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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林环保: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9-08-10

青岛国林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公告

2019年8月8日,青岛国林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等的有关规定,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本着勤勉尽责的态度,谨慎原则及独立判断的立场,我们对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相关事项进行了认真审议并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核,我们认为:在不影响募集资金项目建设资金需求前提下,公司使用不超过2,000.00万元(含本数)的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降低公司财务费用,符合公司及股东的利益。公司本次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形,本议案的内容和决策程序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1号-超募资金及闲置募集资金使用》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同意公司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

二、《关于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核,我们认为:公司目前经营良好,财务状况稳健,在不影响募集资金项目建设情况下,公司使用不超过15,000.00万元(含本数)的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不会对公司经营活动造成不良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本议案的内容和决策程序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1号-超募资金及闲置募集资金使用》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同意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

青岛国林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樊培银、魏林生、张世兴

2019年8月9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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