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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城环保:中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青岛惠城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半年度跟踪报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1-09-14

中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青岛惠城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半年度跟踪报告

保荐机构名称:中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被保荐公司简称:惠城环保
保荐代表人姓名:陈 超联系电话:010-5902 6705
保荐代表人姓名:毛传武联系电话:010-5902 6777

一、保荐工作概述

项 目工作内容
1.公司信息披露审阅情况
(1)是否及时审阅公司信息披露文件
(2)未及时审阅公司信息披露文件的次数0
2.督导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规章制度的情况
(1)是否督导公司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包括但不限于防止关联方占用公司资源的制度、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内控制度、内部审计制度、关联交易制度)
(2)公司是否有效执行相关规章制度
3.募集资金监督情况
(1)查询公司募集资金专户次数6次
(2)公司募集资金项目进展是否与信息披露文件一致
4.公司治理督导情况
(1)列席公司股东大会次数0次,均事前或事后审阅会议议案
(2)列席公司董事会次数0次,均事前或事后审阅会议议案
(3)列席公司监事会次数0次,均事前或事后审阅会议议案
5.现场检查情况
(1)现场检查次数0次
(2)现场检查报告是否按照本所规定报送不适用
(3)现场检查发现的主要问题及整改情况不适用
6.发表独立意见情况
(1)发表独立意见次数7次
(2)发表非同意意见所涉问题及结论意见不适用
7.向本所报告情况(现场检查报告除外)
(1)向本所报告的次数0次
(2)报告事项的主要内容不适用
(3)报告事项的进展或者整改情况不适用
8.关注职责的履行情况
(1)是否存在需要关注的事项
(2)关注事项的主要内容不适用
(3)关注事项的进展或者整改情况不适用
9.保荐业务工作底稿记录、保管是否合规
10.对上市公司培训情况
(1)培训次数0次
(2)培训日期-
(3)培训的主要内容-
11.其他需要说明的保荐工作情况

二、保荐机构发现公司存在的问题及采取的措施

事 项存在的问题采取的措施
1.信息披露不适用
2.公司内部制度的建立和执行不适用
3.“三会”运作不适用
4.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变动不适用
5.募集资金存放及使用不适用
6.关联交易不适用
7.对外担保不适用
8.收购、出售资产不适用
9.其他业务类别重要事项(包括对外投资、风险投资、委托理财、财务资助、套期保值等)不适用
10.发行人或者其聘请的中介机构配合保荐工作的情况不适用
11.其他(包括经营环境、业务发展、财务状况、管理状况、核心技术等方面的重大变化情况)不适用

三、公司及股东承诺事项履行情况

公司及股东承诺事项是否履行承诺未履行承诺的原因及解决措施
1.截至2021年6月30日,本公司已开立未到期保函金额1,350,749.48元,涉及保证金金额1,350,749.48元。不适用
2. (1)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长张新功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本人持有的该等股份。 (2)公司法人股东惠城信德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单位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本单位持有的该等股份。 (3)公司自然人股东、时任副总经理徐贵山,自然人股东、时任副总经理吴聿,惠城信德股东、公司副总经理谭映临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本人持有的该等股份。 (4)公司法人股东道博嘉美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单位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本单位持有的该等股份。本单位减持股份时将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则等要求。 (5)公司法人股东山东省高新投、宜鸿投资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单位在不适用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本单位持有的该等股份。 (6)公司不担任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自然人股东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本人持有的该等股份。
3. (1)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长张新功承诺:本人持有公司股份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5%,本人已作出关于所持公司股份流通限制及自愿锁定的承诺,在限售期内,不出售本次公开发行前持有的公司股份。 (2)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道博嘉美、惠城信德承诺:所持公司股份目前不存在权属纠纷、质押、冻结等依法不得转让或其他有争议的情况。基于对公司未来发展前景的信心,在锁定期满后在不违反其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时所作出的公开承诺的情况下才可以转让公司股票。不适用
4、公司作出承诺:如果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后三年内,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若因除权除息等事项致使上述股票收盘价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不具可比性的,上述每股净资产应做相应调整,下同)的情况时,公司将依据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在不影响公司上市条件的前提下启动股价稳定的措施。不适用
5、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长张新功承诺:“第一条 在本人作为惠城环保的股东期间,本人不在任何地域以任何形式,从事法律、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规章所规定的可能与惠城环保构成同业竞争的活动。 本人今后如果不再是惠城环保的股东,自该股权关系解除之日起五年内,仍必须信守前款的承诺。不适用
第二条 本人从第三方获得的商业机会如果属于惠城环保主营业务范围之内的,则本人将及时告知惠城环保,并尽可能地协助惠城环保取得该商业机会。 第三条 本人不以任何方式从事任何可能影响惠城环保经营和发展的业务或活动,包括: (一)利用现有的社会资源和客户资源阻碍或者限制惠城环保的独立发展;(二)捏造、散布不利于惠城环保的消息,损害惠城环保的商誉;(三)利用对惠城环保的控股或控制地位施加不良影响,造成惠城环保高级管理人员、研发人员、技术人员等核心人员的异常变动;(四)从惠城环保招聘专业技术人员、销售人员、高级管理人员。 第四条 本人将督促本人的配偶、父母、子女及其配偶、兄弟姐妹及其配偶,本人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子女配偶的父母,以及本人投资的企业,同受本承诺函的约束。”
6、 (1)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长张新功承诺: “1)本人(/本企业)已向惠城环保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及发行人会计师提供了报告期内本人(/本企业)及本人(/本企业)下属或其他关联企业与惠城环保之间已经发生的全部关联交易情况,且其相应资料是真实、完整的,不存在重大遗漏或重大隐瞒。 2)本人(/本企业)及本人(/本企业)下属或其他关联企业与惠城环保之间不存在其他任何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关联交易。 3)在本人(/本企业)作为惠城环保控股股东期间,本人(/本企业)及本人(/本企业)下属或其他关联企业将尽量避免、减少与惠城环保发生关联交易。如因客观情况导致关联交易无法避免的,本人(/本企业)及本人(/本企业)下属或其他关联企业将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不适用

四、其他事项

报告事项说 明
1.保荐代表人变更及其理由有,原持续督导保荐代表人张斯亮先生因工作变动原因,不再负责公司的持续督导工作,中德证券授权保荐代表人陈超先生自2021年6月18日起接替张斯亮先生担任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保荐代表人,继续履行持续督导责任。
2.报告期内中国证监会和本所对保荐机构或者其保荐的公司采取监管措施的事项及整改情况
3.其他需要报告的重大事项

(本页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中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青岛惠城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半年度跟踪报告》之签字页)

保荐代表人:

陈 超 毛传武

中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年 月 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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