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订对照表
条款 | 修订前 | 修订后 |
中信出版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上市修订稿) | 中信出版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 |
第三条 | 公司在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并取得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100000101729466X。公司于【】年【】月【】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核准,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于【】年【】月【】日在深圳市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 | 公司在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并取得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100000101729466X。公司于2019年6月14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核准,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47,537,879股,于2019年7月5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 |
第六条 |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的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4,261.3636】万元,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完成后的注册资本为人民币【】万元。 |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的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4,261.3636万元,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完成后的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9,015.1515万元。 |
第二十条 | 公司的股份总数为【】万股,均为普通股。 | 公司的股份总数为19,015.1515万股,均为普通股。 |
第二十四条 |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活动。 |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 |
第二十五条 |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法规和中 |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二)要约方式;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 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 |
第二十六条 |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项至第(三)项的原因收购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依照第二十四条规定收购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公司依照第二十四条第(三)项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的,不得超过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五;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出;所收购的股份应当在一年内转让给职工。 |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项、第(二)项的原因收购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收购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10%,并应当在3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
第三十二条 | 公司党委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及《中国共产党党组工作条例(试行)》等党内法规履行职责。 ······ | 公司党委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及《中国共产党党组工作条例》等党内法规履行职责。 ······ |
第四十九条 |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原则上为公司住所地。 股东大会应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公司还将提供网络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公司股东大会同时采取现场、网络方式进行时,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均有权通过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但同一股份只能选择现场投票、网络投票中的一种表决方式。 |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公司住所地或便于更多股东参加的地点。 股东大会应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公司还将提供网络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公司股东大会同时采取现场、网络方式进行时,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均有权通过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但同一股份只能选择现场投票、网络投票中的一种表决方式。 |
第一百○一条 |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每届任期三年。董事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董事在任期届满以前,股东大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 |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并可在任期届满前由股东大会解除其职务。每届任期三年。董事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董事可以由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兼任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董事可以由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兼任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 |
第一百二十三条 | 董事会设立战略委员会、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等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各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各专门委员会的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查决定。其中审计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名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当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中至少应当有一名独立董事是会计专业人士。 | 董事会设立战略委员会、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等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各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各专门委员会的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查决定。其中审计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名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当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的召集人为会计专业人士。董事会负责制定专门委员会工作规程,规范专门委员会的运作。 |
第一百四十一条 | 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单位担任除董事以外其他职务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 在公司控股股东单位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其他行政职务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
除上述修订条款外,《中信出版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其他条款保持不变。
2019年8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