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指南针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特别提示: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系北京指南针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根据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5号》而进行的变更,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
一、 会计政策变更概述
1. 变更原因
财政部于2021年12月30日印发《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5号》(财会〔2021〕35号)(以下简称“解释第15号”),明确了关于企业将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或者研发过程中产出的产品或副产品对外销售的会计处理(以下简称“试运行销售”)以及关于亏损合同的判断(以下简称“亏损合同”)。
2. 变更日期
公司于2022年1月1日起开始执行解释第15号。
3. 变更前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前,公司执行财政部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
4. 变更后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后,公司将按照财政部发布的准则解释第15号要求执行。其他未变更部分,仍按照财政部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执行。
二、 具体情况及对公司的影响
1. 会计政策变更的主要内容
(1)关于试运行销售的会计处理
企业发生试运行销售的,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和《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等规定,对试运行销售相关收入和成本分别进行会计处理,计入当期损益,不应将试运行销售相关收入抵消相关成本后的净额冲减固定资产成本或研发支出。“试运行销售”的相关会计处理规定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并追溯调整比较财务报表。
(2)关于亏损合同的判断
判断亏损合同时,履行该合同的成本包括履行合同的增量成本和与履行合同直接相关的其他成本的分摊金额。“亏损合同”相关会计处理规定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累积影响数调整首次执行解释第15号当年年初留存收益及其他相关的财务报表项目,不调整前期比较财务报表数据。
2.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公司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发布的相关规定进行的合理变更和调整,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采用解释第15号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特此公告。
北京指南针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2年8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