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青岛国林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自筹资金的核查意见
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华福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青岛国林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林科技”或“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保荐机构,根据《公司法》、《证券法》、《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保荐工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对国林科技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自筹资金事项进行了核查,核查情况及核查意见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青岛国林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9】1110号)核准,并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意,青岛国林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林环保”或“公司”)向社会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13,350,000股,每股发行价为人民币26.02元,共募集资金人民币347,367,000.00元,扣除相关发行费用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308,498,000.00元。募集资金已于2019年7月17日划转至公司指定账户。经大华会计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并出具《青岛国林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1,335.00万股后实收股本的验资报告》(大华验字【2019】000302号)。公司依照规定对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管理,募集资金到账后已全部存放于募集资金账户内,公司与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
根据《青岛国林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
股说明书》(以下简称“《招股说明书》”)中披露的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如下:
单位:万元
序号 | 项目名称 | 总投资额 | 使用募集资金投入额 | 发改委备案文号 |
1 | 基于臭氧-活性炭技术的生活饮用水提标改造项目 | 10,000.00 | 10,000.00 | -- |
2 | 臭氧产业化基地升级改造项目 | 11,257.70 | 11,257.70 | 2019-370285-35-03-000002 |
3 | 技术研发中心项目 | 2,592.10 | 2,592.10 | 2019-370203-73-03-000001 |
4 | 补充流动资金 | 7,000.00 | 7,000.00 | -- |
对募集资金置换先期投入作出如下安排:“若因经营需要或市场竞争等因素导致上述募集资金投向中的全部或部分项目在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位前必须进行先期投入的,公司拟以自筹资金先期投入,待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可以募集资金置换先期自筹资金投入。”公司本次募集资金置换时间距募集资金到账时间不超过6个月,本次募集资金置换前期已投入的自筹资金,没有与募投项目的实施计划相抵触,不会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运行,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
三、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
为保证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顺利实施,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截至2019年7月17日,公司自筹资金投入募投项目金额12,914,521.06元,拟置换金额为12,914,521.06元,具体如下:
单位:元
序号 | 项目名称 | 截至2019年7月17日自筹资金已投入金额 | 拟置换金额 |
1 | 基于臭氧-活性炭技术的生活饮用水提标改造项目 | 12,749,195.65 | 12,749,195.65 |
2 | 臭氧产业化基地升级改造项目 | 165,325.41 | 165,325.41 |
四、自筹资金已支付发行费用
为保证公司上市工作的顺利进行,截至2019年7月17日,公司已使用自筹资金支付发行费用2,912,430.14元,拟置换金额为2,912,430.14元,具体如下:
单位:元
序号 | 发行费用项目 | 已预先投入金额 | 拟置换金额 |
1 | 承销及保荐费 | 94,339.62 | 94,339.62 |
2 | 审计及验资费 | 1,443,396.23 | 1,443,396.23 |
3 | 律师费 | 1,320,754.68 | 1,320,754.68 |
4 | 信息披露费 | - | - |
5 | 发行手续费及材料制作费 | 53,939.61 | 53,939.61 |
五、履行的相关程序和相关意见
(一)董事会审议情况
2020年1月16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以募集资金置换已支付发行费用及预先已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的议案》,同意募集资金置换已支付发行费用2,912,430.14元及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12,914,521.06元,合计15,826,951.20元。
(二)监事会审议情况
2020年1月16日,公司召开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以募集资金置换已支付发行费用及预先已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的议案》,同意募集资金置换已支付发行费用2,912,430.14元及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12,914,521.06元,合计15,826,951.20元。
(三)独立董事意见
经核查,独立董事认为:公司本次以募集资金置换已支付发行费用及预先已投入募投项目的资金,未与募投项目的实施计划相抵触,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实施,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的利益,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募集资金的置换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因此,同意募集资金置换已支付发行费用2,912,430.14元及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12,914,521.06元,合计15,826,951.20元。
(四)会计师事务所意见
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情况进行了审核,并出具了《青岛国林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鉴证报告》(大华核字[2020]000210号),认为国林科技编制的《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专项说明》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的有关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反映了国林科技截止2019年7月31日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情况。
(五)保荐机构意见
经核查,华福证券认为:国林科技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事项经公司董事会和监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发表了明确同意意见,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专项鉴证报告,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规定。本次募集资金的使用不存在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华福证券同意国林科技本次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的自筹资金。
(本页无正文,为《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青岛国林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自筹资金的核查意见》之签字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 | |||
黄磊 | 郑岩 |
保荐机构(公章):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2020年1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