.15- 2020.02.14144-0051 东京都大田区西蒲田6丁目2-12

3-3-2-126

本所律师核查后确认:

根据发行人的生产经营状况,截至律师工作报告出具日,本所律师认为下列合同为发行人及其控制的公司正在履行的重大合同:

1、重大借款合同及相关担保合同

截至律师工作报告出具日,发行人及其控制的公司正在履行的金额在3,000万元以上的借款合同及相关担保合同如下:

序号借款方贷款银行合同编号贷款余额 (万元)借款期限担保方式对应担保合同
1发行人中信银行太仓支行2017苏银贷字第TC811208025567号3,1502017.07.04- 2018.06.13斯迪克江苏以土地、厂房提供抵押担保;发行人以应收账款提供质押担保
2发行人交通银行太仓分行21505LN156168374,8002015.05.15- 2018.10.08泗洪县苏展实业有限公司提供保证担保,并以土地使用权提供抵押担保3920102014AF00001900号《最高额抵押合同》、 3920102014AM00002100号《最高额保证合同》
3发行人招商银行苏州分行2018年招银借第G1211180111号3,0002018.01.11- 2018.09.30斯迪克江苏和金闯保证担保、发行人以其房地产抵押担保、太仓斯迪克以其80台机器设备抵押担保2017年苏招银保第X1001170405号《最高额不可撤销担保书》、2017年苏招银抵第X1001170405号《最高额抵押合同》
4发行人招商银行苏州分行2018年苏招银借第G1211180102号5,0002018.01.12- 2018.09.30
5发行人招商银行苏州分行2018年招银借第G121118015,0002018.01.12- 2018.09.30

3-3-2-127

序号借款方贷款银行合同编号贷款余额 (万元)借款期限担保方式对应担保合同
10号
6斯迪克江苏江苏银行泗洪支行JK1315180000543,0002018.03.09-2019.03.08泗洪县中展实业有限公司、金闯、施蓉提供保证担保BZ131518000101号《保证担保合同》、 BZ131518000102号《个人连带责任保证书》
7斯迪克江苏泗洪农村商业银行2018010043,0002018.01.19-2019.01.14泗洪县盛达咨询担保有限公司、金闯、发行人保证担保201801004号《最高额保证合同》
8斯迪克江苏交通银行宿迁分行2017100383,0002017.09.20- 2018.09.21泗洪县中展实业有限公司、斯迪克股份、金闯、施蓉分别提供保证担保201710038-1、201710038-2、201710038-3、201710038-4号《保证合同》
9太仓斯迪克浦发银行苏州分行太仓支行891220182801524,0002018.04.20-2019.04.19斯迪克股份、泗洪县中展实业有限公司提供保证担保ZB8912201700000013号《最高额保证合同》、 ZB8912201800000016号《最高额保证合同》
序号供应商名称需方名称采购品类合同有效期
1绍兴翔宇绿色包装有限公司斯迪克股份PET膜2017.01.01-2017.12.31 到期后自动延长1年
2绍兴翔宇绿色包装有限公司太仓斯迪克PET膜2017.01.01-2017.12.31 到期后自动延长1年
3江苏丰远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斯迪克江苏BOPP膜2017.01.01-2017.12.31到期后自动延长1年
4江苏双良集团有限公司销售分公斯迪克江苏BOPP膜2017.01.01-2017.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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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供应商名称需方名称采购品类合同有效期
到期后自动延长1年
5山东开泰石化丙烯酸有限公司斯迪克江苏丙烯酸丁酯2017.01.01-2017.12.31 到期后自动延长1年
6上海龙行化工有限公司斯迪克股份硅胶、固化剂2017.01.01-2017.12.31 到期后自动延长1年
7上海龙行化工有限公司太仓斯迪克硅胶、固化剂2017.01.01-2017.12.31 到期后自动延长1年
8江苏奔多新材料有限公司斯迪克江苏BOPP膜2017.01.01-2017.12.31 到期后自动延长1年
9上海顺邦化工有限公司斯迪克江苏丙烯酸丁酯2017.01.01-2017.12.31 到期后自动延长1年
10苏州永邦化工有限公司斯迪克江苏丙烯酸丁酯2017.01.01-2017.12.31 到期后自动延长1年
11江苏双星彩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斯迪克股份PET膜2017.01.01-2017.12.31 到期后自动延长1年
12深圳怡钛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斯迪克股份PI膜2017.06.01-2017.12.31 到期后自动延长1年
序号供方名称客户名称销售标的合同有效期
1太仓斯迪克昆山华冠商标印刷有限公司功能性薄膜材料、电子级胶粘材料2017.08.25-2019.08.24 到期后自动续期1年
2斯迪克股份东莞分公司东莞领益精密制造科技有限公司功能性薄膜材料、电子级胶粘材料2017.01.01-2017.12.31 到期后自动续期12个月
3太仓斯迪克太仓泰邦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功能性薄膜材料、电子级胶粘材料、热管理复合材料2018.01.01-2018.12.31 到期后自动续期2年
4斯迪克股份天津松下电子部品有限公司功能性薄膜材料、热管理复合材料2017.01.01-2017.12.31 到期后自动续期1年
5太仓斯迪克昆山合晶永电子有限公司功能性薄膜材料、电子级胶粘材料2018.01.01-2018.12.31 到期后自动续期2年
6太仓斯迪克苏州安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功能性薄膜材料、电子级胶粘材料2017.01.01-2017.12.31 到期后自动续期12个月
7太仓斯迪克苏州上动力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注]功能性薄膜材料、电子级胶粘材料、热管理复合材料2018.01.01-2018.12.31 到期后自动续期2年
8太仓斯迪克昆山佳运兴电功能性薄膜材料、电子级胶2017.01.01-2017.12.31

3-3-2-129

序号供方名称客户名称销售标的合同有效期
子科技有限公司粘材料到期后自动续期12个月
9斯迪克股份东莞分公司深圳市博硕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功能性薄膜材料、电子级胶粘材料2017.01.01-2017.12.31 到期后自动续期12个月
10斯迪克股份东莞分公司深圳正峰印刷有限公司功能性薄膜材料、电子级胶粘材料2017.01.01-2017.12.31 到期后自动续期12个月
客户名称销售金额(万元)
2017年度2016年度2015年度
苏州上动力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3,090.902,635.891,513.72
东莞上动力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253.91--
合计3,344.812,635.891,513.72
序号工程名称发包方承包方合同金额 (万元)签署时间
1多功能涂层复合薄膜生产项目厂房建筑(土建)工程斯迪克重庆上海扬宇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5,1882017.08.22
2新建厂区1#、2#、3#、4#车间斯迪克股份苏州市娄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8,960.762018.02.02

3-3-2-130

设备,总价8,980,000元。

(2)2017年12月14日,斯迪克江苏与常州市旭智包装机械有限公司签订《采购合同》,约定常州市旭智包装机械有限公司对斯迪克江苏的7台涂布机烤箱进行改造,合同总价5,705,000元。

6、承销协议、保荐协议

发行人与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签订了《承销协议》和《保荐协议》,就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承销和保荐事宜作了约定,前述协议的签署符合《证券法》以及相关法规和政策性文件的规定。

本所律师认为:

发行人及其控制的公司的上述重大合同都是在生产经营中发生,其内容及形式均合法;截至律师工作报告出具日,发行人及其控制的公司未发生因履行上述合同而产生纠纷的情形。

(二)发行人的侵权之债

本所律师对下列材料进行了查验:

1、发行人出具的书面说明;

2、发行人提供的报告期内营业外支出明细;

3、相关政府部门出具的证明;

4、相关法院出具的关于发行人及其控制的公司诉讼情况的查询结果;

5、本所律师在部分相关法院对发行人及其控制的公司诉讼情况的查询结果;

6、本所律师对发行人及其控制的公司诉讼情况的网络检索结果;

7、其他相关资料。

本所律师核查后确认:

截至申报基准日,发行人不存在因环境保护、知识产权、产品质量、劳动安全、人身权等原因产生的侵权之债。

(三)发行人与关联方的重大债权债务

本所律师对下列材料进行了查验:

1、《审计报告》;

2、发行人关于与关联方之间重大债权债务的书面说明;

3、其他相关资料。

3-3-2-131

本所律师核查后确认:

截至申报基准日,除本所律师已在律师工作报告正文“十、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中披露关联担保情况、关联销售外,发行人与关联方之间不存在其他应收、应付款项及担保情况。

(四)发行人的大额其他应收、其他应付款

本所律师对下列材料进行了查验:

1、《审计报告》;

2、发行人关于其他应收、应付款的说明;

3、其他相关资料。

本所律师核查后确认:

1、其他应收款

根据《审计报告》,按合并报表口径,截至申报基准日,发行人的其他应收款账面余额为14,131,773.62元,其中其他应收款余额前五名的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名称期末余额 (万元)账龄占其他应收款期末余额合计数的比例(%)款项性质
泗洪县盛达咨询担保有限公司500.001年以内35.38担保保证金
泗洪县鑫隆资金担保有限公司400.001年以内28.31担保保证金
东莞市天宝五金塑胶制品有限公司104.271年以内7.38押金及其他保证金
格上租赁有限公司昆山分公司78.001-4年5.52押金及其他保证金
上市中介费57.001年以内4.03其他
合计1,139.27-80.62-

3-3-2-132

十三、发行人的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

(一)发行人设立至今的公司合并、分立、增资扩股、减少注册资本行为本所律师对下列材料进行了查验:

1、发行人设立以来的工商登记资料;

2、欧玛针织设立以来的工商登记资料;

3、相关审计报告;

4、其他相关资料。

本所律师核查后确认:

1、吸收合并欧玛针织

(1)欧玛针织的基本法律状态

发行人吸收合并欧玛针织前,欧玛针织的基本法律状态如下名称:太仓欧玛针织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太仓经济开发区青岛路法定代表人:金闯注册资本:3,527.19522万元实收资本:3,527.19522万元公司类型:有限公司(法人独资)私营成立日期:2006年7月25日营业期限:2006年7月25日至2018年7月24日经营范围:生产、销售针织服饰及服装。

(2)欧玛针织的历次股权变动

① 2006年7月,欧玛针织设立

欧玛针织系经太仓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出具的太外资(2006)第157号《关于合资经营太仓欧玛针织服饰有限公司合同、章程的批复》批准,并于2006年7月25日在苏州市太仓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台港澳与境内合资)。欧玛针织设立时全体股东认缴的注册资本为500万美元,设立时未实缴出资。欧玛针织设立时的股本结构如下:

3-3-2-133

股东名称/姓名认缴出资额 (万美元)实缴出资额 (万美元)持股比例(%)
太仓市永光纺织有限公司50010
马孟驹(香港)450090
合计5000100
股东名称/姓名认缴出资额 (万美元)实缴出资额 (万美元)持股比例(%)
太仓市永光纺织有限公司5013.7010
马孟驹(香港)45093.1090
合计500106.80100

3-3-2-134

2010年4月,斯迪克有限分三次以货币实缴出资共计393.20万美元,本次增资已经新联谊会计事务所有限公司苏州分所出具的新联谊苏外验字[2010]第047号、新联谊苏外验字[2010]第050号、新联谊苏外验字[2010]第064号《验资报告》审验到位。

2010年5月12日,欧玛针织就本次股权转让、实缴出资变更已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了变更登记手续。

上述股权转让、实缴出资完成后,欧玛针织的股本结构如下:

股东名称/姓名认缴出资额 (万美元)实缴出资额 (万美元)持股比例(%)
斯迪克有限393.20393.2078.64
马孟驹(香港)93.1093.1018.62
太仓市永光纺织有限公司13.7013.702.74
合计500500100

3-3-2-135

2011年1月7日,欧玛针织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了变更登记手续,注册资本、实收资本由500万美元变更为3,527.19522万元人民币,企业类型由“有限责任公司(台港澳与境内合资)”变更为“有限公司(法人独资)私营”。

上述股权转让完成后,欧玛针织的股本结构如下:

股东名称认缴出资额 (万元)实缴出资额 (万元)持股比例(%)
斯迪克有限3,527.195223,527.19522100
合计3,527.195223,527.19522100

3-3-2-136

发行人历次增加注册资本及吸收合并欧玛针织的行为符合当时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已履行必要的法律手续,为合法、有效。

(二)发行人已发生的重大资产变化、收购或出售资产行为

本所律师对下列材料进行了查验:

1、发行人设立以来的工商登记资料;

2、相关审计报告;

3、相关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资料;

4、发行人的长期股权投资明细;

5、斯迪克国际相关登记文件;

6、其他相关资料。

本所律师核查后确认:

1、对斯迪克国际增资及收购斯迪克国际股权

(1)斯迪克国际的基本法律状态

斯迪克国际目前的基本法律状态详见律师工作报告正文“十一、发行人的主要财产/(一)发行人的对外投资权益/3、斯迪克国际”。

(2)斯迪克国际的历次股权变动

① 2008年9月,斯迪克国际设立

斯迪克国际于2008年9月25日在香港依据香港公司条例(《香港法例》第32章)设立,其注册形式为有限公司(公司编号:1275343),设立时法定股本为10,000港元,按每股1港元分为10,000股。

斯迪克国际设立时的股本结构如下:

股东姓名认缴出资额 (港元)实缴出资额 (港元)持股比例(%)
金闯10,00010,000100
合计10,00010,000100

3-3-2-137

2011年5月25日,斯迪克国际法定股本由10,000港元增至78,000港元,新增法定股本68,000港元全部由斯迪克有限出资。同日,斯迪克国际将股本结构由每股1港元,共计78,000股,变更为每股7.80港元,共计10,000股。

本次增资完成后,斯迪克国际的股本结构如下:

股东名称/姓名认缴出资额 (港元)实缴出资额 (港元)持股比例(%)
斯迪克有限68,00068,00087.18
金闯10,00010,00012.82
合计78,00078,000100
股东名称认缴出资额 (港元)实缴出资额 (港元)持股比例(%)
斯迪克有限78,00078,000100
合计78,00078,000100
股东名称认缴出资额 (美元)实缴出资额 (美元)持股比例(%)
斯迪克有限10,00010,000100
合计10,00010,000100

3-3-2-138

本所律师对下列材料进行了查验:

1、发行人的书面说明;

2、发行人报告期内的董事会、股东大会决议。

本所律师核查后确认:

截至律师工作报告出具日,发行人不存在拟进行的重大资产置换、资产剥离、资产出售或收购等行为。

十四、发行人公司章程的制定和修改

(一)发行人章程的制定

本所律师对下列材料进行了查验:

1、发行人创立大会暨第一次股东大会会议资料;

2、发行人创立大会暨第一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公司章程》;

3、发行人的工商登记资料;

4、其他相关资料。

本所律师核查后确认:

2011年11月30日,发行人召开创立大会暨第一次股东大会,代表7,500万股股份的股东参加了会议。经与会全体股东一致同意,大会通过了《苏州斯迪克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同意将该章程作为发行人的正式章程。经本所律师核查,该章程已在江苏省苏州工商行政管理局备案。

本所律师认为:

发行人召开的创立大会暨第一次股东大会上审议通过《公司章程》的决议,符合《公司法》规定的程序与要求,为合法、有效。

(二)发行人章程最近三年的修改

本所律师对下列材料进行了查验:

1、发行人最近三年历次修改的章程、章程修正案;

2、发行人最近三年历次修改公司章程的股东大会会议资料;

3、发行人最近三年的工商登记资料;

4、其他相关资料。

本所律师核查后确认: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最近三年对公司章程共进行八次修改,具体情况如

3-3-2-139

下:

1、由于金闯将其持有的发行人2.549%的股份(共计197.081万股)转让给苏州德润,将其持有的发行人1.177%的股份(共计91万股)转让给苏州锦广缘,发行人于2015年8月21日召开201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对公司章程中有关发行人各股东持有的股份数及持股比例的条款进行修改,该次股东大会通过的章程已在苏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备案。

2、由于:(1)金闯将其持有的部分发行人股权转让给瑞通龙熙、程安靖、天津福熙、凌肖红、林秋璇;(2)发行人注册资本由7,731.96万元增至8,672.8879万元,新增注册资本515.464万元由上海元藩认缴,343.6426万元由纪建明认缴,

171.8213万元由李庆认缴;(3)发行人董事人数由9名增至11名,其中非独立董事人数由6名增至7名,独立董事人数由3名增至4名。发行人于2015年9月14日召开201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对公司章程中有关发行人注册资本、各股东持有的股份数及持股比例、董事人数的条款进行修改,该次股东大会通过的章程已在苏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备案。

3、由于苏州德丽嘉将其持有的发行人1.764%的股份(共计154.6万股)转让给蒋根生,发行人于2016年1月27日召开201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对公司章程中有关发行人各股东持有的股份数及持股比例的条款进行修改,该次股东大会通过的章程已在苏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备案。

4、由于:(1)李庆将其持有的发行人1.961%的股份(共计171.8213万股)转让给盛雷鸣;(2)发行人董事人数由11名减至9名,其中非独立董事人数由7名减至6名,独立董事人数由4名减至3名。发行人于2016年7月15日召开2015年年度股东大会,对公司章程中有关发行人各股东持有的股份数及持股比例、董事人数的条款进行修改,该次股东大会通过的章程已在苏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备案。

5、由于发行人名称由“苏州斯迪克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变更为“江苏斯迪克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行人于2016年7月22日召开201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对公司章程中有关发行人名称的条款进行修改,该次股东大会通过的章程已在苏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备案。

6、由于发行人变更住所、经营范围,发行人于2016年11月3日召开2016

3-3-2-140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对公司章程中有关发行人住所、经营范围的条款进行修改,该次股东大会通过的章程已在宿迁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备案。

7、由于发行人变更经营范围,发行人于2017年6月12日召开2016年年度股东大会,对公司章程中有关发行人经营范围的条款进行修改,该次股东大会通过的章程已在宿迁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备案。

8、由于程安靖将其持有的发行人0.588%的股份(共计51.5464万股)转让给施培良,凌肖红将其持有的发行人0.490%的股份(共计42.9553万股)转让给施培良,发行人于2017年12月21日召开2017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对公司章程中有关发行人各股东持有的股份数及持股比例的条款进行修改,该次股东大会通过的章程已在宿迁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备案。

经本所律师核查,申报基准日之后,由于发行人变更提供担保的审批权限,发行人于2018年3月28日召开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对公司章程中有关提供担保的审批权限的条款进行修改,该次股东大会通过的章程已在宿迁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备案。

本所律师认为:

发行人章程最近三年的修改,履行了股东大会审议和工商备案登记程序,符合我国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为合法、有效。对公司章程修改内容也符合我国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三)公司章程内容的合法性

本所律师对下列材料进行了查验:

1、发行人现行有效的《公司章程》;

2、其他相关资料。

本所律师核查后确认:

发行人现行的《公司章程》共十二章二百零二条,包括了《公司法》第八十二条要求载明的事项,体现了同股同权、收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原则;在股东大会的召开、议案的提出、利润的分配程序和股东大会、董事会及经营管理机构权限的设置及股东、监事的监督等方面均贯彻了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原则。

本所律师认为:

发行人现行的《公司章程》的内容系在《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的基础上删掉

3-3-2-141

部分针对上市公司的条款后制定的,其内容符合现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四)股票公开发行与上市后适用的公司章程

本所律师对下列材料进行了查验:

1、发行人上市后适用的《江苏斯迪克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草案)》;

2、其他相关资料。

本所律师核查后确认:

2018年3月28日,发行人召开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会议审议通过《江苏斯迪克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草案)》,该公司章程(草案)将于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后生效。本所律师认为:

该公司章程(草案)与发行人《公司章程》相比较增加了适用于上市公司的条款,其内容共十二章一百九十九条,已包含了《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16年修订)》的全部要求,未对《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16年修订)》正文的内容进行删除或者修改,同时对《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16年修订)》中的注释部分根据发行人的具体情况进行了规定。该公司章程(草案)还根据《上市公司治理准则》(证监发〔2002〕1号)、《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证监发〔2005〕120号)、《关于修改上市公司现金分红若干规定的决定》(中国证监会第57号令)等规定作了修订和完善,对相关制度(如征集投票权制度、累积投票制度、董事会召开程序、股东大会召开程序、现金分红等)作出了明确的规定。该公司章程(草案)将于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后生效并取代发行人目前有效的《公司章程》。

十五、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

(一)发行人的组织机构

本所律师对下列材料进行了查验:

1、发行人组织结构图;

2、发行人现行有效的《公司章程》;

3、发行人选举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会议资料;

4、其他相关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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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所律师核查后确认:

发行人的组织机构由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及公司各职能部门构成。

1、股东大会

股东大会是发行人的最高权力机构,由全体股东组成,代表股东的利益,按照《公司法》、《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行使权利。

2、董事会

董事会是发行人的经营管理决策机构,对股东大会负责,按照《公司法》、《公司章程》、《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规定行使职权。

根据现行有效之《公司章程》及本所律师核查,目前发行人董事会由9名董事组成,其中3名为独立董事。董事会设董事长1名,由金闯担任;其余8名董事会成员分别为施蓉、郑志平、金爱军、高红兵、张恒、何曼(独立董事)、赵增耀(独立董事)、龚菊明(独立董事)。董事会下设战略委员会、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等专门委员会。董事会聘有董事会秘书1名,由袁文雄担任,同时发行人设立了审计部,负责内部审计工作,对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负责。

3、监事会

监事会是发行人的监督性机构,负责对董事会及其成员和总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的经营管理行使监督职能。

根据现行有效之《公司章程》及本所律师核查,目前发行人监事会由3名监事组成,其中股东代表监事2名,分别为陈锋、陈静,职工代表监事1名,为张庆杰,陈锋为监事会主席。监事会按照《公司法》、《公司章程》、《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规定行使职权。

4、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根据现行有效之《公司章程》及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聘有总经理1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现任总经理由金爱军担任;聘有副总经理3名,分别由杨比、李国英、袁文雄担任;聘有财务负责人1名,由吴江担任;聘有董事会秘书1人,由袁文雄担任。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由董事会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而聘任或解聘,协助总经理工作,并向总经理负责。董事会秘书由董事会根据董事长的提名而聘任或解聘,负责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备、文件保管以及股东资料

3-3-2-143

管理,办理信息披露等工作。

本所律师认为:

发行人已建立了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具有健全的法人治理结构,上述组织机构的设置符合《公司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二)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

本所律师对下列材料进行了查验:

1、发行人《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监事会议事规则》;

2、其他相关资料。

本所律师核查后确认:

发行人于2011年11月30日召开的创立大会暨第一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制定《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监事会议事规则》等制度的议案。发行人于2012年5月18日召开的2011年度股东大会通过相关议案,对《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监事会议事规则》部分条文进行修改,同时通过了制定《独立董事工作制度》、《对外担保管理制度》、《关联交易管理办法》、《对外投资管理制度》等制度的议案。发行人于2012年10月15日召开的201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通过了制定《募集资金管理制度》、《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行为规范》、《累积投票管理制度》等制度的议案。发行人于2014年8月29日召开的201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通过相关议案,对《股东大会议事规则》部分条文进行修改。发行人于2018年3月28日召开的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通过相关议案,对《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部分条文进行修改。

发行人于2012年4月23日召开的第一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通过了制定《总经理工作细则》、《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控股(参股)子公司管理办法》、《向控股(参股)子公司外派董事监事管理办法》、《内部审计制度》、《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实施细则》、《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实施细则》、《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实施细则》、《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实施细则》等制度的议案。

发行人制定的《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对股东大会的职权、召集、召开、提案、表决程序等内容做了明确的规定;发行人制定的《董事会议事规则》、《独立董事工作制度》、《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实施细则》、《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实施细则》、《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实施细则》、《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实施细则》对董事会

3-3-2-144

的召集、召开、提案、表决程序及独立董事、董事会各专门委员会的职责和权限等内容做了明确的规定;发行人制定的《监事会议事规则》明确规定了监事会行使监督权的内容。

本所律师认为:

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其他规范制度系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三)发行人历次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的规范运作

本所律师对下列材料进行了查验:

1、发行人自整体变更以来的历次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会议资料;

2、发行人现行有效的《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监事会议事规则》;

3、其他相关资料。

本所律师核查后确认:

发行人自2011年12月由斯迪克有限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以来,共召开股东大会三十次,董事会召开会议三十四次,监事会召开会议二十二次,具体召开情况如下:

序号会议名称召开时间
股东大会
1创立大会暨第一次股东大会2011年11月30日
2201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2011年12月27日
3201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2012年4月6日
42011年年度股东大会2012年5月18日
5201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2012年10月15日
62012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2012年11月12日
72012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2012年11月30日
82012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2012年12月17日
9201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2013年1月28日
102012年年度股东大会2013年3月11日

3-3-2-145

序号会议名称召开时间
11201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2013年11月8日
12201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2013年12月30日
132013年年度股东大会2014年4月10日
14201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2014年8月29日
15201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2014年11月12日
162014年年度股东大会2015年3月9日
17201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2015年4月29日
18201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2015年8月21日
19201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2015年9月14日
20201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2016年1月27日
212015年年度股东大会2016年7月15日
22201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2016年7月22日
232016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2016年11月3日
242016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2016年11月25日
252016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2016年12月15日
262016年年度股东大会2017年6月12日
27201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2017年9月6日
282017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2017年11月12日
292017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2017年12月21日
30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2018年3月28日
董事会
1第一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2011年11月30日
2第一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2011年12月11日
3第一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2012年3月20日
4第一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2012年4月23日
5第一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2012年8月10日
6第一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2012年8月30日
7第一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2012年9月29日

3-3-2-146

序号会议名称召开时间
8第一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2012年10月28日
9第一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2012年11月15日
10第一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2012年12月2日
11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2013年1月10日
12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2013年2月18日
13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2013年8月23日
14第一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2013年10月22日
15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2013年12月13日
16第一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2014年3月21日
17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2014年8月14日
18第一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2014年10月27日
19第二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2014年11月17日
20第二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2015年2月16日
21第二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2015年4月13日
22第二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2015年8月5日
23第二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2015年8月29日
24第二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2016年1月11日
25第二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2016年6月20日
26第二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2016年7月5日
27第二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2016年10月18日
28第二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2016年11月9日
29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2017年1月24日
30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2017年5月22日
31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2017年8月22日
32第三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2017年11月12日
33第三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2017年12月5日
34第三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2018年3月5日
监事会

3-3-2-147

序号会议名称召开时间
1第一届监事会第一次会议2011年11月30日
2第一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2012年4月23日
3第一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2012年10月28日
4第一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2012年11月15日
5第一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2013年1月10日
6第一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2013年2月18日
7第一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2013年12月13日
8第一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2014年3月21日
9第一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2014年8月14日
10第二届监事会第一次会议2014年11月17日
11第二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2015年2月16日
12第二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2015年8月29日
13第二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2016年1月11日
14第二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2016年6月20日
15第二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2016年7月5日
16第二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2016年10月18日
17第二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2016年11月9日
18第二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2016年12月15日
19第二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2017年5月22日
20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2017年8月22日
21第三届监事会第一次会议2017年11月12日
22第三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2018年3月5日

3-3-2-148

2、其他相关资料。

本所律师核查后确认:

发行人自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以来,发行人股东大会及董事会历次重大授权或重大决策行为如下:

2018年3月28日,发行人召开的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有关事宜的议案》等议案,同意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事宜,并授权董事会办理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具体事宜。

本所律师认为:

发行人上述股东大会对公司董事会的授权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为真实、合法、有效。

十六、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变化

(一)发行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

本所律师对下列材料进行了查验:

1、发行人现行有效的《公司章程》;

2、发行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填写的问卷调查;

3、本所律师对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所作的访谈笔录;

4、全体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出具的承诺函;

5、本所律师在部分相关法院对相关主体诉讼情况的查询结果;

6、相关公安机关、检察院出具的证明;

7、本所律师对相关主体诉讼情况的网络检索结果;

8、本所律师在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网站关于发行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是否存在行政处罚或公开谴责的查询结果;

9、其他相关资料。

本所律师核查后确认:

1、根据发行人《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行人现有董事会成员9人,其中独立董事3人;监事会成员3人。董事会聘有总经理1人(由董事金爱军兼任),副总经理3人,董事会秘书1人(由副总经理袁文雄兼任),财务负责人1人,具体任职情况为:

3-3-2-149

机构姓名职务
董事会金闯董事长
施蓉董事
郑志平董事
金爱军董事
张恒董事
高红兵董事
何曼独立董事
赵增耀独立董事
龚菊明独立董事
监事会陈锋监事会主席
陈静监事
张庆杰职工代表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金爱军总经理
杨比副总经理
李国英副总经理
袁文雄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
吴江财务负责人

3-3-2-150

(7)没有最近三年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最近一年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者;

(8)没有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者。

3、截至律师工作报告出具日,公司董事会共有9名董事,其中兼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有1名,符合《公司章程》关于董事兼任高级管理人员不超过二分之一的规定。

本所律师认为:

上述任职体现了公司管理决策机构与经营机构分治原则,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任免程序及任职资格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变动

本所律师对下列材料进行了查验:

1、发行人的工商登记资料;

2、发行人最近两年的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会议资料;

3、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举和聘任文件;

4、2、发行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填写的问卷调查;

5、本所律师对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所作的访谈笔录;

6、其他相关资料。

本所律师核查后确认:

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最近两年的变化情况如下:

1、2016年1月1日,发行人有董事会成员11名,分别为金闯、郑志平、金爱军、张恒、丁宁、高红兵、张利群、何曼、俞雪华、梁国正、韩民,其中何曼、俞雪华、梁国正、韩民为4名独立董事;监事会成员3名,分别为陈锋、朱培华、李珍;董事金爱军担任发行人总经理;杨比、赵明国为发行人副总经理,由董事长金闯暂代董事会秘书职责,由总经理金爱军暂代财务负责人职责。

2、2016年6月20日,经总经理提名并经发行人第二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聘任袁文雄为发行人董事会秘书。

3、2016年6月,外部投资方提名的张利群、丁宁因个人原因辞去董事职务,韩民因其所在学校新规限制,辞去独立董事职务。同时,为提高董事会的决策效

3-3-2-151

率,2016年7月15日,经发行人2015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同意修改公司章程,将董事人数由11名减至9名,其中非独立董事人数由7名减至6名,独立董事人数由4名减至3名。同日,本次股东大会选举施蓉为董事。

4、2016年10月,赵明国因个人原因辞去副总经理职务。为充实和加强发行人经营管理团队的力量,2016年11月9日,经总经理提名并经发行人第二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聘任李国英为副总经理。

5、2016年11月,外部投资者提名的朱培华因个人原因辞去监事职务;李珍因个人原因辞去职工代表监事职务。2016年12月15日,经发行人2016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选举陈静为监事。2016年12月15日,发行人职工代表大会选举张庆杰为职工代表监事。2016年12月15日,发行人第二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选举陈锋为监事会主席。

6、2017年1月24日,经总经理提名并经发行人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决议,聘任吴江为财务负责人。

7、因发行人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届监事会任期届满,且至2018年5月俞雪华、梁国正担任独立董事时间即将达到六年,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履职指引》第五条之规定,独立董事连任时间不得超过六年,因此,俞雪华、梁国正决定不再担任发行人独立董事职务。

2017年11月12日,发行人2017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选举金闯、施蓉、郑志平、金爱军、张恒、高红兵、何曼、赵增耀、龚菊明为第三届董事会成员,其中何曼、赵增耀、龚菊明为独立董事;选举陈锋、陈静为监事,与职工代表监事张庆杰共同组成发行人第三届监事会。同日,经发行人第三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选举金闯为发行人董事长;聘任金爱军为发行人总经理;聘任杨比、李国英为发行人副总经理;聘任袁文雄为发行人董事会秘书;聘任吴江为发行人财务负责人。同日,经发行人第三届监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选举陈锋为发行人监事会主席。

8、申报基准日后,2018年3月5日,经总经理提名并经发行人第三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决议,聘任袁文雄为副总经理。

本所律师认为:

1、发行人最近两年内董事会中7名非独立董事中有5名未发生变化,调整

3-3-2-152

的2名非独立董事均为外部投资者提名的董事,且前述外部投资者提名的董事调整变更为公司实际控制人之一的施蓉;独立董事的主要变化系由于六年连任时间届满调整所致。因此,发行人最近两年董事变化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并履行了必要的法律程序,且最近两年董事未发生重大变化。

2、发行人最近两年监事的变化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并履行了必要的法律程序。

3、发行人最近两年内总经理金爱军及副总经理杨比未发生变化;公司聘请专职董事会秘书及财务负责人,以解决原由总经理金爱军暂代财务负责人职责及由董事长金闯暂代董事会秘书职责事宜,系为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提高公司经营管理的专业化水平。因此,发行人最近两年高级管理人员未发生重大变化,上述高级管理人员的任免和聘用均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并履行了必要的任免和聘用法律程序。

(三)独立董事

本所律师对下列材料进行了查验:

1、发行人现行有效的《公司章程》;

2、发行人关于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大会会议资料;

3、发行人《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4、独立董事出具的关于具备独立性的声明;

5、独立董事培训证书;

6、独立董事的简历。

本所律师核查后确认:

1、独立董事的任职资格

发行人现聘有3名独立董事,占发行人全体董事人数的1/3,且有1名为会计专业人士,基本情况如下:

何曼,女,1969年7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毕业于东南大学,博士学历。1993年8月至1997年9月,任南京化学试剂厂工程师;2000年8月至今,任东南大学化学化工学院副教授;2012年10月至今,任发行人独立董事。

赵增耀,男,1963年4月11日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1985

3-3-2-153

获得西北大学经济管理学学士学位,1990年获得西北大学获经济学硕士学位,1999年获得日本同志社大学经济学博士学位。2000年至2003年在西安交通大学管理科学与工程博士后站在职研究。1985至2002年历任西北大学教师、副教授、教授、博士生导师。2008年至2011年任苏州大学商学院常务副院长并主持工作。2003年至今在苏州大学商学院工作,任教授,博士生导师,并被苏州大学聘为特聘教授,校学术委员会委员。2010年至2016年任苏州金螳螂建筑装饰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2017年11月至今,任发行人独立董事。龚菊明,男,1962年8月4日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经济学硕士,中国注册会计师,会计学副教授。1983年中国人民大学财务会计专业本科毕业,2007年苏州大学金融学硕士毕业。1988年至今,历任苏州大学东吴商学院助教、讲师、副教授。2010年4月至2016年3月,任苏州金螳螂建筑装饰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2012年9月至今任苏州宝馨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2016年8月至今任江苏常铝铝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2017年9月份至今任中衡设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2017年11月至今,任发行人独立董事。

2、独立董事的职权

发行人《独立董事工作制度》中对独立董事行使职权做出了如下规定:

独立董事除具有《公司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赋予董事的职权外,还行使以下职权:(1)需要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关联交易应当由独立董事认可后,提交董事会讨论。独立董事作出判断前,可以聘请中介机构出具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2)向董事会提议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3)向董事会提请召开临时股东大会;(4)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利润分配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

(5)提议召开董事会;(6)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7)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开向股东征集投票权,但不得采取有偿或者变相有偿方式进行征集。

本所律师认为:

发行人现任独立董事都具有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所要求的独立性,具备五年以上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发行人独立董事的任职资格符合现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行人独立董事的职权范围也没有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3-3-2-154

十七、发行人的税务

(一)发行人及其控制的公司主要适用的税(费)种和税率

本所律师对下列材料进行了查验:

1、《审计报告》;

2、《纳税鉴证报告》;

3、发行人关于主要税种税率的书面说明;

4、其他相关资料。

本所律师核查后确认:

发行人及其控制的公司报告期内适用的主要税种、税率如下:

税 种计税依据税 率
增值税销售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过程中产生的增值额17%
城市维护建设税应缴流转税税额7%
教育费附加应缴流转税税额3%+2%
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见下表
纳税主体名称企业所得税税率
斯迪克股份15%
斯迪克江苏15%
斯迪克重庆15%
太仓斯迪克25%
启源绿能科技25%
太仓青山绿水25%
谱代新能源25%
斯迪克国际16.5%
斯迪克美国8.84%(美国加州税率)
斯迪克韩国0-2亿韩元:11%;2-200亿韩元:22%;200亿韩元以上:24.20%
斯迪克日本70000日元+课税所得×22%

3-3-2-155

发行人及其控制的公司执行的上述主要税种、税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二)发行人及其控制的公司享受的税(费)减免的优惠政策

本所律师对下列材料进行了查验:

1、《审计报告》;

2、发行人及其控制的公司享受的税收优惠的批文。

本所律师核查后确认:

发行人及其控制的公司报告期内享受的税(费)减免的优惠政策如下:

1、发行人于2013年12月11日取得江苏省科学技术厅、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国家税务局、江苏省地方税务局联合颁发的编号为GF201332000354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有效期为3年。发行人于2016年11月30日取得江苏省科学技术厅、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国家税务局、江苏省地方税务局联合颁发的编号为GF201632001716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有效期为3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发行人2015-2017年度享受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税率优惠征收企业所得税的政策。

2、发行人全资子公司斯迪克江苏于2015年11月3日取得江苏省科学技术厅、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国家税务局、江苏省地方税务局联合颁发的编号为GF201532000975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有限期为3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斯迪克江苏2015-2017年度享受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税率优惠征收企业所得税的政策。

3、根据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关于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58号),发行人全资子公司斯迪克重庆符合设在西部地区的鼓励类产业企业条件,2015-2017年度享受减按15%税率优惠征收企业所得税的政策。

本所律师认为:

发行人及其控制的公司报告期内享受的上述税收优惠符合现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合法、合规、真实、有效。

(三)发行人及其控制的公司享受的政府补助

本所律师对下列材料进行了查验:

1、《审计报告》;

3-3-2-156

2、发行人及其控制的公司享受财政补助的批文;

3、发行人及其控制的公司享受财政补贴的收款凭证。

本所律师核查后确认:

发行人及其控制的公司报告期内享受以下政府补助:

序号政府补贴名称所属公司金额(万元)批准文件
2015年度
1其他资源勘探等支出斯迪克江苏300.00泗洪县发展和改革局、泗洪县财政局《关于转下达2014年度省级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计划和资金的通知》(洪发改[2014]87号)
22015年度省工业和信息产业专项升级专项资金发行人200.00太仓市财政局、太仓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拨付2015年度省工业和信息产业转型升级专项资金的通知》(太财工贸[2015]20号)
3省级企业创新与成果转化专项资金项目2015年贷款贴息发行人200.00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科学技术厅《关于下达省级企业创新与成果转化专项资金项目2015年贷款贴息的通知》(苏财教[2015]66号)、太仓市科学技术局、太仓市财政局《关于下达省级企业创新与成果转化专项资金项目2015年贷款贴息的通知》(太科字[2015]21号)
42015年省级商务发展专项资金斯迪克江苏82.40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商务厅《关于下达2015年省级商务发展专项资金(第二批项目)预算指标的通知》(苏财工贸[2015]77号)
52015年度太仓市专利奖励发行人42.26太仓市知识产权局《关于对江苏斯迪克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放专利专项资金的证明》
25.83
62011-2014年度工业发展奖补资金斯迪克江苏60.00泗洪县人民政府《关于兑现2011-2014年度工业发展奖补资金的通知》(洪政发[2015]17号)
72013年省级前瞻性研究专项资金斯迪克江苏50.00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科学技术厅《关于下达2013年省级前瞻性研究专项资金(第九批)的通知》(苏财教[2013]290号)
8废气处理设施改造奖励发行人50.00太仓市环境保护局、太仓市财政局文件《关于下达2015年度太仓市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的通知》(太环发[2015]17号)
92015年省创新能力建设专项资金斯迪克江苏50.00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科学技术厅《关于下达2015年省创新能力建设专项资金(第三批)的通知》(苏财教[2015]172号)
10新增长点培育项目斯迪克江苏50.00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下达2015年第二批省级工业和信息产业转型升级专项资金指标的通知》(苏财工贸[2015]143号)

3-3-2-157

序号政府补贴名称所属公司金额(万元)批准文件
11制定行业标准奖励资金发行人30.00太仓市财政局、太仓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太仓市科技局《关于兑现2014年度千企升级若干政策的通知》(太财工贸[2015]19号)
122014年度太仓经济开发区专利奖励发行人23.05太仓经济开发区科学技术局《关于对苏州斯迪克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放2014年度专利奖励的证明》
132014年度“双创计划”补助资金斯迪克江苏20.00江苏省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江苏省科学技术厅、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中共江苏省委宣传部、江苏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江苏省教育厅、江苏省商务厅、江苏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江苏省文化产业引导资金管理协调小组联合办公室《关于确定2014年江苏省“双创计划”资助对象的通知》(苏人才办[2014]27号)
142014年度太仓市中小企业“争先创优”活动奖励资金发行人14.00太仓市财政局、太仓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下达2014年度太仓市中小企业“争先创优”活动奖励资金的通知》(太财工贸[2015]26号)
152014年省级商务发展资金支持外经贸转型升级第一批项目扶持资金斯迪克江苏10.47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商务厅《关于下达2014年外经贸转型升级第一批项目资金预算指标的通知》(苏财工贸[2014]165号)
162014年度省级专利专项资助资金斯迪克江苏9.50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知识产权局《关于下达2014年度省级专利专项资助资金(国内专利)的通知》(苏财教[2014]81号)
172014年度省商务发展专项资金斯迪克江苏8.36泗洪县商务局《关于拨付2014年度省商务发展专项资金的情况说明》
182014年江苏省“双创计划”资助对象奖励(双创博士)发行人7.50江苏省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江苏省科学技术厅、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中共江苏省委宣传部、江苏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江苏省教育厅、江苏省商务厅、江苏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江苏省文化产业引导资金管理协调小组联合办公室《关于确定2014年江苏省“双创计划”资助对象的通知》(苏人才办[2014]27号)
19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斯迪克江苏3.87江苏省财政厅《关于下达2014年上半年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指标的通知》(苏财工贸[2014]203号)
20企业经营管理人才培训政府补贴发行人0.885太仓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太仓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太仓“522”人才工程企业经营管理人才素质提升计划实施细则》(太经信(2010)29号)

3-3-2-158

序号政府补贴名称所属公司金额(万元)批准文件
21奖金斯迪克江苏0.50电子及光学用多功能表面膜的研制与产业化项目三等奖
合计-1,238.625-
2016年度
22企业专项用途发展扶持资金斯迪克江苏4,500.00江苏省泗洪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关于给予斯迪克新型材料(江苏)有限公司企业专项用途发展扶持资金的批复)(洪开发[2016]51号)
23科技成果转化奖斯迪克江苏864.45江苏省泗洪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关于给予斯迪克新型材料(江苏)有限公司科技成果转化专项资金的批复)(洪开发[2016]48号)
266.2752
24企业专项用途发展扶持资金斯迪克江苏500.00江苏省泗洪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关于给予斯迪克新型材料(江苏)有限公司企业专项用途发展扶持资金的批复)(洪开发[2014]22号)
300.00
25市级产业发展引导资金(工业发展)第一批项目奖补资金斯迪克江苏240.00宿迁市财政局、宿迁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下达2015年度市级产业发展引导资金(工业发展)第一批项目奖补资金的通知》(宿财工贸[2016]4号)
60.00
262016年省级进口贴息斯迪克江苏198.03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商务厅《关于下达2016年省级商务发展专项资金(第二批项目)预算指标的通知》(苏财工贸[2016]76号
27原奥龙机械公司宿舍楼拆除补偿款斯迪克江苏150.00江苏泗洪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关于给予斯迪克新型材料(江苏)有限公司拆除宿舍楼补助的批复》(洪开发[2016]49号)
28永川区加快工业经济发展优惠斯迪克重庆150.00《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永川区加快工业经济发展优惠政策的通知》(永川府发[2009]65号)
138.55064
292016年度省级工业和信息产业转型升级专项资金斯迪克江苏110.00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经济和的信息化委员会《关于下达2016年省级工业和信息产业转型升级专项资金指标的通知》(苏财工贸[2016]73号)
300.00
302015年度工业发展奖补资金斯迪克江苏51.60泗洪县人民政府《关于兑现2015年度工业发展奖补资金的通知》(洪政发[2016]13号)
31博士后工作站建站费发行人40.00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全国博士后管委会《关于批准合肥国轩高科动力能源股份公司等628个单位设立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86号)
32专利资助资金发行人31.082太仓市知识产权局《关于组织申报2015年度专利资助专项资金的通知》(太知字[2015]1号)、太仓市科学技术局、太仓市知识产权局、太仓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太仓市专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11.10

3-3-2-159

序号政府补贴名称所属公司金额(万元)批准文件
实施细则〉的通知》(太科规[2015]1号)、太仓市知识产权局《关于对江苏斯迪克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放专利专项资金的证明》
332015年度科技创新奖励发行人30.75太仓经济开发区科学技术局《关于苏州斯迪克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获得2015年度科技创新奖励的证明》
342014年江苏省“双创计划”资助对象奖励(双创人才)斯迪克江苏15.00江苏省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江苏省科学技术厅、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中共江苏省委宣传部、江苏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江苏省教育厅、江苏省商务厅、江苏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江苏省文化产业引导资金管理协调小组联合办公室《关于确定2014年江苏省“双创计划”资助对象的通知》(苏人才办发[2014]27号)
352016年度外贸稳增长奖励境外斯迪克江苏9.05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商务厅《关于下达2016年省级商务发展专项资金(第一批项目)预算指标的通知》(苏财工贸[2016]50号)、泗洪县商务局《省级外贸稳定增长切块资金分配方案情况汇报》
362014年江苏省“双创计划”资助对象奖励(双创博士)发行人7.50江苏省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江苏省科学技术厅、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中共江苏省委宣传部、江苏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江苏省教育厅、江苏省商务厅、江苏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江苏省文化产业引导资金管理协调小组联合办公室《关于确定2014年江苏省“双创计划”资助对象的通知》(苏人才办[2014]27号)
372015年江苏省“双创计划”资助对象奖励(双创博士)斯迪克江苏7.50宿迁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公布2015年省“双创计划”资助对象的通知》(宿人才发[2015] 6号)
382014年中小开配套奖斯迪克江苏6.36《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商务厅关于2015年外贸稳定增长专项资金预算指标的通知》(苏财工贸[2015]54号)、泗洪县商务局《省级外贸稳定增长切块资金分配方案情况汇报》
392015年度省科学技术奖励发行人5.00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科学技术厅《关于下达2015年度省科学技术奖励经费的通知》(苏财教[2016]15号)
40扶持企业上市奖励发行人3.698906太仓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鼓励和扶持企业上市的政策意见的通知》(太政办[2011]114号)
412015年度江苏省高新技术产发行人3.00太仓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快技术创新体系建设的若干政策意见的通知》(太政

3-3-2-160

序号政府补贴名称所属公司金额(万元)批准文件
品奖励发[2015]1号)、太仓市科学技术局《关于下达2015年度江苏省高新技术产品的通知》(太科字[2016]3号)
422015年商务工作奖励斯迪克江苏3.00中共泗洪县委、泗洪县人民政府《关于2015年全县电子商务工作表彰奖励的决定》(洪委[2016]30号)
432015年四季度外贸稳增长奖斯迪克江苏0.75
442016年省级专利资助斯迪克江苏3.20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知识产权局《关于下达2016年度知识产权创造与运用(专利资助)专项资金的通知》(苏财教[2016]69号)
0.40
0.20
合计8,006.496746
2017年度
45核心设备补贴款斯迪克江苏3,000.00江苏省泗洪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关于给予斯迪克新型材料(江苏)有限公司企业专项用途发展扶持资金的批复》(洪开发[2016]51号)
462016年度工业发展奖补资金斯迪克江苏140.96泗洪县人民政府《关于兑现2016年度工业发展奖补资金的决定》(洪政发[2017]25号)
47科技创新奖励发行人60.00
482016年省级工业和信息产业转型升级专项资金斯迪克江苏50.00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文件《关于下达2016年省级工业和信息产业转型升级专项资金指标(第二批)的通知》苏财工贸[2016]166号
492017年度省级工业和信息产业转型升级专项资金斯迪克江苏31.00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下达2017年度省级工业和信息产业转型升级专项(工业企业技术改造综合奖补)资金指标的通知(苏财工贸[2017]46号)
502014年江苏省“双创计划”资助对象奖励斯迪克江苏15.00江苏省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江苏省科学技术厅、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中共江苏省委宣传部、江苏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江苏省教育厅、江苏省商务厅、江苏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江苏省文化产业引导资金管理协调小组联合办公室《关于确定2014年江苏省“双创计划”资助对象的通知》(苏人才办[2014]27号)
51省重点企业研发机构能力建设后补助发行人10.00江苏省企业研发机构促进会《关于下达第二批“省重点企业研发机构能力建设后补助”资金的通知》

3-3-2-161

序号政府补贴名称所属公司金额(万元)批准文件
522015年江苏省“双创计划”资助对象奖励斯迪克江苏7.50宿迁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公布2015年省“双创计划”资助对象的通知》(宿人才发[2015] 6号)
532016年度太仓市促进开放型经济转型升级奖励资金发行人5.00太仓市商务局、太仓市财政局文件《关于拨付2016年度太仓市促进开放型经济转型升级奖励资金的通知》(太商外贸[2017]18号)
542017年度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斯迪克江苏4.91江苏省财政厅文件《江苏省财政厅关于下达2017年商务发展专项资金(第六批项目)预算指标的通知》(苏财工贸[2017]80号)
55科技创新奖励政策奖励金发行人4.00江苏省太仓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关于印发太仓经济开发区科技创新奖励政策实施意见的通知》(太开管发[2015]31号)
562016年度外贸稳增长奖励资金斯迪克江苏3.35泗洪县人民政府《县政府关于兑现2016年度泗洪县鼓励和引导开放型经济发展扶持政策的决定》(洪政发[2017]20号)
57宿迁市专利奖奖金斯迪克江苏3.00宿迁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关于颁发首届宿迁市专利奖的决定》(宿政发[2017]21号)
582017年度海外人才工作联络站经费太仓斯迪克3.00苏州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苏州市科学技术局《关于确定苏州市首批海外人才工作联络站的通知》(苏科人[2016]309号)
592016年度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斯迪克江苏1.98
602017年度知识产权创造与运用专项资金斯迪克江苏1.80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知识产权局《关于组织申报2017年知识产权创造与运用(专项资助)专项资金的通知》(苏知发[2017]46号)、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知识产权局《关于下达2017年度知识产权创造与运用(专项资助)专项资金的通知》(苏财教[2017]85号)
61企业高级职业经理人任职资质培训补贴太仓斯迪克0.59太仓市人才工作办公室、太仓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组织举办第五期企业高级职业经理人任职资质培训班的通知》(太经信组[2017]9号)
合计3,342.09

3-3-2-162

(四)发行人及其控制的公司的纳税情况

本所律师对下列材料进行了查验:

1、发行人及其控制的公司最近三年的纳税申报表;

2、发行人及其控制的公司最近三年的缴税凭证;

3、发行人及其控制的公司所在地税务部门出具的证明;

4、境外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5、其他相关文件。

本所律师核查后确认:

根据发行人及其控制的公司所在地税务部门出具的证明、境外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及其控制的公司最近三年来所适用的税种、税率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其在经营活动中能够自觉遵守和执行国家和地方的税收法律、法规,未因偷税、漏税等重大税务违法违纪行为受到过行政处罚。

本所律师认为:

发行人及其控制的公司报告期内依法纳税,不存在因违反税收方面的法律法规受到行政处罚的情形。

十八、发行人的环境保护和产品质量、技术标准

(一)发行人的环境保护

1、发行人生产经营活动中的环境保护

本所律师对下列材料进行了查验:

1、发行人及其控制的公司的排污许可证;

2、发行人出具的污染物排放处置的情况说明;

3、本所律师对发行人、斯迪克江苏、太仓斯迪克所在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访谈笔录;

4、本所律师对发行人、斯迪克江苏、太仓斯迪克环保设备的勘验笔录;

5、本所律师对发行人、斯迪克江苏、太仓斯迪克所在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网站的处罚情况的检索结果;

6、发行人出具的关于发行人及其控制的公司之主营业务的说明。

本所律师核查后确认:

1、发行人及其控制的公司主要从事功能性涂层复合材料生产、销售及研发。

3-3-2-163

报告期内,发行人及其控制的公司斯迪克江苏、太仓斯迪克生产过程中的污染物主要包括废气、废水、噪声和固体废弃物等,具体污染物排放情况及处置方式如下:

(1)废气:发行人及其控制的公司生产废气主要为涂布、贴合、蒸汽烘干工序产生的挥发废气。发行人及其控制的公司采用废气净化回收装置处理相关废气。

(2)废水:发行人及其控制的公司的生产工艺无工艺废水产生,所产生的废水主要为员工生活污水,生活污水收集后接入城市污水管网到所在地区的市政污水处理厂集中处理。

(3)固体废弃物:发行人及其控制的公司固体废弃污染物主要为生活垃圾,生产过程中产生的边角料、废气处理产生的废活性炭等。发行人及其控制的所有固体废弃物均采取综合处理措施,进行专业收集和委托资质单位处理。

(4)噪音:发行人及其控制的公司的噪声源主要为风机噪音、锅炉和机械噪音等。发行人及其控制的公司采取以下噪声防治措施:风机、锅炉、机械等设备在安装时采用减震消声措施,降低设备运转噪声;对各种设备的噪声源采用隔声、消声的降噪措施和低噪声设备;优化车间内设备布局,将噪声大的设备安装在远离厂界一侧并采用隔声降噪措施,减少噪声源对厂界的影响;空调机房采用隔声墙单独隔间;空调及排风设备的进出口及管道的连接处为减少振动的传递,采用柔性软接头。

2、发行人及其控制的公司目前持有如下《江苏省排放污染物许可证》:

序号持证单位证书编号发证单位有效期至
1发行人321324-2017-600026泗洪县环境保护局2020.07.26
2斯迪克江苏321324-2018-600014泗洪县环境保护局2021.03.26
3太仓斯迪克太环字第91320585MA1N4K25XJ号太仓市环境保护局2017.12.31

3-3-2-164

当在名录规定时限申请排污许可证;在名录规定的时限后建成的排污单位,应当在启动生产设施或者在实际排污之前申请排污许可证。对于尚未到实施期限的现有企业,在实施期限之前可以不办理排污许可证。”根据本所律师对太仓市环境保护局工作人员所作的访谈,太仓斯迪克属于《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7年版)》中的“塑料制品业292”(该行业类别的实施时限为2020年),且属于在《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7年版)》规定的时限前已经建成并实际排污的排污单位,因此太仓斯迪克在实施期限2020年之前可以不办理新的排污许可证。

3、根据本所律师对发行人所在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访谈确认、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网站的查询结果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报告期内,发行人及其控制的公司不存在因违反环境保护方面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而被处罚的情形。

4、环境管理体系认证

发行人及其控制的公司目前持有SGS United Kingdom Ltd.颁发的如下《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证书》:

序号持证单位证书编号覆盖的产品及其过程有效期至
1发行人CN11/20451用于电子电器产品的PET-PE保护膜,纸基、塑料膜粘胶带和石墨散热膜的开发和生产2020.08.14
2斯迪克江苏CN14/21237用于电子电器产品的PET-PE保护膜,纸基、塑料膜粘胶带和石墨散热膜的开发和生产2020.05.28
3太仓斯迪克CN17/20588用于电子产品的PET-PE保护膜,纸基粘胶带和塑料膜粘胶带的开发和生产2020.05.16
序号持证单位证书编号覆盖的产品及其过程有效期至
1发行人IECQ-H SGSCN 17.0026用于电子和电子产品的PET-PE保护膜、纸基、塑料膜粘胶带和石墨散热膜的开发和生产2019.09.14

3-3-2-165

序号持证单位证书编号覆盖的产品及其过程有效期至
2斯迪克江苏IECQ-H SGSCN 14.0046用于电子和电子产品的聚酯聚乙烯保护膜、纸基、塑料膜粘胶带和石墨散热膜的开发和生产2020.06.17
3太仓斯迪克IECQ-H SGSCN 17.0022用于电子产品的PET-PE保护膜、纸基粘胶带和塑料膜粘胶带的开发和生产2020.06.13

3-3-2-166

本所律师认为:

发行人拟投资的募集资金项目符合环境保护的要求,并得到了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肯定性意见。

(二)发行人的产品质量和技术标准

本所律师对下列材料进行了查验:

1、发行人及其控制的公司的《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

2、质量技术监督管理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出具出具的证明。

本所律师核查后确认:

1、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及其控制的公司目前持有SGS United KingdomLtd.颁发的如下《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

序号持证单位证书编号覆盖的产品及其过程有效期至
1发行人CN11/20450用于电子电器产品的PET-PE保护膜,纸基、塑料膜粘胶带和石墨散热膜的开发和生产2020.08.14
2斯迪克江苏CN14/21236用于电子电器产品的PET-PE保护膜,纸基、塑料膜粘胶带和石墨散热膜的开发和生产2020.05.29
3太仓斯迪克CN17/20589用于电子产品的PET-PE保护膜,纸基粘胶带和塑料膜粘胶带的开发和生产2020.05.16

3-3-2-167

1、发行人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相关议案;

2、发行人编制的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3、泗洪县发展和改革局出具的《企业投资项目备案通知书》。

本所律师核查后确认:

根据发行人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方案的议案》和《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其可行性研究报告的议案》,发行人本次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拟投资于“OCA光学胶膜生产扩建项目”和“偿还银行贷款”两个项目。项目投资及备案情况如下:

1、OCA光学胶膜生产扩建项目

本项目由发行人全资子公司斯迪克江苏实施,拟在泗洪厂区土地上完成厂房建设,购置3条OCA光学胶膜产品生产线,生产高质量的OCA光学胶膜。项目总投资31,118.51万元,建设期2年,项目达产后将实现年产2,600万平方米OCA光学胶膜产品。2017年3月30日,泗洪县发展和改革局出具备案号为洪发改备2017028的《企业投资项目备案通知书》,准予该项目备案,有效期两年。

2、偿还银行贷款

该项目总投资10,000万元,发行人拟以本次募集资金偿还银行借款10,000.00万元,以降低财务费用,改善公司财务结构,提高公司盈利能力。该项目无需备案。

本所律师认为:

发行人本次募集资金拟投资项目已经发行人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已按《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履行了相关备案手续。

(二)募集资金拟投资项目所使用土地情况

本所律师对下列材料进行了查验:

1、发行人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其可行性研究报告的议案》;

2、发行人编制的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3、斯迪克江苏与泗洪县国土资源局签订的3213242016CR0060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4、苏(2016)泗洪县不动产权第0018246号《不动产权证书》。

3-3-2-168

本所律师核查后确认:

1、OCA光学胶膜生产扩建项目

斯迪克江苏已通过出让方式取得本次募集资金拟投资项目“OCA光学胶膜生产扩建项目”所使用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取得情况如下:

2016年8月26日,斯迪克江苏与泗洪县国土资源局签订3213242016CR0060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泗洪县国土资源局向斯迪克江苏出让位于泗洪经济开发区衡山路西侧、双洋路北侧的宗地,出让土地面积为40,147平方米,土地使用权出让价款为385.42万元,土地使用权终止日期为2066年11月13日。

发行人已支付完毕上述土地使用权之出让金,并取得了苏(2016)泗洪县不动产权第0018246号《不动产权证书》。

2、偿还银行贷款

本所律师核查后认为,本次募集资金拟用于偿还银行贷款不涉及土地使用。

本所律师认为:

发行人已经依法取得了募集资金拟投资项目用地的国有土地使用权。

(三)与募集资金拟投资项目有关的技术转让及合作

本所律师对下列材料进行了查验:

1、发行人编制的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2、发行人关于本次募集资金拟投资项目是否涉及技术转让的说明;

3、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4、其他相关材料。

本所律师核查后确认:

发行人本次募集资金拟投资项目实施主体为发行人及全资子公司斯迪克江苏,不涉及与他人合作及技术转让的情形。

(四)募集资金拟投资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

本所律师对下列材料进行了查验:

1、南京亘屹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编制的国环评证乙字第19103号《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

2、泗洪县环境保护局出具的《关于斯迪克新型材料(江苏)有限公司OCA光学胶膜生产扩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3-3-2-169

本所律师核查后确认:

1、OCA光学胶膜生产扩建项目

斯迪克江苏已委托南京亘屹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编制了国环评证乙字第19103号《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2017年12月7日,泗洪县环境保护局出具了洪环表复[2017]133号《关于斯迪克新型材料(江苏)有限公司OCA光学胶膜生产扩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同意斯迪克江苏实施上述项目。

2、偿还银行贷款

本所律师核查后认为,本次募集资金拟用于偿还银行贷款不涉及环境影响评价。

本所律师认为:

发行人拟投资的募集资金项目符合环境保护的要求,并得到了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肯定性意见。

二十、发行人的业务发展目标

(一)业务发展目标与主营业务的一致性

本所律师对下列材料进行了查验:

1、发行人《招股说明书》;

2、发行人出具的关于其业务发展目标的说明。

本所律师核查后确认:

发行人整体经营目标为:“公司以成为‘国际领先的功能性涂层复合材料产品及综合解决方案提供商’为目标。以技术创新为驱动力,不断提升产品品质及品牌形象。公司将持续遵循以市场需求为导向、客户服务为基础、技术创新为动力、资本市场为助推器的原则。不断加大研发投入,提升创新能力,合理布局产业领域,优化产品结构,加强‘SDK’自主品牌的建设力度。抓住中国经济产业结构调整、技术升级所带来的发展契机,进一步扩大产能,提高产品的市场占有率,确立在中国功能性涂层复合材料行业的领先地位。同时,力争在技术、规模、效益、管理、人才、服务等方面达到国际先进水平。不断加强对海外市场的拓展,力争跻身世界功能性涂层复合材料行业知名企业行列。”

本所律师认为:

发行人业务发展目标与其主营业务一致。

3-3-2-170

(二)业务发展目标的合法性

本所律师对下列材料进行了查验:

发行人《招股说明书》。本所律师认为:

发行人在其为本次发行上市编制的《招股说明书》中所述的业务发展目标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潜在的法律风险。

二十一、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

(一)发行人及其控制的公司的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

本所律师对下列材料进行了查验:

1、发行人出具的确认函;

2、相关政府部门出具的证明;

3、相关法院出具的关于发行人及其控制的公司诉讼情况的查询结果;

4、本所律师在部分相关法院对发行人及其控制的公司诉讼情况的查询结果;

5、本所律师对相关主体诉讼情况的网络检索结果;

6、发行人提供的报告期内营业外支出明细;

7、其他相关资料。

本所律师核查后确认:

1、截至律师工作报告出具日,发行人及其控制的公司存在如下尚未了结的或可预见的重大诉讼、仲裁(指案件标的在200万元以上):

(1)根据斯迪克江苏民事起诉状,2011年6月至2012年3月期间,斯迪克江苏与松德智慧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松德公司”)签订三份合同,向其购买六条双面胶涂布复合机生产线和一台复卷机。2017年8月11日,斯迪克江苏以上述向松德公司购买的六条双面胶涂布复合机生产线存在质量问题为由,向江苏省泗洪县人民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松德公司因买卖合同给斯迪克江苏造成的设置配套损失748.05 万元及利息损失211.2万元(自2012年12月20日起至实际给付完毕时止,按银行贷款利息6%计算,暂计算至起诉之日2017年8月11日),合计959.25万元;(2)判令松德公司因买卖合同给原告造成的产品(次品)损失共计1,483.94万元(其中2012年损失735.68万元,2013年损失748.26万元)及利息损失370.73万元(按贷款利息6%计算,2012年损

3-3-2-171

失自2013年1月1日起算,2013年损失自2014年1月1日起算,暂计算至起诉之日2017年8月11日),合计1,854.67万元;(3)由松德公司承担案件的诉讼费用及其它费用。江苏省泗洪县人民法院已受理上述案件,截至律师工作报告出具日,该案件尚在审理中。

(2)根据发行人民事起诉状,2012年8月4日,发行人与深圳市恩宏电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恩宏公司”)签订《销售协议合约书》,约定恩宏公司承销发行人生产的光学膜等系列产品,具体承销方式为恩宏电子向发行人购买相应产品之后再对外销售,合同期限自2012年8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因恩宏公司未能按照《销售协议合约书》及时支付货款,《销售协议合约书》到期后发行人与恩宏公司未再续约。2014年2月,发行人与恩宏电子、黄礼智、杜欣芸签订第一份《协议》,确认恩宏公司欠发行人货款共计346万元,并约定恩宏公司应于2014年11月30日前向发行人支付所欠货款,如到期未付清所欠货款,恩宏公司应按照10%的年利率支付利息;黄礼智、杜欣芸对恩宏电子的前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第一份《协议》签订后,恩宏公司仅向发行人支付了部分所欠货款,截至2017年2月,恩宏公司尚欠发行人货款共计262万元。2017年4月,发行人与恩宏电子、黄礼智、杜欣芸签订第二份《协议》,约定恩宏电子应于2017年12月31日前向发行人支付所欠货款,支付方式为自2017年5月起按月还款。第二份《协议》签订后,恩宏公司未按约定向发行人支付所欠货款,且黄礼智、杜欣芸也拒绝承担连带保证责任。2017年7月,发行人以恩宏公司、黄礼智、杜欣芸拒不按约支付所欠货款为由,向江苏省苏州市人民法院起诉,请求:(1)恩宏公司向发行人支付所欠货款262万元、逾期付款利息67.68万元(按照10%的年利率自2014年12月1日起暂时计算至2017年6月30日,应计算至货款实际支付日);(2)黄礼智、杜欣芸对恩宏公司的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支付责任;(3)由恩宏公司、黄礼智、杜欣芸承担案件的诉讼费。江苏省苏州市人民法院受理后于2017年8月17日立案。江苏省苏州市人民法院审查后认为,根据《销售协议合约书》约定,与《销售协议合约书》有关的诉讼应由发行人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据此,江苏省苏州市人民法院于2017年9月30日作出(2017)苏05民初74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将该案件移送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截至律师工作报告出具日,该案件尚在审理中。

本所律师认为,斯迪克江苏、发行人虽然存在上述尚未审理完毕的诉讼,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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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诉讼的原因均发生在报告期之前,且斯迪克江苏、发行人均为诉讼原告,若斯迪克江苏、发行人胜诉,将能够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此外,发行人已对恩宏公司所欠货款262万全额计提了减值准备。根据斯迪克江苏、发行人分别出具的说明,即使斯迪克江苏、发行人的诉讼请求未能得到法院支持,也不会影响财务数据或对斯迪克江苏、发行人的生产经营造成重大影响。综上,本所律师认为,上述案件不会对本次发行上市构成实质性障碍。

2、经本所律师核查,报告期内,发行人及其控制的公司存在下列行政处罚:

因发行人消防设施配置不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相关规定,太仓市公安消防大队于2015年4月7日向其出具了苏太公(消)行罚决字[2015]004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给予发行人罚款人民币一万元整的处罚。根据太仓市公安消防大队出具的证明,发行人上述违法行为不属于重大违法行为,发行人已经在规定期限内全额缴纳罚款,且上述违法行为已在规定期限内改正;报告期内发行人未发生任何消防安全事故,不存在除上述违法行为以外的其他违反消防安全法律法规的行为;除上述罚款以外发行人没有因违反消防安全法律法规而受到其他处罚。本所律师认为,根据太仓市公安消防大队出具的证明,发行人已经在规定期限内全额缴纳罚款,且上述违法行为已在规定期限内改正,未造成较大社会影响,发行人上述违法行为不属于重大违法行为,不会对本次发行上市构成实质性障碍。

(二)发行人持股5%以上股东、实际控制人的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本所律师对下列材料进行了查验:

1、持有发行人5%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的承诺函;

2、相关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出具的有关主体诉讼情况的查询结果;

3、本所律师在部分相关法院对相关主体诉讼情况的查询结果;

4、本所律师对相关主体诉讼情况的网络检索结果;

5、其他相关资料。

本所律师核查后确认:

截至律师工作报告出具日,持有发行人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不存在尚未了结的或可预见的重大诉讼、仲裁(指案件标的在200万元以上)及行政处罚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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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发行人董事长、总经理的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

本所律师对下列材料进行了查验:

1、发行人之董事长金闯、总经理金爱军出具的承诺;

2、相关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出具的有关主体诉讼情况的查询结果;

3、本所律师在部分相关法院对相关主体诉讼情况的查询结果;

4、本所律师对相关主体诉讼情况的网络检索结果;

4、相关公安机关、检察院出具的证明;

5、其他相关资料。

本所律师核查后确认:

截至律师工作报告出具日,发行人的董事长金闯、总经理金爱军不存在尚未了结的或可预见的重大诉讼、仲裁(指案件标的在200万元以上)及行政处罚案件。

二十二、发行人招股说明书法律风险的评价

本所律师对下列材料进行了查验:

发行人的《招股说明书》。

本所律师核查后确认:

本所律师参与了《招股说明书》的编制及讨论,并对其进行了总括性的审阅,对《招股说明书》中引用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相关内容作了审查。本所律师认为,《招股说明书》不会因引用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的相关内容而出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二十三、律师认为需要说明的其他问题

(一)关于发行人增资过程中涉及的业绩补偿和股权回购安排及解除情况

本所律师对下列材料进行了查验:

1、发行人增资过程中涉及业绩补偿和股权回购安排的协议;

2、终止上述各涉及业绩补偿和股权回购安排的协议的协议。

本所律师核查后确认:

1、关于发行人增资过程中涉及的业绩补偿和股权回购安排

① 2010年6月18日,斯迪克有限、上海地平线、苏州德丽嘉、郑志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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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闯、施蓉签订了《苏州斯迪克电子胶粘材料有限公司增资扩股协议》,约定斯迪克有限增资至3,000万元事宜。2010年6月19日,上述各方签订了《苏州斯迪克电子胶粘材料有限公司增资扩股协议之补充协议》,约定的股权回购安排如下:如斯迪克有限未能在2012年12月31日前上市等触发回购的事项发生时,上海地平线、苏州德丽嘉、郑志平有权将其所持的斯迪克有限股权转让给第三方或者要求金闯、施蓉收购其所持全部斯迪克有限的股权,收购价格为投资本金加按每年复利6%投资收益率计算的投资收益。

② 2011年3月15日,斯迪克有限与龚伟忠、陈雪平、施培良、合信投资及金闯、施蓉、郑志平、上海地平线、苏州德丽嘉签订了《苏州斯迪克电子胶粘材料有限公司投资协议》,约定斯迪克有限增资至3,262.43万元事宜。2011年3月15日,斯迪克有限、合信投资、金闯、施蓉、郑志平、上海地平线、苏州德丽嘉签订了《苏州斯迪克电子胶粘材料有限公司投资协议之补充协议》,该补充协议约定的基于业绩的利益补偿条款如下:斯迪克有限保证2011年度税后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净利润不低于5,000万元,2012年税后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净利润不低于8,000万元。如未完成上述净利润指标,合信投资有权要求金闯、施蓉、郑志平、上海地平线、苏州德丽嘉进行股权补偿调整,调整后的合信投资股权比例=本次增资实际出资额/调整后估值,调整方式为上述各方无偿赠与给合信投资,以反映斯迪克有限新的估值。或者,合信投资有权要求要求金闯、施蓉、郑志平、上海地平线、苏州德丽嘉进行货币补偿,补偿金额=本次增资实际出资额—调整后估值*合信投资持股比例5.2%。该协议约定的股权回购安排如下:如斯迪克有限在2012年6月30日之前没有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公开发行A股股票申报材料,或者2011年实现的经审计的税后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净利润低于5,000万的80%或2012年实现的经审计的税后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净利润低于8,000万的80%时,合信投资有权要求金闯回购其持有的全部斯迪克有限股权,回购对价为合信投资以转让股权对应的经审计净资产与合信投资投资额(扣除已获得补偿金额)加年资金成本8%计算孰高者为准(单利计算,但应减去合信投资已分配利润)。

③ 2011年7月,斯迪克有限与龚伟忠、峻银投资及金闯、施蓉、郑志平、上海地平线、苏州德丽嘉、陈雪平、施培良、龚伟忠、合信投资签订了《苏州斯迪克电子胶粘材料有限公司投资协议》,约定斯迪克有限增资至3,459.63万元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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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2011年7月,斯迪克有限、峻银投资、金闯签订了《苏州斯迪克电子胶粘材料有限公司投资协议之补充协议》,该补充协议约定了基于业绩的利益补偿条款包括:斯迪克有限保证2011年税后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净利润不低于5,000万元,2012年税后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净利润不低于8,000万元,否则峻银投资有权要求金闯进行利益补偿调整,调整后峻银投资的股权比例=本次增资实际出资额/调整后的估值,或则进行现金补偿,补偿货币金额=本次实际出资金额—调整后估值*峻银投资持股比例5.2%。该协议约定的股权回购安排如下:如斯迪克有限在2012年6月30日之前没有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公开发行A股股票申报材料,或者2011年实现的经审计的税后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净利润低于5,000万的80%或2012年实现的经审计的税后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净利润低于8,000万的80%时,峻银投资有权要求金闯回购其持有的全部斯迪克有限股权,回购对价为峻银投资以转让股权对应的经审计净资产与峻银投资投资额(扣除已获得补偿金额)加年资金成本8%计算孰高者为准(单利计算,但应减去峻银投资已分配利润)。

④ 2012年4月6日,斯迪克股份与世纪天富及金闯、施蓉、上海地平线、峻银投资、合信投资、苏州德丽嘉、龚伟忠、郑志平、陈雪平、施培良签订了《苏州斯迪克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投资协议》,约定斯迪克股份注册资本从7,500万元增加至7,731.96万元事宜。2012年4月6日,斯迪克股份、世纪天富、金闯签订了《苏州斯迪克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投资协议之补充协议》,该补充协议约定的股权回购条款安排如下:如斯迪克股份在2012年年底前没有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公开发行A股股票的申报材料,世纪天富有权要求斯迪克股份或实际控制人回购其持有的全部斯迪克股份股份,回购对价为世纪天富转让股权对应的经审计净资产值与世纪天富投资额加年资金成本8%计算孰高者为准(单利计算,但应减去世纪天富已分配利润)。

⑤ 2012年4月10日,合信投资、峻银投资与金闯、斯迪克股份签订了《投资补充协议》,约定鉴于斯迪克股份没有完成之前各方分别签署的补充协议中约定的2011年度利润指标,将2011年3月15日签订的《苏州斯迪克电子胶粘材料有限公司投资协议之补充协议》、2011年7月签订《苏州斯迪克电子胶粘材料有限公司投资协议之补充协议》中业绩补偿方案调整为:由金闯一次性补偿合信投资、峻银投资共计1,600万元,其中补偿合信投资900万元,补偿峻银投资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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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元,该补偿作为金闯的债务需在2014年12月31日前完成现金补偿支付;并约定回购相关事宜,按照合信投资、峻银投资与承诺人(斯迪克股份和金闯)的承诺函执行。经发行人全体股东确认,上述协议中关于业绩补偿方案、股权回购方案的安排均为激励公司管理层、促进公司业绩增长、保护投资人利益之目的,经投资人与发行人及其股东协商一致而设置。

2、关于上述股权回购安排的解除情况

① 2012年12月14日,斯迪克股份、上海地平线、苏州德丽嘉、郑志平、金闯、施蓉签订了《关于〈苏州斯迪克电子胶粘材料有限公司增资扩股协议之补充协议〉之终止协议》,约定各方于2010年6月19日签订的《苏州斯迪克电子胶粘材料有限公司增资扩股协议之补充协议》自本终止协议生效之日起解除,该补充协议项下权利义务终止,对各方不再有约束力,该补充协议的终止不影响各方于2010年6月18日签订的《苏州斯迪克电子胶粘材料有限公司增资扩股协议》的效力。

② 2012年12月14日,斯迪克股份、合信投资、金闯、施蓉、郑志平、上海地平线、苏州德丽嘉签订了《关于〈苏州斯迪克电子胶粘材料有限公司投资协议之补充协议〉之终止协议》,约定各方于2011年3月15日签订的《苏州斯迪克电子胶粘材料有限公司投资协议之补充协议》自本终止协议生效之日起解除,该补充协议项下权利义务终止,对各方不再有约束力,该补充协议的终止不影响各方于2011年3月15日签订的《苏州斯迪克电子胶粘材料有限公司增资扩股协议》的效力。

③ 2012年12月14日,斯迪克股份、峻银投资、金闯签订了《关于〈州斯迪克电子胶粘材料有限公司投资协议之补充协议〉之终止协议》,约定各方于2011年7月签订的《苏州斯迪克电子胶粘材料有限公司投资协议之补充协议》自本终止协议生效之日起解除,该补充协议项下权利义务终止,对各方不再有约束力,该补充协议的终止不影响各方于2011年7月签订的《苏州斯迪克电子胶粘材料有限公司投资协议》的效力。

④ 2012年12月14日,斯迪克股份、世纪天富与金闯签订了《关于〈苏州斯迪克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投资协议之补充协议〉之终止协议》,约定各方于2012年4月6日签订的《苏州斯迪克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投资协议之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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充协议》自本终止协议生效之日起解除,该补充协议项下权利义务终止,对各方不再有约束力,该补充协议的终止不影响各方于2012年4月6日签订的《苏州斯迪克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投资协议》的效力。

⑤ 2012年12月14日,合信投资、峻银投资与斯迪克股份及金闯签订了《关于〈补充协议〉之终止协议》,约定各方与2012年4月10日签订的《投资协议补充协议》自本终止协议生效之日起解除,该补充协议项下权利义务终止,对各方不再有约束力。经核查,自上述补充协议签署之日起至各对应终止协议生效之日,相关权利方均未就触发或成就补充协议约定的业绩补偿、股权回购条件而向其他方实际履行相关义务或执行相关条款。各方确认相互之间不存在任何纠纷、潜在争议、未履行事项或未决事项;该终止协议为各方真实意思表示,为各方签署的最终协议文件;除上述增资扩股协议、投资协议、补充协议及终止协议外,各方未签署任何其他协议,也不存在以口头约定或者签署补充书面协议、出具承诺函等任何方式另行协商确定涉及股东特殊权利义务或者影响斯迪克股份股权结构稳定性之任何其他协议、承诺;如存在上述相关协议、承诺,则各方承诺该等协议、承诺均将予以自动解除。

经发行人全体股东确认,发行人股本演变过程中涉及业绩补偿和股权回购安排的相关协议均已解除,且在解除前均未实际履行;上述协议解除后,全体股东对发行人的股权不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不存在其他利益安排或约定。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上述涉及业绩补偿和股权回购安排的协议解除后,全体股东对发行人的股权不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不存在其他利益安排或约定。

(二)本次发行涉及相关承诺

本所律师对下列材料进行了查验:

1、发行人及其股东、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出具的相关承诺;

2、发行人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会议资料;

3、中介机构出具的相关承诺;

4、《招股说明书》。

本所律师核查后确认:

1、股份锁定承诺

(1)发行人之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金闯、施蓉承诺:

“① 自公司本次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六十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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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本人于本次发行前已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之公司于本次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

② 若公司股票上市后六个月内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若公司股票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上述发行价将进行除权、除息调整,下同),或者公司股票上市后六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所持有公司股份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至少六个月,在职务变更、离职等情形下,本人仍将忠实履行上述承诺。

③ 若本人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在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减持的,股份减持的价格不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在职务变更、离职等情形下,本人仍将忠实履行上述承诺。

④ 上述锁定期届满后,在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本人每年转让持有的公司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

⑤ 若本人在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六个月内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八个月内不转让本人所持有的公司股份;若本人在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第七个月至第十二个月之间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本人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⑥ 在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本人将严格遵守我国法律法规关于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持股及股份变动的有关规定,规范诚信履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义务,如实并及时申报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情况。”

(2)发行人之股东苏州德润、苏州锦广缘承诺:

“① 自公司本次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合伙企业于本次发行前已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本合伙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于本次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

② 若本合伙企业违反上述承诺,本合伙企业同意实际减持股票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

③ 本合伙企业将严格遵守我国法律法规关于股东持股及股份变动的有关规定,规范诚信履行股东的义务。”

(3)发行人之股东施培良承诺:

“① 自公司本次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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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本人于本次发行前已直接持有的公司40.28万股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本人直接持有公司于本次发行前已发行的该部分股份。

② 自公司本次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于本次发行前已直接持有的公司94.5017万股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本人直接持有公司于本次发行前已发行的该部分股份。

③ 若本人违反上述承诺,本人同意实际减持股票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

④ 本人将严格遵守我国法律法规关于股东持股及股份变动的有关规定,规范诚信履行股东的义务。”

(4)发行人之股东上海地平线、上海元藩、峻银投资、合信投资、瑞通龙熙、苏州德丽嘉、世纪天富、天津福熙、纪建明、盛雷鸣、蒋根生、龚伟忠、陈雪平、林秋璇承诺:

“① 自公司本次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公司/本合伙企业/本人于本次发行前已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本公司/本合伙企业/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之公司于本次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

② 若本公司/本合伙企业/本人违反上述承诺,本公司/本合伙企业/本人同意实际减持股票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

③ 本公司/本合伙企业/本人将严格遵守我国法律法规关于股东持股及股份变动的有关规定,规范诚信履行股东的义务。”

(5)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的董事郑志平承诺:

“① 自公司本次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之内,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人于本次发行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于本次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

② 若公司股票上市后六个月内公司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若公司股票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上述发行价将进行除权、除息调整,下同),或者公司股票上市后六个月期末股票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所持有的公司股份的锁定期限将自动延长至少六个月,在职务变更、离职等情形下,本人仍将忠实履行上述承诺。

③ 若本人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在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减持的,股份减持的价格不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在职务变更、离职等情形下,本人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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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忠实履行上述承诺。

④ 上述锁定期届满后, 在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本人每年转让的公司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

⑤ 若本人在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六个月内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八个月内,不转让本人所持有的公司股份;若本人在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第七个月至第十二个月之间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本人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⑥ 在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本人将严格遵守我国法律法规关于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及股份变动的有关规定,规范诚信履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义务,如实并及时申报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情况。”

(6)通过苏州德润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陈锋、张庆杰、陈静、杨比、李国英承诺:

“① 自公司本次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之内,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人于本次发行前持有的苏州德润权益份额。

② 上述锁定期届满后, 在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本人每年转让的苏州德润权益份额不超过本人所持有苏州德润权益份额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

③ 若本人在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六个月内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八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若本人在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第七个月至第十二个月之间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④ 在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本人将严格遵守我国法律法规关于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及股份变动的有关规定,规范诚信履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义务,如实并及时申报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情况。”

2、稳定股价的预案及相关承诺

(1)稳定股价预案的有效期及触发条件:

“公司上市后三年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公司发生利润分配、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增发、配股等情况,收盘价相应进行调整,下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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均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每股净资产=合并财务报表中的归属于母公司普通股股东权益合计数÷年末公司股份总数,下同),非因不可抗力因素所致,则本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将按下述规则启动稳定公司股价的相关措施。”

(2)发行人就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措施承诺如下:

“① 公司为稳定股价之目的回购股份,应符合《上市公司回购社会公众股份管理办法(试行)》、《关于上市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补充规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以集中竞价方式回购股份业务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且不应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

② 在公司出现应启动稳定股价预案情形,公司应在触发稳定股价预案事项出现后2个工作日内启动决策程序,经股东大会决议通过后,依法通知债权人和履行备案程序。公司将采取深圳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要约等方式回购股份。回购方案实施完毕后,公司应在2个工作日内公告公司股份变动报告,并在10日内依法注销所回购的股份,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③ 公司回购股份议案需经董事会、股东大会决议通过,其中股东大会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公司董事承诺就该等回购事宜在董事会中投赞成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就该等回购事宜在股东大会中投赞成票。

④ 公司以要约方式回购股份的,要约价格不得低于回购报告书公告前30个交易该种股票每日加权平均价的算术平均值且不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公司以集中竞价方式回购股份的,回购价格不得为公司股票当日交易涨幅限制的价格。

⑤ 公司实施稳定股价议案时,拟用于回购资金应为自筹资金。除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之要求之外,还应符合下列各项要求:

a. 公司回购价格不高于每股净资产(以最近一期审计报告为依据),且年度回购金额合计不超过公司上一年度实现的可供分配利润的30%(以最近一期审计报告为依据);

b. 公司为稳定股价而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总额累计不超过公司首次公开发行普通股股票所募集资金的总额,且单次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不得低于人民币1,0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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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公司单次回购股份不得超过公司总股本的2%。如上述第②项与本项冲突的,按照本项执行。

⑥ 若公司存在上述违反承诺情形时,公司应:

a. 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的报刊上公开说明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措施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b. 向其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投资者的权益;

c. 将上述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d. 因违反承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对投资者进行赔偿。”

(3)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金闯、施蓉就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措施承诺如下:

“①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为稳定股价之目的增持股份,应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以集中竞价方式回购股份业务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② 在公司出现应启动预案情形时,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在收到通知后2个工作日内,就其是否有增持公司股票的具体计划书面通知公司并由公司进行公告,公告应披露拟增持的数量范围、价格区间、总金额、完成时间等信息。依法办法相关手续后,应在2个交易日开始启动增持方案。增持方案实施完毕后,公司应在2个工作日内公告公司股份变动报告。

③ 控制股东、实际控制人在实施稳定股价议案时,应符合下列各项:

a.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合计单次用于增持的资金不超过其上一年度公司现金分红的30%,年度用于增持的资金合计不超过上一年度的现金分红总额;

b.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单次及/或连续十二个月增持不超过公司总股股本2%;如上述第(1)项与本项冲突的,按照本项执行;

c.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价格不高于每股净资产值(以最近一期审计报告为依据)。

若其他相关主体不履行其承诺的履行稳定股价的相关措施,控股股东承诺将无条件履行稳定股价的相关措施。

④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在增持计划完成后的6个月内将不出售所增持的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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⑤ 当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存在上述违反承诺情形时,控股股东应:

a. 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措施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b. 公司有权将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履行其增持义务相等金额的应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公司应付其或苏州市德润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苏州市锦广缘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的现金分红归属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部分的现金分红予以截留,直至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履行其增持义务;如已经连续两次以上存在上述情形时,则公司可将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履行其增持义务相等金额的应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公司应付其或苏州市德润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苏州市锦广缘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的现金分红归属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部分的现金分红予以截留用于股份回购计划,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丧失对相应金额现金分红的追索权。对于应当截留应付控股股东的现金分红,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促成公司按时足额截留,否则,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中小股东承担赔偿责任。”

(4)发行人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就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措施承诺如下:

“① 公司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为稳定股价之目的增持股份,应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及《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② 在公司出现应启动预案情形时,公司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应在收到通知后2个工作日内,就其是否有增持公司股票的具体计划书面通知公司并由公司进行公告,公告应披露拟增持的数量范围、价格区间、总金额、完成时间等信息。依法办法相关手续后,应在2个交易日开始启动增持方案。增持方案实施完毕后,公司应在2个工作日内公告公司股份变动报告。

③ 公司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增持价格应不高于该每股净资产值(以最近一期审计报告为依据)。

④ 公司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实施稳定股价议案时,单次用于增持股份的货币资金不超过董事(不包含独立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上一年度从公司领取现金薪酬总和的30%,且年度用于增持股份的资金不超过其上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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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度领取的现金薪酬。公司全体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该等增持义务的履行承担连带责任。

⑤ 公司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在增持计划完成后的6个月内将不出售所增持的股份。

⑥ 公司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应根据稳定公司股价预案和相关措施的规定签署相关承诺。公司上市后3年内拟新聘任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时,公司将促使该新聘任的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根据稳定公司股价预案和相关措施的规定签署相关承诺。

⑦ 公司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未能按承诺的相关约定履行其增持义务时,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措施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公司有权将应付其或苏州市德润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苏州市锦广缘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现金分红中归属于其本人的部分予以暂时扣留,并扣减公司应向其本人支付的工资薪酬,直至本人实际履行上述承诺义务为止。公司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如个人在任职期间连续两次以上未能主动履行承诺规定义务的,由控股股东或董事会、监事会、半数以上的独立董事提请股东大会同意更换相关董事或由公司董事会解聘相关高级管理人员。”

3、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承诺

(1)发行人之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金闯、施蓉就其持股意向及减持股份意向作出如下承诺:

“① 持续看好公司业务前景,全力支持公司发展,拟长期持有公司股票。

② 本人所持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在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若在减持公司股票前,公司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减持价格应不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经相应调整后的价格。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至少6个月。

③ 在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减持数量不超过上一年末所持股份数量的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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④ 本人在实施减持时(且仍为持股5%以上的股东),至少提前5个交易日告知公司,并积极配合公司的公告等信息披露工作。在减持公司股份时,将提前3个交易日通过公司发出相关公告。

⑤ 如未履行上述承诺,本人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违反减持意向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自承诺人违反上述减持意向之日起6个月内不得减持;本人因违反上述减持意向所获得的收益归公司所有。

⑥ 本人减持股份将遵守《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推

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⑦ 上述承诺不因本人职务的变更或离职等原因而改变。且若因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本人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的除外),造成投资者和公司损失的,本人将依法赔偿损失。”

(2)持有发行人股份的董事郑志平就其持股意向及减持股份意向作出如下承诺:

“① 持续看好公司业务前景,全力支持公司发展,拟长期持有公司股票。

② 本人所持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在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若在减持公司股票前,公司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减持价格应不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经相应调整后的价格。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至少6个月。

③ 在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减持数量不超过上一年末所持股份数量的25%。

④ 本人在实施减持时(且仍为持股5%以上的股东),至少提前5个交易日告知公司,并积极配合公司的公告等信息披露工作。在减持公司股份时,将提前3个交易日通过公司发出相关公告。

⑤ 如未履行上述承诺,本人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违反减持意向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本人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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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的公司股份自承诺人违反上述减持意向之日起6个月内不得减持;本人因违反上述减持意向所获得的收益归公司所有。

⑥ 本人减持股份将遵守《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推

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⑦ 上述承诺不因本人职务的变更或离职等原因而改变。且若因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本人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的除外),造成投资者和公司损失的,本人将依法赔偿损失。”

(3)发行人之持股5%以上股东上海地平线、上海元藩、峻银投资、合信投资就其持股意向及减持股份意向作出如下承诺:

“① 将在锁定期期满后逐步减持公司股票。

② 本公司/本合伙企业所持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在锁定期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若在减持公司股票前,公司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减持价格应不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经相应调整后的价格。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至少6个月。

③ 本公司/本合伙企业在实施减持时(且仍为持股5%以上的股东),至少提前5个交易日告知公司,并积极配合公司的公告等信息披露工作。在减持公司股份时,将提前3个交易日通过公司发出相关公告。

④ 如未履行上述承诺,本公司/本合伙企业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违反减持意向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本公司/本合伙企业持有的公司股份自承诺人违反上述减持意向之日起6个月内不得减持;本公司/本合伙企业因违反上述减持意向所获得的收益归公司所有。

⑤ 本公司/本合伙企业减持股份将遵守《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

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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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履行诚信义务的承诺

(1)发行人就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情况作出如下承诺:

“① 若本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公司将及时提出股份回购预案,并提交董事会、股东大会讨论,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不含原股东公开发售的股份),回购价格按照发行价(若发行人股票在此期间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应相应调整)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确定,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实施。在实施上述股份回购时,如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等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② 若因公司本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③ 上述违法事实被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司法机关认定后,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将本着简化程序、积极协商、先行赔付、切实保障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利益的原则,按照投资者直接遭受的可测算的经济损失选择与投资者和解、通过第三方与投资者调解及设立投资者赔偿基金等方式积极赔偿投资者由此遭受的直接经济损失。

④ 若上述回购新股、购回股份、赔偿损失承诺未得到及时履行,公司将及时进行公告,并将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公司及公司控股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关于回购新股、购回股份以及赔偿损失等承诺的履行情况以及未履行承诺时的补救及改正情况。”

(2)发行人之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金闯、施蓉就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情况作出如下承诺:

“① 若本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对判断发行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本人将依法购回首次公开发行时本人已公开发售的老股(如有),购回价格按照发行价(若发行人股票在此期间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应相应调整)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确定,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等规定的程序实施,在实施上述股份购回时,如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等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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② 若因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③ 本人同意以本人在前述事实认定当年度或以后年度公司利润分配方案中其享有的现金分红作为履约担保,若本人未履行上述购回或赔偿义务,本人所持的公司股份不得转让。”

(3)发行人之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就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情况作出如下承诺:

“① 公司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承担连带法律责任。

② 若因本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③ 本人同意以本人在前述事实认定当年度或以后年度通过本人持有公司股份所获现金分红或现金薪酬作为上述承诺的履约担保。”

5、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

为避免同业竞争,保障发行人的利益,发行人之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金闯、施蓉作出如下承诺:

“① 截至本承诺函出具之日,本人及本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公司或者企业(附属公司或附属企业)目前没有、将来也不会直接或间接以任何方式(包括但不限于独资、合资、合作和联营)从事或参与任何与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构成或可能构成竞争的产品研发、生产、销售或类似业务;

② 自本承诺函出具之日起,本人及附属公司或附属企业从任何第三方获得的任何商业机会与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之业务构成或可能构成实质性竞争的,本人将立即通知公司,并尽力将该等商业机会让与公司;

③ 本人及附属公司或附属企业承诺将不向其他与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业务构成或可能构成竞争的其他公司、企业、组织或个人提供技术信息、工艺流程、销售渠道等商业秘密;

④ 若本人及附属公司或附属企业可能与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产品或业务构成竞争,则本人及附属公司或附属企业将以停止生产构成竞争的产品、停止经营构成竞争的业务等方式避免同业竞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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⑤ 本人将不利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身份对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正常经营活动进行不正当的干预;

⑥ 自本承诺函出具日起,本承诺函及本函项下之承诺为不可撤销的,且持续有效,直至本人不再成为对公司直接/间接拥有权益的主要股东/关联方及之后一年期限届满为止;

⑦ 如上述承诺被证明为不真实或未被遵守,本人将向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赔偿一切直接和间接损失,该等责任是连带责任。

本承诺函在本人作为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期间持续有效。”

6、减少及规范关联交易的承诺

为规范和减少与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关联交易,发行人之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金闯、施蓉作出如下承诺:

“① 本人及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尽量减少并避免与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之间的关联交易;对于确有必要且无法避免的关联交易,保证按照公平、公允和等价有偿的原则进行,依法签署相关交易协议,并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履行交易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保证不通过关联交易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② 作为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期间,本人及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将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企业资金往来的相关规定;

③ 依照公司《公司章程》、《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的规定平等行使股东权利并承担股东义务,不利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地位影响公司的独立性,保证不利用关联交易非法转移公司的资金、利润、谋取其他任何不正当利益或使公司承担任何不正当的义务;

④ 本人将严格履行上述承诺,如违反上述承诺与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进行关联交易而给公司或其控股子公司造成损失的,愿意承担损失赔偿责任。

本承诺函在本人作为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期间持续有效。”

7、避免关联方资金占用的承诺

发行人之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金闯、施蓉就避免占用发行人资金之事宜作出如下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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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作为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本人将严格遵守《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相关规定,提高守法合规意识。

② 保证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财务独立,确保不利用关联交易、资产重组、垫付费用、对外投资、担保、利润分配和其他方式直接或者间接侵占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资金、资产,损害公司、其控股子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利益。资金占用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式:

a. 经营性资金占用:通过采购、销售、相互提供劳务等生产经营环节的关联交易产生的超过正常商业信用期的资金占用;

b. 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公司垫付工资与福利、保险、广告等费用、公司以有偿或无偿的方式直接或间接地基于本人或本人控制的企业拆借资金、代偿债务及其他在没有商品和劳务对价情况下所提供使用的资金、公司与本人或本人控制的企业互相代为承担成本和其他支出等;

③ 依法行使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的权利,不滥用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权利侵占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资金、资产、损害公司、其控股子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利益。

④ 本人将严格履行上述承诺,若因未履行本承诺所赋予的义务和责任而使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遭受损失,本人愿意承担损失赔偿责任。

本承诺函在本人作为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期间持续有效。”

8、关于履行承诺之约束措施的承诺

(1)发行人就履行承诺之约束措施作出如下承诺:

“① 如本公司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本公司将在股东大会和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② 若招股说明书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本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本公司将依法回购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回购价格按二级市场价格确定。

③ 如因本公司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本公司将依法赔偿该等损失:

a. 在中国证监会或其他有权部门认定公司招股说明书存在虚假记载、误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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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后二十个工作日内,将启动赔偿投资者损失的相关工作;b. 具体的赔偿标准、赔偿主体范围、赔偿金额等细节内容待上述情形实际发生时,依据最终依法确定的赔偿方案为准。

④ 本公司将积极采取合法措施履行就本次发行上市所做的所有承诺,自愿接受监管机关、社会公众及投资者的监督,并依法承担相应责任。若因违反上述承诺而被司法机关或行政机关作出相应裁决、决定,本公司将严格依法执行该等裁决、决定。”

(2)发行人之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金闯、施蓉就履行承诺之约束措施作出如下承诺:

“① 如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本人将在股东大会和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② 若本人违反股份锁定的承诺,本人同意将实际减持股票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

③ 如因本人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本公司将依法赔偿该等损失:

a. 在中国证监会或其他有权部门认定公司招股说明书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后二十个工作日内,将启动赔偿投资者损失的相关工作;

b. 具体的赔偿标准、赔偿主体范围、赔偿金额等细节内容待上述情形实际发生时,依据最终依法确定的赔偿方案为准。

c. 如本人未承担前述赔偿责任,则本人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股份在本人履行完毕前述赔偿责任之前不得转让,同时公司有权将应付本人的现金分红予以暂时扣留,并扣减其应向本人支付的报酬,直至本人实际履行上述承诺义务为止。

④ 本人将积极采取合法措施履行就本次发行所做的所有承诺,自愿接受监管机关、社会公众及投资者的监督,并依法承担相应责任。若因违反上述承诺而被司法机关或行政机关做出相应裁决、决定,本人将严格依法执行该等裁决、决定。”

(3)发行人之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就履行承诺之约束措施作出如下承诺:

“① 如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本人将在股东大会和中国证监会指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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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② 若本人违反股份锁定的承诺,本人同意将实际减持股票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

③ 如因本人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本公司将依法赔偿该等损失:

a. 在中国证监会或其他有权部门认定公司招股说明书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后二十个工作日内,将启动赔偿投资者损失的相关工作;

b. 具体的赔偿标准、赔偿主体范围、赔偿金额等细节内容待上述情形实际发生时,依据最终依法确定的赔偿方案为准。

c. 如本人未承担前述赔偿责任,则本人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股份在本人履行完毕前述赔偿责任之前不得转让,同时公司有权将应付本人的现金分红予以暂时扣留,并扣减其应向本人支付的报酬,直至本人实际履行上述承诺义务为止。

④ 本人将积极采取合法措施履行就本次发行所做的所有承诺,自愿接受监管机关、社会公众及投资者的监督,并依法承担相应责任。若因违反上述承诺而被司法机关或行政机关做出相应裁决、决定,本人将严格依法执行该等裁决、决定。”

9、发行人中介机构的相关承诺

(1)平安证券承诺:“如本保荐机构在本次发行工作期间未勤勉尽责,导致本公司所制作、出具的文件对重大事件作出违背事实真相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在披露信息时发生重大遗漏,并造成投资者直接经济损失的,本公司承诺将先行赔偿投资者损失。本公司保证遵守以上承诺,勤勉尽责地开展业务,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并对此承担责任。”

(2)华普天健会计师承诺:“我们接受委托,为江苏斯迪克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份出具了财务报表审计报告(报告编号:会审字[2018]0286号)、内部控制鉴证报告(报告编号:会专字[2018]2542号)及非经常性损益的专项审核报告(报告编号:会专字[2018]2543号)。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证监会公告[2013]42号)的要求,我们承诺如下:如果因我们出具上述文件的执业行为存在过错,违反了法律法规、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依法拟定并经国务院财政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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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准后施行的执业准则和规则以及诚信公允的原则,从而导致上述文件中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由此给基于对该等文件的合理信赖而将其用于江苏斯迪克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投资决策的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我们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该等投资者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3)本所承诺:“如本所在本次发行工作期间未勤勉尽责,导致本所制作、出具的文件对重大事件作出违背事实真相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在披露信息时发生重大遗漏,导致发行人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造成投资者直接经济损失的,在该等违法事实被认定后,本所将本着积极协商、切实保障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利益的原则,自行并督促发行人及其他过错方一并对投资者直接遭受的、可测算的经济损失,选择与投资者和解、通过第三方与投资者调解及设立投资者赔偿基金等方式进行赔偿。本所保证遵守以上承诺,勤勉尽责地开展业务,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并对此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核查后认为:

发行人及其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中介机构等相关责任主体出具的各项承诺系承诺方真实意思表示,且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上述责任主体签署的承诺书相关内容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发行人相关责任主体签署的上述承诺合法、有效,符合《新股发行改革意见》的规定。

二十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

发行人本次发行申请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创业板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颁布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有关条件;发行人不存在可能影响本次发行的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发行人编制的《招股说明书》引用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内容已经本所律师审阅,引用的内容适当。发行人本次发行尚需获得中国证监会的核准,其上市尚需经证券交易所的审核同意。

——律师工作报告正文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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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部分 签署页(本页无正文,为《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关于江苏斯迪克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律师工作报告》签署页)

本律师工作报告正本捌份,无副本。本律师工作报告的出具日为二零一八年 月 日。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经办律师:徐伟民

负责人: 沈田丰 高佳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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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发行人及其控制的公司专利权

序号专利权人类型专利号专利名称申请日
1斯迪克股份发明2009100296669高温固化丙烯酸胶粘剂2009.3.31
2斯迪克股份发明2011100685039防静电性硬质涂层塑料薄膜的制造方法2011.3.22
3斯迪克股份发明2012102347671一种微孔型有机硅胶粘剂2012.7.9
4斯迪克股份发明2012105501695用于电子器件的导热胶带及其制备方法2012.12.18
5斯迪克股份发明2012105501676用于散热的压敏胶带及其制备方法2012.12.18
6斯迪克股份发明2012105499873高隔热节能防爆膜2012.12.18
7斯迪克股份发明2012105569912新型雾面防静电离型纸的制备方法2012.12.20
8斯迪克股份发明2012105817236超高导热系数散热双面胶带2012.12.28
9斯迪克股份发明2013101004467节能LED照明灯2013.3.26
10斯迪克股份发明2013102976911节能LED照明灯2013.7.12
11斯迪克股份发明2013104670154增印保护膜2013.10.9
12斯迪克股份发明2014100088169防眩光丙烯酸贴膜2014.1.9
13斯迪克股份发明2014100361211用于胶带的导热石墨贴片及其制备方法2014.1.26
14斯迪克股份发明2014100360308导热用石墨片及其制造工艺2014.1.26
15斯迪克股份发明2014101215439有机硅胶粘剂的制备工艺2012.7.9
16斯迪克股份发明2014102680724抗静电压敏胶带2012.12.18
17斯迪克股份发明2014104874423电子设备用石墨导热片的制备工艺2012.12.28
18斯迪克股份发明2014108515580具有抗蓝光功能的保护膜2014.12.31
19斯迪克股份发明2015100590535高黏性丙烯酸胶粘剂2014.1.9
20斯迪克股份发明2015102267609防爆膜2012.12.18
21斯迪克股份发明2015102303041用于建筑玻璃的节能防爆膜2012.12.18
22斯迪克股份发明2015102932378一种亚光PET离型膜2015.5.27
23斯迪克股份发明2015102214654一种抗老化透明导电薄膜的制备方法2015.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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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专利权人类型专利号专利名称申请日
24斯迪克股份发明2015102234022一种用于制备导电薄膜的纳米银线分散液2015.5.5
25斯迪克股份发明2014106801450一种防蓝光防紫外保护膜2014.11.24
26斯迪克股份发明201410681172X散热超导涂布液及其制造工艺2014.11.24
27斯迪克股份发明2014106813570一种防蓝光OCA光学胶2014.11.24
28斯迪克股份发明2014106815434一种防蓝光抗静电保护膜2014.11.24
29斯迪克股份发明2014106815453高阻燃性压敏胶黏剂及其制造工艺2014.11.24
30斯迪克股份发明2014106819399一种耐高温防蓝光保护膜2014.11.24
31斯迪克股份发明2014106821740防水性丙烯酸胶带及其制造工艺2014.11.24
32斯迪克股份发明2014106546279一种纳米银线导电银浆及其制备方法2014.11.17
33斯迪克股份发明2014106411407一种反光膜用乳液型聚丙烯酸酯压敏胶的制备方法2014.11.13
34斯迪克股份发明2014106419254一种红色长余辉发光膜及其制备方法2014.11.13
35斯迪克股份发明201410642082X一种户外用高性能蓄光-自发光膜的制备方法2014.11.13
36斯迪克股份发明2014106422929一种发光膜2014.11.13
37斯迪克股份发明2014104408503一种解决铝箔凹版印刷打皱的工艺2014.9.2
38斯迪克股份发明2014104439747一种发光反光膜及其制备方法2014.9.2
39斯迪克股份发明2014104439751一种发光膜及其制备方法2014.9.2
40斯迪克股份发明2014104061150一种医疗腕带用的复合薄膜及其制备工艺2014.8.18
41斯迪克股份发明2014104064464一种铝箔表面凹版印刷的油墨及其制备工艺2014.8.18
42斯迪克股份发明2014104031761化学气相沉积法制备石墨烯的无损伤转移方法2014.8.15
43斯迪克股份发明2014103632395一种石墨烯的制备方法2014.7.29
44斯迪克股份发明201410364096X一种化学气相沉积法制备石墨烯2014.7.29
45斯迪克股份发明2014103658770一种阻燃玻璃纤维布导热双面胶2014.7.29

3-3-2-197

序号专利权人类型专利号专利名称申请日
46斯迪克股份发明2014103659665一种玻璃纤维布导热双面胶2014.7.29
47斯迪克股份发明2014103448876一种耐刮真空隔热铝塑膜包装袋及其制作方法2014.7.18
48斯迪克股份发明2014102528125一种透明有色保护膜及其制备方法2014.6.9
49斯迪克股份发明2014102479542一种固化型直收胶带及其制备方法2014.6.9
50斯迪克股份发明2014102248995一种石墨烯的制备方法2014.5.26
51斯迪克股份发明2014102258323一种石墨烯的制备方法2014.5.26
52斯迪克股份发明2014102217836一种纳米银导电涂料2014.5.23
53斯迪克股份发明2014102194853一种石墨烯的制备方法2014.5.22
54斯迪克股份发明201410216178X一种石墨烯的制备方法2014.5.21
55斯迪克股份发明2014102056251一种石墨烯的制备方法2014.5.15
56斯迪克股份发明2014102017276一种石墨烯的制备方法2014.5.14
57斯迪克股份发明2014101484149一种水性导电涂布液2014.4.14
58斯迪克股份发明2014101484153一种异向导电胶带的制备方法2014.4.14
59斯迪克股份发明2014101493631一种夜光屏幕保护膜的制备方法2014.4.14
60斯迪克股份发明2014101263470一种阻燃胶黏剂的制备工艺2014.3.31
61斯迪克股份发明2014101095009一种无卤阻燃压敏胶黏剂及其制备方法2014.3.24
62斯迪克股份发明201410099237X一种无卤环保胶黏剂及其制备方法2014.3.18
63斯迪克股份发明2014100366605抗拉伸散热石墨贴片2014.1.26
64斯迪克股份发明2015102606928电磁屏蔽用吸波片2015.5.21
65斯迪克股份发明2015102740734电子产品用屏蔽保护膜2015.5.26
66斯迪克股份发明201510275340X一种印银聚酰亚胺胶带2015.5.27
67斯迪克股份发明2015102892915双向拉伸复合胶带2014.1.26
68斯迪克股份发明2015110145938用于胶带的导热石墨贴片的制备方法2014.1.26

3-3-2-198

序号专利权人类型专利号专利名称申请日
69斯迪克股份发明2016101400693一种用于新能源汽车锂电池组的PET薄膜2016.3.11
70斯迪克股份发明2009100350729一种高亮面离型纸及其制备方法和其应用2009.9.15
71斯迪克股份实用新型2009200364924BOPP保护膜2009.2.18
72斯迪克股份实用新型200920036491X间隔胶保护膜2009.2.18
73斯迪克股份实用新型2009200366421水性涂料亚光面涂层保护膜2009.2.25
74斯迪克股份实用新型2009202322057一种新型保护膜2009.9.30
75斯迪克股份实用新型2009200490804亮面离型纸保护膜2009.10.14
76斯迪克股份实用新型2009201801459一种无离型材料保护膜2009.10.23
77斯迪克股份实用新型2010201292470一种离型纸2010.3.3
78斯迪克股份实用新型2010201590323彩色双面离型膜2010.3.29
79斯迪克股份实用新型2010201590376彩色离型膜2010.3.29
80斯迪克股份实用新型2010201590022单面复膜彩色离型膜2010.3.29
81斯迪克股份实用新型2010201825386双面胶带2010.5.7
82斯迪克股份实用新型201020182548X一种双面胶带2010.5.7
83斯迪克股份实用新型201120019991X触控面板用光学双面胶带2011.1.21
84斯迪克股份实用新型2011200200298可吸收红外波的光学胶带2011.1.21
85斯迪克股份实用新型2011200216563一种双基材热熔胶双面胶带2011.1.24
86斯迪克股份实用新型2011200216807排气性双基材热熔胶双面胶带2011.1.24
87斯迪克股份实用新型2011200216775双基材热熔胶双面胶带2011.1.24
88斯迪克股份实用新型2011200392616一种溶剂型压敏胶的底部加热式溶剂蒸发设备2011.2.14
89斯迪克股份实用新型2011200382296溶剂型压敏胶的底部加热式溶剂蒸发设备2011.2.14
90斯迪克股份实用新型2011200380040一种溶剂型压敏胶的底部加热式溶剂蒸发装置2011.2.14
91斯迪克股份实用新型2011200382262溶剂型压敏胶的底部加热式溶剂蒸发装置2011.2.14

3-3-2-199

序号专利权人类型专利号专利名称申请日
92斯迪克股份实用新型2011200392508一种溶剂型压敏胶的上部加热式溶剂蒸发设备2011.2.14
93斯迪克股份实用新型2011200382099溶剂型压敏胶的上部加热式溶剂蒸发设备2011.2.14
94斯迪克股份实用新型201120038020X一种溶剂型压敏胶的上部加热式溶剂蒸发装置2011.2.14
95斯迪克股份实用新型2011200382667溶剂型压敏胶的上部加热式溶剂蒸发装置2011.2.14
96斯迪克股份实用新型2011200389914一种溶剂型压敏胶的溶剂蒸发设备2011.2.14
97斯迪克股份实用新型201120038253X溶剂型压敏胶的溶剂蒸发设备2011.2.14
98斯迪克股份实用新型2011200380318一种溶剂型压敏胶的溶剂蒸发装置2011.2.14
99斯迪克股份实用新型2011200392550溶剂型压敏胶的溶剂蒸发装置2011.2.14
100斯迪克股份实用新型2011200566321一种保护膜2011.3.7
101斯迪克股份实用新型2011201093221一种抗静电保护膜2011.4.14
102斯迪克股份实用新型2011201094084一种双面抗静电保护膜2011.4.14
103斯迪克股份实用新型2011202070212一种涂布装置2011.6.20
104斯迪克股份实用新型2011202450315一种雾面离型膜2011.7.12
105斯迪克股份实用新型2011202449430一种雾面离型纸2011.7.12
106斯迪克股份实用新型2011202450353雾面离型纸2011.7.12
107斯迪克股份实用新型201120244945X新型雾面离型纸2011.7.12
108斯迪克股份实用新型2011202449411一种雾面热熔胶双面胶带2011.7.12
109斯迪克股份实用新型2011202449479雾面热熔胶双面胶带2011.7.12
110斯迪克股份实用新型2011202449303一种新型雾面离型纸2011.7.12
111斯迪克股份实用新型2011202743960雾面网格热熔胶双面胶带2011.7.29
112斯迪克股份实用新型2011202743231一种雾面网格热熔胶双面胶带2011.7.29
113斯迪克股份实用新型2011202743072热熔胶双面胶带2011.7.29
114斯迪克股份实用新型2011202743369一种热熔胶双面胶带2011.7.29

3-3-2-200

序号专利权人类型专利号专利名称申请日
115斯迪克股份实用新型2011202743119雾面热熔胶双面胶带2011.7.29
116斯迪克股份实用新型2011202743299一种雾面热熔胶双面胶带2011.7.29
117斯迪克股份实用新型2011202742633双基材雾面热熔胶双面胶带2011.7.29
118斯迪克股份实用新型2011202742506一种双基材雾面热熔胶双面胶带2011.7.29
119斯迪克股份实用新型2011202743710雾面网格双基材热熔胶双面胶带2011.7.29
120斯迪克股份实用新型2011202743161一种雾面网格双基材热熔胶双面胶带2011.7.29
121斯迪克股份实用新型2011202742934双基材网格雾面热熔胶双面胶带2011.7.29
122斯迪克股份实用新型2011202742614一种双基材网格雾面热熔胶双面胶带2011.7.29
123斯迪克股份实用新型2011202742629新型双基材雾面热熔胶双面胶带2011.7.29
124斯迪克股份实用新型2011202742489一种新型双基材雾面热熔胶双面胶带2011.7.29
125斯迪克股份实用新型2011203016925用于飞机机壳内壁的防眩光薄膜绝缘袋2011.8.18
126斯迪克股份实用新型2011203013109一种用于飞机机壳内壁的防眩光薄膜绝缘袋2011.8.18
127斯迪克股份实用新型2011203013931用于飞机机壳内壁的聚酰亚胺薄膜绝缘袋2011.8.18
128斯迪克股份实用新型2011203013077一种用于飞机机壳内壁的聚酰亚胺薄膜绝缘袋2011.8.18
129斯迪克股份实用新型2011203013749用于飞机机壳内壁的聚偏氟乙烯薄膜绝缘袋2011.8.18
130斯迪克股份实用新型2011203012958一种用于飞机机壳内壁的聚偏氟乙烯薄膜绝缘袋2011.8.18
131斯迪克股份实用新型201120301291X用于飞机机壳内壁的聚偏氟乙烯薄膜铝箔复合绝缘袋2011.8.18
132斯迪克股份实用新型2011203012750一种用于飞机机壳内壁的聚偏氟乙烯薄膜铝箔复合绝缘袋2011.8.18
133斯迪克股份实用新型2011203011230用于飞机机壳内壁的绝缘袋2011.8.18
134斯迪克股份实用新型2011203013467一种用于飞机机壳内壁的绝缘袋2011.8.18
135斯迪克股份实用新型2011203011245用于飞机机壳内壁的聚酰亚胺薄膜铝箔复合绝缘袋2011.8.18

3-3-2-201

序号专利权人类型专利号专利名称申请日
136斯迪克股份实用新型2011203012727一种用于飞机机壳内壁的聚酰亚胺薄膜铝箔复合绝缘袋2011.8.18
137斯迪克股份实用新型201120301125X用于飞机机壳内壁的玻璃纤维网绝缘袋2011.8.18
138斯迪克股份实用新型2011203012801一种用于飞机机壳内壁的玻璃纤维网绝缘袋2011.8.18
139斯迪克股份实用新型201120301372X用于飞机机壳内壁的玻璃纤维网铝箔复合绝缘袋2011.8.18
140斯迪克股份实用新型2011203012892一种用于飞机机壳内壁的玻璃纤维网铝箔复合绝缘袋2011.8.18
141斯迪克股份实用新型2011203380131压纹隔离纸2011.9.9
142斯迪克股份实用新型2011203380127一种隔离纸2011.9.9
143斯迪克股份实用新型2012200375390胶带包装结构2012.2.6
144斯迪克股份实用新型2012202145209一种抗拉阻燃双面胶带2012.5.14
145斯迪克股份实用新型2012202725492防止发生卷曲的三层型雾面离型纸2012.6.11
146斯迪克股份实用新型2012202821057防止发生卷曲的四层型雾面离型纸2012.6.15
147斯迪克股份实用新型2012203287438一种耐酸碱保护膜2012.7.9
148斯迪克股份实用新型2012203287423一种抗紫外线保护膜2012.7.9
149斯迪克股份实用新型2012203307380复合隔热玻璃保护膜2012.7.10
150斯迪克股份实用新型2012203307376多层隔热抗静电玻璃保护膜2012.7.10
151斯迪克股份实用新型2012203307304具有抗静电功能的隔热玻璃保护膜2012.7.10
152斯迪克股份实用新型2012203305883多层复合隔热防爆玻璃膜2012.7.10
153斯迪克股份实用新型2012203305864防爆玻璃用复合贴膜2012.7.10
154斯迪克股份实用新型2012203305879抗静电防爆玻璃用复合贴膜2012.7.10
155斯迪克股份实用新型2012203307272防刮防爆玻璃用复合贴膜2012.7.10
156斯迪克股份实用新型2012203307361高透视率玻璃膜2012.7.10
157斯迪克股份实用新型2012203305050抗静电防爆玻璃膜2012.7.10
158斯迪克股份实用新型2012203307126抗静电隔热防爆玻璃膜2012.7.10

3-3-2-202

序号专利权人类型专利号专利名称申请日
159斯迪克股份实用新型2012203433580高效过滤涂布机构2012.7.16
160斯迪克股份实用新型2012203433773高粘性双面胶带2012.7.16
161斯迪克股份实用新型2012203433504具有防沉降功能的涂布装置2012.7.16
162斯迪克股份实用新型2012203433468具有高效过滤功能的供胶装置2012.7.16
163斯迪克股份实用新型2012203435213具有过滤性能的供胶装置2012.7.16
164斯迪克股份实用新型2012203433951抗拉伸双面胶带2012.7.16
165斯迪克股份实用新型2012203433307易剥型双面胶带2012.7.16
166斯迪克股份实用新型2012203433947用于涂布机的供胶装置2012.7.16
167斯迪克股份实用新型2012203924101抗静电离型膜2012.8.9
168斯迪克股份实用新型2012203924099防静电离型纸2012.8.9
169斯迪克股份实用新型2012204387772抗刮伤遮光贴膜2012.8.31
170斯迪克股份实用新型2012204388065用于管道安全防护的防溅带2012.8.31
171斯迪克股份实用新型2012204387645用于液晶显示模组的胶带2012.8.31
172斯迪克股份实用新型2012204387768液晶显示模组用双面胶带2012.8.31
173斯迪克股份实用新型2012204387630抗静电遮光反射贴膜2012.8.31
174斯迪克股份实用新型201220438740X防止油料飞散的防溅带2012.8.31
175斯迪克股份实用新型2012204387626防燃油飞溅的胶带2012.8.31
176斯迪克股份实用新型2012205252876超薄石墨散热胶粘带2012.10.15
177斯迪克股份实用新型2012205251341石墨导热胶带2012.10.15
178斯迪克股份实用新型2012205252043电子产品用导热胶带2012.10.15
179斯迪克股份实用新型2012205251337用于元器件散热的胶带2012.10.15
180斯迪克股份实用新型2012205252039用于电子产品的导热型胶带2012.10.15
181斯迪克股份实用新型2012205251322电子器件用导热胶带2012.10.15
182斯迪克股份实用新型2012205276122防静电抗刮贴膜2012.10.16
183斯迪克股份实用新型2012205276118抗静电增印膜2012.10.16

3-3-2-203

序号专利权人类型专利号专利名称申请日
184斯迪克股份实用新型201220527569X轻剥离型增印保护膜2012.10.16
185斯迪克股份实用新型2012205275685用于触摸屏保护的增印膜2012.10.16
186斯迪克股份实用新型2012205275670屏幕用抗刮贴膜2012.10.16
187斯迪克股份实用新型2012205275666防粘增印保护膜2012.10.16
188斯迪克股份实用新型2012205275702轻剥离保护贴膜2012.10.16
189斯迪克股份实用新型2012205710893电子产品用石墨散热片2012.11.1
190斯迪克股份实用新型2012205709538复合型石墨散热片2012.11.1
191斯迪克股份实用新型2012206469264用于电子元件的复合双面胶带2012.11.30
192斯迪克股份实用新型2012206522533高黏性双面胶粘带2012.11.30
193斯迪克股份实用新型2012206471086防撕裂阻燃双面胶粘带2012.11.30
194斯迪克股份实用新型2012206513623抗撕型压敏双面胶带2012.11.30
195斯迪克股份实用新型2012206470223抗拉伸阻燃双面胶粘带2012.11.30
196斯迪克股份实用新型2012206522529复合型压敏双面胶带2012.11.30
197斯迪克股份、 健雄职业技术学院实用新型2012206522158复合隔热玻璃贴膜2012.11.30
198斯迪克股份、 健雄职业技术学院实用新型2012206513619用于电子元器件的易剥离保护贴膜2012.11.30
199斯迪克股份、 健雄职业技术学院实用新型2012206603579防眩保护膜2012.12.5
200斯迪克股份、 健雄职业技术学院实用新型2012206603352自剥离保护贴膜2012.12.5
201斯迪克股份、 健雄职业技术学院实用新型2012206603348自剥离抗静电保护贴膜2012.12.5
202斯迪克股份实用新型2012207003280便于施工的双面胶带2012.12.18
203斯迪克股份实用新型2012207001887快速剥离型双面胶带2012.12.18
204斯迪克股份实用新型2012207001872易剥离型保护贴膜2012.12.18

3-3-2-204

序号专利权人类型专利号专利名称申请日
205斯迪克股份实用新型2012207022830便于剥离型双面压敏胶带2012.12.18
206斯迪克股份实用新型2012207359168汽车窗贴保护膜2012.12.27
207斯迪克股份实用新型2012207347813防刮型汽车窗贴保护膜2012.12.27
208斯迪克股份实用新型2012207347194防雾抗紫外玻璃窗用贴膜2012.12.27
209斯迪克股份实用新型2012207358748防刮防雾型玻璃窗用贴膜2012.12.27
210斯迪克股份实用新型2012207474058电容触摸屏2012.12.31
211斯迪克股份实用新型2012207479348触控电容屏2012.12.31
212斯迪克股份实用新型2012207474965电容触摸屏结构2012.12.31
213斯迪克股份实用新型2013200157422用于电容屏的贴膜2013.1.11
214斯迪克股份实用新型2013200161517触摸感应屏2013.1.11
215斯迪克股份实用新型201320016050X触控电容感应屏2013.1.11
216斯迪克股份实用新型2013200156557电容型触摸屏结构2013.1.11
217斯迪克股份实用新型2013200160497手机用电容触摸屏2013.1.11
218斯迪克股份实用新型2013200156523用于手机的电容屏结构2013.1.11
219斯迪克股份实用新型2013200141513感应式触摸屏结构2013.1.11
220斯迪克股份实用新型2013200498910应用于建筑玻璃窗的保护膜2013.1.29
221斯迪克股份实用新型2013200494178抗静电型玻璃窗保护膜2013.1.29
222斯迪克股份实用新型2013200474973用于玻璃窗的节能保护膜2013.1.29
223斯迪克股份实用新型2013200493423玻璃窗用抗静电型节能保护膜2013.1.29
224斯迪克股份实用新型2013200497744防气泡型玻璃窗贴膜2013.1.29
225斯迪克股份实用新型2013200485499节能玻璃窗贴膜2013.1.29
226斯迪克股份、 健雄职业技术学院实用新型2013200745208用于电子产品的贴膜2013.2.18
227斯迪克股份、 健雄职业技术学院实用新型2013200745250用于电子产品的吸波贴片2013.2.18

3-3-2-205

序号专利权人类型专利号专利名称申请日
228斯迪克股份、 健雄职业技术学院实用新型2013200745195用于电磁波衰减的贴膜2013.2.18
229斯迪克股份实用新型2013201427999用于LED照明灯的胶带2013.3.26
230斯迪克股份实用新型2013201421757应用于LED照明灯的漫射型胶粘带2013.3.26
231斯迪克股份实用新型2013201425137LED节能灯用粘贴膜2013.3.26
232斯迪克股份实用新型201320142797X用于LED灯的贴覆膜2013.3.26
233斯迪克股份实用新型2013201423610用于LED灯的保护贴膜2013.3.26
234斯迪克股份实用新型2013201421742LED灯管用漫射型贴膜2013.3.26
235斯迪克股份实用新型2013201416674具有防眩性能的节能灯贴覆膜2013.3.26
236斯迪克股份实用新型2013201891201用于电容式触摸屏的保护膜2013.4.15
237斯迪克股份实用新型2013201891199具有抗干扰功能的高透光率电容触摸屏2013.4.15
238斯迪克股份实用新型2013201891184具有屏蔽功能的电容式触摸屏面板2013.4.15
239斯迪克股份实用新型2013201881426抗干扰电容式触摸屏面板2013.4.15
240斯迪克股份实用新型2013201895664具有屏蔽功能的电容屏2013.4.15
241斯迪克股份实用新型2013201894549用于触摸屏的抗干扰保护膜2013.4.15
242斯迪克股份实用新型2013202630961荧光灯具用粘胶带2013.5.14
243斯迪克股份实用新型2013202601009应用于荧光灯的漫射型胶粘带2013.5.14
244斯迪克股份实用新型2013202627422用于荧光灯的保护贴膜2013.5.14
245斯迪克股份实用新型2013202627418日光灯管用漫射型贴膜2013.5.14
246斯迪克股份实用新型2013202597766具有防眩性能的日光灯贴覆膜2013.5.14
247斯迪克股份实用新型201320353997X防粘胶带2013.6.20
248斯迪克股份实用新型2013203539965抗静电防粘胶带2013.6.20
249斯迪克股份实用新型2013203539429易分离抗刮防粘胶带2013.6.20
250斯迪克股份实用新型2013203539293用于涂布工艺的传动辊2013.6.20

3-3-2-206

序号专利权人类型专利号专利名称申请日
251斯迪克股份实用新型2013203539306超薄遮光双面胶带2013.6.20
252斯迪克股份实用新型2013203539289防震缓冲胶带2013.6.20
253斯迪克股份实用新型2013203538905抗拉伸泡棉双面胶带2013.6.20
254斯迪克股份实用新型2013207607270防残胶双面胶带2013.11.27
255斯迪克股份实用新型2013207607285易贴附双面胶带2013.11.27
256斯迪克股份实用新型2014201388838汽车玻璃用隔热保护贴膜2014.3.26
257斯迪克股份实用新型2014201383942电子元器件用保护膜2014.3.26
258斯迪克股份实用新型2014201388999易剥离型高透视率玻璃贴膜2014.3.26
259斯迪克股份实用新型2014201388984双基材雾面保护膜2014.3.26
260斯迪克股份实用新型2014201383938可剥离雾面双基材贴膜2014.3.26
261斯迪克股份实用新型2014201388819用于玻璃的抗静电雾面贴膜2014.3.26
262斯迪克股份实用新型2014201379805用于玻璃的多用途贴膜2014.3.26
263斯迪克股份实用新型2014201383923可热剥离的双基材贴膜2014.3.26
264斯迪克股份实用新型2014203608156高韧性胶带2014.7.1
265斯迪克股份实用新型2014203604507抗拉型丙烯酸胶带2014.7.1
266斯迪克股份实用新型2014203604615复合型保护贴膜2014.7.1
267斯迪克股份实用新型2014203603699抗静电保护膜2014.7.1
268斯迪克股份实用新型201420360448X多用途压敏胶带2014.7.1
269斯迪克股份实用新型2014203595601均匀散热贴片2014.7.1
270斯迪克股份实用新型2014203603701柔顺型电子产品用保护膜2014.7.1
271斯迪克股份实用新型2014203603684耐高温丙烯酸胶带2014.7.1
272斯迪克股份实用新型2014203606108复合基材型耐温胶带2014.7.1
273斯迪克股份实用新型2014204999265电子产品用的吸波贴片2014.9.1
274斯迪克股份实用新型2014204994948屏蔽型压敏贴膜2014.9.1
275斯迪克股份实用新型2014205003251多功能保护胶带2014.9.1

3-3-2-207

序号专利权人类型专利号专利名称申请日
276斯迪克股份实用新型2014204997823多用途的压敏胶带2014.9.1
277斯迪克股份实用新型2014204993589抗干扰压敏胶粘带2014.9.1
278斯迪克股份实用新型2014205069634宽频带多用途吸波膜2014.9.4
279斯迪克股份实用新型2014206351100免擦拭写字膜2014.10.29
280斯迪克股份实用新型2014206360468具有易擦功能的写字机构2014.10.29
281斯迪克股份实用新型201420635472X无粉尘写字板2014.10.29
282斯迪克股份实用新型2014206351098手持式写字板2014.10.29
283斯迪克股份实用新型2014206349914高清晰度的写字贴膜2014.10.29
284斯迪克股份实用新型201420635715X高效环保型写字贴膜2014.10.29
285斯迪克股份实用新型2014206357126抗刮写字贴膜2014.10.29
286斯迪克股份实用新型2014207949130高可靠性保护胶带2014.12.15
287斯迪克股份实用新型2014207955875具有多用途的导热压敏胶带2014.12.15
288斯迪克股份实用新型2014207955409防干扰型压敏胶粘带2014.12.15
289斯迪克股份实用新型2014208252843具有压敏胶的偏光片结构2014.12.23
290斯迪克股份实用新型2014208253278超薄触控显示屏2014.12.23
291斯迪克股份实用新型2014208207405智能电子产品用触控显示面板2014.12.23
292斯迪克股份实用新型2014208252824全贴合偏光片结构2014.12.23
293斯迪克股份实用新型2014208359380薄膜加热用低腐蚀性双面胶带2014.12.25
294斯迪克股份实用新型2014208360034均热型加热后视镜2014.12.25
295斯迪克股份实用新型2014208361997具有除霜功能的后视镜2014.12.25
296斯迪克股份实用新型2014208370021用于汽车观后镜的除雾胶带2014.12.25
297斯迪克股份实用新型201520046516X具有缓冲功能的保护膜2015.1.23
298斯迪克股份实用新型201520046410X表面保护薄膜2015.1.23
299斯迪克股份实用新型2015206462288消泡型涂布机供胶装置2015.8.25
300斯迪克股份实用新型2015206471770可调节流量的供胶装置2015.8.25

3-3-2-208

序号专利权人类型专利号专利名称申请日
301斯迪克股份实用新型201520646785X高粘度胶水用消泡型涂布机2015.8.25
302斯迪克股份实用新型2015209894743光学保护膜制程卷取机构2015.12.3
303斯迪克股份实用新型2015209972047用于光学保护膜的存放机构2015.12.3
304斯迪克股份实用新型2015209967354压敏贴膜用无痕收卷机构2015.12.3
305斯迪克股份实用新型2015209973270用于保护膜的无痕存放机构2015.12.3
306斯迪克股份实用新型2016210253932可拆解性的显示屏用胶带2016.8.31
307斯迪克股份实用新型2016201895884用于包裹锂电池组的绝缘胶带2016.3.11
308斯迪克股份实用新型2014207123243一种防蓝光OCA光学胶带2014.11.24
309斯迪克股份实用新型2014206921195一种高光阻燃电磁屏蔽胶带2014.11.18
310斯迪克股份实用新型2014206923839一种阻燃耐腐蚀铜箔胶带2014.11.18
311斯迪克股份实用新型2014206932749一种用于电磁屏蔽的铜箔基材2014.11.18
312斯迪克股份实用新型2014206934123一种铜箔胶带2014.11.18
313斯迪克股份实用新型201420693459X一种遮光防潮电磁屏蔽胶带2014.11.18
314斯迪克股份实用新型2014206938586一种防刮伤铜箔胶带2014.11.18
315斯迪克股份实用新型2014206939697一种抗刮耐高温铜箔胶带2014.11.18
316斯迪克股份实用新型2014206940158一种抗刮防潮电磁屏蔽胶带2014.11.18
317斯迪克股份实用新型2014206941061一种耐高温铜箔胶带2014.11.18
318斯迪克股份实用新型2014205057675一种自融荧光胶带2014.9.4
319斯迪克股份实用新型2014205064166一种隔热密封胶带2014.9.4
320斯迪克股份实用新型201420506419X一种易撕等长封装胶带2014.9.4
321斯迪克股份实用新型2014205065239一种自融绝缘胶带2014.9.4
322斯迪克股份实用新型2014205065794一种定型密封胶带2014.9.4
323斯迪克股份实用新型2014205066477一种绝缘荧光胶带2014.9.4
324斯迪克股份实用新型2014205066867一种抗紫外防撞击阻燃胶带2014.9.4
325斯迪克股份实用新型2014205147440一种抗紫外耐腐蚀胶带2014.9.4

3-3-2-209

序号专利权人类型专利号专利名称申请日
326斯迪克股份实用新型2014205026662一种车顶防晒反光膜2014.9.2
327斯迪克股份实用新型2014205034349一种车顶防晒反光膜2014.9.2
328斯迪克股份实用新型2014204412580一种保温吊顶2014.8.6
329斯迪克股份实用新型2014204069444一种防眩光抗刮保护膜2014.7.23
330斯迪克股份实用新型2014204073492一种阻燃抗刮保护膜2014.7.23
331斯迪克股份实用新型2014204073505一种防指纹抗油渍抗刮保护膜2014.7.23
332斯迪克股份实用新型2014204075322一种防蓝光防刮保护膜2014.7.23
333斯迪克股份实用新型2014204075356一种可印刷的防刮抗静电保护膜2014.7.23
334斯迪克股份实用新型2014204091081一种TPU防爆保护膜2014.7.23
335斯迪克股份实用新型2014203715285一种基于纳米银线的柔性透明导电薄膜2014.7.7
336斯迪克股份实用新型2014203719036一种基于纳米银线的双层电容式触摸屏用透明导电薄膜组2014.7.7
337斯迪克股份实用新型2014203720349一种基于纳米银线的透明电磁屏蔽视窗贴膜2014.7.7
338斯迪克股份实用新型2014203720921一种基于纳米银线平板触摸屏用透明导电膜组2014.7.7
339斯迪克股份实用新型2014203524184一种石墨散热保护贴2014.6.27
340斯迪克股份实用新型2014203527021一种液晶显示屏玻璃用玻璃保护贴2014.6.27
341斯迪克股份实用新型2014203530880一种防眩光液晶显示屏玻璃用玻璃保护贴2014.6.27
342斯迪克股份实用新型2014203532299一种抗刮防眩光液晶显示屏玻璃用玻璃保护贴2014.6.27
343斯迪克股份实用新型2014203483644一种防刮伤液晶显示屏玻璃用玻璃保护贴2014.6.26
344斯迪克股份实用新型2014203529629一种防蓝光液晶显示屏玻璃用玻璃保护贴2014.6.26
345斯迪克股份实用新型2014203043979一种透明有色保护膜2014.6.9
346斯迪克股份实用新型2014202680221一种阻燃抗静电离型膜2014.5.23
347斯迪克股份实用新型2014202680626一种阻燃抗静电保护胶带2014.5.23

3-3-2-210

序号专利权人类型专利号专利名称申请日
348斯迪克股份实用新型2014202680768一种阻燃隔热膜2014.5.23
349斯迪克股份实用新型201420231173X一种胶黏剂粉体研磨装置2014.5.7
350斯迪克股份实用新型2014201518780一种用于制备阻燃胶黏剂的加工设备2014.3.31
351斯迪克股份实用新型2014201521976一种透明有色保护膜2014.3.31
352斯迪克股份实用新型2010201006430一种涂布注胶装置2010.1.25
353斯迪克股份实用新型2015209891711光学保护膜制程卷取机构2015.12.3
354斯迪克股份实用新型2017204466048用于镀膜工艺的屏幕保护膜2017.4.26
355斯迪克股份实用新型2017204466052PVD工艺用制程保护膜2017.4.26
356斯迪克股份实用新型2008201331035集光元件2008.8.29
357斯迪克股份实用新型2009200063950光学扩散膜2009.3.30
358斯迪克股份实用新型2009200063965光学扩散膜2009.3.30
359斯迪克股份实用新型2009200410354凸形涂胶辊2009.4.9
360斯迪克股份实用新型2009200447626保护膜2009.6.1
361斯迪克股份实用新型2009201569654集光元件2009.6.11
362斯迪克股份实用新型200920231742X一种高亮面离型纸2009.9.15
363斯迪克江苏发明2012101477979雾面离型剂2012.5.14
364斯迪克江苏发明2012105502823便于剥离离型材料的双面胶带2012.12.18
365斯迪克江苏发明2012105514178具有散热功能的导热贴膜及其制造方法2012.12.18
366斯迪克江苏发明2012105517320应用于电子器件的散热胶带及其制备工艺2012.12.18
367斯迪克江苏发明2012105515698高透高隔热节能防爆膜及其制备工艺2012.12.18
368斯迪克江苏发明2012105564641抗刮伤雾面防静电离型纸2012.12.20
369斯迪克江苏发明2012105845429高导热系数的石墨散热胶带2012.12.28
370斯迪克江苏发明2012105841678用于离型膜的雾面防静电剂2012.12.28
371斯迪克江苏发明2013101015419高透光率LED照明灯2013.3.26

3-3-2-211

序号专利权人类型专利号专利名称申请日
372斯迪克江苏发明2013101872277防破裂安全型LED照明灯2013.5.17
373斯迪克江苏发明2013102933672耐高温雾面丙烯酸胶黏剂2013.7.12
374斯迪克江苏发明2013102939310高可靠性LED照明灯2013.7.12
375斯迪克江苏发明2013104676004电子产品用保护贴膜2013.10.9
376斯迪克江苏发明2013104674973散热型丙烯酸酯胶粘带2012.12.18
377斯迪克江苏发明2013107397402包装用快速剥离双面胶带2012.12.18
378斯迪克江苏发明2014100088633防眩型高黏压敏粘贴膜2014.1.9
379斯迪克江苏发明2014100093078建筑玻璃用胶带的制造工艺2014.1.9
380斯迪克江苏发明2014100373789用于微电子器件的导热石墨贴片2014.1.26
381斯迪克江苏发明2014100384872高导热系数的散热贴片2014.1.26
382斯迪克江苏发明2014100382415导热石墨片及其制造方法2014.1.26
383斯迪克江苏发明2014104417131多用途导电导热复合胶带2012.12.28
384斯迪克江苏发明2014105948161新型免擦教学写字板2014.10.29
385斯迪克江苏发明2014108552683防蓝光OCA光学双面胶带2014.12.31
386斯迪克江苏发明2014108499179用于显示屏的防蓝光光学胶带2014.12.31
387斯迪克江苏发明2015102754722高导热系数的屏蔽贴膜2015.5.26
388斯迪克江苏发明2015102856745高拉伸性能的导热石墨片2014.1.26
389斯迪克江苏发明2014107533327一种防伪无声胶带制作方法2014.12.10
390斯迪克江苏发明2014100363202用于石墨散热片的制造工艺2014.1.26
391斯迪克江苏发明2015102604814用于电磁场屏蔽的吸波材料2015.5.21
392斯迪克江苏发明2015102608285具有屏蔽电磁场功能的复合贴膜2015.5.21
393斯迪克江苏发明2015102855507用于高致密性石墨片的制备方法2014.1.26
394斯迪克江苏实用新型2011204916945涂布注胶装置2011.11.30
395斯迪克江苏实用新型2011204909829涂胶装置2011.11.30

3-3-2-212

序号专利权人类型专利号专利名称申请日
396斯迪克江苏实用新型2011204916930一种涂胶装置2011.11.30
397斯迪克江苏实用新型2011205110866一种抗刮防静电保护膜2011.12.9
398斯迪克江苏实用新型2011205110743一种抗刮防眩保护膜2011.12.9
399斯迪克江苏实用新型2011205110353一种抗刮耐磨保护膜2011.12.9
400斯迪克江苏实用新型2011205147396一种耐磨增印保护膜2011.12.9
401斯迪克江苏实用新型2012203340139防爆抗氧化玻璃膜2012.7.10
402斯迪克江苏实用新型2012203336504用于隔热防爆的防刮伤玻璃膜2012.7.10
403斯迪克江苏实用新型2012203314473用于防爆的高透视率玻璃膜2012.7.10
404斯迪克江苏实用新型2012203320953隔热防爆玻璃用保护膜2012.7.10
405斯迪克江苏实用新型2012203308345可抗氧化隔热防爆玻璃用保护膜2012.7.10
406斯迪克江苏实用新型2012203336129隔热玻璃用抗氧化保护膜2012.7.10
407斯迪克江苏实用新型2012203339930高透视率防爆保护膜2012.7.10
408斯迪克江苏实用新型2012203314670用于防止玻璃爆破的高透视率保护膜2012.7.10
409斯迪克江苏实用新型2012203306458用于玻璃隔热的抗氧化保护膜2012.7.10
410斯迪克江苏实用新型2012203451269压敏双面胶带2012.7.16
411斯迪克江苏实用新型2012203927241防静电雾面离型纸2012.8.9
412斯迪克江苏实用新型2012203933350防粘雾面离型纸2012.8.9
413斯迪克江苏实用新型2012203927059低反光雾面离型纸2012.8.9
414斯迪克江苏实用新型2012203927684轻剥离离型纸2012.8.9
415斯迪克江苏实用新型2012203927044低反光离型膜2012.8.9
416斯迪克江苏实用新型2012204430024用于电子产品的遮光反射胶带2012.8.31
417斯迪克江苏实用新型2012204432797电子产品用遮光双面胶带2012.8.31
418斯迪克江苏实用新型2012204420037管道防护用防溅带2012.8.31
419斯迪克江苏实用新型2012204435812抗刮型遮光反射贴膜2012.8.31

3-3-2-213

序号专利权人类型专利号专利名称申请日
420斯迪克江苏实用新型2012204432782用于防止可燃性燃油飞溅的胶带2012.8.31
421斯迪克江苏实用新型2012204473759管道用抗拉伸防溅带2012.9.4
422斯迪克江苏实用新型2012204432778用于管道的抗拉伸胶带2012.8.31
423斯迪克江苏实用新型2012204432299用于防油料飞散的胶带2012.8.31
424斯迪克江苏实用新型2012205271699超薄石墨导热胶粘带2012.10.15
425斯迪克江苏实用新型201220526822X石墨散热胶粘带2012.10.15
426斯迪克江苏实用新型2012205275774电子产品用散热胶粘带2012.10.15
427斯迪克江苏实用新型2012205273853导热双面胶带2012.10.15
428斯迪克江苏实用新型201220525603X石墨散热型胶带2012.10.15
429斯迪克江苏实用新型201220526163X石墨散热胶粘带2012.10.15
430斯迪克江苏实用新型2012205265077电子产品用导热型胶带2012.10.15
431斯迪克江苏实用新型2012205320089防粘抗刮贴膜2012.10.17
432斯迪克江苏实用新型201220532510X低反光增印保护膜2012.10.17
433斯迪克江苏实用新型2012205324893抗静电型增印膜2012.10.17
434斯迪克江苏实用新型2012205309978防静电增印保护膜2012.10.17
435斯迪克江苏实用新型2012205320074抗刮屏幕保护膜2012.10.17
436斯迪克江苏实用新型201220531034X防眩型抗刮贴膜2012.10.17
437斯迪克江苏实用新型201220532006X用于玻璃屏保护的贴膜2012.10.17
438斯迪克江苏实用新型2012205743187用于电子产品的石墨散热结构2012.11.1
439斯迪克江苏实用新型201220573950X用于电子元件的散热双面胶2012.11.1
440斯迪克江苏实用新型2012206396969高黏性阻燃双面胶带2012.11.28
441斯迪克江苏实用新型2012206397764多用途抗拉双面胶带2012.11.28
442斯迪克江苏实用新型2012206400080抗撕裂压敏双面胶带2012.11.28
443斯迪克江苏实用新型2012206405953抗拉伸双面胶粘带2012.11.28
444斯迪克江苏实用新型2012206376861复合型阻燃双面胶带2012.11.28

3-3-2-214

序号专利权人类型专利号专利名称申请日
445斯迪克江苏实用新型2012207027158方便剥离的双面胶粘带2012.12.18
446斯迪克江苏实用新型2012207024342方便剥离的压敏胶带2012.12.18
447斯迪克江苏实用新型2012207026545快速剥离型保护膜2012.12.18
448斯迪克江苏实用新型2012207030502快速剥离的压敏胶带2012.12.18
449斯迪克江苏实用新型2012207023301双面压敏胶带2012.12.18
450斯迪克江苏实用新型2012207395978具有防雾功能的汽车窗贴保护膜2012.12.27
451斯迪克江苏实用新型2012207395747防紫外线型玻璃窗用贴膜2012.12.27
452斯迪克江苏实用新型2012207331800防刮散热型玻璃窗用贴膜2012.12.27
453斯迪克江苏实用新型201220733792X抗紫外型玻璃窗用贴膜2012.12.27
454斯迪克江苏实用新型2012207338744用于防雾气的玻璃窗用贴膜2012.12.27
455斯迪克江苏实用新型2012207472796电容式触摸屏面板2012.12.31
456斯迪克江苏实用新型2012207482374电容式触摸屏结构2012.12.31
457斯迪克江苏实用新型2012207472300触控式电容屏2012.12.31
458斯迪克江苏实用新型2013200154195用于电容屏的双面胶带2013.1.11
459斯迪克江苏实用新型2013200156631用于手机的电容式触摸屏面板2013.1.11
460斯迪克江苏实用新型2013200155484用于手机的电容式触摸屏结构2013.1.11
461斯迪克江苏实用新型2013200162098触控式电容屏结构2013.1.11
462斯迪克江苏实用新型2013200164106用于手机的触摸屏面板2013.1.11
463斯迪克江苏实用新型2013200155408手机用触摸屏结构2013.1.11
464斯迪克江苏实用新型2013200156472触控式电容感应屏2013.1.11
465斯迪克江苏实用新型2013200506086建筑用防粘玻璃窗保护膜2013.1.29
466斯迪克江苏实用新型201320051065X建筑用玻璃窗保护膜2013.1.29
467斯迪克江苏实用新型2013200485588玻璃窗用防残胶保护膜2013.1.29
468斯迪克江苏实用新型2013200505806玻璃窗节能保护膜2013.1.29

3-3-2-215

序号专利权人类型专利号专利名称申请日
469斯迪克江苏实用新型2013200484833便于贴覆的玻璃窗贴膜2013.1.29
470斯迪克江苏实用新型2013200485198玻璃窗贴膜2013.1.29
471斯迪克江苏实用新型2013200707992用于建筑玻璃窗的隔热贴膜2013.2.6
472斯迪克江苏实用新型2013200707865防静电型建筑玻璃窗隔热贴膜2013.2.6
473斯迪克江苏实用新型2013200688012防气泡型建筑玻璃窗隔热贴膜2013.2.6
474斯迪克江苏实用新型2013200689975建筑玻璃窗隔热贴膜2013.2.6
475斯迪克江苏实用新型2013200728999耐酸碱制程保护膜2013.2.8
476斯迪克江苏实用新型2013200728503耐酸碱贴膜2013.2.8
477斯迪克江苏实用新型2013200727572耐酸碱制程用电容屏保护膜2013.2.8
478斯迪克江苏实用新型201320142317XLED照明灯具用粘胶带2013.3.26
479斯迪克江苏实用新型2013201436907LED照明灯用贴膜2013.3.26
480斯迪克江苏实用新型201320143688XLED灯用漫射型贴膜2013.3.26
481斯迪克江苏实用新型2013201436860用于LED灯管的漫射型粘贴膜2013.3.26
482斯迪克江苏实用新型2013201422849LED节能灯用保护膜2013.3.26
483斯迪克江苏实用新型2013201436733LED灯管用防眩光贴膜2013.3.26
484斯迪克江苏实用新型2013201888228屏蔽型电容触摸屏2013.4.15
485斯迪克江苏实用新型2013201903406抗干扰电容触摸屏2013.4.15
486斯迪克江苏实用新型2013201893014屏蔽型电容式触摸屏面板2013.4.15
487斯迪克江苏实用新型2013201893052具有屏蔽功能的触控电容屏2013.4.15
488斯迪克江苏实用新型2013201888251抗干扰型触控电容屏2013.4.15
489斯迪克江苏实用新型2013201890957触摸屏用抗干扰贴膜2013.4.15
490斯迪克江苏实用新型2013202634801日光灯用漫射型贴膜2013.5.14
491斯迪克江苏实用新型2013202624975用于日光灯的贴覆膜2013.5.14
492斯迪克江苏实用新型2013202624759用于荧光灯灯管的漫射型粘贴膜2013.5.14

3-3-2-216

序号专利权人类型专利号专利名称申请日
493斯迪克江苏实用新型2013202607433节能日光灯用保护膜2013.5.14
494斯迪克江苏实用新型2013202634799荧光灯管用防眩光贴膜2013.5.14
495斯迪克江苏实用新型2013203547590电子产品用超薄遮光胶带2013.6.20
496斯迪克江苏实用新型2013203555703抗刮伤防粘胶带2013.6.20
497斯迪克江苏实用新型2013203574780易分离型防粘胶带2013.6.20
498斯迪克江苏实用新型2013203558311便于分离的抗静电防粘胶带2013.6.20
499斯迪克江苏实用新型2013203557304防震缓冲型双面胶带2013.6.20
500斯迪克江苏实用新型2013203545472石墨导热散热胶带2013.6.20
501斯迪克江苏实用新型2013203579322易分离传动辊2013.6.20
502斯迪克江苏实用新型2013203567503涂布工艺用传动辊2013.6.20
503斯迪克江苏实用新型2013207616212单面易剥离型双面胶带2013.11.27
504斯迪克江苏实用新型2013207615934便于贴附的双面压敏胶带2013.11.27
505斯迪克江苏实用新型2014201388965防炫光玻璃用贴膜2014.3.26
506斯迪克江苏实用新型2014201391440抗拉伸雾面保护贴膜2014.3.26
507斯迪克江苏实用新型2014201404614易剥离型玻璃用保护膜2014.3.26
508斯迪克江苏实用新型2014201413971便于剥离的双基材雾面贴膜2014.3.26
509斯迪克江苏实用新型2014201403950玻璃用防静电保护膜2014.3.26
510斯迪克江苏实用新型2014201409660热剥离双基材保护膜2014.3.26
511斯迪克江苏实用新型2014201392706多功能玻璃用贴膜2014.3.26
512斯迪克江苏实用新型2014201393944易剥离双基材雾面贴膜2014.3.26
513斯迪克江苏实用新型2014203596074电子产品用石墨导热片2014.7.1
514斯迪克江苏实用新型2014203619288耐高温软基材保护胶带2014.7.1
515斯迪克江苏实用新型2014203611229复合石墨导热散热片2014.7.1
516斯迪克江苏实用新型2014203619273高挺度压敏胶带2014.7.1
517斯迪克江苏实用新型2014203619324防静电散热压敏胶带2014.7.1

3-3-2-217

序号专利权人类型专利号专利名称申请日
518斯迪克江苏实用新型2014203619837双基材丙烯酸胶粘带2014.7.1
519斯迪克江苏实用新型2014203619269传热压敏胶粘膜2014.7.1
520斯迪克江苏实用新型201420361931X电子耐热保护胶带2014.7.1
521斯迪克江苏实用新型2014203616504复合基材保护膜2014.7.1
522斯迪克江苏实用新型2014205011084具有吸波功能的保护胶带2014.9.1
523斯迪克江苏实用新型2014204994098具有防干扰功能的压敏胶粘膜2014.9.1
524斯迪克江苏实用新型2014204999443用于通讯产品的吸波膜2014.9.1
525斯迪克江苏实用新型201420501107X用于电磁波屏蔽的胶带2014.9.1
526斯迪克江苏实用新型2014205011421用于通信产品的贴膜2014.9.1
527斯迪克江苏实用新型2014205011065用于电子产品的屏蔽膜2014.9.1
528斯迪克江苏实用新型2014205006885屏蔽贴膜2014.9.1
529斯迪克江苏实用新型2014205098745多用途吸波贴膜2014.9.4
530斯迪克江苏实用新型2014205092221复合型电磁波吸收膜2014.9.4
531斯迪克江苏实用新型2014206350470无粉尘型写字屏2014.10.29
532斯迪克江苏实用新型2014206349187反复使用的易写型写字屏2014.10.29
533斯迪克江苏实用新型2014206350466便携式免擦写字膜2014.10.29
534斯迪克江苏实用新型201420636275X免擦拭写字板2014.10.29
535斯迪克江苏实用新型2014206351295免擦型环保写字屏2014.10.29
536斯迪克江苏实用新型2014206362054无尘免擦拭写字板2014.10.29
537斯迪克江苏实用新型2014206352601防刮伤无尘写字板2014.10.29
538斯迪克江苏实用新型2014206362656手持式无尘写字贴膜2014.10.29
539斯迪克江苏实用新型2014207963227具有散热功能的吸波胶带2014.12.15
540斯迪克江苏实用新型2014207946819多功能型压敏胶粘膜2014.12.15
541斯迪克江苏实用新型2014207950528用于通讯产品的复合胶带2014.12.15
542斯迪克江苏实用新型2014207949836耐击穿的复合胶带2014.12.15

3-3-2-218

序号专利权人类型专利号专利名称申请日
543斯迪克江苏实用新型2014207963212便于粘贴的复合贴膜2014.12.15
544斯迪克江苏实用新型2014207962722排气型屏蔽保护膜2014.12.15
545斯迪克江苏实用新型2014208262582用于液晶显示器的偏光片2014.12.23
546斯迪克江苏实用新型201420826493X用于智能电子的触控屏2014.12.23
547斯迪克江苏实用新型2014208261753用于触控显示模组的全贴合偏光片2014.12.23
548斯迪克江苏实用新型201420826535X高强度触控显示模组2014.12.23
549斯迪克江苏实用新型2014208260962触控显示模组2014.12.23
550斯迪克江苏实用新型2014208260553电容式触控显示屏2014.12.23
551斯迪克江苏实用新型201420838867X均热型加热贴膜2014.12.25
552斯迪克江苏实用新型201420836683X电加热汽车后视镜2014.12.25
553斯迪克江苏实用新型2014208364590具有防霜功能的后视镜2014.12.25
554斯迪克江苏实用新型2014208382508快速除雾型后视镜2014.12.25
555斯迪克江苏实用新型2014208382476用于除雾的加热贴膜2014.12.25
556斯迪克江苏实用新型2014208366825快速升温型后视镜2014.12.25
557斯迪克江苏实用新型2015200499113用于电子产品的保护贴膜2015.1.23
558斯迪克江苏实用新型201520051112X用于显示屏的保护膜2015.1.23
559斯迪克江苏实用新型2015200487703抗拉型保护胶带2015.1.23
560斯迪克江苏实用新型2015200511115高挺度保护膜2015.1.23
561斯迪克江苏实用新型2015206456677高效过滤型涂覆胶快速消泡装置2015.8.25
562斯迪克江苏实用新型2015206475729高效过滤型供胶消泡装置2015.8.25
563斯迪克江苏实用新型201520648510X高精度涂布机用供胶装置2015.8.25
564斯迪克江苏实用新型2015209991781用于保护膜的收卷装置2015.12.3
565斯迪克江苏实用新型201520989577X压敏胶带用卷取装置2015.12.3
566斯迪克江苏实用新型2015209955982薄膜制程卷取机构2015.12.3
567斯迪克江苏实用新型2015209896607保护贴膜用卷取装置2015.12.3

3-3-2-219

序号专利权人类型专利号专利名称申请日
568斯迪克江苏实用新型2015209951657用于石墨膜的压延机构2015.12.3
569斯迪克江苏实用新型2014207753515一种防伪无声胶带2014.12.10
570斯迪克江苏实用新型2017204467500用于智能手机中玻璃盖板的遮盖膜2017.4.26
571斯迪克江苏实用新型2017204467464耐高温PVD制程保护膜2017.4.26
572太仓斯迪克发明2010100004517耐高温软基材保护膜2010.1.11
573太仓斯迪克发明2011100033425一种压敏胶材料的制作方法2011.1.10
574太仓斯迪克发明2011100033444一种双面胶带一次成型的制作方法2011.1.10
575太仓斯迪克发明2011101220448用于大飞机内壁密封袋的薄膜及其表面处理方法2011.5.12
576太仓斯迪克发明2011101253526一种用于制备飞机内壁绝缘密封袋的超声热合薄膜及其制备方法2011.5.16
577太仓斯迪克发明2011101945423一种雾面离型纸及其制备方法2011.7.12
578太仓斯迪克发明2011101946159雾面离型纸及其制备方法2011.7.12
579太仓斯迪克发明201110194532X一种新型雾面离型纸的制备方法2011.7.12
580太仓斯迪克发明2011101942622一种雾面离型剂2011.7.12
581太仓斯迪克发明2011101942641一种雾面离型膜的制作方法2011.7.12
582太仓斯迪克发明2011101942675一种雾面离型纸的制作方法2011.7.12
583太仓斯迪克发明2011102561632一种用于制备太阳能光伏背膜的改性含氟树脂切片及其制备方法2011.9.1
584太仓斯迪克发明2012101077567一种聚氨酯复合胶粘剂2012.4.13
585太仓斯迪克发明2012102347690一种雾面离型材料2012.7.9
586太仓斯迪克发明2012102347686一种微孔型有机硅胶粘剂的制备方法2012.7.9
587太仓斯迪克发明201210549977X便于施工的双面胶带2012.12.18
588太仓斯迪克发明2012105499801高透光节能防爆膜的制备工艺及所得防爆膜2012.12.18
589太仓斯迪克发明2012105574342离型材料用雾面离型剂2012.12.20

3-3-2-220

序号专利权人类型专利号专利名称申请日
590太仓斯迪克发明2012105808241胶带用石墨散热片2012.12.28
591太仓斯迪克发明2013100325738雾面隔离纸的制备方法2011.7.12
592太仓斯迪克发明2013100318823胶带用雾面隔离纸的制备方法2011.7.12
593太仓斯迪克发明2013100379916感压胶带用雾面离型纸的制作方法2011.7.12
594太仓斯迪克发明2013100379901具有雾面功能离型纸的制作方法2011.7.12
595太仓斯迪克发明2013100463140雾面防粘纸的制备方法2011.7.12
596太仓斯迪克发明2013100463136雾面隔离纸的制备方法2011.7.12
597太仓斯迪克发明2013101616868太阳能光伏背膜用含氟树脂切片2011.9.1
598太仓斯迪克发明2013101616904用于光伏背膜的改性含氟树脂切片及其制备方法2011.9.1
599太仓斯迪克发明2013101758178胶带用雾面离型膜的制作工艺2011.7.12
600太仓斯迪克发明2013101758182压敏胶用雾面离型膜的制作方法2011.7.12
601太仓斯迪克发明2013101758163用于有机压感胶的离型膜的制造工艺2011.7.12
602太仓斯迪克发明2013102928443雾面压敏胶黏剂2013.7.12
603太仓斯迪克发明2013105347019用于包装材料的聚氨酯胶粘剂2012.4.13
604太仓斯迪克发明2013107514660丙烯酸酯胶带2012.12.18
605太仓斯迪克发明2013107490134散热型丙烯酸酯胶带的制备方法2012.12.18
606太仓斯迪克发明2013107513367压敏胶粘带2012.12.18
607太仓斯迪克发明201310749012X丙烯酸酯胶粘带的制造工艺2012.12.18
608太仓斯迪克发明2014100085207雾面丙烯酸胶黏剂2014.1.9
609太仓斯迪克发明2014100087749高粘性丙烯酸胶带的制备工艺2014.1.9
610太仓斯迪克发明2014100360933高可靠性双面贴膜2014.1.26
611太仓斯迪克发明2014100363289用于微电子器件的压敏胶带2014.1.26
612太仓斯迪克发明2014100659396用于保护膜的有机硅胶粘剂2012.7.9

3-3-2-221

序号专利权人类型专利号专利名称申请日
613太仓斯迪克发明2014100662219具有排气性能的耐高温胶粘剂2012.7.9
614太仓斯迪克发明2014100661076排气型有机硅胶粘剂2012.7.9
615太仓斯迪克发明2014101216412保护膜用有机硅胶粘剂的制造方法2012.7.9
616太仓斯迪克发明2014101216323具有微孔结构的有机硅胶胶粘剂的制造方法2012.7.9
617太仓斯迪克发明2014101217010排气型压敏胶粘剂的制备工艺2012.7.9
618太仓斯迪克发明2014101215547用于保护膜的压敏胶粘剂的制备工艺2012.7.9
619太仓斯迪克发明2014101217538压敏胶带用防粘纸2012.7.9
620太仓斯迪克发明2014102652828用于电子元器件的胶带2012.12.18
621太仓斯迪克发明2014102621976用于电子元器件的胶带的制造工艺2012.12.18
622太仓斯迪克发明2014102646719抗静电压敏胶带的制造工艺2012.12.18
623太仓斯迪克发明2014103570685高可靠性导热胶带的制备工艺2012.12.18
624太仓斯迪克发明2014103574277用于电子产品贴膜的制备方法2012.12.18
625太仓斯迪克发明2014103568149用于高粘性胶带的制备方法2012.12.18
626太仓斯迪克发明2014108169395微孔型丙烯酸粘剂层2013.7.12
627太仓斯迪克发明2014108504374具有吸收蓝光功能的复合型光学胶带2014.12.31
628太仓斯迪克发明2015102044117压纹离型膜2015.4.27
629太仓斯迪克发明2015102263114用于汽车玻璃的高透光防爆贴膜2012.12.18
630太仓斯迪克发明2015102265514建筑用节能防爆贴膜2012.12.18
631太仓斯迪克发明2015102323897高隔热节能防爆膜2012.12.18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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