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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城环保:高级管理人员变更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9-07-26

证券代码:300779 证券简称:惠城环保 公告编号:2019-020

青岛惠城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变更公告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青岛惠城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9年7月24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聘任副总经理的议案》。根据实际生产经营的需要,公司同意聘任李正先生、李恩泉先生、林瀚先生三位担任公司副总经理职务,任期自本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简历详见附件)。

上述高级管理人员具备法律、行政法规所规定的上市公司相关人员任职资格,具备履行相关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不存在《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等规定不得担任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也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并且禁入尚未解除的情形。公司独立董事已就聘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并同意《关于聘任副总经理的议案》相关内容。

同时,公司董事会于近日收到公司副总经理吴聿先生的书面辞职申请,吴聿先生因个人原因申请辞去公司副总经理职务,辞去副总经理职务后,其将继续在公司担任其他非高级管理人员类职务。根据《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吴聿先生的辞职报告自送达董事会之日起生效。

吴聿先生担任的副总经理职务原定任期为第二届董事会届满之日止(2021年9月18日)。截至公告披露日,吴聿先生及其配偶、其他关联人共持有公司股份532,500股,其离职后将继续遵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和业务规则的相关规定及其所作的相关承诺。吴聿先生在招股说明书中所做的股份锁定承诺如下:

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本人持有的该等股份。在本人担任公司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25%,本人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如本人在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6个月内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18个月内不得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在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第7个月至第12个月之间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12个月内不得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公司董事会对吴聿先生在担任公司副总经理期间为公司发展做出的贡献表示衷心的感谢!

特此公告。

青岛惠城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19年7月24日

李正简历李正先生,1975年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博士学历。2002年3月至2012年11月,历任石油化工科学研究院课题组长。2012年11至2016年6月,任青岛惠城石化科技有限公司工程技术中心主任、副总经理。2016年6月-2019年6月,任雅保化工(上海)有限公司中国区业务发展经理。2019年6至今任公司工程技术中心主任。

截至目前,李正先生未持有公司股份,与本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持有5%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没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第3.2.3条所规定的情形,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的惩戒,非失信被执行人。

李恩泉简历

李恩泉先生,1973年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硕士学历。2003年4月至2005年3月,任中石化催化剂长岭分公司微球车间工艺主任。2005年4月至2008年4月,任吉林京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2008年5月至2014年12月,任吉林省嘉孚化学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2018年3月至今任公司生产部部长。

截至目前,李恩泉先生未持有公司股份,与本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持有5%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没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第3.2.3条所规定的情形,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的惩戒,非失信被执行人。

林瀚简历

林瀚先生,1989年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本科学历。2012年7月至2013年7月任公司行政办公室主管。2013年8月至今任公司销售部部长。

截至目前,林瀚先生未持有公司股份,与本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持有5%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没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

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第3.2.3条所规定的情形,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的惩戒,非失信被执行人。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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